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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教育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文物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清代文献档案整理利用工作的通知(20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教育厅、社科院、文物局、档案局: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清史纂修工程已于2002年底全面启动。为做好清代文献档案的整理利用工作,支持国家清史纂修工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各级文化、教育、社会科学研究、文物、档案等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国家清史纂修工程的重要意义,从保障国家重大文化工程大局出发积极支持清史编纂工作。全国各级公共图书馆、各专业图书馆、各级各类教育机构所属图书馆、各级各类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国有文物、历史资料保存单位所藏的文献、档案、图片、文物等文献资源,应积极向国家清史纂修工程开放。 同时,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积极向国家清史纂修工程提供其所藏清代文献档案等材料。这些资料包括各类写本(稿本、抄本)、刻本、活字本、影印本及善本、孤本、稀见本、批校本、修补本、递修本、配本、百衲本、套印本、巾箱本、袖珍本、两截本、石印本、铅印本等,还包括实录、官方谱牒等在内的各种档案和各种诗文集、笔记、杂记、图片、照片、文物等。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参与国家清史纂修工程为契机,积极主动地把为国家清史纂修工程提供服务与抢救和保护文化遗产紧密结合起来,与整理、开发和利用所藏资源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国家清史纂修工程,特别是清代文献档案整理利用工作,带动对所藏资源的整理、抢救和开发利用;通过清代文献档案的整理和开发,为国家清史纂修工程提供翔实、丰富、充足的资料保障,促进和提高清史编纂的质量。

  二、全国各级公共图书馆、各专业图书馆、各级各类教育机构所属图书馆、各级各类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国有文物、历史资料保存单位,在向国家清史纂修工程开放和提供所藏资源时应予免费,不能以底本费、资料费、文献保护费、提书费或其它名义收取费用。

  国家清史纂修工程在会同资源保存单位通过整理、拍照、复印、扫描、数字化等技术手段,对其所藏文献、档案、图片、文物等资源进行整理和加工利用时,各有关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予以优惠。承担国家清史纂修工程编纂和研究任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将持有国家清史纂修工程的有效证明材料与资料保存部门、单位联系,各部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三、国家清史纂修工程要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清代文献档案资源,在使用各保存单位提供的文献档案资源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以国家清史纂修工程的名义向各保存单位索取与清史编纂无关的资料。各资料使用单位和个人对各保存单位所提供的各种资料,要妥善保存,加强管理,防止资料流失。各资料使用单位和个人如将资料发表和出版时,须征得资料保存单位同意,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国家清史纂修工程完成后,对所收集的各种清代文献档案资源,要进一步发挥其为学术研究服务、为社会服务的作用,通过资源共享等多种形式,优先向提供资料的各保存单位开放。

  国家清史纂修工程对积极支持清史编纂工作和清代文献档案整理利用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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