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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国家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地震考古工作的意见(1978)

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局(文物局、文管会)、地震局(办、队),有关局属单位:

  我国地震多,历史悠久,记载地震的历史文物甚为丰富。地震历史资料是研究地震活动规律,分析各地地震危险性和确定建设地区地震烈度的重要依据。解放后,我国历史、文物部门和地震部门开展了地震历史资料的收集和历史地震的研究工作,并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贡献。一九七七年国务院曾批转了“关于汇编出版中国地震历史资料的请示报告”,对这项作又作了进一步的布置。目前,地震历史资料的搜集研究工作正在全国广泛展开,各地文物管理单位的地震考古工作已取得了更大的进展,陆续发现了许多珍贵的地震历史文物。

  为了使地震考古工作经常化,做好地震历史文物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希望各地文物管理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 在整理古籍图书等资料时,在不同版本的志书、野史、杂文中,如发现有关历史地震的记载,要及时进行摘录,并提供有关地震部门研究。

  二、 在古建筑的复查、维修保护工作中,如发现记述地震的碑刻、题记等实物资料,要作为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文物予以重视和保护。并做好照相记录工作。同时通知有关的地震部门。

  三、 在古遗址、古墓葬的发掘工作中,应对其地理位置、所在高程、覆盖层厚度(墓口距现地表的深度)等方面,作认真的记录,提供给地震部门研究人类历史时期新构造运动时参考。遇有异常现象(如器物有规律的定向倾倒、砖室墓有规律的错动、裂开等),除了要做好照相、测绘等科学记录外,应及时与地震部门会商,以免对研究地震有价值的资料被遗漏或遭到损失。

  各地地震部门要继续开展地震历史资料的搜集研究工作,主动配合文物管理单位,做好地震考古工作。

  鉴于运用考古方法研究历史地震是一项探索性工作,现将近年来各地开展此项工作的部分有关资料目录介绍给你们,供查阅参考。

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
国家地震局
一九七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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