(国发〔2009〕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批准文化部确定的第二批国家珍贵古籍(4478部)名录和第二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62个)名单,现予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指导方针,认真总结经验,切实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做好珍贵古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附件:1.第二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4478部)(略,附件1发地方和有关部门)
2.第二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名单(62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九年六月九日
附件2:
第二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名单(6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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