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经授权,转自《中国图书馆学报》2023年01期,第58-67页。引用请以原文为准)
摘要:随着对古籍保护认识的不断深入,学界在总结出古籍原生性保护和古籍再生性保护的概念之后,又提出古籍传承性保护的概念。本文认为古籍传承性保护的主要内容是对古籍文本和古籍知识、古籍工艺技能与传统写印材料的研习、传承和传播;实施方式是通过古籍保护专业人才的培养、古籍和古籍保护知识理念的社会传播两个层面来进行;对应发展的学科分别是古文献学、古籍工艺学、传统写印材料学、古籍传播学、古籍数字人文等。古籍传承性保护理念的提出,扩大了古籍保护的主体范围,强化了古籍保护学科体系,有利于建立古籍保护人才培养的长期机制,促进古籍的有效利用,推动古籍再生性保护的工作进程。古籍传承性保护与古籍原生性保护、古籍再生性保护三足鼎立的内容架构,理顺了古籍保护各项工作的内在逻辑关系,是对古籍保护事业认识日益完善的结果,也是古籍保护学科建设不断进步的表现,更为构建合理的古籍保护学科知识体系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参考文献22。
关键词:古籍保护 传承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 学科建设
姚伯岳 天津师范大学古籍保护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周余姣 天津师范大学古籍保护研究院副教授
王鸷嘉 天津师范大学古籍保护研究院讲师
0、引言
中国是世界上仅有的主要通过文字传承了数千年文化的国家,而古籍就是记录这些文字的物质载体。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其中,“让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活起来”显然就是古籍保护事业的任务,古籍工作者为此欢欣鼓舞,力加实行。学术界也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古籍传承性保护的概念,日益丰富着古籍保护的内容和涵义。

2022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新时代古籍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新时代古籍工作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古籍工作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地位更为凸显、作用更加突出,古籍事业繁荣发展”。其中第15条“推进古籍学科专业建设”特别强调了要完善包括古籍保护在内的古籍相关学科专业体系[1] 。鉴于古籍传承性保护之于古籍保护事业的重要作用,本文拟结合新时代的发展要求,对古籍传承性保护再做一番更为深入系统的探讨。
1、古籍传承性保护理念出现的背景与过程
1.1 “古籍保护”概念的形成
在我国,文献保护的思想和活动很早就已产生,历史文献中记载了“杀青”“染潢”“装背”“裱褙”“曝书”“芸香防蠹”等诸多古代图书保护的实践活动。近代以来,随着西方印刷技术和装帧方式在中国的普遍应用,使用中国传统方法印刷和装帧的书籍逐渐被区分开来,学界、业界也逐步划分出“古籍”“古书”的概念范畴。而近现代有识之士各种抢救、修复古代留存下来书籍的艰辛努力和重印、影印古籍的出版活动,均可视作“古籍保护”的具体实践。新中国成立后,更加重视对古代典籍的抢救整理和研究利用。随着现今意义下古籍原生性保护和再生性保护实践的开展与推进,“古籍保护” 这一术语也逐步形成,并在朝着科学化、系统化的方向发展。
1981 年,中共中央在《关于整理我国古籍的指示》中指出:“现在有些古籍的孤本、善本,要采取保护和抢救的措施。图书馆的安全措施要解决。散失在国外的古籍资料,也要通过各种办法争取弄回来,或复制回来。同时要有系地翻印一批孤本、善本。” [2] 1982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受国家保护[3] 。1983年3月,文化部图书馆事业管理局在古籍善本管理工作会议上就古籍善本划分等级的标准、保管办法、缩微复制品出口界限等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并制定出《图书馆古籍善本管理使用办法》(讨论稿) [4] 。1985年中华书局出版的《图书馆古籍编目》提到:“古籍保护应从规章制度、防火、防水、防潮、防高温、防虫、防鼠、清洁卫生、装订修补等方面开展工作。” [5]至此,“古籍保护” 的概念有了最初的解释。
