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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俊杰:唐代敕牒的宰相列衔机制与文献复原新探

内容摘要:唐代敕牒是中书门下体制中宰相用以传达皇帝旨意的新型王言。与敕旨和传达王言的制授、敕授告身等文书不同,唐代敕牒的行政程序不经三省,其责任主体为中书门下的宰相,牒尾宰相的结衔结构和排位办法也自有特点。贞元二年(786)颁布的《文武百官朝谒班序》所存的“品秩”条例为揭示唐代敕牒的宰相列衔机制提供了关键依据。“品秩”条例以“本官”为核心,反映了唐代使职差遣和职事官阶官化的新常态,不仅适用于牒尾保存较完整的敕牒验证,还可以服务于《总持寺唐敕牒》《善权寺重建寺敕》等重要敕牒文献的复原。

关键词:唐代敕牒;宰相列衔;差遣制结衔;本官;品秩

唐代国家政务的运行以制敕文书为中心,皇帝通过制敕文书传达旨意,被称为“王言之制”。开元以前的文书行政体系以三省为核心,三省长官在政事堂参与决策,代行宰相职能;开元十一年(723)政事堂改中书门下,作为宰相理政的专门机构,国家行政中枢发生转移。不同于三省制下的文书行政载体,中书门下的宰相理政使用了新型王言——敕牒。因此,敕牒文献也成为如今探讨唐中后期文书行政、宰相政治和“王言之制”等话题的关键史料。学界围绕敕牒的研究已经产生了不少被普遍认可的理论成果,但是随着研究的深入,笔者发现现有结论仍存在重大问题,一些重要敕牒文献的复原成果也有重新探讨之必要。

一、宰相列衔机制的代表性观点

李锦绣较早论及敕牒文书的特点:“敕牒乃宰相奉敕而牒所司,由宰相署敕,敕牒最能体现出宰相的权力,因此没有过门下的问题。”同年,中村裕一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并对敕牒文书进行一般式和异形式的分型整理和格式归纳。二人的早期研究均着眼于敕牒文书的格式特点,尤其是与其他王言之差异。

数年后,中村氏采用个案分析的方法,将标识宰相官号的职事官(三省长官)作为列衔排位的主要依据,分为宰相有多位在任时、同一官多人在任时、检校尚书仆射同平章事时等多组情形考察,认为唐代敕牒是“由中书门下(宰相府)奉敕,宰相(带侍中、中书令及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同中书门下三品之官)署名,表示发信责任所在,并加以传宣的王言”,“唐代敕牒的宰相署名具有规律性,中书侍郎、黄门侍郎同平章事时的规定是从中书侍郎开始署名,正宰相侍中、中书令则在其后。品阶比中书侍郎低的官同平章事时在中书侍郎前署名。左右仆射同平章事时在侍中与中书令之间署名。三师三公同平章事时的品阶很高,但不在中书令之后署名,而是在侍中和中书令之间署名”。

中村氏的研究对学界产生了深刻影响。如刘后滨曾多次总结中村氏的观点:“敕牒是全体宰相包括使相根据官品的高低集体署名的,署名的前后顺序,代表着宰相官品的高低。”黄承炳则进一步明确了宰相列衔的“逆序”特征:“(敕牒牒尾宰相)按照官品先低后高、先检校后正任、先右后左的顺序依次排列。”三位学者的观点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目前学界对唐代敕牒宰相列衔机制的共同认识。但是,比较中村氏的结论与刘氏、黄氏的总结,不难发现其中的问题:刘氏和黄氏的总结围绕“官品”展开,但中村氏的结论并没有贯彻“官品”理念,所谓“官品的高低(官品先低后高)”的排列规律(以下简称“官品理论”)实际主要来自中村氏分组考察的论点之一——宰相有多位在任时的署名顺序。中村氏的原始表述为:“宰相有多位在任时,按中书侍郎、黄门侍郎、侍中、仆射、中书令的顺序署名。这个顺序按官品从低到高排列。”此论的研究样本为《代宗朝赠司空大辨正广智三藏和上表制集》(以下简称“《表制集》”)所存《降诞日请度七僧祠部敕牒一首》,为便于探讨,节录如下:

对照牒尾可以看到,右仆射(从二品)官品高于侍中和中书令(唐初均定正三品),列于侍中和中书令之间显然不符合“官品理论”。对此,中村氏补充解释为:“左、右仆射的官品(从二品)比侍中和中书令(均为正三品,大历二年以后为正二品)高,但因为不是正宰相,所以左右仆射带有平章事,在侍中和中书令之间有署名位置。”试图用宰相的性质差异取代“官品理论”,还牵连出中书、门下二省同品宰相署名顺序各有先后的新问题。对于后一问题,中村氏在考察另一敕牒《杜中丞请回封入翻译制一首》时也有留意,认为:“中书令作为宰相,之所以最后署名,是因为宰相府被称为‘中书门下’。而‘中书’位于开头位置,作为皇帝近侍,负责制王言草,辅佐皇帝亲政的中书省,在唐代中期以后凌驾于门下省之上。因为政治的主导权在中书省。”分别用“中书门下”的称谓习惯和两省官员的职掌解释该问题,同样也没有贯彻“官品理论”。不仅如此,部分唐代敕牒的宰相列衔几乎与上述中村氏的结论完全相左。比如,《表制集》所存《请搜捡天下梵夹修葺翻译制书一首》牒尾结衔为:特进行中书令、特进行侍中、司空兵部尚书同平章事、司徒尚书左仆射同平章事。中书令先于侍中署敕,且同平章事的左仆射也不在侍中和中书令之间。

正是由于中村氏过度关注标识宰相官号(三省长官)的职事官,忽略了宰相官号以外的结衔元素,所以其分组讨论得出的结论往往相互龃龉,不仅在反向验证唐代敕牒文献的过程中难以逻辑自洽,更无法应用于敕牒文献的复原。比如,中村氏多次尝试复原《避暑录话》所存《善权寺重建寺敕》,最终坦言此前的复原存在错误,却又无法解决。

尽管如此,中村氏非常肯定唐代敕牒的宰相列衔排位存在某种制度性规律,并启发中日学者聚焦于宰相结衔中的职事官和官品,这两个方向无疑是有先见的,也是本文得出新结论的重要前提。笔者尝试转换思路,从宰相结衔的整体特征入手,将该问题置于唐中后期官制演变的历史进程中去考察,揭示敕牒文书在王言体系中采用新结衔结构的政治内涵及新排位方法的制度根源,以期有益于敕牒文献的复原和相关研究的推进。

二、宰相结衔结构的特点和功能

唐代敕牒的宰相列衔机制有别于其他王言的署衔机制,可以从署衔流程和结衔结构两个方面来考察。以敕旨和传达王言的制授、敕授告身为例,其发布过程须经三省流转,分别由各省长官按官品从高到低的顺序署衔,署衔群体并不局限于宰相,这应该是由文书行政程序决定的。根据《唐六典》的记载,制敕发布一般要经过中书省出命、门下省审驳、尚书省出符的行政程序,三省长官分别履行“宣署申覆”、“审署申覆”、勾检封印等行政职能。另外,为保障文书运行效率和内容准确无误,唐律还有“稽缓制书官文书”和“诈为制书”等方面的处罚规定。因此,敕旨和告身等文书的长官署衔行为具有保存行政程序、区分官员职掌、落实法律责任三个方面的功能。

由于参与敕旨和告身署衔的各省长官职掌和等级差异明确,其结衔承担的是标识完整政治待遇的功能,因而结构趋于完整。唐代官员的结衔元素较多,一般包括散官、职事官、加衔、勋官、爵位、章服等。以告身为例,唐初告身结衔一般包含散官、职事官、勋官、爵位等元素,如贞观十五年(641)《临川公主告身》有特进(散官)尚书右仆射(职事官)上柱国(勋官)申国公(爵位)等。随着使职差遣制度的发展和散官计阶功能的弱化,唐中后期告身结衔中出现加衔、章服的频率增多,比如建中元年(780)《颜真卿自书告身帖》有银青光禄大夫(散官)守门下侍郎(职事官)同平章事(加衔)上柱国(勋官)、正议大夫(散官)吏部侍郎(职事官)上柱国(勋官)吴县开国公(爵位)赐紫金鱼袋(章服)等。

与告身相比,敕牒署衔几乎不强调保存行政程序和区分官员职掌两个方面的功能。因为敕牒署衔的群体均为宰相,职掌方面没有明显差异,行政程序上也将“中书省承旨、门下省转牒、尚书省付外施行三个环节压缩而合一”。至于落实法律责任方面,也局限于实际参与敕牒发布过程的在朝宰相。在宰相身份和职掌相同、行政程序单一的情况下,宰相列衔的功能应从另外两个层面来看待:署衔行为属于标识宰相身份和行使宰相权力的层面,结衔排位则属于细化身份性质和区分等级地位的层面。

