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立法及政策法规

向国家图书馆交存出版物的相关法规(1979-2018)

 

标题

文号及发文单位

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17/11/04
实施日期:2018/01/01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
修正日期:2018/10/26

  第二十六条 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和所在地省级公共图书馆交存正式出版物。

《出版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2001/12/25
实施日期:2002/02/01
文  号:国务院第343号令
修订日期:2020/11/29
第5次修订

  第二十二条 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2001/12/25
实施日期:2002/02/01
文  号:国务院第341号令
修订日期:2020/11/29
第4次修订

  第十二条 音像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新闻出版总署
颁布日期:2005/09/30
实施日期:2005/12/01
文  号:新闻出版总署第31号令
修订日期:2017/12/11

  第四十三条 期刊出版单位须在每期期刊出版30日内,分别向新闻出版总署、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家图书馆以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缴送样刊3本。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新闻出版总署
颁布日期:2004/06/17
实施日期:2004/08/01
文  号:新闻出版总署第22号令
修订日期:2017/12/11
第2次修订

  第二十九条 音像出版单位、经批准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音像制品的出版单位,应自音像制品出版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新闻出版总署免费送交样本。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新闻出版总署
颁布日期:2007/12/26
实施日期:2008/05/01
文  号:新闻出版总署第36号令
修订日期:2015/08/28

  第三十四条  图书出版单位在图书出版30日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新闻出版总署免费送交样书。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新闻出版总署
颁布日期:2008/02/21
实施日期:2008/04/15
文  号:新闻出版总署第34号令
修订日期:2015/08/28

  第三十五条  电子出版物发行前,出版单位应当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新闻出版总署免费送交样品。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样本缴送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闻出版总署
颁布日期:2011/03/14
实施日期:2011/03/14

  为加强总署出版物样本缴送工作,经研究,对出版单位缴送总署出版物样本方式进行调整(向国家图书馆缴送出版物样本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加强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样本缴送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闻出版总署
颁布日期:2007/01/24
实施日期:2007/01/24
文  号:新出音[2007]71号

  样本缴送要及时、完整。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发行后,30日内须向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出版物样本征集办公室、国家图书馆和中国版本图书馆缴送样本各1套,所缴送的样本必须完整,不得有缺失。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新闻出版总署
颁布日期:2005/09/20
实施日期:2005/12/01
文  号:新闻出版总署第32号令

  第四十五条 报纸出版单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新闻出版总署以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缴送报纸样本。

《关于调整向北京图书馆缴送杂志样本数量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闻出版署
颁布日期:1991/11/04
实施日期:1991/11/04
文  号:91新出图字第1316号

  对我署《重申〈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办法〉的通知》(91)新出图字第990号〕附表中,杂志向北京图书馆缴送样本的数量进行调整,由1本增至3本,其它各项不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日期:1981/05/20
实施日期:1981/05/20
文  号:国发[1981]89号

  第二十三条 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的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出版局
颁布日期:1979/04/18
文  号:出版字第193号

  第二条 凡出版社、杂志社和报社编辑、出版的各种图书、杂志、报纸,均应在出版物出版后即向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版本图书馆(包括二库)及北京图书馆缴送出版物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