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南宋奏议编注大多受到以“是元祐而非熙丰”“直书安石之罪”为标准的意识形态审查,《宋朝诸臣奏议》也不例外。作为现存最早奏议总集的编者,赵汝愚有意与官方意识形态合流,选篇排斥收录新法参与者的奏议,注文将奏议文章还原于特定历史语境,对王安石“三不足”之说进行驳斥,并通过对文字形式和注文叙述视角的灵活运用,将北宋历史叙述为庆历—元祐和熙宁—绍圣模式的二元书写。在绍熙五年的庙议中,赵汝愚利用《宋朝诸臣奏议》为其政治主张提供合法性依据,由此引发朱熹对该书编注体例的批评。以学术关联政治还是尊重学术独立的不同取径,成为二人意见分裂的重要渊源。
关键词:《宋朝诸臣奏议》 赵汝愚 朱熹 奏议 编者注
引 言
在宋代编纂的文章总集中,赵汝愚《皇朝名臣奏议》(亦称《宋朝诸臣奏议》)博采国史、实录、会要与文集,具有重要的史料与校勘价值,这一点已广泛为研究者指出。在辑录文章的同时,赵汝愚还在每篇奏议之后附加了编者注,学界对这些注释的史料价值相当重视,但对其中折射的编者意识,尚缺乏深入的探讨。相较于宋代的其他文章选本,如《宋文鉴》和《文章正宗》,赵汝愚的注文数量庞大且自成体系,是相当独特的存在,通过解析注文的体例,有助于认识编者意图及其所处时代的价值观。
无论是辑录编纂还是为文作注,文本意义往往与编注者所处时代的政治文化、意识形态息息相关。赵汝愚在南宋孝宗朝着手编纂北宋诸臣的奏议,原作者皆已去世,他既要通过奏议理解作者的思想,同时也将文本改造为符合当朝治道的体系,这一过程正如伊格尔顿(Terry Eagleton)所说:
“我们的”荷马(Homer)并不是中世纪的荷马,我们的莎士比亚也不是他同时代人心目中的莎士比亚;情况很可能是,不同的历史时代为了自己的目的构造了“不同的”荷马和莎士比亚,并在这些作品中发现种种可加以重视或贬斥的成分,尽管这些成分并不一定相同。换言之,一切文学作品都被阅读它们的社会所“改写”,即使仅仅是无意识地改写。
文本在被阅读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被误读的可能性,像编者这样特殊的读者,便将“改写”的结果落实为选本,编者注保留了“改写”的痕迹,这些痕迹恰是理解编者及其所处时代的重要指引,由此选本与注文组合构成了新的叙事。
本文拟围绕赵汝愚编纂的《宋朝诸臣奏议》讨论注文与编者权力的关系,关注以下四个问题:第一,赵汝愚的注释如何在选本中设立历史坐标、还原“事件”;第二,他如何在注释中提炼治道义理,以反驳王安石时代“三不足”的政治话语;第三,借助注释,赵汝愚怎样达成其自序中所谓庆历—元祐和熙宁—绍圣的二元叙事模式;第四,《宋朝诸臣奏议》在南宋的应用和评价如何,今人当如何认识历史编纂的复杂性。
一、宋代奏议编注中的意识形态叙事
奏议最初散见于经籍或史传中,自萧统《文选》以“事出于沉思,义归乎翰藻”为标准,创造性地设立“上书”“弹事”等类目收录汉魏六朝的奏议以来,奏议作为独立文体或单篇文章的价值日益彰显。对奏议的注释较早见于《文选》的李善注。他于扬雄《甘泉赋》下自明体例:“然旧有集注者并篇内具列其姓名,亦称臣善以相别,他皆类此。”具言之,曾录于史著的奏议文章,如见于《汉书》的邹阳《上书吴王》,李善杂采应劭、苏林、孟康等人的《汉书》旧注;其注释不完备者,则以“善曰”再做补注征引。上述现象说明,唐人已有将奏议作为单篇文章注释的倾向。一方面,摘取史著片段汇入文集,初步奠定了文史两部互通的基调,这种通达的学术意识根植于经史的注释实践,在经学领域,唐人删定《五经正义》,对注文“存其是而去其非,削其烦而增其简”;在史学领域,则有刘知几《史通》评骘历代史学,《补注》篇更将史注区分为“因人成事”和“自我作故”两类,如浦起龙所训释,前者“依文设训”,注重阐发原作者的本义,后者“另出意见”,通过文本渗透注者的意识,体现出唐人对史著衍生文本的观照。另一方面则是奏议文章价值的凸显,其表征是奏议总集和别集的编纂,总集如吴兢《唐名臣奏》十卷、马总《奏议集》三十卷,别集如令狐楚《表奏集》十卷、陆贽《论议表疏集》十二卷、韦庄《谏疏笺表》四卷等等。
对奏议的编纂注释之风在宋代形成高潮。宋人常有奏议集单行,如范仲淹《政府奏议》、欧阳修《奏议集》、刘安世《尽言集》等等。宋人编纂的奏议总集,《直斋书录解题》著录有吕祖谦《历代奏议》《国朝名臣奏议》各十卷、赵汝愚《皇朝名臣奏议》一百五十卷。王应麟《玉海》载陈确《名臣奏议》、李壁《国朝中兴诸臣奏议》。此外一些综合性选本如吕祖谦《宋文鉴》也设有“奏疏”类。
宋人亦有自注奏议集的风气。虽然宋代政坛上诸多重要人物的文集、奏议集或不可考,或已失原貌,但李焘在编纂《续资治通鉴长编》时曾参考众多别集,并严谨地在史料下标注作者的自注,为后人提供了极大方便。较早自注奏议的作者是田锡,《续资治通鉴长编》收录其《论安关辅奏》,有“锡自注云:至道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奏”云云。此外,李焘引用原集自注的作者包括但不限于孙沔、赵抃、王珪、文彦博、宋敏求、范纯粹、司马光、范祖禹、刘挚、苏辙、王觌、王岩叟、刘安世、傅尧俞、梁焘、曾肇等人,元祐朝政坛上的活跃人物几乎皆有引述。现存许多宋人别集也保留了自注痕迹,如《栾城集》收录苏辙任右司谏期间所上的奏札,多于奏疏题下自注上奏日期,时段从元祐元年(1086)二月持续至八月。作者自注日期本意是为了防止文意被曲解,在历史中获得公允的评价。然而若有意识形态介入文集编纂,注释便成为曲解作者意图、确立政治罪名的证据,编纂于北宋时期的《编类章疏》就是极端的一例。