从现存的唐代敕牒来看,宰相结衔采用的是非完整结构,主要由职事官、加衔两种元素构成,并以职事官为核心,散官非必要不入衔,爵位、勋官、章服等元素均不入衔。这样的结构性特点应该是唐中后期官制演变的结果,刘后滨推测敕牒出现时间在开元十一年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以后,此时正是散官制度遭到破坏,使职差遣、职事官阶官化迅速发展的时期,对此张国刚等都有论述。检视唐代敕牒,列衔宰相绝大部分都带差遣之职,其结衔表现出职事官阶官化的典型特征——以带职计阶。所谓带职,即“内外使职所带的职事官称”,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唐代敕牒的列衔宰相有内宰相和外宰相(使相)两种,而内宰相又分真宰相(侍中、中书令)和其他见任宰相(他官加平章事等宰相衔),其中只有个别真宰相仍使用散官制结衔,如前揭《请搜捡天下梵夹修葺翻译制书一首》有崔圆的结衔“特进行中书令”等。

第二,真宰相以外的内宰相结衔带职,有三种情况:1.加“兼”字样的带职。如《修造紫阳观敕牒》有李林甫的结衔“左仆射兼右相”,复杂如《总持寺唐敕牒》牒尾杜孙能的结衔“中书侍郎兼兵部尚书平章事”等。2.不加“兼”字样的带职。如《修造紫阳观敕牒》牒尾陈希烈的结衔为“左相兵部尚书”,但《陈希烈墓志》《旧唐书》《文苑英华》《唐大诏令集》等所存非敕牒文献则作“左相兼兵部尚书”。类似的案例还见于前揭《请搜捡天下梵夹修葺翻译制书一首》牒尾使相李光弼的结衔“司空兵部尚书同平章事”,《旧唐书》等所存非敕牒文献有加“兼”字样。虽然敕牒原件今已不存,难以确定这种现象出自文献的讹误,还是牒尾本身的省略,但不影响下文有关“品秩”排位的计算,故暂且按下不表。3.仅加“(同)平章事”字样的带职。如《初花严经等附入目录敕牒》有贾躭的结衔“右仆射平章事”。

第三,外宰相(使相)结衔一律不书节度使职,仅书带职。有三种情况:1.加“检校”字样的带职。岑仲勉曾论及中晚唐使相授官的特点为“通常加‘检校’字样以示别”。存世敕牒有大量加“检校”字样的宰相结衔,且绝大部分列衔时不署姓名而侧书“使”字,符合使相署敕的特征。2.加“兼”字样的带职。张国刚曾归纳外官带职的几种形式,其中就有加“兼”字样的中书令和侍中等,如《降诞日请度七僧祠部敕牒一首》有郭子仪的结衔“大尉兼中书令”。3.仅加“(同)平章事”字样的带职。如前揭《请搜捡天下梵夹修葺翻译制书一首》牒尾李光弼的结衔“司空兵部尚书同平章事”。

三、诏令所存“品秩”条例及补充例据

唐代敕牒宰相结衔的内核是“本官”理念。钱大昕论曰:“差遣无品秩,故常假以它官。有官则有品,官有迁转,而供职如故也。不特此也,宰相之职所云平章事者,亦无品秩。”唐初散官制度之下,“凡九品已上职事官,皆带散位,谓之本品”。各级官员依散官“本品”标识“品秩”,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唐中后期使职差遣普遍化,包括宰相在内的诸多差遣之职“皆无品秩”,故须假借朝官、宪官以为标识,于是带职计阶逐渐成为常态。换言之,唐代官员的“品秩”标识办法经历了由散官“本品”到带职“本官”的转变过程。

“本官”是唐中后期律令制度中的重要概念。比如,贞元二年(786)九月五日《文武百官朝谒班序》的首条规定称“中书门下侍中、中书令、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各以本官序”(以下简称“宰相班条例”),即明确了宰相排班“各以本官序”的根本原则,且贞元二年《文武百官朝谒班序》是传世文献中保存最完整的唐代朝谒班序诏令。理论上,唐初应存在朝谒班序的早期规定,但是传世文献中没有完整保存。结合贞元二年之后的朝谒班序文献频频征引该诏令的情况,可以推知该诏令的颁布并非出于对部分官品或班位的常规性微调,而是顺应官制演变的新形势实施的重大制度性改革。其改革的重点即以“本官”替代“本品”,明确使职差遣制度下按“品秩”排班的新办法。

需要注意的是,百官朝谒是按“品秩”从高到低的顺序排位,敕牒的宰相列衔则是按“品秩”从低到高的顺序排位,二者方向相反。可以从敕牒的文书属性和起源上理解该问题。“敕牒是中书门下奉敕而牒百官百司,是敕和牒的统一”,也就意味着敕牒属于复合型王言,兼有敕的王言属性和牒的格式特征,因此宰相列衔采用“逆序”可以视为牒式的遗留特征。尽管百官朝谒和敕牒的宰相列衔排位方向不同,但是通过带职“本官”计算“品秩”的办法应该是一致的。

