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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方案

  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是全面了解全国古籍存藏情况,建立古籍总台账,开展全国古籍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的中心任务是通过每部古籍的身份证——“古籍普查登记编号”和相关信息,建立国家古籍登记制度,加强各级政府对古籍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利用“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平台”建立全国古籍普查基本数据库。在古籍普查登记基础上,由省级古籍保护中心组织本地区各古籍收藏单位编纂出版馆藏古籍普查登记目录,形成《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在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基本完成的前提下,由省级古籍保护中心负责编纂出版本省古籍分类联合目录《中华古籍总目》分省卷。由国家古籍保护中心负责编纂出版《中华古籍总目》统编卷。

  一、普查登记范围

  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范围为我国境内各收藏机构或个人所藏,产生于1912年以前,具有文物价值、学术价值和艺术价值的文献典籍,包括汉文古籍和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以及甲骨、简帛、敦煌遗书、碑帖拓本、古地图等文献。其中,部分文献的收录年限可适当延伸。

  二、普查登记内容

  遵循简明扼要、客观著录原则,按照《全国古籍普查登记手册》(另行印发)要求,登记每部古籍的基本项目,必登项目有索书号、题名卷数、著者(含著作方式)、版本、册数、存缺卷数。选登项目有分类号、批校题跋、版式、装帧形式、丛书子目、书影、破损状况等内容。

  三、普查登记办法

  各古籍收藏单位、个人或私人收藏机构可直接在中国古籍保护网下载登记表格,向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申请“古籍普查登记编号”号段,原则上每个原索书号对应一个“古籍普查登记编号”,填写基本信息后将电子表格和纸本表格经古籍收藏单位负责人、个人或私人收藏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分别报送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和省级古籍保护中心。

  各古籍收藏单位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省级古籍保护中心服务器上的“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平台”,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平台”将为每一部古籍自动生成唯一标识号——“古籍普查登记编号”。登录的数据经省级古籍保护中心报送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同时古籍收藏单位、个人或私人收藏机构由平台导出电子表格并打印纸本表格,签字后报送国家古籍保护中心。

  四、普查登记成果

  1.全国古籍普查登记数据(包括古籍普查登记基本信息连同“古籍普查登记编号”)形成“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基本数据库”,在中国古籍保护网上发布。

  2.各古籍收藏单位(包括个人和私人收藏机构)提交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的普查登记数据形成馆藏普查登记目录档,由国家古籍保护中心指定出版社印成《收藏单位古籍普查登记目录档》绿皮书,作为档案留存该馆、省级古籍保护中心及国家古籍保护中心。

  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和省级古籍保护中心组织专家组对《收藏单位古籍普查登记目录档》进行复审。专家组由省级古籍保护中心领导担任组长,省馆古籍部(或历史文献部)主任担任副组长。复审形成的修订本交国家古籍保护中心正式出版《收藏单位古籍普查登记目录》,汇总为《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

  国家古籍保护中心规定《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的编纂体例、正文内容。其编纂体例采取按“古籍普查登记编号”顺序编纂的方式,各馆藏单位只登记索书号、题名卷数、著者(含著作方式)、版本、册数、存缺卷数等内容。著录规则参照《全国古籍普查登记手册》。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确定版式、开本、纸张、规制、封面颜色,指定出版社出版。

  3.各省级古籍保护中心在本省古籍普查登记和本省《收藏单位古籍普查目录》基础上,组织编纂《中华古籍总目》(分省卷)。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在条件成熟时,启动《中华古籍总目》(统编卷)的编纂。

  五、相关经费

  文化部在2011年12月下发了《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文办发【2011】518号),要求各级财政对本地区普查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将对《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编纂给予补贴。之前已经签约《中华古籍总目》(分省卷)的省份,可利用已拨付的启动资金,组织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出版单位承担《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的出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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