北宋绍圣、元符时期,哲宗曾下令将自元丰八年(1085)神宗去世至绍圣元年(1094)哲宗亲政时期的奏议加以编纂,以收集“诋訾先朝”的“漏网者”,对元祐大臣进行政治清理,史称《编类元祐臣僚章疏》或《编类章疏》。此书虽已亡佚,但李焘编纂《续资治通鉴长编》时据其增入大量史料,李焘注显示,《编类章疏》于奏议下标注了详细的日期,如元祐元年收录的朱光庭《乞罢蔡确章惇韩缜奏》李焘注云:“此据《编类章疏》,光庭以正月十二日奏此。”王岩叟《以天旱再乞罢章惇蔡确奏》李焘注:“《编类章疏》元年正月二十二日。”还注明同奏者,如孙升《论邓温伯奏》李焘注:“六月八日,同贾易奏,此据《编类章疏》。”
除注释日期外,编者还将“罪臣”们的“所言所行事状”一并编纂,在奏章基础上“节出文意,类编成书”,与传统奏议贴黄“节状内事”的功能相类似,但为达成“事体一同”的效果,使文字与罪名之间的联系清晰化、确证化,不致被指为不公,其中会有引导乃至曲解的文字,则是可以想见的。
哲宗朝大臣常利用此书打击政敌。如元符元年(1098)曾布提议任用赵为枢密院都承旨,先从《编类章疏》中检出赵曾在元祐年间攻击范纯仁的事例,认为似无政治立场问题;但后续黄履又出示了赵称赞王岩叟、梁焘等人的奏疏,在左右为难中,最终因“只为有文字”被哲宗弃置不用。另一个极端的例子是章惇,元符二年竟因《编类章疏》遭到邹浩的弹劾,作为推行新法的主要人物,同时亦是《编类章疏》的主导者,章惇在元祐朝的奏议被解读为暗助司马光推翻保甲法,由此被指责诋毁神宗。
显然《编类章疏》是由皇帝主导、授意大臣编注,旨在对官僚队伍进行清洗的工具。及至南宋,配合主流意识形态的文献编纂活动更为频繁。赵汝愚(1140—1196)生活的时代正值南宋初建、宋金对峙时期,朝野内外笼罩在北宋灭亡的阴影下,为巩固统治根基,宋高宗等人将亡国罪责由蔡京追溯至王安石,否定王安石变法的历史作用;同时高宗标榜“最爱元祐”、“太祖以英武定天下,仁宗以惠爱结天下”等“祖宗家法”,维系自身统治的合法性基础。为配合此种意识形态,高宗朝重修《神宗实录》,确立“是元祐而非熙丰”“唯是直书安石之罪”的编撰宗旨,其后孝宗朝由李焘、洪迈等人修撰的《四朝国史》,私史著作如王称《东都事略》、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及该书的诸删节本,对王安石变法史实的取舍和评议大都源自绍兴本《神宗实录》,赵汝愚《宋朝诸臣奏议》也与此种意识形态密切相关。
生长于充满忧患的时代,赵汝愚“学务有用,常以司马光、富弼、韩琦、范仲淹自期”。身兼宗室和大臣的双重身份,他的奏议流露出效仿庆历新政挽救时弊的倾向:“宝元、庆历间,夏人首乱,辽人乘之,相视而起,朝廷一时忧惧,仓猝不知所为,于是简拔忠良,更张庶政,开天章,给笔札,以访问天下之事。人主忧勤于上,群贤奔走于下,经营数年,卒以重币结好二虏,而后始定。”可以说,崇尚庆历、元祐既是赵汝愚追慕古人的个人选择,又暗合南宋开国以来的政治基调,《宋朝诸臣奏议》正是赵汝愚基于此种价值观的编纂实践:在安排篇目时,面对于北宋政坛皆有深远影响的司马光和王安石,选录了前者的146篇奏议,后者仅取6篇,而推行新法的章惇、吕惠卿等人的奏议一篇未收,赵汝愚对元祐、熙丰诸臣的不同态度可见一斑。
《宋朝诸臣奏议》的编纂大致始于乾道五年(1169)赵汝愚任秘书省正字时,终于淳熙十二年(1185)四川制置使兼知成都任上,此书进呈朝廷后,孝宗曾称赞“治道尽在此矣”,一度将其命名为《治道集》。
颇值得注意的是,南宋不少书籍编纂都曾获得孝宗合于治道的肯定,如称袁枢《通鉴纪事本末》“治道尽在是矣”、吕祖谦《宋文鉴》“有益于治道”,而意识形态实为审查编纂是否合于治道的重要标准。《宋文鉴》刊刻在即,有密奏称“所载臣僚奏议,有诋及祖宗政事者,不可示后世”,“多言田里疾苦之事,是乃借旧作以刺今”,于是命直院崔大雅删改“增损去留凡数十篇,然迄不果刻也”。后来吕祖谦自述选篇标准是“不以人废言”,即便如吕惠卿这样在当时“不为清议所予”的带着亡国标签的历史罪臣,因“其文自亦有可观”,故亦“取其不悖于理者”,去取标准与赵汝愚形成鲜明对比。朱熹曾这样评价两种选本:“此书(引者按,指《宋文鉴》)编次,篇篇有意。每卷卷首,必取一大文字作压卷,如赋则取《五凤楼赋》之类。其所载奏议,皆系一代政治之大节,祖宗二百年规模,与后来中变之意思,尽在其间,读者着眼便见,盖非《经济录》之比也。”《经济录》是《宋朝诸臣奏议》的别称,朱熹认为《宋文鉴》编次优于《宋朝诸臣奏议》,或有为因政治原因被打压的《宋文鉴》申辩的意味。
此外朱熹对赵汝愚选篇颇有微词:“诸公奏议大体甚正,其间一二篇,如蔡承禧辈议论,无甚可采,不足列于诸老之间。而《独断》数篇,恐或饮药以增病也。温公两篇,当为章惇而发,虽其救时之切,不暇远谋,然亦终不可以为后世法也。使绍圣、崇宁之间群小得此踪迹,岂不为奇货哉?”赵汝愚选篇有意与王安石新法针锋相对,而朱熹认为许多奏议并未切中新法要害,收入选本反而自曝其短,此种评价反映出二人面对王安石政治学术遗产的不同立场:赵汝愚从政治立场上否认王安石的历史价值,因而收录大量批评新法的奏疏;而朱熹更注重从学术角度辩论是非,虽不反对收录批评新法的奏疏,但要以能直击新法要害为标准筛选篇目。以学术关联政治还是尊重学术独立性,成为二人意见分裂的重要渊源(说详第五节)。
