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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扬波、吕涵:新见三篇宋代告身考述

内容摘要:宋代告身存世数量非常有限,相关研究主要依靠少量出土文书和传世原件。在明清家谱文献中发现可信宋代告身的情况,迄今未见学界公布。《石浦卫族考》中保留三篇宋代告身,其中两篇并见于《宛山卫氏续修宗谱》。通过对形式和内容的考证分析,可以确认三篇告身均真实可信,仅在一些细节处发现后人改动痕迹,但可还原其真实面貌。《卫泾告身》保留较为完整,可补《宋宰辅编年录》之憾;《卫洙告身》残缺较重,但仍在可信范围内,体现了南宋奏授告身的特点;《范之柔告身》补充了人物事迹、体现了南宋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这三篇告身虽然存在后人修改痕迹,却仍保持了南宋告身基本体例,具有较高史料价值。

关键词:告身文书;家谱文献;卫氏家族

引   言

告身,又称官告,对宋代官员来说,是指职事官、差遣、阶官、爵、勋、赠官等每逢除授、迁转、封授、追授、罢黜时获颁的一种法定凭证,由专门的官告院按告身式制造发给。古代原始档案大多遗失,现存的告身多为录白的形式。南宋绍兴五年规定:“今后官员参部,许自录白合用告敕、印纸等真本,于书铺对读,别无伪冒,书铺系书,即时付逐官权掌。候参部审量日,各将真本审验毕,便行给还。如书铺敢留连者杖一百。”

由于年代湮远,纸质材料不易保存,现存宋代告身的数量比较稀少。何忠礼曾注意到收藏在日本京都藤井有邻馆的《范纯仁告身》,其史料价值值得关注,但从内容上看仍近于唐代告身,且似乎并不完整。2011年南宋徐谓礼文书重见天日,收录宋代告身十一封,为研究者提供了珍贵的材料。此后涌现出了一批依托徐谓礼文书展开的有关宋代告身的研究,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对唐宋文书的研究进程。近年来另有学者综合南宋司马伋告身,将其与徐谓礼文书告身进行对比研究,颇具新意。

以上所言学界关注到的宋代告身,大体上可分为存世的实物原件(包括流传和出土)以及被方志等史籍载录的抄件。实际上,由于朝廷的任命对官员本人及其家族而言都是极高的荣耀,故而家谱文献中也有可能保存宋代告身,但至今尚未见到学界公布相关信息。

华亭卫氏唐末由齐地入迁,至北宋开始分枝散叶。明清昆山、常熟卫氏族谱文献中保存了三篇宋代人物的告身(卫泾、卫洙、范之柔)。孔妮妮曾对华亭卫氏进行分析论述,并使用了《宛山卫氏续修宗谱》这一文献,但未深入研究宗族分支,因而没有充分发掘其价值,也未注意到其史源——叶盛《石浦卫族考》这一重要文献。

叶盛,明代知名官员,官至吏部左侍郎。在军事方面颇有成绩,同时也热心学术,在编修谱牒、藏书撰目等方面治学有成。在《石浦卫族考引》中,叶盛交代了创作的动机、过程和本书的性质,并说明参与编纂的还有张和、张穆兄弟。此三人均是苏州昆山县石浦镇人士,为卫泾同乡后生,认为卫泾这样的人物,“郡有志,史有书”而《宋史》却不为之立传,身后三百年,昔日业迹皆“为草莽,遗踪旧事已无能道者”;三人“悉心搜访,积有岁年”,于景泰至天顺间缀辑成《石浦卫族考》。是书按照文献类型分别辑佚卫氏相关史料,并各有按语。据知,《卫泾告身》是由张和自常熟士绅郁蒙亨处抄录并寄送叶盛,“用印凡数十余”,这与叶盛自己所见司马光告身多用印的情况相同,符合宋制,因此判断郁蒙亨家所藏应是宋代原件;《卫洙告身》则由儒士梁晔抄写录寄,并称“诰今俱在常熟,为公八世孙烨所藏”;《范之柔告身》后按语则显示,此告身藏于范之柔八世孙范汝贤家中,叶盛考虑到其中有卫泾签书,故加以抄录。

