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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盛:金朝官制典籍发覆 ——兼论《金史·选举志》以目系事诸条史源
时间:2026-05-30 来源:《文献》

内容摘要:辨析金代史料所载“颁行官制”的意涵,可以明确金朝曾多次纂修过一类以“官制”为名、记述本朝职官制度的典籍。钩沉《揽辔录》与《大金集礼》所收大定二年(1162)官制书佚文,可以进一步廓清这类文献的体例内容。金朝官制书体系完备、细则丰赡,涵盖内外诸司设官分职、品级职掌、选任除授、散官勋封、食邑恩荫、头衔佩服以及排班之序等诸多方面内容。在日常行政中,有司常常会检照官制书所载条制,作为决策依据。对金朝官制书的发覆,有助于追溯《金史·选举志》以目系事诸条的文献来源。

关键词:大定二年官制书;《揽辔录》;《大金集礼》;《金史·选举志》

迄今为止,学界对于金朝官修职官文献的认识仍局限于《金史·刑志》提及的《泰和令》之《官品令》与《职员令》。然而,由于史料严重匮乏,二令具体内容难以详考。在此之外,史籍中明确提到由金朝官方修纂、记载本朝职官制度的典籍寥寥无几,仅《金史·张行简传》留下一段语焉不详的表述:“今虽有国朝《集礼》,至于食货、官职、兵刑沿革,未有成书,乞定《会要》,以示无穷。”著录缺失与文献散佚,成为制约金朝官制典籍研究的两大关键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薛瑞兆在整理金代书目时,依据《金史·选举志四》“凡吏部选授之制,自太宗天会十二年,始法古立官,至天眷元年,颁新官制”一句,录有“《天眷新官制》”一书。不过,由于薛氏未提供将“新官制”视作文献名称的确凿证据,因此这一推断的可靠性尚存疑问。今检此说,最早或见于《金史详校》。施国祁对《金史·选举志四》的记述有如下补充:“凡吏部选授之制至天眷元年颁新官制。《世善堂书目》:‘《金国官制》,完颜勖撰。’疑伪。”施氏以明人陈第《世善堂藏书目录》载录的《金国官制》一书注解“天眷元年颁新官制”之事,暗含将“官制”释为典籍名称的想法。然而,由于传世史籍不载完颜勖纂有《金国官制》一书,加之《世善堂藏书目录》“好妄列亡书,以夸收藏之富,未足尽信”,因此施国祁并未对“天眷元年颁新官制”中“官制”一词是否指代某种文献作出确切判断。薛瑞兆在这一问题上显然比施国祁走得更远。他不仅把“天眷元年颁新官制”理解为有“《天眷新官制》”一书,还将《金史·海陵纪》所记“正隆官制”、《金史·舆服志》所云“大定官制”,统统视为文献名称,一律径加书名号,刊录在《金代艺文叙录》中。但是,在尚未证明金朝纂有一类名为“官制”的文献之前,直接将“官制”等同于典籍名称的做法,未免流于草率。

金朝究竟是否存在某类以“官制”为名的典籍,如果存在,这类典籍的编纂体例是什么,涵盖哪些内容,流传线索又是怎样,至今是否有佚文传世?这些基础而又关键的问题,皆有待进一步考索。有鉴于此,本文尝试从辨析金代史料所载“颁行官制”的意涵入手,求解相关问题。

一、金代史籍所载“颁行官制”辨析

薛瑞兆判断金人编有“《天眷新官制》”的依据,来自于《金史·选举志四》部选条之序文。这段序文所述内容,复见于《金史》之《太宗纪》与《熙宗纪》。序文所云“自太宗天会十二年,始法古立官”,即指《金史·太宗纪》所记天会十二年(1134)正月甲子“初改定制度,诏中外”;序文“至天眷元年,颁新官制”一句,意谓《金史·熙宗纪》所载天眷元年(1138)“八月甲寅朔,颁行官制”。