由此可见,南宋的奏议编注与官方意识形态具有密切关系,在“是元祐而非熙丰”的政治基调下,如何处理王安石变法与“祖宗之法”的关系是审查的重点,《宋朝诸臣奏议》正是在此种语境下被褒扬为“治道集”。在选篇上,除王安石的个别篇目外,赵汝愚对新法参与者的奏议一概不收;而在编者注中,赵汝愚更对王安石的政治观念进行了对抗和解构,并展开对北宋历史的二元书写,此种解构和重构正有赖于注文对奏议文章的语境还原。
二、从编年到纪事:“政治时间”中的历史事件
在《乞进皇朝名臣奏议札子》中,赵汝愚自述编纂意图曰:“上可以知时政之得失、言路之通塞,下可以备有司之故实、史氏之阙遗。”意在将已然发生的历史“事件”转化为特定的“道理”或“故事”,为当下的现实提供切实的参照。这种转换大致需要经过两个阶段,一是呈现“事件”,二是由“事件”过渡到意义、道理的层面。本节聚焦于第一个层面。
呈现“事件”的第一重维度是编年。赵汝愚为奏议建立了统一的“政治时间”坐标,他在注释中补充“事件”要素,以文末注的形式为主,兼有题注。具体而言,在每道奏议下注释上奏时间和作者当时的任职,如司马光《上仁宗五规》文末注云:“嘉祐六年上,时知谏院。”《上神宗论人君修心治国之要三》文末注云:“治平四年四月初除中丞,上殿进。”有些奏议还注释了同奏者和是否进呈、留中等信息,如司马光《上仁宗论人君之大德有三》尾注:“嘉祐六年七月,初除谏官,上殿进。有旨留中。”苏轼《上哲宗乞进读陆贽奏议》尾注:“元祐八年五月,与范祖禹等同上,时为礼部尚书兼侍读学士。”这些信息犹如精确的经纬度,将数量庞大、意义复杂的零散文章有序地整合于“政治时间”的坐标轴上,统一呈现为“作者在何时以何种身份发表了怎样的言论”的模式,如此便将奏议文章还原至特定历史语境。
其中最特殊的是对新法的编年方式。赵汝愚虽然极少收录新法方的奏议,但为达成“政治时间”的连贯性,便在“财赋门”的“新法类”卷首罕见地以大字收录了王安石的政论《上神宗论本朝百年无事》,以小字叙述了王安石“越次入对”时与神宗的问答,并定论道:“后纷争政事,皆本此书,故具录焉。”其言外之意是,若据编者标准,原本不拟收入王安石的政论,然而由于“此书”是新法的标志性开端,开启了此后聚讼纷纭的党争,因此即使编者并不赞同王安石的具体观点,仍然将它确立为“政治时间”中的象征性坐标,使之在整个类目中承担类似于“元年”的意义。这种编年方式自有经史可依循,传统经学向来有“正本”的意识,《春秋》经文隐公元年不书“即位”,《左传》解释为“不书即位,摄也”,因隐公摄政而不用“即位”二字,但保留“隐公”发挥历史编年的作用。史学上则有对“正统”“限断”问题的讨论,宋太宗时,李昉编纂五代年号以梁为伪,欧阳修在《正统论》中指出“梁为伪,则史不宜为帝纪,而亦无曰五代者,于理不安”,又说:“于正统则宜绝,于其国则不得为伪者……尧、舜、桀、纣,皆君也,善恶不同而已。”不因善恶褒贬篡改梁曾作为正统王朝而存在这一事实。这种意识也深切地影响到赵汝愚注释奏议总集,他将王安石奏疏置于“新法类”的起点,即是承认其在历史中曾占有重要的位置,使其发挥为新法“纪年”的作用,但并不等同于承认了新法在治道中的“正统性”,如此便为后续的褒贬腾挪了可能。
呈现“事件”的第二重维度是纪事,即注释相关史事。赵汝愚常附注与奏议正文相关的前因后果,多以“先是”二字进入倒叙。如何郯《上仁宗谏猎》文末注:“庆历七年三月上,时为殿中侍御史。先是,上再畋近郊,南城之役,卫士不及整而归,夜有雉殒于殿中,占者以为不祥。是月,诏将复出,谏者甚众,郯上此疏。明日有旨罢猎。”赵汝愚以“先是”“是月”和“明日”串联上奏前后的时间线,既将“事件”要素整合为具有明确因果关系的故事梗概,更将文章的意义落实到其在具体政治实践中取得的效果。那么对奏议的理解与评价,就先天地受到这种“后见之明”效果的干扰。而在整体意义上,在文章中注释史事,围绕每一篇单独的文章,形成了多个“纪事本末”的单元,将这些因果完整的单元彼此串联,便可贯通对北宋历史的理解。
在纪事过程中,赵汝愚对北宋朝廷的重要举措、制度变化注释甚详。尤为突出的一类是关乎国计民生的经济类奏议,如张方平的《上仁宗乞弛茶禁》正文仅以约160字的篇幅论茶法利害,赵汝愚的文末注则以531字详细记录了嘉祐茶法推行的过程、仁宗更改茶法的诏书、以及刘敞和欧阳修对新茶法的反对意见。对历史中推行茶法过程的关注,映现出编者对自身所面临的具体经济问题的思索。
另一类是通过注释记录朝廷重要制度的变化。如吕公著《上哲宗乞三省事同上奏禀》尾注云:“元丰八年十月上。自元丰五年改官制后,政柄皆归中书省。王珪以左相在门下,拱手不复校正。王安礼每愤懑不平,欲正其事而力不能也。至是,公著除尚书右丞,被命未受,即为上陈之。诏应三省合取旨事及台谏章奏,并同进呈施行。”所谓“元丰五年改官制”,指神宗以三省取代中书门下作为新的宰相机构,并实行三省“分班奏事”的制度,此次改制造成的结果是中书相一家独大,因此出现门下相王珪“拱手不复校正”的情况。随着元丰八年神宗去世,高太后意图恢复“合班奏事”之制,其举措之一便是三省合取旨事和台谏章奏共同进呈。从“分班奏事”到“合班奏事”,制度的变化不仅是形式的区别,更映射出政权更迭、朝政权力分配的微妙差异,赵汝愚相当精准地标注了这一重要背景,揭示出北宋政局的关键性节点。
与编年相配合,赵汝愚还通过注释记录了新法的演变过程,对王安石等人的从政过程、具体举措多有揭示。如在吕诲《上神宗论王安石奸诈十事》文末以九百余字注释王安石与神宗的对谈、曾公亮和唐介对王安石的评价、王安石进“开阖敛散”的理财之法、制置三司条例司的设立与新法推行的过程。在陈襄《上神宗乞罢均输》文末注引王安石的《乞制置三司条例》原文。此外还通过注释记录新法的废止,如在韩川《上哲宗乞罢市易》文末注释了元祐元年罢市易法的过程。
