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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民委关于抢救、整理少数民族古籍的请示的通知(1984)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抢救、整理少数民族古籍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少数民族古籍是祖国宝贵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抢救、整理少数民族古籍,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并在人力、财办、物力方面给予支持;要为从事整理民族古籍的专门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少数民族古籍范围广、种类多,现懂民族古籍的人已不多,且有的年事已高,在工作中要注意培养这方面的人才,把抢救、整理民族古籍的工作搞好。

  其他省、直辖市也应做好民族古籍的抢救、整理工作。

关于抢救、整理少数民族古籍的请示

  少数民族古籍(简称民族古籍),包括历史、语言、文学、艺术、哲学、宗教、天文、历算、地理、医药、美术、生产技术等,范围很广,种类很多。据不完全统计,彝族古籍散藏在全国的有一万多部;藏文古籍有一万多种;蒙文的古籍文献有一千五百多种;满文古籍文献仅档案一项就有一百五十万件以上;还有其他民族,如维、回、苗、白、瑶、傣等,也有很多有价值的古籍文献。这些都从系统地整理过,加之“文化大革命”中的破坏和“左”的思想干扰,损失严重。整理民族古籍,缺乏人才,力量薄弱。少数民族中,通晓古籍的人不多,且大都年事已高;汉族懂民族古籍的人也不多,近二十年来也没有培养过这方面的的人才。

  为了全面继承和发扬祖国的文化遗产,抢救民族古籍,拟采取如下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国家民委和国务院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领导下,建立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联络、指导等项工作。小组成员由国家民委、教育部、文化部、国家档案局、社会科学院等部门组成,组长由国家民委一副主任兼任,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建立相应机构,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多的地区、县也应视工作需要建立相应机构或指定部门负责这项工作,办公室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实际需要,在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

  二、抓紧抢救民族古籍工作。对于民族古籍的整理和保管,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已经集中保存的民族古籍要做好编目、整理工作。

  (二)对散存在民间的民族古籍要组织力量做好征集工作,对献出有价值的民族古籍者,予以物质奖励。保存在其它部门(如公安、海关)的民族古籍,应移交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以利工作。

  (三)各图书馆和收藏单位,对现有和已征集到的民族古籍,要加强保管。凡因工作疏忽而使民族古籍受损坏的,应追究责任;对有贡献的,应予以表扬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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