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慧琳《一切经音义》的正文中有多处与其目录相关的注释。考证可知其以一部入藏目录为全书框架,此目录以《开元录》为远源,系年大抵在《贞元录》之前。在实际编撰中,慧琳对这部目录的书目有所增删和调序。利用词条、注释等线索,可考察慧琳音注“此方撰述”类典籍中的《释法琳本传》《崇正录》《无行法师书》等佚书。《释法琳本传》是对《法琳别传》的增订,其第四卷录有法琳的《绣像颂》,此书的出现可能与德宗朝的佛教政策有关。《崇正录》的问世时间最早是武后朝,此书大量摘录《辩正论》《甄正论》中有关道教的内容。考察慧琳《音义》目录及具体书目,可对中唐时期汉文佛典的面貌有更深刻的认识。
关键词:慧琳 《一切经音义》 目录 法琳 《崇正录》
中唐僧人慧琳撰集的《一切经音义》(以下简称“慧琳《音义》”),作为研究中古汉语无法绕过的一部经典,长期以来受到相关学者的持续关注。无论是在文字、音韵、训诂,还是文献校勘和辑佚等方面,海内外学者已有不少论著问世。尽管如此,由于多数学者来自语言文字领域,对此书与佛经关系的研究,基本从佛经的版本、校勘等方面入手;对于慧琳《音义》所涉书目,尚未展开充分的研究。
上世纪初,罗振玉利用慧琳《音义》第一百卷中的词条,考证首尾残缺的敦煌遗书P.3532为《慧超往五天竺国传》。方广锠将慧琳《音义》的部分书目与《开元释教录·入藏录》(以下简称“《开元录》”)、《贞元释教录·入藏录》(以下简称“《贞元录》”)等目录作详细比照,证明在慧琳的时代,虽然有《开元录》《贞元录》这样的权威目录,但各地藏经尚未形成统一的形态。前贤时彦对慧琳《音义》这部书的研究方向与研究方法,均值得后学借鉴。笔者不揣浅陋,尝试进一步探讨慧琳《音义》的目录与“此方撰述”类中注释的佚书诸问题,敬请方家指正。
一、从慧琳的注释看《音义》目录
慧琳《音义》的流传脉络清晰。它诞生于中唐元和年间,五代至宋时由北方传至高丽,之后传到日本。版本系统并不复杂,辽刻本已佚,现存有高丽藏再雕本和日本狮谷白莲社本。这两个版本的《音义》卷数相同,都是一百卷,都没有总目,每卷的起首则有本卷的卷目。然而,《册府元龟》记载此书为“并目录一百三卷”,《佛祖统纪》亦作此数,因此有学者认为慧琳《音义》原有目录三卷。今将各卷卷目拼合在一起,可以还原出一份完整的目录;而在慧琳《音义》的正文中还散布着关于此书目录的诸多线索,值得格外注意。
首先,此书既云“一切经”,那么慧琳在编撰时应有一个其所音注佛典的范围。在慧琳生活的中唐时代,佛经目录不一而足,慧琳可能以当时的某部藏经目录为《音义》的主要框架。前辈已探讨慧琳《音义》与《开元录》《贞元录》之间的异同,然而在论述过程中,并未涉及慧琳《音义》中关于此书目录的若干条注释。以下按注释在《音义》中出现的次序略作考辨。
1.若依新入藏目,此中间有北本《涅槃经》四十卷,又有南本《涅槃经》三十六卷,《涅槃经荼毗分》二卷,《大般泥洹经》六卷,《方等般泥洹经》二卷,已上五经八十六卷,共有音义两卷,以次后第二十五、第二十六即是。
这段注释在《音义》卷二四起首的目次中,位于《大方广佛花严续入法界品》和《四童子经》两书之间。查《开元录》,两书之间有《大般涅槃经》四十卷(或三十六卷)、《大般涅槃经后译荼毗分》二卷(亦云“阇维分”)、《大般泥洹经》六卷、《方等般泥洹经》二卷,书名与卷数均与慧琳所注无异。这同时也表明,慧琳改变了他所依据的“新入藏目”之次序,将上述五部经典的音义调整到卷二五、卷二六。然而在卷二四的正文中,慧琳在《四童子经》的音义之前又作如下说明:
依入藏目次第,此中有《大般涅槃经》四十卷,南本《涅槃经》三十六卷,《阇维分》两卷,《般泥洹经》两部共八卷,已上计八十六卷,并《法花经》,共有音义三卷,次后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是。为此卷不足,取后三经音义添成。