针对《金史》之《太宗纪》与《熙宗纪》的记载,金代政治制度研究者已多有阐述,认为相关史料反映了金初汉制改革的过程:改制以天会十二年“改定制度”为起点,天眷元年“颁行官制”是其最终完成的标志。不过,与薛氏看法不同的是,制度史研究者倾向于将“颁行官制”理解为制度的推行,并未深究这一记述是否指涉某种文献的颁布。

检诸史籍,可知金代“颁行”一词往往与各类典籍的发行传布联系在一起。比如,建国之初完颜希尹奉命创制女真字,天辅三年(1119)八月,“字书成,太祖大悦,命颁行之”。熙宗时,《大明历》告成,天会十五年“春正月朔,始颁行之”;皇统年间,“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纂成《皇统制》,“颁行中外”。世宗朝,翰林学士徒单子温进所译《贞观政要》等书,“诏颁行之”。章宗泰和元年(1201)十二月《新定律令敕条格式》成,“辛丑,诏颁行之”。凡此种种,足见金代史料中“颁行”一词多指典籍的发行传布。

实际上,用“颁行”表明各类典籍的发布是唐宋以来的惯例。开元间《大衍历》成,唐玄宗“诏命有司颁行之”。入宋以后,随着印刷术的长足进步,越来越多的文献被模印、镂版颁行。雍熙三年(986)徐铉等上新定《说文》,宋太宗“称善,遂令模印颁行”;元符二年(1099)宋廷下诏,要求将校正后的《神医普救方》“付国子监镂版颁行”。

以上情况无不提示,《金史·熙宗纪》所载“颁行官制”可指某类文献的颁布。但关键问题在于,金朝是否纂有一类名为“官制”的典籍?笔者找到三条重要证据,有望对此做出回答。

第一,天眷时期的《奏请定官制札子》提及一类记载“官号、品次、职守”的“新书”:

窃以设官分职,创制立法者,乃帝王之能事,而不可阙者也……臣等……今先定到官号、品次、职守,上进御府,以尘乙览。恭俟圣断,曲加是正。言顺事成,名宾实举。兴化阜民,于是乎在。凡新书未载,并乞姑仍旧贯,徐用讨论,继此奏请。

作为研究金初官制改革的核心史料,既有研究对这道札子关注颇多,争论的焦点在于:相关记载的成文时间究竟是在天眷元年还是天眷二年。然而,这段记载中最为核心的“凡新书未载,并乞姑仍旧贯”一句,鲜见学者措意。这句话的关键之处,在于“新书”二字。联系札子题名可知,所谓“新书”应指包括“官号、品次、职守”等内容的新定“官制”。

第二,《金史·百官志》(以下简称“《百官志》”)亦载“官制”,并将其与各种行政簿籍并举。该志尚书省左司郎中员外郎条曰:

每月朔朝,则先集是月秩满者为簿,名曰阙本,及行止簿、贴黄簿并官制同进呈,御览毕则受而藏之。

与“官制”同进呈的“行止簿”“贴黄簿”皆是与官员选任除授有关的簿册,前者“以姓为类,而书各人平日所历之资考功过者也”,后者“列百司官名,有所更代,则以小黄绫书更代之期,及所以去就之故,而制其铨拟之要领焉”。从引文看,每月朔朝时皇帝会御览阙本、行止簿、贴黄簿与“官制”,足见所谓“官制”指向某种具有实体形态的职官典籍。

第三,《揽辔录》所收大定二年(1162)金世宗颁行官制诏书,提供了最为直接的论据。该诏云:

建官咸则于三代,分职仍总于六卿。宣化迩遐,服采内外。卑高以序,名位有伦。旧或舛差,理宜增损。冗散者并其事,繁剧者益其联。悉命司存,革从允当。其新定官制,令尚书省镂行。