此外,赵汝愚对自身看重的特殊的历史事件详载始末、大书特书。庆历朝的奏疏中,赵汝愚对苏舜钦《上仁宗乞追寝戒越职言事诏书》注释极详细,以范仲淹“因言获罪”为主线,于题注下全文引述了仁宗《敕牓朝堂》的诏令,又在尾注中追述了范仲淹因上《百官图》与吕夷简交恶、遭受“越职言事,荐引朋党,离间君臣”罪名的过程。又如在尹洙《上仁宗论用人太察之弊》文末详细注释了奏邸狱的过程,列举了朝廷对苏舜钦等涉案者的处罚措施。这种做法同样可以追溯到经史,如《春秋》经云“赵盾弒其君夷皋”,《左传》则详细记载了“晋灵公不君”以阐发赵盾“为法受恶”之义。在赵汝愚看来,范仲淹、苏舜钦是两起案件中的受害者,他在注释中对事件本末大书特书,无疑有为二者鸣冤、使后世以为鉴的意味。
总之,聚焦于具体“事件”,赵汝愚通过注释编年和职官信息确立了统一的“政治时间”坐标,再围绕文章形成多个具有完整纪事本末的单元,如此便将奏议文章还原于特定历史语境,从而为进一步呈现他所理解的治道提供了可能。
三、从叙事到议论:发挥义理以提炼治道
在呈现“事件”的基础上,赵汝愚进而将具体的历史经验转化为普遍的治道真理。他在《乞进皇朝名臣奏议札子》中自述曾将搜集的千余卷奏议“芟繁举要”,以突出其中“至精至要尤切于治道者”。孝宗阅览此书后,称赞“治道尽在此矣”,意味着此书通过官方意识形态的审查。具体而言,史季温《皇朝名臣奏议跋》中所归纳的畏天命、法祖宗、恤人言,既是贯穿于《宋朝诸臣奏议》中的治道主线,又是赵汝愚对王安石“三不足”之说亦即“天变不足惧,人言不足恤,祖宗之法不足守”命题的回应,在两种观念交锋中,颇有以前者压抑后者的意味。
为阐释“畏天命”的逻辑,天道门灾异类收录了大量围绕天象灾异的上奏,赵汝愚常在奏议前注释皇帝因天变求直言的诏令,以示畏惧天变是“祖宗之法”的应有之义。而为驳斥“天变不足惧”之说,赵汝愚在对富弼《上神宗论灾变非时数》一文的注释中借富弼之口说道:
熙宁元年十二月,弼既拜相,以足疾未能入见。有于上前言灾异皆天数,非人事得失所致者,弼闻之叹曰:“人君所畏惟天,若不畏天,何事不可为者,去乱亡无几矣。此必奸臣欲进邪说,故先导上以无所畏,使辅弼谏诤之臣无所复施,吾不可以不速救。”即上此疏。
灾异未必因人事而作,或许是富弼也无法完全否认的,他如此急切地上奏,未必是如字面意义那般要让君主相信人事的过错必然会由天道施以惩戒,而是要激起君主对天道的敬畏以维持臣子进谏的必要性。就责任分配来说,君主作为官僚体系的最上级,往往难以被追责,而惟有“以天道约束君权”这一话语权力具备充分的合理性,辅弼谏诤之臣才有可能对君权形成限制。赵汝愚通过富弼之言点明此意,解释了“畏天命”命题的内在逻辑。
为阐明“恤人言”之义,赵汝愚通过注释提炼理想君主的形象以充实其正义性。在北宋历代君主中,仁宗被视为从谏如流的君主得到特别褒扬,如范祖禹《上哲宗乞法仁宗五事》有注云:
元祐七年三月,祖禹进读此奏毕,又言:“臣观仁宗每因事示人好恶。皇祐中,杨安国讲:‘直哉史鱼,邦有道如矢,邦无道如矢。君子哉蘧伯玉,邦有道则仕,邦无道则可卷而怀之。’仁宗曰:‘蘧伯玉信君子矣,然不若史鱼之直。’据孔子之言,则史鱼不若蘧伯玉之君子。仁宗之言,人君之言也。人君惟欲臣下切直,故言蘧伯玉不若史鱼,以开臣下切直之路。由是天下知仁宗好直不好佞。此圣人之大德也。如此之类,臣愿陛下以仁宗为法。”上然之。
不同于孔子对蘧伯玉出处之道的推崇,仁宗更加赞赏“史鱼之直”,这一颇显君主治道观念的言论被视作“仁宗好直不好佞”“惟欲臣下切直”的表征,被注文作为君主从谏如流的典范提出。
为突出“祖宗之法”对治道的重要意义,赵汝愚常结合宋代文献编纂进行议论。如范祖禹《上哲宗乞专法仁宗》有注云:“元祐七年十二月,祖禹时为翰林侍讲学士。寻采集仁宗圣政三百二十七事,编录成书,名曰《仁皇训典》,凡六卷,上之。自绍圣以后,章、蔡倡为绍述之说,而祖宗之法尽废,兹不复载,详见新法门。”以“祖宗之法”为线索,赵汝愚对比了元祐和绍圣两朝的区别,前者汇编仁宗朝“故事”作为治理依据,被赵汝愚称赞为尊重“祖宗故事”,后者提倡绍述之说,被评述为变乱家法,他在元祐朝与以仁宗朝为代表的“祖宗之法”之间建立了连续性,视之为治道的正统,同时也将绍圣朝作为反面案例,排除在正统之外,呈现出鲜明的二元对立叙述模式。
与“祖宗之法”相关的注释,有意与意识形态指导下的文献编纂相呼应,如陈瓘《上徽宗乞别行删修绍圣神宗实录》有注云:
元符三年五月上,时为右正言。诏令三省参考进呈。按绍圣初,蔡卞、曾布等以久不得进用,欲力攻元祐诸臣,尽复王安石所行政事,故指范祖禹、赵彦若等所修《神宗实录》为诋诬先烈,因请用王安石《日录》改修。其言皆出一时私意,变乱是非,于是元祐史官皆得罪。迨徽宗初即位,陈瓘及陈次升相继论列,虽常降诏删修,然卒为京、卞所蔽,不克是正。至绍兴间,高宗皇帝灼见邪正之实,乃命范冲等重修,天下之议始定。
注文对比了《神宗实录》的三次编修:一是哲宗绍圣朝,蔡卞、曾布称范祖禹、赵彦若修《神宗实录》不实,请改用王安石《日录》修订;二是徽宗朝陈瓘上奏的元符三年,陈瓘与陈次升反对据《日录》修《神宗实录》,但未奏效;三是南宋高宗绍兴朝命范冲等人重修《神宗实录》。赵汝愚对三次修纂褒贬不一,蔡卞、曾布修史“皆出一时私意,变乱是非”,陈瓘上奏“卒为京、卞所蔽,不克是正”,而本朝高宗“灼见邪正之实”,使“天下之议始定”。将修史活动区分为公私、是非、邪正之别,与其说是注释文章,毋宁是在论史,论述重心也从前朝新旧党修史的是非之争悄然转移到本朝定“天下之议”,这一叙述模式与高宗朝重修《神宗实录》对绍述时期“用私书改修《神宗实录》”“指白为黑,变是为非,邪正善恶,颠倒交错”“其间所奏事端,悉出一时奸人之论,不可信于后”的指向如出一辙。