与上条注释相比,这段话除了部分书名稍异之外,最明显的区别是增加了对《法华经》音义的说明。此处区别的背后,可能与这些佛典音义的特殊性有关。
慧琳《音义》中,四十卷本《大般涅槃经》的音义,占卷二五的全部和卷二六的绝大部分篇幅,由慧琳在释云公所作此书音注的基础上再行删补而成;卷二六末尾,包括慧琳音注的《阇维分》和玄应音注的《大般泥洹经》和《方等般泥洹经》。关于南本《涅槃经》的音义,慧琳《音义》卷二六的卷首目次中称“南本《涅槃经》三十六卷同用此音”。慧琳省略此书音注,大抵因为此书与其余四部涅槃类经典的内容重复。而《法华经》音义独占第二十七卷,是慧琳在窥基法师所撰《法华音训》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由此来看,慧琳《音义》卷二五至二七基本是以前人的训释为基础,再行修改。
上引两段注释,对于慧琳《音义》的编纂特征有两点提示。第一,《大般涅槃经》音义的篇幅接近两卷,《法华经》音义为一卷,慧琳或因两部佛经音义篇幅较长,均作另起一卷的处理。然而据入藏目录的次第,这两部经典之间尚有《阇维分》等书,这些书的音义篇幅较短,所以一部分被用来补足卷二四,另一部分被移至卷二六的末尾。第二,《法华经》虽不属于涅槃部类,但其音义与《大般涅槃经》《般泥洹经》音义一样,都是慧琳据现有音注删改而成。慧琳或考虑到这些佛经音义主要是“他撰”性质,因此在说明五部涅槃类佛经的音义所在目次时,连并提及其后的《法华经》音义。这也暗示,慧琳在编纂《音义》时,会以有无前人音注为一个分类标准,对有前人音注的佛经采取集中编订的方式。
另外,慧琳《音义》卷四七卷首目录中有如下注释:
依目录,此中有《瑜伽师地论》一百卷,先有音义一卷,次后《音义》四十八是。
“此中”意为在慧琳所依据的目录中,《瑜伽师地论》著录于《遗教经论》和《显扬圣教论》之间。“先有音义一卷”指玄应已对《瑜伽师地论》作过音注。慧琳可能考虑到其篇幅较大,宜单独占一卷,所以改变了目录的顺序,将《瑜伽师地论》的音注移至第四十八卷。
慧琳《音义》广采玄应、慧苑、云公和窥基法师等前人音注,如《音义》第九卷的所有音注均源自玄应的音注。依照上文,慧琳对《瑜伽师地论》《法华经》等已有的音义,或出于篇幅等因素,另以新卷置之,从而背离其所据“入藏目录”的次第。
2.依入藏目录,此有《含注四分戒本》两卷(未音)。
此条注释,前为《四分比丘尼戒本》音注;后为《四分僧戒本》,阙本未音。慧琳既云“依入藏目录”,则其《音义》应以当时的某部入藏目录为依据。方广锠认为慧琳《音义》是以《贞元录》为基础,另作取舍。然而查《开元录》《贞元录》,《四分僧戒本》均紧接《四分比丘尼戒本》著录,二者之间并无《含注四分戒本》。静泰《众经目录》和明佺《大周刊定众经目录》亦不见《含注四分戒本》。唯道宣《大唐内典录》卷五记载,道宣本人有“《注戒本》(一部二卷并疏记四卷)”。现存宋僧元照《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对道宣《四分律含注戒本疏》的部分句段作了详细注释,书末有一段道宣口吻的叙述,可能摘自道宣原著。其中写到道宣在贞观年间,出“《含注戒本》一卷,《疏》三卷”,之后在永徽初年,“又出《戒本含注》并《疏》四卷”。元照在抄录道宣序文后也作了详细的批注:“初,贞观八年注《戒本》一卷,《疏》三卷。至永徽二年,重修《戒本》二卷(今分三卷),《疏》为四卷(今分八卷)。”由上述可知,慧琳《音义》所载的两卷《含注四分戒本》,大抵为道宣所著。
进一步而言,西明寺僧道宣的《含注四分戒本》罕见于唐代经录,却被慧琳《音义》的目录著录,这也能说明慧琳据以编写《音义》的目录,与西明寺经藏的确有密切的联系。慧琳绝笔于西明寺,前辈曾推断其《音义》是“依据西明寺所存的一部现前藏经增补删节后编写而成”;而慧琳对《含注四分戒本》的著录,同样能佐证这一观点。
