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咨询服务
| 阅览须知 |
外借须知 |
续借须知 |
外借预约保留须知 |
数字资源服务须知 |
网络服务安全须知 |
无线网络使用帮助 |
违规处理办法 |

1、凭本人读者卡/第二代身份证在各阅览室阅览书刊资料,在阅览室、借阅区门口的验证处通过读卡机确认证件的功能有效后,即可入内。
2、阅览室的书刊资料仅供室内阅览。 
3、阅览开架图书,每次限取四册;阅览开架报刊,每次限取1种/1年,阅后放在指定地点,请勿自行归架。
4、阅览闭架书刊资料,须填写索书单,交由工作人员提取,阅毕归还,请勿随意乱放。
5、阅览基藏书刊资料,须在本馆联机公共目录查询系统(OPAC)(或卡片目录)中检索书目并发送请求(或提交索书单),由工作人员提取书刊资料。书到出纳台而当日不取书刊者须交纳违约金0.30元/册。基藏库书刊须当日归还,逾期归还须交纳违约金5元/册/日。
6、复制书刊资料,须填写复制申请单并承诺遵守著作权法,在指定地点办理复制手续,复制后请立即归还。
7、阅览室的书刊资料未经许可, 不得擅自携出室外,私自将书刊资料夹带出室者,按偷窃行为处理。

 

 

1、外借图书须持本人具有相应外借功能的国家图书馆读者卡。
2、中文图书每次限借3册,图书所附光盘3盘,借期为31天。所借图书或光盘如无人预约,方可续借1次,续借期为31天(自续借操作执行日期加31天计算)。外文图书每次限借3册,借期为31天,不提供续借服务。
3、外借基藏书库外文图书,须先在我馆联机公共检索目录查询系统(OPAC)上发送外借请求,或利用卡片目录检索图书的索书号,由工作人员提取图书。
4、借到图书时,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掉页、刻画、污损等情况,如发现应立即声明并请工作人员盖章。归还时如发现未经工作人员盖章的污损情况,按违规处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5、所需中文图书如已借出,可办理网上预约手续,预约成功,图书状态显示为“书到待取”后, 7日内到馆办理借书手续。未在期限内办理借书手续,7日后预约自动失效,同时须交纳违约金每册0.30元。
6、外借图书与光盘必须按期归还, 逾期归还须交纳逾期使用费:中文图书0.30元/册/日;光盘0.30元/册/日;外文图书0.50元/册/日。
7、如果所需文献本馆未收藏, 可到文献提供中心办理馆际互借手续, 并交纳相应费用。
8、借阅区的图书与光盘不得擅自携出室外,违者按偷窃行为处理。
9、如果有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全馆置停,待接受处理并纠正后恢复使用。


 

1、具有中文图书外借功能者,自动拥有中文图书续借功能;外文图书暂不提供续借功能。
2、读者凭本人读者卡(在有效期内,无欠费记录)登录我馆联机公共检索目录查询系统(OPAC)办理续借。
3、每册图书可续借1次。续借期为31天,即在续借操作执行日期起加31天计算。
4、借书当日对所借图书提交续借请求无效。
5、逾期未还的图书、已被其他读者预约的图书不能续借。
 
 
1、具有中文图书外借功能者,自动拥有中文图书预约功能。
2、读者凭本人读者卡(在有效期内,无欠费记录)登录我馆联机公共检索目录查询系统(OPAC)办理图书预约。
3、只有当图书已被借出(包括续借)时,才能预约。 
4、如果一册已外借的中文图书被多人预约,则以预约时间的先后为序。
5、如果所预约中文图书未能在预约的时间范围内还回,则该预约自动失效。
6、读者须随时查看所预约图书的状态,当状态为“书到待取”时,须在7日之内到馆办理借书手续。7日后预约自动失效,同时须交纳违约金每册0.30元。
 
 
1、数字阅览服务为免费服务,每位读者每次在服务台刷卡登记后可上机2小时,2小时后自动下线(系统提示时请及时保存个人文件),如机位已满或需继续使用,请到管理员处等候分配,刷卡上机。
2、读者自带电脑凭本人有效读者卡可免费利用本馆提供的无线网络。
3、15周岁及以下读者在少年儿童馆获取数字资源用机上网服务。
4、请勿短时间内以超过正常的阅读速度连续、系统、集中、批量地进行下载、浏览、检索数据库及数字资源等操作。
5、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下载文献进行任何商业化使用。
6、请勿从事任何危害国家图书馆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和扰乱正常秩序的活动:勿使用非正常手段登录本馆计算机,利用本馆计算机信息网络;未经允许,勿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信息网络功能及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勿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勿私自改变本馆计算机设备及网络连接方式;勿运行网络或单机游戏;勿访问娱乐视频网站;勿浏览色情、低俗网页内容等。
7、请注意保护个人数据安全。下载或编辑的资料请及时保存在自己的存储设备或计算机C盘以外的存储区域内,不要存储在计算机C盘(包括计算机桌面和我的文档),以防机器故障造成数据丢失。
8、请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国家相关法律及法规。
9、请注意保护个人上网密码等信息,以免造成信息泄露等安全隐患。
10、请勿运行、播放读者自带移动存储设备内与我馆提供资源无关的内容。
11、残障读者凭残疾证优先利用本馆计算机。
 