通过编者注,赵汝愚对王安石时代“三不足”的政治话语进行了解构。此外,他还通过注释引述其他文类,间接贬斥王安石新法。传统经史之学对褒贬之义多有阐发,《孟子·离娄下》云:“王者之迹熄而《诗》亡,《诗》亡然后《春秋》作。晋之《乘》,楚之《梼杌》,鲁之《春秋》,一也。其事则齐桓、晋文,其文则史。孔子曰:‘其义则丘窃取之矣。’”通过从齐桓、晋文之事中取“义”以成《春秋》,已蕴含了在事件中注入价值判断以论史的倾向。赵汝愚对“义”的精神内核心领神会,如在司马光《上神宗论王安石》文末以1600余字注引了孔文仲的策论,指出当今之弊在于“大臣下兼财计之柄,小臣或侵将帅之权,侍从言责不得尽其词,职司守令不得专其治”,直指新法弊端;又推崇王道,重义轻利,反对霸道与强国之术,劝谏神宗重视台谏。在阅读的视觉效果上,这些注文显得喧宾夺主,但读者也因此不得不留心它的内容以体会编者的用意。赵汝愚不惜越过注释的常制来保存这道策论,代表他对其中的议论颇为认同,并试图以此强化读者对新法的负面认识。
综上所述,在赵汝愚为奏议所作注文中,围绕天命、人言和祖宗之法三个命题,北宋历史被俨然划分为两种观念的产物,通过精心地取材、安排叙事详略或是直接议论,注文对王安石时代的“三不足”之说进行驳斥,由此确立“畏天命、法祖宗、恤人言”的正确性,此种治道既符合赵汝愚的个人价值观,亦顺从南宋建国以来贬斥王安石新法、推崇祖宗家法的政治话语。在《进皇朝名臣奏议序》中,这种二元性更被进一步提炼为庆历、元祐和熙宁、绍圣政治的二元书写,并经过一系列注文的干预,确立了前者优于后者的文本秩序。
四、波峰与波谷:注文对庆历—元祐和熙宁—绍圣政治模式的二元书写
在赵汝愚所择取的“至精至要尤切于治道”的奏议中,仁宗、神宗和哲宗朝史事是他在注释时尤为侧重的。在《进皇朝名臣奏议序》中,他提炼出庆历—元祐与熙宁—绍圣两种政治模式:
臣窃惟国家治乱之原,系乎言路通塞而已……恭惟我宋艺祖开基,累圣嗣业,深仁厚泽,相传一道。若夫崇建三馆,增置谏员,许给舍以封还,责侍从以献纳,复唐转对之制,设汉方正之科,凡以开广聪明,容受谠直,海涵天覆,日新月益,得人之盛,高掩前古。逮至王安石为相,务行新法,违众自用,而患人之莫己从也,于是指老成为流俗,谓公论为浮言,屏弃忠良,一时殆尽。自是而后,谄谀之风盛而朋党之祸起矣。臣伏睹建隆以来诸臣章奏,考寻岁月,盖最盛于庆历、元祐之际,而莫弊于熙宁、绍圣之时。方其盛也,朝廷庶事微有过差,则上自公卿大夫,下及郡县小吏,皆得尽言极谏,无所讳忌。其论议不已,则至于举国之士咸出死力而争之。当是时也,岂无不利于言者,谓其强聒取名,植党干利,期以摇动上心,然而圣君贤相卒善遇而优容之,故其治效卓然,士以增气。及其弊也,朝廷有大黜陟、大政令,至无一人敢议论者,纵或有之,其言委曲畏避,终无以感悟人主之意。而献谀者遂以为内外安静,若无一事可言者矣。殊不知祸乱之机发于所伏,今尚忍言哉……推观庆历、元祐诸臣,其词直,其计从,而见效如此;熙宁、绍圣诸臣,其言切,其人放逐,而致祸如彼。然则国家之治乱,言路之通塞,盖可以鉴矣。
以言路通塞为线索,赵汝愚将北宋的历史串联为由盛转衰的过程。在治道层面,从太祖开国到仁宗阶段,国家广开言路,增设谏官,恢复转对制度,培养了一批忠言直谏之士,由此达到历史波峰。转至神宗朝,“逮至王安石为相”,一意孤行地推行新法,造成“指老成为流俗,谓公论为浮言”的风气,破坏了祖宗以来建设的台谏制度,由此引起谄谀之风与朋党之祸,滑向治道的波谷。历朝奏议便是治道之表征,他将奏议文章的脉络清晰地归纳为“最盛于庆历、元祐之际,而莫弊于熙宁、绍圣之时”,可以说是与治道亦步亦趋。
具体而言,在历史的波峰,上奏者大抵“尽言极谏,无所讳忌”“论议不已”乃至“出死力而争之”,在治道的波谷,朝廷大事要么无人敢议,要么行文“委曲畏避”,然而终极区别在于,前者能够达成“圣君贤相卒善遇而优容之”的局面,后者则无法感悟人主,乃至给献谀者以可乘之机。造成这种局面可以说是君臣之间的“共谋”,其作用于臣子,则呈现为“庆历、元祐诸臣,其词直,其计从,而见效如此;熙宁、绍圣诸臣,其言切,其人放逐,而致祸如彼”的结果,而作用于君主,则是治道之盛的一去不返。为完成上述庆历—元祐与熙宁—绍圣的二元模式叙述主线,赵汝愚通过注文对读者进行引导,主要表现在注文形式和征引视角两个方面。
第一,通过文字形式的差异区别两种模式的等级次序,暗中施以褒贬。首先,在系年时,无论是庆历、元祐还是熙宁、绍圣时期,选本收录的都是赵汝愚欣赏的直谏言论,可以说整部选本的正文部分都是对庆历—元祐模式的呈现,熙宁—绍圣模式在正文中几乎是完全失声的;其次,即使是在二者可以对读的场域,如财赋门新法类,注释相当集中地叙述王安石如何通过种种言论手段打压异论、蒙蔽神宗,而在注文中处处遭到王安石打压的上奏者,在选本中是以大字正文的形态出现的。