另外,“宰相班条例”只是明确了宰相排班“各以本官序”的根本原则,并非计算“品秩”的具体细则。由于“本官”与使职差遣制度息息相关,表现在敕牒牒尾即为大量存在的差遣制结衔和外宰相(使相)群体,故又涉及另外两则条例:1.“检校官、兼官及摄试知判等官。并列在同位正官之次。其有行所检校兼试摄判等官职事者,即依正官班序。”(以下简称“差遣条例”)2.“留守、副元帅、都统、节度使、观察使、都团练、都防御使,并大都督大都护持节兼者,即入班,在正官之次。余官兼者,各从本官班序。”(以下简称“诸使条例”)三则条例互有交叉,类似于现代法学意义上的竞合情形。鉴于学界尚未有唐代“品秩”计算的相关研究,本文尝试用以上三则条例解析敕牒的宰相结衔如下:

第一,贞元二年《文武百官朝谒班序》虽然强调“本官”概念,但并没有废除散官的排位功能,这一点在敕牒中也有所表现。如前揭《请搜捡天下梵夹修葺翻译制书一首》中真宰相崔圆的结衔“特进行中书令”等,属于散官制结构。需要指出的是,散官入衔目前仅见于真宰相无带职的情况。在此情形下,真宰相崔圆的散官“本品”与其他差遣宰相的“本官”一样,用于计阶,所以仍可参照“宰相班条例”执行:崔圆的“本品”为特进(正二品散官,入宰相二品班),“正官”特进属正授,“品秩”为宰相二品正官班特进位。

第二,存世唐代敕牒中,真宰相以外的内宰相结衔均为差遣制结构,适用“差遣条例”。该条例分为两条细则:1.无真行差遣之职,依前条所言:“检校官、兼官及摄试知判等官。并列在同位正官之次。”(以下简称“差遣条例①”)这里要注意“正官”与“同位正官”的概念区别,“并列在同位正官之次”意即列位在正官所属的同品整班之次(以下简称“次班”)。2.有真行差遣之职,依后条所言:“检校官、兼官及摄试知判等官……其有行所检校兼试摄判等官职事者,即依正官班序。”(以下简称“差遣条例②”)就列衔敕牒牒尾的宰相群体而言,内宰相理论上都有真行之职,所以仅适用“差遣条例②”,并以“宰相班条例”为前提。如前揭《初花严经等附入目录敕牒》有贾躭的结衔“右仆射平章事”:“本官”右仆射,“正官”右仆射(从二品职事官,入宰相二品班),真行右仆射之职“依正官班序”,“品秩”为宰相二品正官班右仆射位。复杂如《新加九经字样壹卷敕牒》牒尾郑覃的结衔“右仆射兼门下侍郎国子祭酒平章事”:“本官”右仆射,“正官”右仆射(从二品职事官,入宰相二品班),真行右仆射、门下侍郎及国子祭酒等职“依正官班序”,“品秩”为宰相二品正官班右仆射位。

第三,外宰相(使相)的结衔理论上适用“诸使条例”,但该条例也分为两条细则:1.“留守、副元帅、都统、节度使、观察使、都团练、都防御使,并大都督大都护持节兼者,即入班,在正官之次。”(以下简称“诸使条例①”)2.“(留守、副元帅、都统、节度使、观察使、都团练、都防御使)余官兼者,各从本官班序。”(以下简称“诸使条例②”)“诸使条例”将诸使带职分为两种情形,鉴于存世唐代敕牒的外宰相结衔并不使用“大都督大都护”等官号,而是以其他带职“本官”为核心(即“余官兼者”),所以列衔排序主要依据“诸使条例②”,并以“宰相班条例”为前提。

考虑到外宰相(使相)的结衔均为差遣制结构,所以“品秩”计算还要依据“差遣条例”进行,又分为两种情形:1.外宰相(使相)无真行差遣之职,依“宰相班条例”“诸使条例②”和“差遣条例①”。如前揭《初花严经等附入目录敕牒》牒尾的使相结衔“检校左仆射平章事”:“本官”检校左仆射,“正官”左仆射(从二品职事官,入宰相二品班),无真行差遣之职,故“并列在同位正官之次”,“品秩”为宰相二品次班检校左仆射位,低于内宰相贾躭的“右仆射平章事”(宰相二品正官班右仆射位),所以在牒尾先列衔。2.外宰相(使相)有真行差遣之职,依“宰相班条例”“诸使条例②”和“差遣条例②”。如前揭《总持寺唐敕牒》有使相结衔“检校太师兼侍中”:“本官”检校太师,“正官”太师(正一品职事官,入宰相一品班),真行侍中之职,“依正官班序”,“品秩”为宰相一品正官班检校太师位。