3.依入藏经目次第,合有《根本说一切有部僧尼戒本》二卷,已入前《音义》第六十一卷中,为同一切有部类故入前卷。
按,此注前为《十诵比丘尼戒本》音注,后为《弥沙塞戒本》音注。《开元录》和《贞元录》中,在《十诵比丘尼戒本》与《弥沙塞戒本》之间著录有义净所译的《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戒经》一卷和《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戒经》一卷,慧琳注释所云“《根本说一切有部僧尼戒本》二卷”应指这两部书。慧琳考虑到这两部经典同属于一切有部,所以没有遵从入藏经目的顺序,而是将其调整到之前的卷次中。然而,今本慧琳《音义》卷六一仅包括《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律》后二十卷的音注以及《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律》的全部音注;直至卷六三才出现《有部苾刍戒经》和《有部苾刍尼戒经》的音注。
将“六十三卷”写作“六十一卷”,若此舛误仅发生一次,则可能是笔误所致;但事实上,此讹误在慧琳《音义》中共出现四次。除上文所引之外,另外三次分别是:
准入藏目录,此后合有《百一羯磨》十卷,移在第六十一卷,以同类故。
依目录次第,合音《根本律摄颂》五卷、《杂事律摄颂》一卷、《尼陀那目得迦摄颂》一卷,已合入《音义》第六十一卷中,为同有部类故。
依目录次第,有《根本律摄》十四卷,已入《音义》第六十一卷中,以同有部类故。
依今本慧琳《音义》,卷六四和卷六五这四条注释所涉及的佛经,均属根本说一切有部类,其音义均在卷六三,而非慧琳所注“第六十一卷”。由此而言,将“六十三”记为“六十一”,显然不是偶然笔误;而是在编撰过程中,慧琳出于内容、篇幅等因素的考虑,调整了目录的次序,将一些佛经的音义提前或置后。而在调整之后,慧琳可能忽略更改卷内的注释,致使其注释与经典实际所在的卷次相抵牾。
除此之外,慧琳《音义》中还有不少前后矛盾之处。例如慧琳对《崇正录》第十卷注云:“此卷录《甄正论》,已于本论音训讫。”换言之,慧琳在作《崇正录》音注时,已完成对《甄正论》的音训。但按照今本慧琳《音义》的编排顺序,《甄正论》音义紧接在《崇正录》音义之后。
另外,慧琳《音义》卷七七,《释迦方志》与《释门系录》音注之间,有一段说明:
《释迦谱》及《略谱》《方志》等,依入藏目合有《诸经要集》二十卷(不音)
《经律异相》五十卷(已音了,自有音义两卷)
南齐经目等二十二卷(不音)
隋朝经目二十卷(不音)
计六十二卷不音,为是藏经钞及古经目早已重叠训释,已废不行,今并不音,转读者悉之。
《经律异相》的两卷音义并不在慧琳《音义》卷七七之前,而是在之后的卷七八和卷七九,这同样暗示慧琳没有依照“入藏目”的顺序编订音义。并且从这段引文可知,慧琳未对《出三藏记集》等唐前佛经目录以及道世依藏经所抄录的《诸经要集》作音注,原因在于这些经典已有多种注释,并且在慧琳的时代已不甚流行。由此而言,慧琳在决定是否对佛典作音义时,也将内容是否重叠以及佛典实际的流行程度等问题考虑在内。
从以上对慧琳注释的分析,可以更深入地了解慧琳《音义》成书过程中的隐微细节。慧琳以一部入藏目录作为《音义》的框架,此目录或许出自西明寺经藏,在内容上虽然与《开元录》《贞元录》有很多重叠,但不能完全等同。而在实际编写《音义》时,慧琳并没有严格遵照这部目录的顺序。有时,他将前人已作的音义集中编排,或者将同部类的经典调整到相邻卷次。如果某书的音注需要至少一卷的篇幅,则或将其抽出,另起新卷。此外,为了避免重复音注,慧琳对《诸经要集》之类的佛经选编书籍不予音义;而出于实用的考虑,唐前的佛经目录书已经不适用于慧琳的时代,所以也不作音注。另外,慧琳对书籍之间重复的内容作了仔细辨别,当第二次注释相同的内容时,则省略音注,并指示前文已有此词条的注解。慧琳在编撰《音义》时,需考虑如此错综复杂的因素;因此当他最终将上千部佛典的音义整合成百轴巨著时,会出现前后龃龉的现象就在情理之中了。