1.2 古籍原生性保护、再生性保护的提出及其不足
1985年,文化部图书馆事业管理局成立文献缩微复制中心,古籍再生性保护的说法随后也相应出现。进入21世纪后,相对于古籍再生性保护的概念,行业内又提出古籍原生性保护的概念。2003年,李致忠提出将古籍保护分为原生性保护和再生性保护,并对之做了较为完整的描述[6] 。
古籍原生性保护就是采取各种措施对古籍实体予以保护,包括对古籍实体的搜集、整理、编目、保藏、修复等,通过人工干预,改善其保存环境,延长其存世时间。原生性保护的目的就是让古籍实体更长久地存留于世。
古籍再生性保护就是运用各种复制手段对古籍内容乃至外形进行保护。古代的抄书、刻书活动,其实质就是复制;影抄、影刻、翻刻、仿刻、覆刻等,更是强调按原样复制。对金石碑刻的纸张传拓也是一种复制。现当代针对古籍的缩微复制、影印出版、数字化等,都属于古籍的再生性保护。再生性保护的目的就是让古籍的内容乃至外形通过不同介质转换而得到再生。
但对古籍原生性保护和古籍再生性保护的工作内容和目的认真分析之后,我们发现仅此二者是无法完成“让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活起来”的任务的。所谓“活起来”,是指古籍里的文字为大众所理解,古籍中的内容为大众所掌握、所应用,并不断传承下去。古籍的原生性保护和再生性保护侧重于对古籍的实体物质和文本内容的保护。如果仅仅在实体物质和文本内容层面将古籍保存下来,而缺乏文化层面的传承,古籍保护就只是小部分专业人士的工作,不能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不能成为大众所关注的事业;古籍如果不能为后人准确认知和正确利用,古籍保护将失去其终极意义。完整的古籍保护在原生性保护与再生性保护之外,还应该有更为丰富的内涵。
1.3 古籍传承性保护理念的提出及影响
2007 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对古籍保护的宣传”,“充分发挥古籍在传承中华文化……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7] 。在这一古籍保护的纲领性文件中,“传承”二字被明确提出,说明古籍保护应该具有传承文化的职能。
2009年,李明杰提出古籍工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并将之提升到与原生性保护和再生性保护相并列的地位[8] 。同年,他又提出,通过为传承古籍版本的雕版工艺、修复技术、鉴赏方法等培养接班人的方式,实现对古籍版本的“活保护”,即为古籍的传承性保护[9] 。李明杰是最早注意到古籍保护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分、提出古籍传承性保护的学者。但李明杰所说的传承性保护,仅针对中国古籍版本的工艺。
2019年,天津师范大学古籍保护研究院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古籍保护学科建设与基础理论研究”项目申报书中明确提出要“按照古籍原生性保护、再生性保护、传承性保护的思路,建构古籍保护的学科建设体系”。该项目实施后,包括笔者在内的项目组成员陆续发表了一系列文章[10-12],对古籍的传承性保护做了较为系统的理论探讨,并从古籍传承性保护的实践、博物馆在传承性保护中应发挥的作用等方面,多角度阐释了古籍传承性保护的内涵与价值。研究认为,与原生性保护、再生性保护比较而言,古籍传承性保护有着更为广泛的参与度和更为深远的影响力[13] 。
以上这些理论探讨深化了学界对古籍传承性保护的认识,将古籍保护受众由专业人员拓展到社会大众,开始用“大古籍保护”的理念去实现古籍保护从“藏”到“用”再到“活”的飞跃。通过这些论述,古籍传承性保护的概念、性质、内容、地位、作用等因素逐渐明确起来,古籍传承性保护理论成为古籍保护的学科增长点。