这三篇告身所涉及的人物,卫泾曾官至参知政事,范之柔官拜礼部尚书,卫洙则是值得关注且存世信息较少的南宋人物。三篇告身,既补充了人物事迹,也可从史料来源的角度推进宋代告身的研究。因此,有必要立足于这三篇珍贵文献,辨析真伪,并与其他存世的宋代告身进行比较分析。

一、《卫泾告身》的复原与考证

家谱在抄录告身时书写格式与原件有出入,兹参考《武义南宋徐谓礼文书》《宋代告身书写人考》及其他存世告身的格式,复原三篇告身。

《卫泾告身》复原如下:

由于官府颁发的告身代表着家族先贤的荣誉,不免有后人伪造的可能性,故而在分析内容前有必要先对其性质以及真实性进行考察。

关于宋代告身的形式分类,如今学者已经基本达成共识,即元丰改制以后分为三类:制授告身、敕授告身、奏授(旨授)告身。其中制授告身的使用对象限于任命宰相、枢密使,卫泾、卫洙、范之柔为官均不及此,故而未能获此殊荣。《卫泾告身》属于敕授告身,而《卫洙告身》《范之柔告身》则属于奏授告身。以下将三篇告身分别置于所属告身类型中,考证其真伪。

由于《卫泾告身》是敕授告身,大致可分为制词和签押两个部分。宛山本原标题作“宋宁宗授端明殿学士、大中大夫、提举临安府洞霄宫、昆山县开国伯卫泾,进阶资政殿学士、知潭州军州事兼管内劝农营田使、充荆湖南路安抚使、马步军都总管敕”,鉴于告身本无标题,必为后人所加。“端明殿学士、大中大夫、提举临安府洞霄宫、昆山县开国伯”为卫泾原本的完整官衔,“资政殿学士、知潭州军州事兼管内劝农营田使、充荆湖南路安抚使、马步军都总管”则为转官后的官衔。

首段记载卫泾官职变动的制词亦见于传世文献《宋宰辅编年录》(以下简称“《编年录》”),其词曰:

精神折冲,允属元戎之寄;股肱宣力,无如旧弼之图。其责重,故选任不轻;其望尊,故体貌亦异。肆颁褒綍,增贲藩符。具官卫泾重厚而闳深,温纯而直谅。儒珍久晦,经纶富有于胸中;政瑟既更,风采声闻于天下。越陪国论,茂简予衷。进务寅恭,赞盐梅于商鼎;退全明哲,祝香火于汉祠。朕方兴共理之思,卿可袖旁观之手。睠言巨镇,莫若长沙。潢池甫息于绎骚,全楚尤资于绥抚。载惟硕德,式畀隆名。仗元帅之权,借重十连之势;亚紫宸之秩,均联两地之华。以示眷怀,以光委注。噫! 申伯之宪文武,用作式于南邦;贾傅之陈治安,竚见思于宣室。往摅所蕴,毋薄此行。

不难看出,《编年录》中的制词与家谱所载告身中的制词除个别用字不同外,其余并无二致。而且从异文情况看,家谱所载告身的史源很早。

但在《编年录》中,这篇制词是在嘉定元年(1208)“六月乙亥,卫泾罢参知政事”正文及小字注“自端明殿学士、太中大夫除资政殿学士知潭州”后,很容易造成这篇是卫泾罢参知政事制的误解。实则,卫泾除知潭州是嘉定五年的事情,其文集中明确提到“嘉定壬申,余帅湖南”,正与家谱所载告身中的时间相吻合。

而从制词的文本可知,卫泾当时是提举宫祠闲居的状态,即所谓“退全明哲,祝香火于汉祠”。嘉定五年时皇帝意欲重新起用卫泾知潭州,即制词中所言“朕方兴共理之思,卿可袖旁观之手。睠言巨镇,莫若长沙”。《编年录》通常会标注史源,但此处卫泾事迹后并无标注。据王瑞来考证,徐自明活跃在宁宗嘉定后期、理宗初期之间,《编年录》的内容也止于嘉定八年,可知此书大约成于嘉定后期,此时卫泾尚在人世,故而《编年录》记载卫泾起知潭州的制词不可能来源于其行状;制词颁下的嘉定五年,徐自明时任国子博士,《编年录》成书时,其大约先后任职于常州、永州;因此王瑞来总结《编年录》南宋孝宗朝以后“则是杂采各种史书而成”,大体上是准确的判断。卫泾的这段制词,应该是徐氏自某处采集而来。如今《编年录》的记载与《卫泾告身》中的制词吻合,证明了《卫泾告身》的可靠性。

