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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保护文物图书的几点意见(1967)

  我们的国家,是一个历史悠久而又富于革命传统和优秀遗产的国家,保存下来的文物图书极为丰富。这些文物图书都是国家的财产,在文化大革命中,应当加强保护和管理工作。为此,对保护文物图书,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全国各地革命遗址和革命纪念建筑物必须坚决保护,并且应当保持原状,目前不要进行大拆大改。

  二、各地重要的有典型性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及雕塑壁画等都应当加以保护。目前不宜开放的,可以暂行封闭,将来逐步使这些地方成为控诉历代统治阶级和帝国主义罪恶的场所,向人民群众进行阶级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

  三、各地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要注意保护,严禁以搞副业生产或其他为名挖掘古墓。地下文物概归国有,出土文物应一律交当地文化部门保管。凡是出土的古代金银器皿各地人民银行不要收购,已收购的应当交由文化部门进行保管。

  四、对有毒的书籍不要随便烧掉,要作为反面教材,进行批判。

  五、各地革命委员会或军管会应当结合对查抄物资的清理,尽快组织力量成立文物图书清理小组,对破四旧过程中查抄的文物(如铜器、陶瓷、玉器、书画、碑帖、工艺品等)和书籍、文献、资料进行清理,流失、分散的要收集起来,集中保存,要改善保管条件,勿使损坏。一时处理不完的,可先行封存,逐步进行处理。

  六、各炼铜厂、造纸厂、供销社废品收购站对于收到的文物图书一律不要销毁,应当经过当地文化部门派人鉴定,拣选后,再行处理。

  七、各地博物馆、图书馆、文管会、文物工作队(组)、文化馆、文物商店、古籍书店所藏文物图书都是国家财产,一律不要处理或销毁,应当妥善保管,并注意经常的保养工作。

  在进行上述工作时,要进行保护文物的宣传教育工作。

一九六七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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