以上即是唐中后期宰相“品秩”的相关条例及计算办法,该办法只是贞元二年《文武百官朝谒班序》所存内外职官“品秩”条例之一隅。《旧唐书》存有一则案例最能说明唐中后期“品秩”条例实施的稳定性:“(令狐楚,大和)七年六月,入为吏部尚书,仍检校右仆射。故事,检校高官者,便从其班。楚以正官三品不宜从二品之列,请从本班,优诏嘉之。”令狐楚此前曾任内宰相,因故一度出任地方,如今回朝,改任检校右仆射兼吏部尚书。作为非宰相的朝官并有带职,适用“差遣条例②”,“品秩”计入朝官二品正官班检校右仆射位,这是所谓“故事”。但令狐楚坚持要以真行差遣之职吏部尚书为“正官”,主动降入三品班。在朝廷看来,此举不仅与“品秩”制度不合,更与官本位的时代理念不合,实属难能可贵,值得“优诏嘉之”的高规格回应。

当然,“品秩”计算结果还可能存在“本官”同职、同品等特殊情况,可依《通典·公式令》规定和政治传统等补充例据。具体如下:

第一,“本官”同,依见任本官资历。中村氏已指出:“带平章事的中书侍郎、黄门侍郎和正宰相侍中、中书令,按照规定,两人在任时,署名顺序应由新任者先署名。”如前揭《降诞日请度七僧祠部敕牒一首》牒尾有两位中书侍郎同平章事:杜鸿渐和元载。杜鸿渐虽然有年齿优势,但授任中书侍郎平章事晚于元载三年,所以见任本官资历较浅,故而在敕牒牒尾先署。事实上,本条例据并不局限于中村氏提到的带平章事的中书侍郎、黄门侍郎和正宰相侍中、中书令这四个官号,而应覆盖六部尚书、左右仆射、三师三公等宰相“本官”涉及的所有类型。明确这一点,对于唐后期《善权寺重建寺敕》等疑难敕牒的复原尤为重要。

第二,“本官”同品、职散合班,依职重散轻、文重武轻等规定。结合《请搜捡天下梵夹修葺翻译制书一首》来看,职散合班发生在列衔敕牒的个别真宰相无带职的情况下。在此情形下,无带职的真宰相只能用散官“本品”来计阶,成为“本官”同品的特殊情形之一。但散官“本品”与带职“本官”有轻重之别,因为《通典·公式令》有载:“若职事与散官勋官合班,则文散官在当阶职事者之下。”

第三,“本官”同品不同省,分别归省,依三省轻重、左尊右卑、六部轻重。中村裕一在专论中已经注意到唐代“左尊右卑”的政治习惯,门下省和中书省的尊卑与此互为表里,贞元二年《文武百官朝谒班序》的行文特点也提供了部分证据:虽然在称机构的情况下用“中书门下”,但是具体罗列二省官号的时候均是门下省在前、中书省在后;在入閤朝班时,强调“即各随左右省主”。该观念还体现在左右仆射、左右丞等职官的设置上。另外,尚书省的地位历来在二省之上。王素曾指出:“由于尚书省人多事繁,实际上重于中书、门下省。”再者,尚书六部各级官号亦有轻重,由重到轻的顺序为:吏、户、礼、兵、刑、工。虽然三省制度在唐代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是这些政治习惯、尊卑理念在唐代敕牒的宰相列衔排位中无明显变化。

第四,三师三公轻重有序。唐代的三师三公历来被视为有名无实的虚衔,但在宰相列衔牒尾时则具有标识等级身份的实际意义。宋人洪迈曾历数唐代节度使带职的迁叙办法,指出宋代节度使检校衔逐级迁转的制度来源于唐,《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宋史·职官志》等亦持此论。具体迁叙办法为:“司空转司徒……司徒转太保……太保转太傅、太傅转太尉、太尉转太师。”三师三公及检校衔的迁叙办法亦是排位办法,宋制源自唐制并非附会之论,第四节对《总持寺唐敕牒》的复原可以证实。

此外,关于宰相列衔机制还有一个问题须辨明,即唐代敕牒由宰相群体列衔,但并非过去所认为的全体宰相。具体如下:

第一,亲王等诸使“守”真宰相官号者不署敕。《册府元龟》载有一次朝议事件,并形成定制:“亲王及诸使守侍中、中书令,亦并是使相,既不知印,不署敕,亦分行居右,其余使相请依旧规。”“守”字本是散官制结衔中的规定,用于职事官高于本品的情形,但唐中后期差遣制结衔下的“守”已经改变了原意。王素认为:“‘守’字在这里意谓守职——守在职任旁,换句话说,就是住在京师。以宰相名义住在京师,但因本官爵是节度使和亲王,具有变相赏功性质,也只能算作使相。”因此,“亲王及诸使守侍中、中书令”这类使相只是遥领地方,并无实权,其宰相官号仅为虚衔。