以上考证,基本可以肯定这篇制词是嘉定五年敕封卫泾为资政殿学士知潭州时的文本。徐自明编纂《编年录》,意在记录宋朝宰执们的进退出处,而这篇制词撰写时,卫泾早已不在宰执之位上,误录于此,是徐氏处理史料不够严谨;但也在客观上保留下这篇制词,为本文的考证提供了可能。

在制词正文部分结束后,所有宋代告身均有(第1—2行的)“奉敕如右,牒到奉行”。至于其后的签押流程,已有不少学者做过讨论,其中张祎的研究较为全面,对宋代的外制官告格式进行了梳理,并对比了不同时期的告身格式,有助于理解告身格式和宋朝体制及二者关系。按照他对北宋官告格式的论述,在制词之后、“奉敕如右,牒到奉行”之间应有中书省官员的签押。北宋前期是因为唐代三省制残余影响,元丰改制后的北宋后期则恢复了三省体制,所以北宋告身的格式标准体现了中书出令、门下审核、尚书颁行的三省分工合作流程。而南宋中枢体制“三省合一”,确切地说是中书、门下二省合并为中书门下省而尚书省相对独立,所以南宋告身给事中、中书舍人合并签署,表明是中书门下省以牒的形式将敕命转发给尚书省。

不过此处尚有剩义,南宋告身“奉敕如右,牒到奉行”之前不再有官员签押,如《卫泾告身》所示,紧随的便是中书门下省接到敕令的日期“嘉定五年正月二十二日”(第3行)。这固然是三省制调整后的结果,但背后深层体现的是君相关系的变化。北宋“奉敕如右,牒到奉行”之前的中书省签押,表明作为王言的敕是君王与中书省的共同制作,而南宋中书门下省签押在“奉敕如右,牒到奉行”之后,表明南宋宰相的角色转变为奉敕行事,君权与相权的彼长此消,在文书体式上得到明显的呈现。张祎对三省体制的敕旨与中书门下体制的敕牒作了辨析,认为到北宋前期,中书门下体制下尽管三省尚具形式,但敕旨几乎已销声匿迹,敕牒作为宰相行用命令文书,与皇帝诏令区别已然分明,元丰改制后敕牒又因尚书省札的侵夺而收缩成凭证类文书。这个梳理颇为重要,但可以补充的是,整个北宋,“奉敕如右,牒到奉行”之前的中书省签押,均可视作(唐代)敕旨(格式)入宋的残留形式,而南宋的变化才体现为敕牒完全取代敕旨。

第4—8行有中书门下省官员分别签押,兹根据《编年录》和《宋史》,整理告身所涉及官员在该时期的履历:

史弥远,嘉定元年十月为右丞相,十一月丁忧,嘉定二年五月起复,为右丞相兼枢密使。

雷孝友,嘉定元年十月起为知枢密院事兼参知政事,嘉定八年罢。

楼钥,嘉定二年正月起为参知政事,嘉定六年三月罢。

文献资料显示以上三人在嘉定五年正月时所任差遣与《卫泾告身》完全符合。中书舍人对应的名为“某”,这是因为此时给事中与中书舍人为同一人担任,即“榘”,应是刘榘。其人为兴化军莆田人士,事迹不多,在嘉定四年前后曾任吏部侍郎,同知贡;史载,他曾任给事中、工部尚书。常见的传世文献并未记载刘榘曾兼权中书舍人,因而此条具有补史意义。

李全德对比分析过两宋敕授告身,注意到给事中、中书舍人的署位在一起尤为瞩目,认为这反映了建炎三年以后中枢体制的新变化;南宋体制的变化对于给、舍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合送给、舍文字由以前的分送改为并送给、舍,以及给、舍列衔同奏。《卫泾告身》中的中书门下官员签押流程与徐谓礼文书中的敕授告身完全相符,体现了南宋中枢体制的特点,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其真实性。

