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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严禁将馆藏文物图书出售作外销商品的通知(1973)

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局(组):

  据有些省、市、自治区的文化部门及群众来信反映,近年来,有些单位的收购人员,曾向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及其他文物单位,洽购馆藏文物图书,以致发生了有的县(市)博物馆或文化馆将大部分藏品出售;有的馆藏精品都被购去作为外销商品等严重情况。为此,特函请你局转知你省(市、自治区)各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以及其它文物机构,今后馆藏文物图书一律不得自行出售。关于非文物的处理、应报请省、市、自治区批准后始得进行。并盼将各馆过去未经批准自行处理馆藏文物图书的情况告知我们。

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
一九七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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