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文献与民国时期文献保护计划”2026年度文献整理项目申报指南

时间:202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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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抢救与保护珍贵的革命文献与民国时期文献,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2012年,在上级部门支持下国家图书馆联合业界启动“革命文献与民国时期文献保护计划”,下设文献整理专项,有计划、分步骤、成规模地推进该历史时期珍贵文献(包括稀见民国时期图书、期刊、报纸以及档案、日记、手稿等未刊史料)的系统整理和出版工作。此项工作由国家图书馆民国时期文献保护工作办公室统筹,面向符合条件的机构或单位接收申报,经专家评审后立项支持,并对项目实施全流程监管。现已形成 “革命历史文献资料丛编”“民国时期文献资料丛编”“抗日战争文献史料丛编”“对日战犯审判文献资料丛刊”“日本对华调查资料丛编”“民国时期珍稀档案、日记、手札文献”“民国时期文献目录、图录、索引”和“民国时期珍稀报纸丛编”八大系列。

一、根本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给国图老专家回信精神,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唯物史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二、项目类型

(一)目录、图录、提要类。

(二)影印文献类:1.汇编影印;2.摘编影印;3.档案影印。 原则上不支持排印类项目。

三、经费使用方式

(一)对通过评审并签订协议的立项项目,将先期拨付资金总额的20%作为启动经费;经中期监督合格后,拨付资金总额的30%;按协议约定完成工作并验收合格,履行结项手续后,拨付剩余50%的资金。

(二)项目经费支付按照《国家图书馆财务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一般应为从事民国时期文献存藏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单位对申报的整理项目文献享有所有权和使用管理权或已合法取得出版发行的使用授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2.联合申报需明确一家牵头单位为申报主体单位。

(二)已获得革命文献与民国时期文献整理立项支持的项目,未能在《文献整理协议书》约定的实施周期内提交结项验收的,其项目主体两年内不得再申报同一项目类型的项目。

五、申报数量

(一)同一项目申报主体申报革命文献与民国时期文献整理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项。

(二)2021-2025年度获得革命文献和民国时期文献整理项目立项数量排名前五的单位,可增加2个申报项目。

六、申报时间

本项目从2026年1月1日起开始申报,至4月5日截止。国家图书馆民国时期文献保护工作办公室在申报期内接收项目申报,并答复相关咨询,逾期不予接收。

七、申报材料

(一)《“革命文献与民国时期文献保护计划”文献整理项目申报表(2026年度)》(以下简称《申报表》)。

(二)非自有文献的申报主体应同时提交文献所有单位授权使用协议书。

(三)申报项目已经获得或正在申请其他财政性资金、基金支持以及第三方资助的,应予说明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四)已确定整理成果出版机构的,应提交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

(五)申报材料应于2026年4月5日24时前通过网络提交,并同时邮寄纸质申报材料(以寄出邮戳为准)。作为附件上传的辅助材料,图片应采用扫描的方式形成,可识别度高。

八、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主体单位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按要求填写《申报表》,通过国家图书馆民国时期文献保护工作办公室邮箱mgwx@nlc.cn报送申报材料(《申报表》WORD版及签字盖章扫描件),同时邮寄正式纸质文件(加盖单位公章,时间以寄出邮戳为准)。

(二)民国时期文献保护工作办公室自申请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接收;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接收并通知项目申报主体单位。

(三)对项目申报主体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不予退回,由民国时期文献保护工作办公室按规定妥善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在项目评审、工作研究等内部工作中使用。

九、签约实施

(一)申报项目经评审确定立项后,民国时期文献保护工作办公室将代表国家图书馆与项目申报主体单位签订《文献整理协议书》。《申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其法律效力与约束力与协议书一致。

(二)申报项目立项后,项目申报主体单位按照协议约定的项目凡例、完整目录、结项时间等积极推动项目实施,并将项目整理成果以非专有使用许可的方式授予国家图书馆,供公益研究、传播使用。

十、监督验收

(一)立项项目应于2029年8月30日前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进行结项验收。

(二)民国时期文献保护工作办公室将按照《“革命文献与民国时期文献保护计划”文献整理项目评审办法》(试行),对立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项目实施完成后进行结项验收。结项验收时,项目主体应提交符合协议规定标准的完整元数据、对象数据和项目成果出版物。

(三)项目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项目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四)立项项目申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项并追回已拨资金,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项目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结项成果等与《文献整理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项目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

(一)立项项目在出版、宣传时,应在出版物和相关场所、材料显著位置标注“革命文献与民国时期文献保护计划成果”和“革命文献与民国时期文献保护计划LOGO”标识。

(二)国家图书馆对项目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国家图书馆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附件:革命文献与民国时期文献保护计划文献整理项目申报表(2026年度)

                               国家图书馆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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