第9—10行为尚书省吏部处理文书的头道流程:“正月二十五日午时,都事唐仁昌受。”南宋尚书省都事一共七人,头名都事掌点检尚书省诸房进入、发付文字,其余都事分房上呈文字。唐仁昌其人目前无史料记载。“司农少卿兼左司薛某付吏部”,宛山本作“薛极”,考察薛极事迹,宛山本补充无误。薛极,常州人,约于嘉定八年前任司农卿兼权兵部侍郎,可知他此前曾历任司农少卿兼尚书左司郎中。晚年的薛极官至参知政事兼知枢密院事,位高权重。这篇告身可以补充薛极早年的一段任官履历。

第11—16行为尚书省官员的签押。前三条分别为史弥远、雷孝友、楼钥,前文已经提及。其后为权吏部尚书,石浦本作“建”,而其后按语则提到“逵恐是汪逵”,可知此处乃是抄写错误,宛山本则加以改正。汪逵,《宋史》无传,嘉定元年以来先后任权工部侍郎、礼部侍郎、吏部侍郎、权工部尚书,嘉定四年四月为权吏部尚书。其后是吏部侍郎“阙”,紧接着是起居舍人的签押,这是因为吏部侍郎时为兼摄。据王杨梅研究,吏部尚书、吏部侍郎“如由他官兼摄,需于其下注阙,另行列兼任者正官注兼书名”,这是因为吏部尚书和侍郎的列衔在告身中不可或缺。由此条可见,时任起居舍人的“之柔”兼吏部侍郎。《卫泾告身》与徐谓礼文书中的录白告身五共同验证了王氏的总结,亦是《卫泾告身》非伪作的又一证明。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两种家谱在抄写中产生了明显错误,起居舍人作“之来”,实则应为“之柔”,即范之柔,于嘉定四年五月以起居舍人兼实录院检讨官。对比两种家谱文献可以看出,宛山本承袭了石浦本之误,据此可知这一错误至迟在明代叶盛誊抄时便已产生。

第17—19行为告词,“告”之后为卫泾接到朝廷命令后的完整官称,包括阶官、差遣、爵、勋等,稍后文书便要交付官告院,官告院据此完成最后的制作流程。

第19—20行,“奉敕如右,符到奉行”。由于前一流程是在尚书省吏部完成的,因而在吏部主要官员尚书、侍郎签押后,继续下发以完成整个流程。所谓“符到”,是指吏部的部符。《朝野类要》记载曰:“六部行符,即省札之义。其末必曰‘符到奉行’。”

第21—23行为尚书省官告院诸吏员的签书。主事、令史、书令史均为尚书省官吏。元丰新制,主事有六人,令史十有四人,书令史三十有五人。至于官告院人员,据载,隆兴元年时“见管主、令各一人,书令史三人”。由于这些吏员品阶低下,故而均需书其全名。签押者首先是主事郭光祖,此人不见于史籍。应当注意,家谱文献的格式与其他告身稍有出入。按照存世的其他南宋告身格式来看,“权员外郎某”“令史魏璿”本应并作一行书写,家谱却拆作两行。“主事郭光佐”则应该落在行底,与令史、书令史对齐,兹均予以订正。这可能是为了彰显官与吏的尊卑之别。这一情况在石浦本中便已存在,可能是后人抄写时不了解宋朝告身格式制度所导致的错误。

魏璿、祁世荣同样不见于史料记载,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徐谓礼文书中第一篇告身《嘉定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授承奉郎告》中主事一栏书“祈世荣”,与此处祁世荣可能为同一人。存世至今的宋代告身数量有限,祁世荣这样一位名不见经传的小吏恰好参与了其中两篇的制作,既是一种巧合,也从侧面否定了《卫泾告身》为伪造的可能性。

第24行为官告院主管签押。官告院在宋代的隶属经历了一系列的调整,北宋前期有兵部、吏部、司封、司勋官告院,徽宗时设尚书省制造官告局,后又改称尚书省官告院,此后又罢;政和三年成立隶属于尚书省吏部的官告院。主管是官告院工作的负责者,地位低微,官品俸禄依所差为何官而定,另按月支茶汤钱十贯。