第二,部分使相名号仅用于笼络节帅不署敕。以仆固怀恩事迹为例,《旧唐书》载:“(宝应元年十月辛酉)加朔方行营节度使、大宁郡王仆固怀恩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朔方节度使仆固怀恩可能与前举亲王使相类似,最初以王爵加平章事衔成为使相。宝应元年(762),又改左仆射兼中书令;广德元年(763),带职“本官”从左仆射升至太保;虽然同年“九月壬戌朔,仆固怀恩拒命于汾州”,但是广德二年五月的诏书仍保留了仆固怀恩“太保兼中书令”的使相身份。直至永泰元年(765)九月丁酉仆固怀恩死于灵州,其使相身份并无变动。检视《表制集》和《贞元录》,有《降诞日请度七僧祠部敕牒一首》《请再译仁王经制书一首》《杜中丞请回封入翻译制一首》《仁王经依梵甲再译敕牒》四件发布于仆固怀恩任使相期间,但牒尾不见其列衔,说明朝廷授予仆固怀恩的历任宰相官号只是笼络节帅的工具,亦为虚衔。当然,这也可能与其长期不受节制有关。

第三,尚书令、仆射等南省官资不署敕。《旧五代史》保存了一件诏令:

后唐天成四年八月,诏曰:“朝廷每有将相恩命,准往例,诸道节度使带平章事、兼侍中、中书令,并列衔于敕牒后,侧书‘使’字。今两浙节度使钱镠是元帅、尚父,与使相名殊,承前列衔,久未改正。湖南节度使马殷,先兼中书令之时,理宜齿于相位,今守太师、尚书令,是南省官资,不合列署敕尾。今后每署将相敕牒,宜落下钱镠、马殷官位,仍永为常式。”

该诏令因钱镠、马殷的署敕权问题而发:两浙节度使钱镠为元帅、尚父,但无宰相官号,不能视为使相;湖南节度使马殷曾带中书令官号而为使相,但迁守太师、尚书令后便失去使相身份。唐初将尚书省移出禁中,位于中书门下省之南,称为南省、南衙。诏令中的“南省官资”具体指尚书令、左右仆射,与三师三公一样,虽官高,但凡无宰相衔者均不能称为使相,所以没有署敕资格。从诏令的理据来看,南省官资不合署敕并非天成四年(929)的新规,而是唐中期以来的旧制,只不过晚唐五代节镇权大,逾制的情况屡有出现,所以要再次重申旧制。

四、“品秩”排位验证与疑难敕牒复原

据笔者统计,存有牒尾的唐代敕牒目前已发现40件,牒尾均遵循内外宰相按“品秩”从低到高的顺序列衔的规则,可对“品秩”条例予以验证,部分牒尾亦可以此规则予以复原。兹举数例有代表性的敕牒以为说明。

(一)“品秩”条例的验证

《表制集》《贞元录》《全唐文》等传世文献及碑刻《汾阳王置寺表》中存有宰相结衔较完整、排位较明确的36件唐代敕牒,例举数种如下:

1.《修造紫阳观敕牒》

该敕牒存有目前所见最早的牒尾,两位真宰相都使用了差遣制结衔,节录牒尾,并验证于表1:

经验证,排位符合礼制。

2.《请搜捡天下梵夹修葺翻译制书一首》

该敕牒的年代也较早,存有真宰相的散官制结衔,并与使相共同排位,节录牒尾,并验证于表2:

经验证,排位符合礼制。

3.《降诞日请度七僧祠部敕牒一首》《杜中丞请回封入翻译制一首》

《表制集》《贞元录》等传世文献所存广德至大历间的数十件敕牒牒尾的宰相群体同质化程度较高,先以本文第一节引录的《降诞日请度七僧祠部敕牒一首》牒尾为例,验证于表3:

经验证,排位符合礼制。

由此,中村氏理论中中书、门下二省同品宰相署名顺序各有先后的矛盾通过“品秩”条例得以妥善解决。另外,永泰元年(765)四月二日至大历三年(768)六月十三日间有12件敕牒出现了结衔“中书令”署末位的情况,分别保存在《表制集》《贞元录》《金石萃编》等文献中,这些都是郭子仪结衔“(司徒兼)中书令”的省略,可能出于朝廷对其三让“大尉”,宰相地位无以复加的一种政治默认,因此相关敕牒牒尾应按“(司徒兼)中书令”验证,合署末位。以《杜中丞请回封入翻译制一首》为例,节录牒尾,并验证于表4:

经验证,排位符合礼制。

(二)代表性疑难敕牒复原

部分唐代敕牒保存在历代金石文献中,曾发生过从文本到碑本、再由碑本到文本的数次转型,而碑文转化或文献传抄过程往往又受制于文献整理者的主观意志,增加了复原和研究工作的难度。尤以《总持寺唐敕牒》和《善权寺重建寺敕》的情况最具代表性。

1.《总持寺唐敕牒》

该敕牒牒尾列衔宰相有24名之多,是目前所见之最。原碑已佚,牒尾内容主要见于《容斋三笔》,为便于探讨,摘录如下:

唐世符帖文书,今存者亦少,隆兴府城内总持寺有一碑……第三纸光启三年十一月中书门下牒江西观察使。其后列衔者二十四人,曰中书侍郎兼兵部尚书平章事杜孙能,门下侍郎兼吏部尚书平章事孔纬,此后检校左仆射一人,检校司空二人,检校司徒八人,检校太保三人,检校太傅一人,检校太尉三人,检校太师一人,皆带平章事著姓,太保兼侍中昭度不书韦字,检校太师兼侍中一人,太师兼中书令一人,皆不著姓,舍杜、孔、韦三正相之外,余皆小书“使”字,盖使相也。

从行文来看,此段文字当为洪迈据碑过录,但是作者对部分结衔的概述造成了后人的理解障碍。中村裕一复原该敕牒时就在结衔方面出现了诖误,虽然意识到其理论无法完成宰相排位验证,但又认可洪迈记录的准确性。因此,本文仍据洪迈排序重新复原敕牒文本和格式,并验证于表5:

如表5所示,中村氏等学者关注到的“太保兼侍中”列衔于两位“检校太师”之间等疑难问题通过“品秩”条例可以给予制度性的解答。复原文本与“品秩”验证结果高度吻合,证实了洪迈录碑的过程虽有节略和概括,但并无讹误,中村氏的判断是正确的。另外,牒尾自“检校司空平章事”至“检校太师平章事”的排位顺序也为前揭宋人之论(三师三公及检校衔的迁叙办法源自唐制)提供了例据。

2.《善权寺重建寺敕》

该敕牒牒尾列衔宰相亦多达10人。原碑已佚,明人方策编辑《善权寺古今文录》时仅录《李蠙赎寺碑》中的奏状及敕牒正文部分文字,未录牒尾。牒尾内容如今主要见于叶梦得的《避暑录话》。与《总持寺唐敕牒》的保存情况不同,叶氏虽然也是据碑过录,却未忠实于原文书格式,不仅有分组描述之倾向,还间杂人物考证,以至古今学人面对此段文字都备受困扰。为便于探讨,摘录如下:

惟碑先载蠙奏状,后具敕书云:中书门下牒,牒奉敕云云。宜于所奏,仍令浙西观察使速准此处分,牒至准敕,故牒。与今尚书省行事不同。今四方奏请,事出有司者,画旨付逐部符下。因人以请者,以札子直付其人,而逐部兼行尚书省,皆不自行也。敕后列平章事十人。称司徒者三,一曰崔,二曰杜,三曰令狐;称司徒兼太保,不出姓,旁书“使”者一;称左仆射杜者一;称司空夏侯者一。皆带检校不名。司徒杜者,悰也;令狐者,绹也;左仆射杜者,审权也;司空夏侯者,孜也。此皆以平章事故系衔。有称中书侍郎兼刑部尚书路者,岩也;门下侍郎兼户部尚书曹者,确也;中书侍郎兼工部尚书卢者,商也。此皆见宰相也。七人与史皆合,惟司徒崔与司徒兼太保无姓,及曹确后有工部尚书韦,旁书“使”,亦当为又见宰相,三人《纪》其〔及〕《表》皆不载,不应有遗脱,此不可解。

对于以上文字,清人钱大昕曾考订并指出:检校司徒为崔慎由,检校司徒兼太保为张允伸,工部尚书为韦宙,卢商则为徐商之讹;见任宰相仅路岩、曹确、徐商3人,杜悰、令狐绹、夏侯孜、杜审权、崔慎由、张允伸、韦宙皆使相,且应旁书“使”字,而叶氏失察。钱氏在人物考订方面的成果为如今的复原工作打下了基础,但由于钱氏未见原碑,对于“见宰相”的范围、旁书“使”字的范围等方面的推论亦有所失,下文予以纠正。

中村裕一也曾数次尝试复原该敕牒,但没有准确把握叶氏的行文特点,在宰相结衔等方面亦多疏漏,复原工作未能圆满。另外,游自勇、冯璇曾指出钱氏推论和中村氏复原成果的部分问题,并详细考订了包括奏状、敕牒正文在内的敕牒文本,其复原的牒尾与中村氏则大相径庭。