 
1、请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国家相关法律及法规。
2、请注意保护个人上网密码等信息,以免造成信息泄露等安全隐患。
 
 

国家图书馆无线网络服务介绍

国家图书馆无线网络在三个馆区内(总馆北区、总馆南区、古籍馆)均开通了无线网络(WLAN)接入服务。持卡读者使用支持无线局域网协议的设备*(如笔记本电脑、 智能手机等),只需提供读者卡号和借阅密码通过认证后,即可免费访问国家图书馆局域网资源及互联网资源。除全部室内阅览和借阅区外,三个馆区的室外区域也实现了无线信号覆盖。

 * 笔记本电脑建议使用Windows操作系统和IE浏览器;智能手机需具有多窗口浏览功能。

国家图书馆无线网络服务使用方法

1、请确保IE浏览器允许弹出窗口,安全级别(Internet)为“中”或者“低”。

2、找到reader无线网络标识并进行连接。

3、输入读者卡号和借阅密码通过认证。

“reader”连接成功建立之后,打开IE浏览器,输入任一网址,即可自动跳转到认证页面,如图1所示。您需要输入读者卡号和借阅密码来登录无线网络。

图1 国家图书馆无线网认证页面

非外借图书出馆 

未经允许擅自将基藏书库等限定在馆内阅览、须当日归还的图书携带出馆者,每日每册交纳违约金5元。

逾期

外借图书逾期归还者须交纳逾期使用费:中文书刊每册每日0.30元,外文书刊每日每册0.50元。

遗失

1、遗失本馆图书者应立即声明并积极寻找。以完全相同的同版图书(或经同意后用新版图书)抵赔,并另加10元加工费。 

2、限期1个月购买赔偿的书刊资料,在此期间不能外借图书。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赔偿完全相同的同版图书(或经同意后的新版图书)则按以下标准赔偿,并另付文献加工费每册10元: 

3、国内出版的普通文献:30(含)年前出版的,按原价格2倍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25(含)-29年前出版的,按原价格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20(含)-24年前出版的,按原价格的5倍赔偿;15(含)-19年前出版的,按原价格的4倍赔偿;10(含)-14年前出版的,按原价格的3倍赔偿;9(含)年内出版的,按原价2倍赔偿;

4、进口原版外文图书(社科文献):25年前出版的,按原价格2倍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20(含)-24年前出版的,按原价格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15(含)-19年前出版的,按原价格的5倍赔偿;10(含)-14年前出版的,按原价格的4倍赔偿;5(含)-9(含)前出版的,按原价格的3倍赔偿;5年内出版的,按原价2倍赔偿;

5、进口原版外文图书(科技文献):30(含)年前出版的,按原价格2倍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25(含)-29年前出版的,按原价格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20(含)-24年前出版的,按原价格的5倍赔偿;15(含)-19年前出版的,按原价格的4倍赔偿;10(含)-14年前出版的,按原价格的3倍赔偿;9(含)年内出版的,按原价2倍赔偿。 

6、成套多卷本,遗失其中1册或数册,按全套价格予以赔偿,赔偿后不得索取其他卷册。每册有单价,且复本较多,按单册价格的相应倍数赔偿。 

7、民国时期出版的文献、具有特殊价值的文献:按目前国家文物市场估价赔偿。 

8、未标明价格的书刊资料,参考同类书刊资料的价格赔偿。 

9、支付赔偿金后,读者找回原文献,可凭原赔偿金收据索回所赔款额。但须交纳从支付赔偿金日至归还文献日的逾期使用费。 

污损

1、对批划、涂改、污损普通书刊资料者,根据情节轻重赔偿5-20元,对图书污损严重影响阅读者,按遗失文献的赔偿办法赔偿。 

2、对批划、涂改、污损特藏文献者,按以下标准赔偿:保存本、民国时期出版的文献、珍贵文献按批划、涂改、污损普通文献赔偿标准2倍赔偿。批划、涂改、污损普通古籍、善本文献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处理。

撕割

割页、撕扯等严重损坏馆藏文献者,按遗失文献的赔偿办法赔偿。

偷窃

未办理借阅手续,将馆藏文献藏于身上、书包或其他物品内,一经发现,按偷窃文献论处。除追回被窃文献外,偷窃文献者按文献原价的2-5倍交纳违约金。 

其他相关规定

对于以上违规行为中,拒不交纳违约金、赔偿金者,本馆有权视情节轻重予以提醒、警告、置停读者卡(三个月、半年、两年)、吊销读者卡(押金折抵赔偿费用)、通报所在单位、直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无工作单位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