综上,无论是从形式还是内容来看,《卫泾告身》均符合南宋中期敕授告身的面貌,只是后人转抄誊录时产生了一些文字讹误,并在格式上进行了细微改动。由于卫泾此时已然享有非常可观的寄禄官、差遣、勋爵,而南宋时期留存下来的敕授告身大多为下层官员所有,鲜有在官阶方面接近卫泾者,是故《卫泾告身》为研究南宋告身提供了一份非常具有参考价值的资料。

二、《卫洙告身》的复原与考证

《卫泾告身》属于敕授告身,《卫洙告身》《范之柔告身》则属奏授告身。卫泾转官是特旨除授,而卫洙、范之柔转官则属常规方式的升迁。张祎曾怀疑元丰以后以御画奏抄为主体的奏授告身的存在,后来徐谓礼文书问世,才证明了奏授告身的普遍存在。北宋元丰以后的告身形式是对唐开元年间形式的模仿,“官告及奏抄体式,令官制所取房玄龄官告看详改定以闻”,刘江的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点。另外,奏授告身大致可分为单人奏授、多人同授两种,二者格式稍有不同。徐谓礼文书中的录白告身九属于单人奏授,《卫洙告身》《范之柔告身》则属于多人同授。

将《卫洙告身》复原如下:

现存《卫洙告身》并不完整,只保存了告身的前三分之一,且后人誊录时改动较多。对比现存的徐谓礼告身可以发现,《卫洙告身》开头部分便缺失一行“尚书吏部”四字,前3行的标准格式应为:

徐谓礼文书中,录白告身三、四、七均为多人同授,且徐谓礼不是同授中的第一人,但告身第一行皆为“尚书吏部”,说明同一件官告上每位授官者的内容都以“尚书吏部”起头。以“尚书吏部”起头,表明奏授告身中转官任命的起点为吏部。如此,前3行说明了吏部拟定这道转官任命的具体内容:人名、原官衔、拟转阶官和差遣情况。卫洙当时阶官为朝奉大夫,主管建康府崇禧观,拟转为朝散大夫,差遣如故。宋代磨勘法的特点是重资历而不重门阀、重岁月而不重才能。卫洙当时并无实际差遣,仅享受祠禄,自然不存在治绩可言,但按照磨勘规则,依旧能够按期迁转,体现了宋代磨勘的基本原则。

第4—8行为宰执与吏部尚书签押。分别为平章军国重事乔行简、左丞相李宗勉、右丞相史嵩之、参知政事游佀、权兵部尚书袁甫。平章军国重事,宋代不常设,始于元祐年间,位在宰臣之上,用以“处老臣硕德,特命以宠之”,北宋有文彦博、吕公著、蔡京等先后为之,南宋则有韩侂胄、贾似道。平章军国重事乔行简、左丞相李宗勉、右丞相史嵩之均为嘉熙三年正月癸酉日任命,同年八月游佀参知政事。直到《卫洙告身》签书的嘉熙四年三月,此四人均在任上。乔行简签押处有小字“免书”,这是因为乔氏为平章军国重事时已经年过八旬,为表优待,使其免于签押之烦。史嵩之签押处有小字“都督”,是因为史嵩之于嘉熙三年二月起都督江西、湖南、江淮、京湖、四川军马,故而不在中央,不能亲笔签书。这样的情况在出土的徐谓礼文书中比比皆是,不再赘言。时任兵部尚书兼权吏部尚书为袁甫。袁甫,理学家袁燮之子,嘉定七年进士第一,历任江东提举、福建转运、起居舍人、中书舍人、兵部侍郎、给事中等职,晚年权兵部尚书,暂兼吏部尚书,不久离世。《宋史》袁甫本传重在记载其言论,对其晚年履历的叙述不多,研究者亦未考证出其晚年仕宦的时间。《卫洙告身》表明其在嘉熙四年前后任兵部尚书、兼权吏部尚书,具有独特的补史意义。