二、慧琳《音义》所见“《释法琳本传》”
前辈已提示,慧琳《音义》“此方撰述”部分中,有些书或已亡佚,或与今本的卷数、内容等不完全一致。由于该书卷帙浩繁,目前的研究仍未能完全覆盖整部《音义》,下文试对前人尚未涉及的《释法琳本传》《崇正录》《无行法师书》三部散佚经典逐一作考辨。
本节围绕《释法琳本传》展开讨论。慧琳《音义》卷八八内有《释法琳本传》音义与《集沙门不拜俗议》音义,俱为慧琳所撰。由此卷卷首目录可知,慧琳所见《释法琳本传》共五卷。《释法琳本传》今已不存,前人研究法琳的论著中,大多未曾涉及这一问题。方广锠曾提及“《别传》,《贞元入藏录》作3卷,《慧琳音义》作5卷”,似将《释法琳本传》视作《法琳别传》,但对两者卷数之不合则未予详述。
《法琳别传》,即人们所熟知的彦悰《唐护法沙门法琳别传》,今存高丽藏刻本,分作上、中、下三卷。敦煌写本P.2640V包含《法琳别传》的部分内容,其中保留了带“卷上”“卷下”字样的首题和尾题。慧琳《音义》成书于中唐,其时《法琳别传》应有写本在世。但慧琳并未编撰《法琳别传》音义,而为一部五卷本的《释法琳本传》作音训。下文试以慧琳《音义》的词条为线索,探讨《释法琳本传》与《法琳别传》之间在卷数、内容等方面的关系。
首先,将《释法琳本传》音义中的词条,依次在《法琳别传》刻本中检寻,结果为:《释法琳本传》序和前三卷音义的词条,可逐个在《法琳别传》的序和上、中、下三卷中寻得;而《释法琳本传》卷四、卷五音义的词条,则完全溢出《法琳别传》,其中如“萧琂”“碧”等词条,在现存文献中,似乎仅见于慧琳的音义。这说明,五卷本的《释法琳本传》大抵完全涵盖《法琳别传》三卷全部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附加了两卷与法琳相关的内容。
进一步查考发现,《释法琳本传》卷四音义的前八个词条“淞井③”“沪渎④”“聸耳⑤”“献賝⑥”“於於铄⑦”“鞮译②”“慧赜⑧”“焜煌①”,均见于法琳《辩正论》卷四,只是它们在《音义》中的顺序与在《辩正论》中略有不同(上文中的圈码数字分别表示它们在《辩正论》正文中出现的顺序);而自第九个词条起,则不见于《辩正论》。
覆核《辩正论》卷四原文,这八个词语分别出自武德和贞观年间法琳所作两篇佛经的序言和两篇颂文。其中“焜煌”“鞮译”“慧赜”分属于不同的作品,仅凭一个词语无法断定这些作品是否被收入《释法琳本传》卷四。而“私井”“沪渎”“儋耳”“献賝”“於铄”五个词语(与慧琳《音义》用字略有不同)则依次出现在贞观四年(630)法琳上呈太宗的《绣像颂》中。该文由序和正文组成,序是瑰丽的四六文,正文则是严格的四言颂体,主旨是颂扬太宗敕造释迦绣像的功德。上述五个词语,既有出自序文部分的,也有出自颂体部分的。由此可以判断,慧琳所见的《释法琳本传》卷四包含这篇《绣像颂》(或其节文)。
然《绣像颂》一文并不符合彦悰《法琳别传》的收录标准:“至若诗、赋、启、颂之作,章、表、碑、诔之科,重席剧谈、花文艳藻者,则详诸别简,非此所云。若股肱佛圣之篇,墙堑法王之记,对扬天命、光显大猷者,则载彼见闻,存乎实录。”所以《法琳别传》的传世刻本中不见《绣像颂》的内容。
慧琳《音义》显示,《释法琳本传》或为拼合之作:后人选择法琳相关的其他文本摘录为两卷,再将这两卷缀合在《法琳别传》之后,遂成五卷本的《释法琳本传》。这后两卷的内容,据其中的词条可确定收录有《绣像颂》,而其他词条与现存法琳的文献几乎没有联系。