由于叶氏对宰相排位的描述“除了明确提到‘工部尚书韦’是在‘门下侍郎兼户部尚书曹’后面以外,其他官员署名是按类叙述,不涉及排列顺序”,同时对宰相系衔方式有诸多概括,造成了古今学人在加检校衔的范围、旁书“使”字的范围和叶氏所谓“见宰相”的范围等方面的理解障碍,今予以澄清:

(1)“称司徒者三,一曰崔,二曰杜,三曰令狐;称司徒兼太保,不出姓,旁书‘使’者一;称左仆射杜者一;称司空夏侯者一。皆带检校不名”中“皆带检校不名”是对上文的概括,故加检校衔且不言名者共6位,其中检校左仆射平章事杜(审权)、检校司空平章事夏侯(孜)、检校司徒平章事崔(慎由)、检校司徒平章事杜(悰)、检校司徒平章事令狐(绹)5位著姓不言名,检校司徒兼太保平章事(张允伸)姓名俱不言。

(2)“司徒杜者,悰也;令狐者,绹也;左仆射杜者,审权也;司空夏侯者,孜也。此皆以平章事故系衔”中“此皆以平章事故系衔”意在强调上述6位带检校衔的宰相中,杜悰、令狐绹、杜审权、夏侯孜4位的系衔方式不同于崔慎由和张允伸。其中,张允伸系衔姓名俱不言是差异之一。另外,下文补充说明“惟司徒崔与司徒兼太保无姓,及曹确后有工部尚书韦,旁书‘使’,亦当为又见宰相”,可知崔慎由、张允伸与韦宙3人因“旁书‘使’”而被叶氏视为“见宰相”,这既是张、崔二人的共性也是与其他4位宰相系衔方式的更大差异。由此可知,“旁书‘使’”者只有3人,上引钱氏的相关推论不成立。

(3)文中言“有称中书侍郎兼刑部尚书路者,岩也;门下侍郎兼户部尚书曹者,确也;中书侍郎兼工部尚书卢者,商也。此皆见宰相也”,又称“(崔、张、韦)亦当为又见宰相”,可知叶氏认为牒尾共有6位“见宰相”,却分两组描述,其划分依据为是否加“检校”和“旁书‘使’”。虽然在钱氏看来叶氏对“见宰相”的判断不准确,但这是叶氏的理解与行文逻辑。

由此,可以还原《善权寺重建寺敕》牒尾10位宰相及系衔方式为:中书侍郎兼工部尚书平章事卢〔徐〕商,著姓不言名;中书侍郎兼刑部尚书平章事路岩,著姓不言名;门下侍郎兼户部尚书平章事曹确,著姓不言名;工部尚书平章事韦宙,著姓不言名,旁书“使”;检校左仆射平章事杜审权,著姓不言名;检校司空平章事夏侯孜,著姓不言名;检校司徒平章事崔慎由,著姓不言名,旁书“使”;检校司徒平章事杜悰,著姓不言名;检校司徒平章事令狐绹,著姓不言名;检校司徒兼太保平章事张允伸,姓名俱不言,旁书“使”。据“品秩”条例计算排列于表6:

由此,可重新复原该敕牒,节略如下:

结   语

唐代敕牒的宰相列衔机制与其他王言迥异。敕牒不经三省,由宰相群体列衔牒尾,体现的是中书门下体制的特征,但并非过去认为的全体宰相都列衔;宰相结衔结构特异,一般由职事官、加衔两种元素构成,并以职事官为核心,散官非必要不入衔,是唐中后期官制演变的结果;宰相列衔按“品秩”从低到高的“逆序”排位办法,则是该王言脱胎于牒文书的遗留特征。

唐代诏令文献贞元二年九月五日《文武百官朝谒班序》保存的“品秩”条例不仅为研究现存敕牒的宰相列衔机制提供了制度依据,还能服务于重要敕牒文献的复原。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存世敕牒的发布时间早于贞元二年九月五日,说明“本官”计阶的办法在此前已经得到实际运用,不啻为唐代法律制度与时俱进特点的直接体现。根据这些敕牒文献和其他相关记载,可以看到宰相列衔机制及其蕴含的“品秩”排位办法不仅在唐代得到了稳定贯彻,也影响了后世的王言和官僚制度设计。从这一点来看,与敕牒有关的研究也提供了审视唐宋变革论的新视角。

【作者简介】马俊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讲师。研究方向:隋唐史、敦煌吐鲁番文书、石刻法律文献。

本文发表于《文献》2026年第3期,为省篇幅删去注释,如需引用请参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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