在实践领域,许多同行也对古籍传承性保护的概念表示认同。南开大学图书馆古籍特藏部主任惠清楼撰文表示,要“团结多方力量,立足服务师生,在古籍传承性保护方面认真修为” [14] 。一些图书馆,如武汉大学图书馆等受到理论研究的影响,开始认识到古籍传承性保护的重要作用,积极开展相关活动,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2021年10—11月,中国古籍保护协会相继成立“古籍智能开发与利用专业委员会”“典籍博览交流专业委员会”“典籍文创工作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工作内容很大程度上就是在履行古籍传承性保护的使命。
需要说明的是,古籍传承性保护概念的提出是发现而不是发明。对古籍的传承性保护一直存在,不是额外添加的内容。例如,古籍编目中对古籍书名、作者、版本、载体形态及流传情况的揭示和著录,古籍整理成果的出版前言中对古籍内容、形态及整理方法的介绍,都是古籍传承性保护的具体表现。随着相关研究逐步推进,学界对古籍传承性保护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
2、古籍传承性保护析理
2.1 古籍传承性保护的主体
传承即传授与继承。传承主体既包括传授者,也包括承受者,二者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传授者传授的对象是承受者,承受者也可以成为传授者;而传承主体身份的这种不断转化,就实现了传承的过程,达到了传承的目的。古籍传承性保护是对古籍所进行的文化层面的传承,所以这项工作不是作用到物,而是作用到人,也就是传承的主体。
从古籍原生性保护和再生性保护的角度来看,古籍保护的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古籍收藏或出版机构,如图书馆、博物馆、出版社、寺院等;另一类是作为个体的古籍保护工作者,如图书馆员、出版社编辑、私人藏书家、僧人等。
但从古籍传承性保护的角度来看,从事古籍研究和教学的人员也是古籍保护的主体。古籍教学科研人员与从事古籍原生性保护工作的图书馆员有着共同的奋斗目标,都是古籍保护工作者。不仅如此,按照传承主体也包括承受者、而承受者也可以转变为传授者的观点,社会上大量的古籍爱好者、古籍保护志愿者也是古籍保护的主体。
2.2 古籍传承性保护的内容
古籍传承性保护大致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古籍识读能力的传承保护,即对古籍文本分析和内容解释能力的传授和学习掌握。
二是古籍制作技艺的传承保护及古籍材料的研习和传承,即对古籍实体制作、装潢、修复等各种传统技艺的知晓和承袭创新,对传统写印材料的研究创新。

三是古籍和古籍保护的社会传播,即通过各种途径、采用各种方法向全社会积极宣传推广古籍和古籍保护的理念和知识,引起社会大众的普遍关注和浓厚兴趣,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到古籍保护的行动中来。
2.3 古籍传承性保护的实施方式
由于并非所有的承受者都会转化为传授者,故可将承受者分为专业人士和普通受众两类,采用不同的传承方式。所以,古籍传承性保护的实施方式大致可分为两个层面。
一是培养古籍保护专业人才。古籍的文化传承首先必须有传授者。在实际工作中要有经验丰富、技艺专精的专家,在学术研究中要有知识渊博、学养深厚的学者。古籍保护事业的持续有效发展有赖于一支数量稳定、结构合理、梯次分明的专业队伍。可以利用各种方法培养古籍保护人才,例如师傅带徒弟的方式,集中培训的方式等,而最重要的是开展古籍保护的高等教育,建设古籍保护学科,建立从专科、本科到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古籍保护高等教育体系,将古籍保护人才培养制度化、规范化、长久化,从根本上摆脱我国古籍保护人才紧缺的困境。
二是传播古籍和古籍保护知识理念。任何一种文化,如果没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和深厚的社会基础,都不可能保持长久的生命力。古籍保护工作者要通过各种途径,采用诸如阅览、展示、宣讲、文创、软件开发、数字人文等各种方式方法,积极向社会大众宣传、推广、普及古籍和古籍保护的知识理念,吸引其注意,引起其兴趣,训练其能力,在全社会树立古籍保护的强烈意识,营造古籍保护的浓厚氛围和深厚土壤,培养越来越多的古籍爱好者。
2.4 古籍传承性保护的目的
与原生性保护、再生性保护不同,古籍传承性保护着眼于作为行为主体的人对古籍在文化层面的认知和掌握,而这才是古籍保护最根本的目的。