按,《揽辔录》系范成大于宋乾道六年(金大定十年)出使金廷时所撰。此书虽有单行本传世,然脱漏甚多。幸而《三朝北盟会编》所引《揽辔录》内容较为完整,保存了原书所载金大定二年颁行“官制”之诏书及相关典制(本文引《揽辔录》相关内容皆出自《三朝北盟会编》)。由此诏书可见,新定“官制”由尚书省镂版颁行,既而表明官制书刻印传布的事实。

综合以上证据,可知官制书文献的存在确定无疑。除上文提到天眷元年、大定二年金廷曾颁行官制书外,《金史·海陵纪》所载正隆元年(1156)五月“颁行正隆官制”,《金史·选举志三》所记“大定十四年定新官制”,也当视为官制书的镂版颁布。另外,元好问在为郭子玉撰写的墓表中曾提到:“君弱冠以律学应选。再上不中,议罢举。会明昌官制行,乃用良家子明法理、慎动止,推择为吏。” 联系《宋史·艺文志》录有“《金国明昌官制新格》一卷”,可知章宗明昌间亦当有官制书颁行。

要之,有金一代曾屡次纂修颁布官制书,而且部分官制书很早就传入南宋境内。除《宋史·艺文志》著录的《金国明昌官制新格》外,《直斋书录解题》还记有“《金国官制》一卷”,解题云“虏雍伪大定年所颁”;《遂初堂书目》亦载“《金国大定官制》”。就现存史料而言,在金廷所颁各种官制书中,唯大定二年官制书留存佚文较多,内容相对完整。下文尝试以大定二年官制书为主线,钩沉金朝官制书的体例内容,并探明其在政务运作中发挥的作用。

二、官制书的内容与作用

大定二年官制书之所以保存相对完整,是因为书中大部分框架性内容可通过《揽辔录》得以一窥。根据《揽辔录》记载,该书分为两个部分。

前半部分记述金朝内外诸司的“分职之序”。其中,针对中央机构设官分职的记载相对系统。行文大体以官署为纲,自三师、三公始,详细列举尚书省、六部、都元帅府、枢密院、大宗正府、劝农使司、殿前都点检司、宣徽院、御史台、翰林学士院、国史院、太常寺、秘书监、谏院、大理寺、国子监、记注院、太府监、少府监、都水监、宫师府与亲王府等诸多官署的设官情况。凡以上一级官署若辖有二级机构,则先列一级官署直属官职,再载所辖二级机构名称,最后分述二级机构所设官职。如记载殿前都点检司时,先记其下设“都点检、左右副都点检、左右卫将军及符宝郎、官〔宿〕直将军”等,接着又叙该司管辖近侍、器物、尚厩、尚辇四局,武库、武器二所与宫籍监、鹰坊等机构,最后于诸局、所、监、坊下分述其职官构成。

与中央诸司相比,有关地方机构设官情况的记载略显零散,仅举官职,不列官司。所记外任职事官包括:

诸京留守、同知留守、副留守、留守判官;诸京都转运使及同知使、副使、判官;招讨使;诸府尹;诸路转运使及同知、副使、判官;诸节度使、副、同知使事;诸府同知;诸州刺史、同知;防御同知;统军、招讨都监;猛安、谋克;群牧、防御使;诸京兵马都、副指挥使;警巡使、判官;诸府军都指挥使;提举漕运、解盐司及同提举;诸京、诸路都总管判官;京府、诸府、招讨、节度、观察判官;留守、诸府推官;节镇录事;防御判官;都巡河;京、府、运司、节镇、诸州司狱、知法。