《法琳别传》之不收《绣像颂》,与《释法琳本传》之收《绣像颂》,两者差异的背后还折射出更多问题。《法琳别传》成书于初唐,据《开元录》,此书起初被明敕禁止流行。而《贞元录》记载,《法琳别传》直到贞元十五年(799)才“特承恩旨”,准许入藏。受到官方长期禁书令的影响,《法琳别传》无法像其他佛教文献一样广泛传播,但可以肯定,此书在民间仍然稳定地流传。当禁令放开时,一度被限制的《法琳别传》很可能迎来不少人的关注。而《释法琳本传》或许也在此时问世,因为据上文对词目的追索,它的内容包含《法琳别传》,若要在禁令取消之前流通,势必面临着和《法琳别传》一样的阻力。
《法琳别传》从被禁到放开,暗示了政权对待佛教的政策趋向宽松。李唐皇室指认老子为先祖,而在《法琳别传》中,法琳却用各种史料来证明李唐不是老子之后,而是鲜卑拓跋氏后代。唐初正值王朝奠基的关键时期,如此敏感的内容很容易动摇其刚确立不久的合法地位,强行禁止不失为稳固皇权的有效手段。然而发展到百余年后的中唐,代宗因崇佛而开支无度;德宗起初对佛教持打压态度,后又积极介入佛经翻译等活动,为巩固权力寻求宗教支持。在这样的语境下,是否是老子的后代,不再是李唐性命攸关的问题;若佛教能对政局产生积极作用,也不妨争取沙门的护持。贞元十五年(799),自二月宣武节度使董晋卒后,藩镇频频生变;时局动荡,官府向佛教做出友好的表示,大抵是为了缓和政教矛盾,寻求利益同盟。在此背景下,可以更好地解释《释法琳本传》的产生。此书既呼应了《法琳别传》的再度公开,又以法琳传记的“增订版”面世。相比前代而言,政权对佛教显示出更加包容的姿态;而《绣像颂》作为《释法琳本传》卷四的一部分内容,也能说明彼时皇权与佛教之间的友好关系。《绣像颂》在《辩正论》以及当时流传的法琳文集中均有留存,而后被专门抄录在《释法琳本传》中,此番重抄的举动或许不单是追缅太宗敕造释迦绣像的功德,其潜台词极有可能是对德宗佛教政策的赞颂。
进一步来说,从《法琳别传》到《释法琳本传》,也反映出法琳形象在后世的演变。法琳在彦悰笔下是一位敢和太宗当面对峙、指斥李老的护法先锋,这对于广大沙门和佛教信众而言,都具有极大的鼓舞作用。然而《释法琳本传》在慧琳《音义》中,或称为“《终南山龙田寺释法琳传》”,或称“《法琳法师传》”,竟无一处提及“护法”二字。在初唐道宣的《续高僧传》中,法琳被归为“护法”类僧人,然而这个鲜明的“护法”标签,在慧琳《音义》中却只字不提,由此细节可见中唐时期的法琳传记,可能有意淡化了法琳作为护法沙门的一面。而《绣像颂》的颂圣性质,也更加削弱了法琳的护法锋芒。
简言之,《释法琳本传》的出现,或许是《法琳别传》禁书令取消后,人们热切关注法琳传记的产物。不过时移世易,在政教关系比较融洽的德宗朝,法琳受关注的原因恐怕不是“护法”,而是他作为佛教与李唐政权之间“纽带”的身份。如果德宗试图拉拢或利用佛教,那么对法琳这个曾经威胁皇权的沙门表示“谅解”,势必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而《绣像颂》被收入《释法琳本传》,也正呼应了德宗时期较为温和的政教语境。
三、《崇正录》及其他佚书
慧琳《音义》卷八七包含《崇正录》音义。《崇正录》原书已不存,除慧琳《音义》之外几乎不被传世文献记载,据慧琳的音注,可对其成书时间、内容、篇幅等方面有一个大致的体认。
《崇正录》卷一音义有“天授”条云:“雔宥反,论本作,伪字,此则天朝伪字也,不堪行用也,今不取。”《崇正录》中既有武后朝年号,又将年号中的“授”字写作武后朝的新字字形,则知该书的成书年代应在天授元年(690)以后,可能于武后在位时撰成。
从慧琳对《崇正录》的音义可见,《崇正录》共十五卷,其卷三、卷九、卷十三、卷十四和卷十五这五卷,慧琳注为“阙本不音”。此外,《崇正录》从他书抄录的内容,慧琳也不予音注:
第五卷(此卷中并录《辩正论》第二卷、第五卷文,已于本论中音训讫,更不重释也。)
第六卷(此卷中录《辩正论》第六卷首,尽第六卷一半,已于本论音训讫。)
第七卷(此卷录《辩正论》第六卷半后,尽第六卷终,已于本论音训讫。)
第八卷(此卷录《辩正论》第八,欠尾顶四纸余,已于本论音训讫。)……
第十卷(此卷录《甄正论》,已于本论音训讫。)
第十一卷(此卷录《甄正论》足,已于本论音训讫。)
由此可知,《崇正录》卷五至卷八共收录《辩正论》卷二、卷五、卷六和卷八,而《崇正录》卷十和卷十一则收录《甄正论》。法琳《辩正论》撰于初唐,而释玄嶷的《甄正论》一般认为成书于则天朝。这不仅印证了上文对《崇正录》撰成时间的推断,同时也道出《崇正录》的部分内容抄自《辩正论》和《甄正论》。
《甄正论》以“滞俗公子”和“甄正先生”问答的形式结撰全文。玄嶷早年为道士,后舍道为僧,其《甄正论》主要是抨击道教,而较少涉及佛教的内容。《辩正论》共八卷,《崇正录》的编者只录其中的四卷,或有其内在的选录标准。《辩正论》此四卷的大致内容如下:
1.《辩正论》卷二题为“《三教治道篇》下”,接续卷一的“《三教治道篇》上”。上篇与下篇俱为问答体,但内容各有侧重。上篇大量引用佛经和儒家经典,讨论儒佛关系;下篇主要涉及道教经典,大力贬斥道教。
2.《辩正论》卷五亦作问答体,包含《佛道先后篇》和《释李师资篇》,通过辩论来证明佛先道后、佛为老子之师等命题。
3.《辩正论》卷六包括《十喻篇》《内九箴篇》《气为道本篇》,其中《十喻篇》和《内九箴篇》共同回应道士李仲卿所著《十异九迷论》,法琳云“聊为十喻晓之,九箴诫之”,对《十异九迷论》逐条批驳;而《气为道本篇》通过问答,得出“阴阳相通,以成万物,不闻别有道神”的结论,否定道教诸神的存在。
4.《辩正论》卷八含三个子篇,前两篇是《出道伪谬篇》《历代相承篇》,分别是批判道教之伪,和论证道教在诸多方面承袭佛教。第三篇是《归心有地篇》,辑录天监三年(504)梁武帝萧衍的《舍道敕文》和天监四年邵陵王萧纶的《舍老子受菩萨戒文》,并以法琳给杜如晦写的书信《与尚书右仆射蔡国公书》作结。
《辩正论》和《甄正论》现今尚存,因此可用这两部书来推测《崇正录》的大致篇幅。《辩正论》第六卷约一万八千字,《崇正录》拆分成两卷,所以每卷约九千字。《甄正论》共约一万六千字,《崇正录》用两卷来抄录此书,则每卷可能在八千字左右。综合这两组数字,初步推断《崇正录》每卷约略有八千至九千字。
然而,《辩正论》卷二和卷五合计有一万五千余字,远超八、九千字的篇幅,由此推测《崇正录》用一卷来抄录《辩正论》卷二和卷五时,可能有所删略。另外,《辩正论》卷八有一万余字,并且慧琳《音义》提到,《崇正录》所抄录的《辩正论》卷八,“欠尾顶四纸余”。据《贞元录》,《辩正论》八卷共178纸,此书共约九万字,那么一张纸大概要写五百字。因此“欠尾顶四纸余”说明,《崇正录》在抄录《辩正论》卷八时,可能缺少这卷的最后约两千字。又,《辩正论》卷八末篇《归心有地篇》,大约一千七百字;如果《崇正录》没有录入这一篇,那么也是大约八千余字,和上文的推断是吻合的。而且在内容上,《归心有地篇》几乎没有涉及道教,与《崇正录》摘录《辩正论》的其他文本相比,其性质有明显的差别,因此这一篇很可能没有被《崇正录》采入。
简言之,《崇正录》的撰者有意选取《辩正论》中与道教相关的篇目,而对于《辩正论》中其他不涉及道教内容的《三教治道篇》上、《十代奉佛篇》、《信毁交报篇》、《品藻众书篇》等篇目则不予收录。并且前文已述,《甄正论》同样以对道教的批判为主。依此可以推断,《崇正录》将《辩正论》中的四卷以及《甄正论》编次在内,恐怕因为两者都具有批评道教的明显倾向。