归纳而言,古籍原生性保护是对古籍实体的保护,古籍再生性保护是对古籍内容和形式的保护,古籍传承性保护则是对古籍在文化层面的传承,三者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保护体系,其保护对象都是古籍,但目的不同。如果将古籍视为一个有生命的群体,原生性保护是力图使其延年益寿,再生性保护使其实现“物种”的不断“繁衍”,传承性保护则使其精神长存。简而言之,古籍保护的整体目的就是延其寿,衍其种,传其神。
2.5 古籍传承性保护的定义
综上所述,可以将古籍传承性保护定义为:古籍传承性保护是在文化层面上对古籍的保护,意在通过各种渠道,采用各种方式,使古籍所反映的文化为其受众所认知和掌握,并世代相传。
在此基础上,我们也对古籍保护有了一个完整而明确的认知:古籍保护就是为了让古籍长久传世并为世人所认知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3、古籍传承性保护对应的学科
在古籍传承性保护的视野下,我们发现,传统的古文献学实际上属于对古籍文本内容识读解析能力的传承性保护。对古籍工艺技能的学习与传统写印材料的研究,也应是古籍传承性保护的重要内容,由此形成的古籍工艺学、传统写印材料学在整个古籍保护学科体系中将占有独特的地位。而古籍传承性保护的大力实施,也会催产出新的学科,如古籍传播学、古籍数字人文等。
3.1 对应学科一:古文献学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首要内容是“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15] 。无论是汉文古籍还是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其表现方式都是语言,而这些语言的表达方式及所述事物,与现代人都会有一定的距离。要让古籍的内容为现代人所理解,就需要使其表现方式符合现代人的阅读习惯和接受能力,所以要做校勘、标点、注释甚至是翻译、串讲的工作。古语云:“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从传承性保护的角度来看,只有获得识读古籍文本的能力,才能让古籍中所记载的知识信息为后人所理解和应用,才能真正“让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活起来”,从而实现其应有的价值。
一般将对古籍的校勘、标点、注释、翻译等工作称为古籍整理,我国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目录在文学门类下设立古典文献学专业即渊源于此。在历史学门类下设立的历史文献学专业,将各种类型的古代文献视为历史资料并对其进行整理研究。管理学门类下的图书馆学出于对馆藏认识和整理的需要,也有文献学的研究内容。所以学界有人尝试以“古文献学”的概念涵盖与古文献相关的学问,如孙钦善认为:“古文献学是关于古文献阅读、整理、研究和利用的学问。古文献就形式而言,包括语言文字和版本形态,涉及中国古代语言文字学和古籍版本、目录、校勘、辑佚、辨伪、编纂学等。” [16]
图书史和藏书史实质上也属于文献学的范畴。图书史又称“书籍史”,其知识包罗万象,涵盖载体材料、装帧形式、出版印刷、流通利用等方面,其古代部分就是古籍的历史。藏书史则关系到历史上典籍的收藏和传承,现代研究者越来越倾向于将其纳入图书史的研究范畴,所以藏书史也应是文献学的组成部分。
古文献学是对古籍文本和古籍知识学习研究的一门综合性学科,它凝聚了以往学习研究整理古代文献的丰富经验、方法和知识,是古籍传承性保护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古籍保护学科的研究范畴。
3.2 对应学科二:古籍工艺学
古籍工艺包括古籍实体的制作、修复、复制等技艺,例如雕版刷印、活字印刷、金石传拓、书画装裱、古籍装帧、函套制作等,这些制作技艺也是古籍的文化传承内容。今后还原并沿用雕版印刷和活字印刷等传统工艺,不仅仅是工匠的事情,还需要学者、专家的介入和参与,对相关过程进行分析研究,撰录成文,传授于人,俾之世代相传,绵延不绝。因此,应该建立古籍工艺学这门学科,对中国古籍工艺传统进行系统的研究总结。
3.3 对应学科三:传统写印材料学