文字大小的差异为文本划分了等级。首先,在刻本时代,单行大字与双行夹注具有不同的视觉效果,大字清晰易读,意义连贯,小字排列密集,在不影响对正文理解的基础上,很容易被跳过。其次,参照古人阅读经文的传统,大字往往被视为经文正统,不可磨灭或更改,小字则被视为补充附录。最后在实践的层面,当需要查证时,正文大字往往被优先检索使用,成为解决现实难题的依据,并逐渐在被使用的过程中强化自身的正统性。因此,在赵汝愚编纂的选本场域中,庆历—元祐模式被确立为正统,熙宁—绍圣模式则被视为异端,后者先天便处于弱势地位,通过文字形式的差异建立文本的等级次序,赵汝愚传达了自己对历史的价值判断,并将这种价值观潜移默化地传达给读者。
针对赵汝愚以大字收录“旧党”奏议以贬斥王安石新法的做法,朱熹曾表达过批评意见:
顷见赵丞相所编诸公奏议,论新法者自有数卷,其言虽不为不多,然真能识其病根而中其要害者殊少,无惑乎彼之以为流俗之浮言而不足恤也。至如祧庙一事,当时发言盈庭,多者累数千字,而无一言可以的当与介父争是非者。但今人只见介父所言便以为非,排介父者便以为是,所以徒为竞辨,而不能使天下之论卒定于一也。
朱熹称赵汝愚所收奏议甚少论中王安石新法的“病根要害”,借王安石之口讥讽这些文字是“流俗之浮言而不足恤”,可见其对赵汝愚有意打压王安石的做法颇有微词。
第二,采取不同角度引述奏议引起的连锁反应,间接完成对历史责任的归因。在处理注文与正文的关系时,大致存在以下差异:叙述庆历—元祐模式时,赵汝愚常常注释君王的诏令,从君主反应的角度揭示奏议带来的正面反馈,提炼出君臣相得的治道模式;叙述熙宁—绍圣模式时,多强调臣子的主导作用,君王的作用时常隐而不显。
叙述庆历—元祐模式时,赵汝愚将诏令附注于奏议,提示臣子进谏被君主欣然采纳,让两种文体形成相互阐发、彼此辉映的关系。如在钱彦远《上仁宗论台谏不许风闻言人过失是非》题下注引仁宗皇祐元年限制台谏风闻言事的诏令,在宋白《上太宗论省去尊号只称帝字》文末注引宋太宗去尊号的诏令,在任随《上真宗乞以赏罚责谏臣举职》文末注引真宗戒谕谏臣“竭节箴规,悉心献替,赏罚之典,断在必行”之诏。将帝王诏令与臣子奏议共时呈现,能够鲜明地呈现君臣之间的互动关系。
其中最特殊的情况是改诏,所谓“王言如丝,其出如纶”,君王下诏本应是经过深思熟虑后的慎重举措,而当诏令遭到台谏抵抗,是否改诏、新诏如何措辞等等都是十分棘手的问题。赵汝愚特意在韩维《上哲宗乞删去求言诏书中六事》文末注释道:
初,哲宗即位,下诏曰:“盖闻为治之要,纳谏为先……若乃阴有所怀,犯非其分,或扇摇机事之重,或迎合已行之令,上则观望朝廷之意以徼幸希进,下则衒惑流俗之情以干取虚誉,审出于此而不惩艾,必能乱俗害治。然则黜罚之行,是亦不得已也……”光等上疏争之,于是始改前诏令,备录于后:“……应中外臣僚及庶民,并许实封直言朝政阙失、民间疾苦。在京于登闻鼓、检院投进,在外于所属州军驿置以闻,朕将观览,以考求其中而施行之。”
赵汝愚详细记载了朝廷颁布诏令的变化,第一诏看似欣然纳谏,却又设“若乃阴有所怀”等六事诫言事者,经司马光、韩维等人上奏,第二诏更改为更简明的“许实封直言朝政阙失、民间疾苦”,更直观地表达了朝廷的态度。通过对比诏令,赵汝愚突出了元祐大臣对政局的拨乱反正之功,完成了对元祐故事的褒扬和提炼。
至于熙宁—绍圣模式,在新法类中,注文多记载王安石与神宗和诸臣的言语交锋,展示王安石通过种种手段排除异论的情状。神宗在这些注释中大多充当充满疑惑的“提问者”角色,面对外界对新法的质疑,神宗往往游移不定,召集大臣在御前讨论,最后被王安石“蒙蔽”。上奏者则多被惩罚或贬谪,更反衬出上奏者的公正不屈和王安石言行的不正当性。简言之,注文重复叙述着王安石与上奏者的对峙,并通过“后见之明”不断强化双方的是非对立。
具体而言,新法类收录的奏议大多是对新法的反对意见,注文则记载了王安石对这些意见的反应。典型的叙事模式是神宗就奏议内容向诸臣提问,经过一番论争之后,王安石达成了自己的意愿,这些故事集中体现了王安石独断的形象。如赵汝愚于吕公著《上神宗乞罢提举常平仓官吏》文末注云:
王安石读公著奏于上前,曰:“常平法何以致‘人情忧惧’?陛下即位以来,询采人言甚众,亦尝有言和买紬绢、旧陕西青苗钱法害民否,惟江西用盐折和买紬绢钱,即言者非一,以此明青苗及和买不为百姓所苦。今常平俵钱法取息皆薄于旧青苗、和买,其间防御骚扰,取人便利甚多,何故乃至‘人情忧惧’也?”又读至“取大臣奏疏,逐条疏驳,巧为辩说,敷告天下”,上曰:“如此,则韩琦安得不动心乎?”安石曰:“朝廷作有理之法,今藩镇逐条疏驳,而执法乃不以为非,方镇作无理章奏,朝廷谆谆晓谕,而执法乃谓之巧为辩说,即非理之政,言事官当逐条辩论其非,以开悟陛下之聪明可也,今但言‘巧为辩说’,而不见辩说之不当,则其情可见矣。”
吕公著认为常平法致使“人情忧惧”,反对朝廷“取大臣奏疏,逐条疏驳,巧为辩说,敷告天下”的做法。针对这些意见,王安石反驳道,自和买和青苗法推行以来,论者意见不一(而不是一致的反对意见),由此可知二者不为百姓所苦,而利息更低的常平法就更不会致使“人情忧惧”。至于取韩琦奏疏逐条疏驳一事,王安石分辩道:朝廷推行“有理之法”,藩镇(韩琦)逐条疏驳,执法者(御史吕公著)不以韩琦为非;方镇(韩琦)作“无理章奏”,朝廷以同样的方式晓谕疏驳,执法者(御史吕公著)却以为朝廷“巧为辩说”,言下暗示吕公著并无统一的判断标准。即使是认为政策不合理,言事官也可以逐条辩论其过失,现在只是扣上“巧为辩说”的帽子,而不见具体的分析,因此其判断是不能成立的。
有时御前辩论也颇有强辩的意味,如范镇《上神宗论新法》有注:
王安石曰:“镇所言天子开课场,若非陛下略见《周礼》有此,则岂得不以为愧耻,前代人主,几人能以《周礼》决事,此所以流俗之言常胜也。然以《周礼》决事者,学周公之次者也,真学周公者,仰观天,俯察地,中考人事,若于理可为,则虽周公未尝有此,亦必为之,此乃真学周公者也。”安石强辩饰奸,大扺类此。