奏授告身签押与敕授告身不同的一点在于签押官员姓名前均以小字书“臣”,而敕授告身绝无此例。另外一点,宛山本《卫泾告身》《卫洙告身》中宰执、尚书官员大多书其全名,而徐谓礼文书以及石浦本的告身中,尚书以上官员只书名而不书姓。这明显是卫氏编纂家谱的后人在誊录时自行增补所致。卫泾、卫洙告身之后附有叶盛按语,提及此处涉及的高级官员:“所列柄用之臣如史弥远、雷孝友、楼钥、乔行简、李宗勉、史嵩之、游佀皆可知者,逵恐是汪逵。”这就表明时人已经考证出其中比较著名的人物,自汪逵等人以下则无法精准确定。石浦本并未对告身文本进行填补,宛山本却补全了史弥远、雷孝友、楼钥、乔行简、李宗勉、史嵩之、游佀等人的全名。显然,卫氏后人在编谱时依据叶盛按语自行在这两篇告身中补全了可识别人物的全名,导致违背了告身原本的格式。而由于未识得刘榘、袁甫等人,不曾考证出其全名,所以这些地方保留了告身原貌。

尚书省官员签押的最后一行末为“XX等言”,连同第9、10两行为上奏内容。所谓“宋明远等四人”,表明尚书吏部的这次迁转任命包括宋明远、卫洙等共4人,而由于告身需要分别发给4人,通常发到主人手中的仅保留与主人相关的部分,省去其他3人的人名和签押流程。但在此条中保留了尚书吏部发出奏抄的原本面貌。宋明远,《宋史》无传。袁甫《蒙斋集》中保留其转官制词一道,表明其人曾在边境任职。徐谓礼文书的奏授告身中,多人同时转官的情况不止一次出现,但均为两人同时迁转,《卫洙告身》中4人同批拟任、《范之柔告身》中5人同授(详见第三节)的情况实属稀见。淳熙二年,朝廷曾规定每份奏抄拟官人数不得超过5人:

淳熙二年二月十五日,诏吏部奏拟文武臣封赠,每抄母〔毋〕得过五人。中书门下省言:“已降指挥,吏部奏抄文武臣依格拟官封赠,每选每日分作两道拟奏。缘每抄不限人数,至有四五十人作一抄上者。若一人合有取会事,即例皆留滞。”故有是诏也。

原本每份奏抄不限人数,甚至有时一份奏抄中为四五十人拟官,这导致一旦其中有一条出现错误,便将使得这四五十人的任命全部停滞下来,严重影响了办公效率。修改规制以后,“每选”即尚书左右选、侍郎左右选每日各限作两份奏抄,每份奏抄不得超过五人,如此,每日文、武官各限四份奏抄,各限二十人。这有利于提高审查、修改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相关官员的办公负担。其实中书门下所论的是文武臣拟官、封赠,但朝廷诏令中却只对封赠进行了限制,似乎并不针对拟官。不过就事实层面而言,南宋中期以后官员除授应该也遵循了“每抄毋得过五人”的规定。现存的宋代奏授告身数量有限,以王杨梅文中所列而言,《元符二年闰九月十一日孔若谷授澶州清丰县尉告》中有13人同授,但时段较早;《陈文正公文集》中收录的3篇则无列署,且为单人奏授;故而研究多人同授情况不得不主要依赖徐谓礼文书,其中多为两人拟官。《卫洙告身》中4人以及《范之柔告身》中5人同时拟官均属稀有,很大程度上补充了南宋时期的相关资料,并且反映出南宋中期以后对奏抄拟官人数限制的执行情况比较良好。

《卫洙告身》的最后一行,“嘉熙四年三月  日”,是这份奏抄的上报时间;“秘书省著作郎兼权程公许”为时任吏部的郎官。程公许,《宋史》有传,称“李宗勉入相,以著作佐郎召,兼权尚左郎官兼直舍人院,迁著作郎”,由其签押可知嘉熙四年三月时程公许已任著作郎兼权尚左郎官。值得注意的是,徐谓礼文书的诸篇奏授告身中,吏部奏抄上报的时间均只书月份,具体日期全部空缺。这是南宋奏授告身的一个特点。