传统写印材料是指古籍用纸和用墨等。图书史的研究对象涉及图书的写印材料,是从历史的角度来叙述。对传统写印材料的科学有效研究需要利用生物学、物理学、化学等各种自然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并对以往的制作工艺进行系统而严密的总结,使之不断传承下去。中国古籍保护协会专设“传统写印材料研究专业委员会” [17] ,其职能是通过理论和实验研究,建立可靠的检测方法和质量标准,开展相关成果的验证和推广,推动古籍保护写印材料的生产实践工作。对传统写印材料的研究日渐受到科研机构和高校相关专业的重视,如复旦大学中华古籍保护研究院在这一领域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正在建设集古今相关经验方法之大成的传统写印材料学。
3.4 对应学科四:古籍传播学
目前古籍传播还没有成为一个学科,只有一些相关论述。如李德龙论述了古籍保护与典藏、整理、传播的关系,认为“让古籍文献得到传播是古籍保护的硬道理” [18] 。杨光辉认为可以借助互联网推动古籍保护与传播,并提出了古籍保护与传播的五项举措[19] 。为了推动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播,藉由古籍这一媒介,古籍保护界开展了诸多文化传承活动,包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广、古籍工艺传承活动等。近年来,“中华传统晒书大会”的开展、《典籍里的中国》的热播、各种古籍展览的举办、“古籍宣推官”的遴选等,均致力于“让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活起来”,在古籍的社会传播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古籍传播的实践将推动相关研究,从而总结发展出古籍传播的理论、方法,有助于推动形成“ 古籍传播学”这一新兴学科。

“启卷知新 文脉流长——2022年河南省中华传统晒书活动”

《典籍里的中国》综艺节目
3.5 对应学科五:古籍数字人文
在古籍传承性保护中,数字人文发挥着越来越重要而独特的作用。数字人文是数字技术与人文学科的结合,指运用数字技术发现并解决人文问题,促进人文学科研究、教学、传播等,其落脚点还是在解决人文领域的问题[20] 。随着古籍数字化进程的快速发展,网上的古籍资源日益丰富,利用古籍的方法日趋多样化。如何在一个独立于现实世界的虚拟数字世界中利用古籍、研究古籍、传承古籍,是古籍数字人文需要解决的问题。古籍数字人文将为古籍传承性保护提供更加高效的技术平台,营造全新的科研和传播环境,成为古籍保护的学科增长点。

“吾与点”古籍智能处理系统
4、古籍传承性保护的意义
古籍传承性保护理念的提出,扩大了古籍保护的主体范围,强化了古籍保护学科体系,有利于建立古籍保护人才培养的长期机制,促进古籍的有效利用,推动古籍再生性保护的工作进程。
4.1 扩大古籍保护的主体范围
长期以来,古籍存藏机构工作人员将自己视为古籍的保护者,将古籍教学科研人员视为古籍的“消费者”,这种状况不利于古籍保护工作的全面推进。古籍传承性保护理念的提出有助于古籍教学科研人员与古籍存藏机构工作人员在观念上相统一,协调古籍存藏机构与古籍教学科研人员的工作分工,推动古籍的收藏者和利用者互帮互助。古籍教学科研人员可以方便顺畅地利用古籍,古籍存藏机构也可以在古籍教学科研人员的帮助下更好地整理开发所藏古籍。古籍存藏机构与教学科研人员的密切沟通和合作,将开创古籍保护的新局面。
“古籍爱好者也是古籍保护主体”这一发现,也将极大地扩大古籍保护的社会基础和社会影响,吸引更多的社会民众参与到古籍保护事业中来,使古籍保护由一个小众的事业转变为全社会的行动,让人们意识到,作为一个中国人,有义务去传承祖先的优秀传统文化,并将之发扬光大。这对于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坚定国人的文化自信,具有重要意义。
4.2 强化古籍保护学科体系
在古籍传承性保护理念下,可以将古文献学顺理成章地纳入古籍保护的学科知识体系中,也可以发展出古籍工艺学、传统写印材料学、古籍传播学、古籍数字人文等既有浓厚传统意味、又具有全新理念和方法的新型学科。加入了这些学科的古籍保护学科,形态变得稳定完整,体量变得足够庞大,社会影响更为广泛。
4.3 建立古籍保护人才培养的长期机制