范镇在奏议中称外议新法是“天子开课场”,取利于民,而王安石则认为神宗能以《周礼》决事,不为“流俗”所理解。以经典的效力来对抗现实中的难题与纷纷舆论,不免有些迂阔的意味,赵汝愚更是直接评论王安石为“强辩饰奸”,这也代表着他对这些御前对语的基本态度。
注释还记载了王安石为排除异论暗中联合宦官把控舆论的情形,文彦博《上神宗论青苗》有注云:
熙宁三年上,时彦博为枢密使,累言青苗不便。上曰:“吾令中使二人亲问民间,皆云甚便。”彦博对曰:“韩琦三朝宰相不信,而信二阉乎?”王安石每有中使宣召及赐予,所赠之物必倍旧制,阴结入内副都知张若水、押班蓝元震,因能固上之宠。上使二人潜察府界俵钱事,还言民皆情愿,无抑配者,故安石行其法益坚。
朝廷派遣至民间考察的宦官皆云青苗法带来了便利,对此注文给出的解释是,王安石与宦官存在利益往来,联合把控舆论,由此获得了神宗的信赖。考其史源,朱熹《三朝名臣言行录》卷五之二引《温公日录》云:“赵悦道曰:‘介甫每有中使宣召及赐予,所赠之物,常倍旧例,阴结内侍都知张若水、押班蓝元震,因能固上之宠。’上使中使二人潜察府界青苗,还皆言民便乐之,故上坚行,盛崇介甫,用之不疑。”可知此条注文史源出自与王安石针锋相对的司马光的《日录》,“阴结”“固上之宠”等措辞又来源于赵抃的说法,将王安石获得神宗信赖归结为他与宦官的结交,有意无意地塑造出“奸臣”的形象,注文承袭了司马光的记载并强化了这种形象。
如上所述,通过区别注文形式和征引视角,赵汝愚完成了对序文中提炼的两种政治模式的书写,然其本质仍是编者的主观建构,并不能等同于历史事实本身。不妨从以下三个角度拆解:
首先,庆历—元祐模式大多在奏议与诏令之间建立了正向的反馈,这必然是编者经过精心筛选的结果。即使是在仁宗朝,依然存在大量未能撼动君主意见的奏议。元祐朝的情形则更为复杂,君主是否听谏不仅要看文章说理是否充分,更取决于奏议的实际建议是否切实可行,如苏轼作于元祐五年(1090)的《应诏论四事状》要求切实落实放免积欠的政策,但因朝廷开支不足,始终未能得到回应。这些不符合“君臣相得”图景的案例多被排除于选本取材之外。
其次,熙宁—绍圣模式的相关注文更多突出王安石对朝政的主导作用,神宗似乎只是对王安石的意见唯唯而已,稍显其作用时便是以支持“旧党”的形象出现,如在郑侠《上神宗进流民图》注中罕见地记载了熙宁七年(1074)神宗观《流民图》而“感悟”,下责己诏、斥责宰相的作为。类似的还有对苏辙《上哲宗乞罢青苗法》的注,记载了元祐元年哲宗亲政后,向王岩叟、朱光庭等人咨问政事,赞赏元祐朝辅弼得人、台谏官公正言事的情状。这些叙述强化了神宗、哲宗与(赵汝愚所赞许的)旧党中人君臣相得的图景,其叙事的意图是,帝王本心向善,不过是被王安石之流暂时蒙蔽了而已。这种叙事模式更易于解脱帝王的责任。实际神宗是颇有主见、性情强势的君主,王安石罢相后新法仍在继续推行;哲宗亲政不久后便开启了绍述之政,这从《上哲宗乞罢青苗法》注文中所引哲宗言“太皇太后一身则得,恐数年之后,教他官家缺用不便”即可看出端倪,而编者却归罪为杨畏对哲宗的劝导,有意无意地避免将朝政阙失归结于皇帝。
那么,脱离赵汝愚“强辩饰奸”的意义引导,对王安石的这些言论是否存在其他的理解方式呢?上文所引吕公著《上神宗乞罢提举常平仓官吏》的编者注显示,吕公著认为王安石批驳韩琦意见是“逐条疏驳,巧为辩说”,王安石则从逻辑上指出韩琦对新法也是“逐条疏驳”,朝廷的批驳意见则是“谆谆晓谕”,换言之,自己的言论是“巧为辩说”还是“谆谆晓谕”,全看台谏如何措辞而已,只有抛开这些带有主观色彩的无根据的判断,具体分析辩说的不当之处,才能真正解决实际的问题。此意亦在王安石批驳程颢奏议时指出,程颢《上神宗论新法》有注:
熙宁三年三月上,时为监察御史里行。上语及程颢疏,安石曰:“颢至中书,臣略谕以方镇沮毁朝廷法令,朝廷申明,使知法意,不得谓之疏驳大臣章奏。颢乃言:‘大臣论列,事当包含。’此言尤为害理。若不申明法意,使中外具知,则是纵使邪说诬民而令诏令本意更不明于天下,如此则异议何由帖息。”
王安石真正在意的不是舆论之是非,而是“申明法意”,即条分缕析地从逻辑事理上提出意见,而不是根据偏见或风闻得来的信息反对新法。李常《上神宗乞不分析青苗虚认二分之息》有注云:
先是,常言散青苗钱毒流四海事至悉,上问李常疏如何处置,王安石曰:“常言善良有不纳钱,只认二分之息者,可令常分析是何州县如此。”曾公亮、陈升之皆曰:“谏官许风闻言事,岂可令分析?”上曰:“众议汹汹如此,有何意?”安石曰:“缘大臣或能内讽台谏,外结方镇,则不患无众议也。”公亮曰:“安石为执政,亦见执政讽谕谏官乎?”安石曰:“臣岂能知此,但正人即不可讽,邪人则何所不可。”公亮曰:”安石但欲己论议胜耳。”卒令常分析。
李常言青苗法在执行中遭到抵制,王安石令李常指出具体是哪个州县存在这种情况,其所不满的便是台谏官风闻言事的传统,正是这种从政传统为新法推行设置无形的阻力,因此,他时常在御前辩论,令对手“分析”所言具体何指,将模糊的意见条分缕析地表达出来,以此种切实的事理辩论来取信于君主。
综上所言,为了贯彻《进皇朝名臣奏议序》中对庆历—元祐和熙宁—绍圣两种政治模式的褒贬,在编纂形式上,赵汝愚通过字体大小干预文本的秩序;在征引视角中,通过强化或者弱化君王或臣子的作用归因历史责任,最终将王安石归咎为北宋灭亡的始作俑者。然而庆历、元祐时期的君臣相得不免经过了对史料的精心择取,熙宁、绍圣时期突出“奸臣”的作用也是有意弱化君主的历史责任。因而贯穿于其中的治道,很大程度上是编者与政治之间有意无意的“合谋”。而当《宋朝诸臣奏议》成为解释的经典,便具备了将编者历史观作用于现实的效能,在充分贯彻主流价值观的同时,也不免遮蔽许多异论和低音。