依照现存其他告身,其下应该还有一系列流程,而家谱文献中的《卫洙告身》仅到吏部上报时间处便结束,后半部分全部遗失。尽管如此,从残余内容的信息和格式来看,不难判断出《卫洙告身》并非后人伪作,是真实可信的。

三、《范之柔告身》的复原与考证

与残缺的《卫洙告身》相比,保存完整的《范之柔告身》明显价值更高,复原如下:

告身第1行有“尚书吏部”四字,显示其保存程度更为完整。

范之柔的寄禄官阶由朝奉郎转为朝散郎,依旧行国子监主簿、赐绯鱼袋。范之柔文集不存,《宋史》无传,存世信息有限,常因范仲淹后裔身份而受关注,晚年官至尚书,位高权重,早年事迹却鲜有记载。有研究者对范之柔的仕宦履历和交游做过考证,根据《育德堂外制》中的制词推测范之柔大约在开禧初年为国子监主簿,只是《育德堂外制》中并无明确时间。而《范之柔告身》提供了一条明确、清晰的史料,显示范之柔至迟于嘉定元年三月时已在国子监主簿任上,考虑到磨勘制度的时间安排,范氏于开禧初年已为国子监主簿,亦属可能。

《范之柔告身》中涉及的高级官员,可据《编年录》和《宋史·宁宗本纪》梳理出相关人员履历:开禧三年十二月,钱象祖为右丞相,嘉定元年十月为左丞相;开禧三年十一月,卫泾参知政事,嘉定元年六月罢;开禧元年十二月,雷孝友参知政事,嘉定八年罢;楼钥任吏部尚书的具体时间不详,但至迟在嘉定元年正月已在任上,至嘉定元年十一月同知枢密院事。可见,《范之柔告身》中宰执与吏部尚书签书部分涉及官员的任职时间都能与信史相互印证。将拟官奏抄上奏经门下省审阅的吏部郎官为王枏。王枏,《宋史》有传,为两宋之际名臣王伦之孙,以其出使金国、促成和议而受到后世褒扬。但本传并未详细交代其回朝后的任职情况,仅含混地提到“守军器少监,知楚州,累官至太府卿”。《范之柔告身》中的签押说明,王枏回朝后曾在尚书省吏部担任郎官之职,补充了一条关于王枏的任职经历。

第9行表明范之柔拟官的这份奏抄共涉及5人,这是目前存世宋代奏授告身中同授人数最多的。董永之,史料稀少,仅知其曾在嘉定年间以朝奉郎通判徽州。这样的人物可以说籍籍无名,鲜为人知,却可佐证这份告身的真实性。

第12—15行体现的是门下省官员的审阅过程,先后有读、省、审的流程,并有丞相签押。首先是给事中许奕,《宋史》有传,却不载其出任给事中一事。不过据魏了翁的记述,许奕曾于嘉定元年三月在给事中任上出使金国,而由倪思继任。范之柔转官的这份奏抄大约是三月中旬经由门下省,可能此时许奕尚未出使。结合徐谓礼文书来看,南宋时期“读”的环节均由给事中完成,“省”和“审”则分别由两位参知政事来进行。至于左、右丞相,若其中任何一人不除则不书,且两位丞相在这个环节均是“免书”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个环节中无论该官员是读、省、审,还是未上、免书或督视,都以与签字同等大小的字体撰写,而不用小字。

奏抄上报皇帝,通常情况下皇帝不会干涉此类常规迁转,只书“闻”(第16行),随后下发尚书省,后续环节均在尚书省内完成。

第17行为尚书省都事邵美签押,表示受理此抄;第18行是尚书省左司员外郎发付吏部的签书。

第19—20行是吏部长贰的签书,前已述及楼钥时为吏部尚书,固不必言。至于吏部侍郎签押处,石浦本作“璣”,应是“机(機)”字之误,二字相近,所指乃是南宋学者娄机。娄机在韩侂胄主政时以言获罪,在韩被诛后“召为吏部侍郎兼太子左庶子”。韩侂胄死于开禧三年十一月,时间上来说完全契合。