古籍保护学科的设置,首先是人才培养的需要所致。古籍传承性保护最关注的是传承主体也就是古籍保护人才的培养问题,这一关注为古籍保护工作指明了新的方向,开辟了新的领域。有了传承性保护的意识,才能积极主动地为古籍的文化传承找寻合格的承受者,并采用各种有效的方式予以培养,使之成为古籍保护的中坚力量。也就是说,古籍传承性保护的理念让学界更加重视古籍保护人才的培养问题,更为主动地推进古籍保护的人才培养,大力发展古籍保护的各级教育,构建古籍保护学科体系,建立古籍保护人才培养的长期机制,将古籍保护人才培养制度化、规范化、长久化,从根本上摆脱我国古籍保护人才奇缺甚至面临断档的困境。
4.4 促进古籍的有效利用
古籍传承性保护的提出,将古籍向全社会开放的意义提升到赓续中华文脉、弘扬民族精神、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高度。从理论上解决了古籍“藏”与“用”的关系问题,有利于破除古籍收藏中的保守思想。使人们认识到:让民众认识古籍是古籍保护工作者应尽的义务,是值得提倡的事情;“藏” 是为了“用”,“用”才是古籍保护的根本目的。
《关于推进新时代古籍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促进古籍有效利用,要求各级各类古籍存藏机构处理好古籍文物属性与文献属性的关系,在做好古籍保护工作的同时,提高古籍的利用效率,向社会提供古籍资源服务,提高古籍资源的开放共享水平,构建完善的古籍知识服务体系[1] 。
4.5 推动古籍再生性保护的工作进程
在古籍传承性保护思想的指导下,古籍存藏机构会加快馆藏古籍的影印出版和数字化进程,让更多的古籍以更加丰富多彩的方式公之于天下,普惠于世人。既要向社会充分开放馆藏古籍资源,又要使古籍原物不因被过多翻阅而遭到损坏,最好的方法就是将其影印出版或进行数字化扫描,将复制品提供给读者使用。自2007年“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启动以来,国家图书馆(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已组织全国各古籍存藏机构进行了七次古籍数字资源联合发布活动,累计发布古籍及特藏文献影像资源达到 13万部(件) [21] ,其中国家图书馆建设的“中华古籍资源库” 发布古籍影像资源超过10.2万部(件),其余 39 家单位发布古籍资源2.8万部(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对古籍原文阅览的需求,缓解了古籍“藏”与“用”的矛盾。这些实绩的背后,其实就是古籍传承性保护思想在发挥作用。
5、结语
存留至今的人类文化遗产,可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提出要传承、传播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2] 。古籍作为文字内容及其载体材料的结合体,记录着前人积累的知识信息,反映着古代的工艺技术,兼具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双重性质,在对其实体进行保护的同时,也应该对其进行文化层面的传承保护。文化传承已成为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使命,古籍保护的学科建设必须以文化传承为根本目的,才能构建科学而全面的古籍保护学科知识体系,才能培养出目光远大、胸襟开阔、富于历史使命感的古籍保护人才,让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代代相承,永不停息。
如果没有古籍传承性保护的理念,古籍保护只是某些行业或某些特定工作者所从事的一个小众性专业工作。而传承性保护理念的加入,使得古籍保护成为大众所关注的事业,并形成古籍原生性保护、古籍再生性保护、古籍传承性保护三足鼎立的架构。这是对古籍保护事业认识日益完善的结果,也是古籍保护学科建设不断进步的表现,更为构建合理的古籍保护学科知识体系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致谢: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 古籍保护学科建设与基础理论研究”(编号:19ZDA343)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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