五、学术还是政治:朱熹、赵汝愚评价王安石的意见分歧
《宋朝诸臣奏议》编成约十年后,绍熙五年(1194)七月赵汝愚发动内禅迫使光宗传位于其子嘉王赵扩,升为右丞相,随后举荐朱熹入朝,二人迎来政治合作的机会,然而朱熹的帝师生涯仅短暂持续了四十余日,于闰十月除知江陵府,而次年十一月赵汝愚谪永州安置,途经衡州暴卒。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二人产生重大意见分歧:绍熙五年闰十月初的祧庙议中,赵汝愚主张祧僖祖庙,并以《宋朝诸臣奏议》礼乐门宗庙类中熙宁群臣的祧庙议为自己张本;而朱熹认为僖祖是始祖,故不可祧,这一意见是受王安石庙议的启发。然而由于赵汝愚厌恶王氏之学,《宋朝诸臣奏议》宗庙类的正文并未收录王安石的主张,而是在张师颜《上神宗议僖祖祧迁》的注文中对其态度略作提示,随后赵汝愚迅速撤毁了僖祖庙,引起朱熹的强烈不满,并引发了他对《宋朝诸臣奏议》体例的批评:
归来因阅所编《奏议》,乃知平日已不主荆公之论,此乃向来讲究未精之失……向者误谓丞相有相知之意,及今而后,知丞相之大不相知,而平日相与之意初不出于诚实也。
《奏议》是赵子直编。是他当初已不把荆公做是了,所以将那不可祧之说,皆附于注脚下,又甚率略;那许多要祧底话,却作大字写。不知那许多是说个甚么。
某后来到家检渠所编《本朝诸臣奏议》,正主韩维等说,而作小字附注王安石之说于其下,此恶王氏之僻也。
君举说几句话,皆是临时去检注脚来说。某告之云:“某所说底,都是大字印在那里底,却不是注脚细字。”
赵丞相初编《奏议》时,已将王介甫之说不作正文写,只注小字在下。
朱熹犀利地指出,赵汝愚编纂《宋朝诸臣奏议》摒弃王氏之学,乃是出于对王安石的政治偏见。在体例上,赵汝愚将王氏态度简略地注以小字,将相反意见完整地呈现以大字,以编者的权力强势干预文本秩序,并通过选本中建立的秩序主导了现实的礼制。事后朱熹与陈傅良(君举)辩论,讥讽对方从《宋朝诸臣奏议》中寻找依据,只看正文大字,不注意那些“注脚细字”,无疑表达了对渗透在注文中的编者权力的不满。
那么朱熹如何看待王安石时代的政治学术遗产?朱熹的观点集中体现在《读两陈谏议遗墨》一文中,学界常据此文论证南宋理学家对王安石的否定态度,然而剖析其文章逻辑,朱熹虽然承认王安石《日录》“固为邪说”,但论证重点在“诸贤攻之亦未得其要领”,实有分辨攻击王安石之说以为其辩诬的意味。朱熹力图廓清当时主流意识形态引导下对王安石的种种批评:比如针对攻击王安石《日录》为蔡卞伪作的说法,朱熹说《日录》“其词锋笔势纵横捭阖,炜烨谲诳,又非安石之口不能言,非安石之手不能书也”,认为此书极能代表王安石观念及其功过是非,必非他人伪造。针对王安石废《春秋》而谓人主北面之礼的批评,朱熹认为这是王安石出于性格缺陷“轻为论说”所致,并非有意扰乱君臣名分。
朱熹行文中多处流露对王安石变革逻辑的理解与赞赏,对“三不足”“一道德同风俗”等命题多有正面回应,例如:
然祖宗之所以为法,盖亦因事制宜以趋一时之便,而其仰循前代、俯徇流俗者尚多有之,未必皆其竭心思、法圣智以遗子孙,而欲其万世守之者也,是以行之既久而不能无弊,则变而通之,是乃后人之责。故庆历之初,杜、范、韩、富诸公变之不遂,而论者至今以为恨。况其后此又数十年,其弊固当益甚于前,而当时议者亦多以为当变。
己未八月,因为精舍诸生说,偶记庄生语云:“其所谓道非道,则所言之韪不免于非。”此正王氏之谓也。后两日,有语予曰:“荆公正坐为一道德所误耳。”予谓之曰:“一道德者,先王之政,非王氏之私说也,子何病焉?若道此语于荆公之前,彼不过相视一笑而言曰:‘正为公不识道德耳。’吾恐子之将无词以对也。”
至于朱熹对王安石的批评,一是指出其性格躁率任意、狠愎徇私、急于求成;二是批评王安石为充实个人学说,对经典断章取义;三是批评借王安石学说推行意识形态的做法,如反讽在王安石去相后,“天下之政始尽出于宸衷”、熙丰以来“六十年间,诵说推明,按为国是”。可以说,朱熹对王安石、宋神宗以及诸种对王安石攻击的批评,皆出于他对以政治干预学术、借学术推行意识形态行为的反感。
正是基于这样的立场,朱熹对赵汝愚《宋朝诸臣奏议》多有负面评价,他并不反对批判王安石新法,但厌恶迎合意识形态打压王安石学术的行为。然而正如前文所述,南宋的诸多文献编纂活动或主动迎合(如重修《神宗实录》)、或因不合治道遭受打压(如《宋文鉴》),其编纂、注释、刊刻常要经过意识形态的审查。赵汝愚既有意与官方话语合流,通过注文将奏议文章还原于特定历史语境、对王安石“三不足”之说进行打压、并将北宋历史叙述为庆历—元祐和熙宁—绍圣模式的二元书写;又意图以此选本干预现实庙议,为自己的政治行为提供合法性依据。其影响自然也是双重的,一方面建立了历史的连续性,使政治的主流价值观前后相续、有史可证;另一方面又遮蔽了历史的复杂性,将那些曾在事实上造成重大影响的声音压抑,使读者盲目地跟从编者,否定和批判反方,却难以追寻其内在的合理性逻辑。
【作者简介】马跃,南京大学文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宋代文章学。
本文发表于《文献》2025年第3期,为省篇幅删去注释,如需引用请参考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