慧琳所音注的其他“此方撰述”类佚书,比如《释氏系录》《宝法义论》《金錍决瞙论》等,因相关资料有限,殊难详考。相比之下,《无行法师书》的线索稍多,可略加考辨。慧琳《音义》卷一百的目次中有“《无行法师书》一卷”,此书在正文中称作“《荆州沙门无行从中天附书于唐国诸大德》”。慧琳《音义》将其接续在《法显传》《惠超往五天竺国传》音义之后,或暗示此书的内容应与前两者类似,主要记述无行法师在天竺国的见闻。
此书今已不存,但现存文献有零散记载。唐代来华的日本僧人圆仁有三部著述均提及此书,《慈觉大师在唐送进录》著录“《荆州沙门无行和尚书》一卷”,《入唐新求圣教目录》著录“《南荆州沙门无行在天竺国致于唐国书》一卷”,《苏悉地羯罗经略疏》中引用此书信的内容:“南荆州沙门无行在天竺国致于唐国诸大德,书云:‘中国安居,正当汉地后安居,即五月十六日……’”除此之外,澄观《大方广佛华严经随疏演义钞》卷七对书信亦有引述:“又准《无行禅师书》亦云:‘西方有二宗并行,一宗无著天亲;一宗龙树提婆。龙树之宗,玄标才举,则无著牵羊;翎羽暂腾,则陈那乱辙。’则同时定有二宗。”这段摘录中,“玄标”一词有异文作“玄飙”;而“翎羽”和“玄飙”二词,慧琳有音义。由此亦可印证,这段引文确实出自《无行法师书》。
四、余论
通过对慧琳《音义》提及的“入藏目”和他音注过的《释法琳本传》《崇正录》《无行法师书》等佚书的考证,可以发现慧琳所选取的佛经目录和《开元录》《贞元录》有很多内容是一致的,比如慧琳《音义》卷二四中关于“入藏目”的第一条注释,其中经目的顺序和《开元录》《贞元录》完全相同。由于《贞元录》大部分内容抄自《开元录》,所以追本溯源,慧琳《音义》所据的目录受到了《开元录》的影响。然而慧琳《音义》也收录了《含注四分戒本》《释法琳本传》《崇正录》等不在《开元录》中的书籍。如果这不是慧琳自主添加,而是的确被收在《音义》所据的“入藏目”中,那么这部入藏目录的独特性就需要得到更多的重视。
前文探讨《释法琳本传》时提到,《法琳别传》在《贞元录》中属于《特承恩旨录》。所谓“特承恩旨”,即德宗贞元十五年(799)先后批准入藏《华严经》等佛教书籍。在这些书籍中,玄、肃、代三朝的汉译佛经占绝大部分。问题在于,这些书很多并未被慧琳《音义》收录,如无能胜、金刚智和般若的译著;不过慧琳却大量收录了不空的译经。
这个特殊的现象,能使我们了解慧琳《音义》所据“入藏目”的更多细节。值得注意的是,《贞元录·特承恩旨录》中有无能胜所译的《大威力乌枢瑟摩明王经》三卷(书名又作《大威力乌涩摩经》),而慧琳《音义》卷四十的卷首目录却称“《大威力乌涩摩经》三卷(阙)”,仅有书目而无音义。反观《特承恩旨录》中僧人灵邃的奏状:“伏缘是三朝翻译时乞闻奏,请同新《花严经》例入《开元目录》,则天下诸寺依目传写,皆入一切经藏。”其下有贞元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的敕牒,说明这些佛经后来被允许在各个寺院入目和誊抄。然而慧琳却在《大威力乌涩摩经》后标注“阙”字,这表明慧琳编撰此佛经的音义时,很可能是在敕牒发布之前,经文尚未在其寺誊抄。如果这个假设成立,那么慧琳《音义》所据的入藏目录,恐怕是《贞元录》之前的一部入藏录。
如前所言,慧琳《音义》很重视不空的译经(慧琳师事不空多年,因此不难理解他对不空所译的佛经多有采录),而对《贞元录·特承恩旨录》中其他僧人的译著基本不录。这个现象也反映出,慧琳在最初确定《音义》所据的入藏目录时,《贞元录》恐怕尚未面世。景审在慧琳《音义》的序言中提到,慧琳早自建中末年就开始编撰此书。按照音义编撰的一般流程,如果慧琳在着手编撰时就确定其书的目录,那么他不大可能参考十几年之后才面世的《贞元录》;而《贞元录》成书时,慧琳编写音义的工作已到中期,客观上固然可以参考《贞元录》的书目(如《法琳别传》被收在《贞元录》中,对《音义》关注《释法琳本传》或有一定影响),但要在《贞元录》问世后,对书稿做很大的改动,也是很难想象的。
