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文化部关于博物馆、图书馆可以根据本身业务需要直接收购文物、图书的通知(已失效)(1962)

  自从文物商店收归国家文物局管理以后,几年来对于收集社会上流散文物的工作,取得了不少成绩。

  为了进一步改善收集流散文物的工作,我部考虑:除了文物商店要加强收购工作外,可以恢复过去所实行的,由博物馆与图书馆根据本馆方针、任务直接收购一部分业务上所需要之善本图书或文物。从实际情况看来,也确有一些收藏家,愿意将文物、图书直接出售给博物馆、图书馆。若不设法疏通此一渠道,亦易于导致文物、图书的外流和散失。因此文物商店和博物馆、图书馆的收购是文物事业中收集社会流散文物的两个方面,对于加强文物保护是有利的。

  今后,一般的文物、图书的收购,仍以文物商店与中国书店为主,以充分发挥文物商业的特点与积极性,博物馆、图书馆则结合其本身业务适当收购其特殊需要的图书、文物;博物馆、图书馆收购文物图书应与文物商店或中国书店经常取得工作联系,加强协作;在价格上,一般应与文物商店或中国书店大致接近,以免影响市面行情。

文化部

电话:(+86 10)88544317 © 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