第21—22行为告词,与前述敕授告身大体相似。此处的称谓是范之柔转官后的完整官衔,“被旨如右,符到奉行”同样是固定术语。

第23—27行为官告院最后的制作流程,该环节与敕授告身基本相同。分别为尚书省主事王鈇、尚书省左司郎中、令史范祖显、书令史魏璿。此三人均为寻常小吏,史料无载。不过巧合的是,书令史魏璿在数年后又参与了《卫泾告身》的制作,时已升任令史。从中既可窥见南宋时一位尚书省小吏的工作升迁情况,又使得两篇告身相互印证,验证其真实性。除此以外还有“主管院”,即官告院主管的签书位置。除前文《卫泾告身》中主管位置有签书外,仅见徐谓礼文书中告身一、五有主管签书,其他告身包括《范之柔告身》在内均为空白,可见南宋时期官告院主管一职空缺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

综上,《范之柔告身》是一份完整且比较准确、可信的南宋告身,在为学术研究提供了一篇颇具重要性的告身资料的同时,也提供了一些历史信息,如补充了部分人物的履历,以及反映了南宋时尚书省拟官奏抄的执行情况等。

结   语

宋史学界对于通过家谱补充相关研究的看法经历了变化。比如1985年浙江江山县发现《须江郎峰祝氏族谱》,并据其中的“岳飞佚诗”提出了对《满江红》的新考。但朱瑞熙认为该谱实为伪作,指出“对于各种族谱提供的资料,尤其是时代较早的资料,都应该加以严格认真的鉴别,切不可轻信”。将族谱中时代较早的资料视作伪作,可代表彼时宋史学界对家谱文献的拒斥态度。事实上家谱文献数量繁多、体量庞大,质量参差不齐,信息真伪参半,但仍然有相当的利用价值,对于新史料比较有限的宋史研究而言不应忽视。家谱中的信息,或通过同一族支代际传递,或通过不同支系辗转抄录,其中完全可能保留宋代史料。邓小南在考察南宋龙泉何氏家族时,通过将后世家谱与宋代信史相印证,指出明清家谱中“包裹”着宋代资料,“这类材料中散存着我们至今尚未充分辨析发掘的宋代社会史研究‘资料库’”。新世纪以来,也有学者已经注意从家谱中发掘宋代资料并加以利用。由此可见,宋史学界对于利用家谱推动宋史研究的态度是由比较排斥逐渐演变为理性辨析的。

《石浦卫族考》和《宛山卫氏续修宗谱》中的相关内容之间存在清晰的史源关系。后者是典型的清代家谱,而前者也可归属于家谱文献,更是明代学者辑佚、考证后的学术作品,这是它们区别于一般家谱得以保存宋代告身的原因所在。通过对两种家谱文献中保留的三篇宋代告身——《卫泾告身》《卫洙告身》《范之柔告身》的考证可以确认,这三篇告身均真实可信,并非后人伪作,只是在誊抄时不够注重细节格式,或有个别自行改动,使其与存世的其他告身原件相比稍有不同;本文已参考现存的南宋告身原件复原三篇的原貌。其中《卫泾告身》是一篇完整的敕授告身,内容是准确的,涉及的阶官、差遣、勋爵颇高,并修正了《编年录》中的部分失误。《卫洙告身》残缺比较严重,丢失了一半以上的内容,但仍是可信的,有其独特的补史价值,如补充了袁甫等人的事迹。《范之柔告身》价值亦高,补充了范之柔本人以及王枏等人的事迹,反映了南宋奏授告身的一些文书行款格式问题。在淳熙年间重定吏部奏抄人数限制之后,《卫洙告身》《范之柔告身》的多人同授情况,也反映出南宋时期诏令的执行情况。

附录:

包括本文所揭三篇告身在内,现存宋代官员任命类告身计有制授告身2篇,敕授告身17篇,奏授告身12篇。详情见表1(表中加*者表示保留了告身原行款格式):

本文曾于2024年8月在苏州双湖宋代史料读书会宣读,并蒙苏州大学历史学系丁义珏等师友共同指正,特此致谢。

【作者简介】周扬波,苏州科技大学历史学系教授,研究方向:宋史。吕涵,武汉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宋史。

本文发表于《文献》2026年第3期,为省篇幅删去注释,如需引用请参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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