所以慧琳《音义》依据的入藏目录,大概是在《开元录》基础上编订的。一条佐证是慧琳《音义》卷五四在《杂阿含经》音义的结尾有一条注释:“已下四卷,玄应依古经音训,《开元目录》无此经,且存而不遗。”这四卷即《治禅病秘要经》三卷和《治禅病秘要法》一卷,均不见于《开元录》。慧琳的注释说明他在编撰时的确参考了《开元录》。但慧琳所见到的《开元录》,也不能等同于开元十八年(730)智昇所编的目录,因为在此之后,《开元录》不时收录新的佛典,比如《开元释教录》卷二十有一节是不空新译佛经的目录,末尾写道:“上三十经三十一卷二帙,兴元元年(784)八月一日,于正觉寺新写入藏,便作此目录。”这无疑是后人对《开元录》的补充,也说明《开元录》在流传过程中,其内容是不断发展的。
另一方面,正如本文第一节所述,慧琳也没有完全依照“入藏目录”来编写音义。慧琳《音义》溢出《开元录》的书目,如《四分律含注戒本》《崇正录》,可能包含在慧琳所据的入藏目录中;不过像慧琳本人撰集的《具录西国浴像仪轨》,极可能是慧琳自主添加到目录中,而非目录所本有。此外,前文也提及,慧琳集中著录了十一部护法辩论类的书籍,其中《利涉论衡》《道氤定三教论衡》《释法琳本传》《崇正录》等,都溢出《开元录》,这或许出于慧琳本人对护法辩论的偏好。
综合上述分析,慧琳《音义》目录的形成,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开元录》面世后,经过玄宗至德宗建中末年的修订,形成慧琳所说的“入藏目录”;第二,慧琳在“入藏目录”基础上再行编辑,成为《音义》的实际目录。
慧琳《音义》目录的独特性,还体现在它收录了若干不见于《开元录》《贞元录》、也没有在后世流传的书。这些佚书一度流行于中唐,在后世文献中却鲜被提及,可能有两方面原因。第一,后世收录唐及唐以前汉文佛典,大体以《开元录》《贞元录》为标准。慧琳《音义》成书于宪宗元和年间,而之后的会昌废佛与黄巢起义,焚毁大量佛典;僧人在劫难之后恢复经藏,多以《开元录》《贞元录》的入藏录为依据。例如潭州的释疏言禅师,因会昌法难致当地佛经焚毁殆尽,便远赴太原访求:“得经律论五千四十八卷,辇而归。”此卷数与《开元录》相合,释疏言或据此录访取佛典。另外,据恒安《大唐保大乙巳岁续贞元释教录》自序,他在南吴天祐十四年(917)游历江表名山,其间与友人谈及贞元藏,于是决定北上取经;南唐升元二年(938),恒安到北方的五台山、关右一带抄写《贞元录》藏经、律、论等,于保大三年(945)回国。另据何梅《历代汉文大藏经编刊系统图》,从宋代起,藏经的刊印以及藏经目录的编撰,以《开元录》《贞元录》或《开元释教录略出》为基础。而《释法琳本传》《崇正录》等经典未收入《开元录》《贞元录》等唐代经录,因此在后代逐渐散佚。
第二,这些佚书虽为慧琳《音义》收录,但慧琳《音义》并未在中国长期、广泛地流传。前人已考知,慧琳《音义》从五代时起不行于江浙,仅在北方的燕京一带传播。宋代时,慧琳《音义》刊刻于辽,后传至高丽、日本。但自宋至清,此书似未见于中国境内,直到光绪初年才重新在日本访得。既然慧琳《音义》无法被后人阅读,则其中不被《开元录》《贞元录》著录的佛典,长期以来亦不能为人所知晓。但幸有慧琳《音义》的海外刻本流传至今,其中保留的词条和注释,使前人以及本文对佚书的考证成为可能。作为汉文佛典在唐代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横切面”,慧琳《音义》应有更多隐藏的价值等待挖掘。
本文发表于《文献》2024年第4期,为省篇幅删去注释,如需引用请参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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