此部分末尾,又载金朝内外官司所设吏员情况,谓“知事、主事、都事、典事等为吏职”。

《揽辔录》所引大定二年官制书的后半部分,则以记载金朝各级官员的散官阶序、勋官等级、佩服之制、食邑级次、恩荫第等、官告样式、封国种类,以及官员结衔中的行、守、试之别为主。以上条制中,唯有关于散官阶序的记载相对完整,囊括了文武九品与司天、太医及内侍从四品以下散官名号。其余条文,《揽辔录》在转引时均有不同程度删节,尤以勋官条与封国条最为严重。勋官条仅记“以上柱国至武骑尉为勋官”,封国条则载“其封国亦有大国、次国、小国之别”。如此简略的表述,让人难以窥见大定二年官制书原定勋官等级与封国种类之全貌。

幸运的是,在《揽辔录》之外,成书于大定末年的《大金集礼》(以下简称“《集礼》”)亦多次摘引大定二年官制书所定条制。与《揽辔录》高度凝练的叙事风格相比,《集礼》引录大定二年官制书时更详尽地保留了条文原貌。然而,由于《集礼》转引该书时多未明确标注出处,仅以“大定官制”或“官制”概之,因此需对相关记载加以仔细甄别。

最为明确出自大定二年官制书的一条,见于《集礼》“臣庶车服”条有关百官佩服之制的记载:

大定《官制》,诸服饰佩带,文资五品己上服紫,六品、七品服绯,八品、九品服绿,若职事高于散官者,并从职事借本品服色,随职俱降;如职事低于散官,并从散官服色。应武官并服紫。皇太子玉带,佩玉双鱼袋。亲王玉带,佩玉鱼。一品玉带,佩金鱼。二品笏头球文金带,佩金鱼。三品、四品荔枝或御仙花金带,佩金鱼。余服紫者红鞓乌犀带,佩金鱼。服绯者并红鞓乌犀带,佩银鱼。服绿者并皂鞓乌犀带。武官一品、二品佩带与文官同,三品、四品金带,五品、六品、七品红鞓乌犀带,皆不佩鱼,八品已下并皂鞓乌犀带。应殿庭祗应五品已下官,如阁门、横班、六尚之类。非入内不许金带。又展紫入殿庭者皆许服红鞓,不佩鱼。又二品以上许兼服通犀带,三品官若治事及见宾客许兼服花犀带。又品官带,上得兼下,下不得僭上。

尽管《集礼》此条并未明确标注出处,仅笼统记述为“大定《官制》”,但其内容与《揽辔录》所引大定二年官制书中关于百官服制的描述高度雷同。《揽辔录》亦云:“又有佩服之制。文臣五品以上服紫,[六品、]七品绯,八品、九品绿。武官并服紫。自太子而下,有玉带、玉双鱼、玉鱼、金鱼及金笏头球、大荔枝、御仙花及乌犀、红鞓等带,皆金鱼。服绯者,红带银鱼。武官自二品以上,得佩鱼。”据此可见,《集礼》“臣庶车服”条所引“大定《官制》”与《揽辔录》对于金代官员服色、玉带及佩鱼等级的记载几近一致,二者显然共同出自大定二年官制书。

相比之下,《集礼》更完整地保存了大定二年官制书关于百官佩服制度的细节规定。比如,一般情况下官员服色由其散官品阶决定。但倘若某一官员职事官品级高于散官时,允许其“从职事借本品服色”。又如,閤门、横班与六尚等五品以下殿庭祗应官非进入禁中不得佩金带,二品以上官员在金带之外还可兼用通犀带,等等。这些细项充分彰显了大定二年官制书严密的制度设计。

《集礼》所引“官制”,除可通过与《揽辔录》比勘而明确出自大定二年官制书的部分外,其余因缺乏雷同记载而难以直接判定者,还可结合时间线索进一步推究出处。尽管目前尚无法确证,大定二年官制书颁行后至“大定十四年定新官制”期间,金廷是否另行颁布过其他官制书,但范成大于大定十年使金时,仍详录大定二年官制书,至少说明此时该书尚沿用不废。鉴于有司征引条制多据当时正在行用的官制书,因而可推断《集礼》引录大定二年至十年间的公文时,所涉“官制”有相当可能指向大定二年官制书。相关记载凡四条:

首先,《集礼》载大定五年议定完颜文与完颜永中朝参班序时,曾提及“官制”:

大定五年八月十二日,以判宗正英王职从一品,王爵正一品,次国;判府皇子许王职正三品,王爵正一品,大国。每遇朝参,不见如何班次。下太常寺检照到《官制》:“王正一品,判大宗正从一品,府尹正三品。”

其中提到的“判宗正英王”即完颜文,系宗望之子、阿骨打之孙,时任判大宗正事。“判府皇子许王”指世宗子完颜永中,于“大定元年,封许王。五年,判大兴尹”。这场事件大概发生在永中判大兴尹之后,由于永中封大国王爵,文封次国王爵,然文所任官职品级反而高于永中,因此有司不知该如何安排永中与文的朝参班序。从太常寺检照到的条文看,“官制”中记有王、判大宗正与府尹的品秩。结合时间线索,并考虑到以上三职皆见于《揽辔录》所引大定二年官制书,可推知该书记有诸职事官品级。

其次,记载大定五年议定太子太保温王坐位排次一事时,《集礼》引述了“官制”中的两项规定:

大定五年十一月,以太子太保温王职正二品,爵正一品,不见于殿庭朝宴如合排次,及太子看书如合坐位。检讨得……《官制》:“太子太师、太傅、太保掌护东宫,导以德义”;又云:“公集并以职为上,若宴若〔飨〕职事、官、爵从一高。”看详……若太子看书,与太傅同到东宫,正是公集,依《官制》合以职为上,坐位太子太傅下。下礼部,准申施行。

太子太保温王即完颜爽,父宗强,祖阿骨打,《金史》有传。从引文检讨到的“官制”条文看,太子东宫设有太师、太傅、太保三职,共同负责“掌护东宫,导以德义”。《揽辔录》摘录大定二年官制书时亦提到:“曰宫师府,东宫官也,有太师、太傅、太保、少师、少傅、少保。”据此可见,大定二年官制书除载有各官署所设官职外,还应记述了各个官职的具体职掌,只是这些内容被《揽辔录》节略。至于“公集并以职为上,若宴若〔飨〕职事、官、爵从一高”一句则进一步提示,大定二年官制书应当涵盖包括公集、宴飨排次在内等涉及百官班位的规定。

复次,《集礼》公主条载大定六年议定册封公主、郡主礼仪等级时,又征引“官制”:

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自来封公主、县主有宣授不同,并一例有封讫国号者。检讨到唐《通典》,公主止是册授。缘《官制》内以定公主、郡主制授,拟依《官制》。

所谓“册授”与“制授”,均是对不同规格告身授予方式的描述。在唐代,告身的授予分为册授、制授、敕授、奏授与判补五个等级,其中册授级别最高,制授仅次于册授。从引文看,有司检讨到唐制公主为册授,而现行《官制》规定公主、郡主均用制授,因此有司最终奏请以《官制》所定条制为准。《揽辔录》摘引大定二年官制书时亦提及告身制度,但仅记各种告身的图案与材质:“其告身有翔鸾、云鹤、龟莲、鱼藻、瑞草等锦。妇人则有云气、瑞莲、芙蓉、杂花等锦,金鸾、等罗。”结合《集礼》公主条的记载推测,大定二年官制书还应包含不同等级告身授予方式的规定。

最后,《集礼》赐敕命条的记述可佐证以上推断:

大定见行《官制》:亲王、公主、王妃、郡县主、王夫人及一品官、爵,并制授,余并敕授。又五品以上迁官除职及因子孙封赠授官者,六品、七品省台寺监、谓尚书省部、御史台,太常、大理寺,秘书、国子、太少府、都水监。其所辖司局非。东宫、学士院、国史、记注、谏院、宣徽院,客省、引进、四方馆、东西上阁副除职,并给告,仍并命词。

这段文字径称引自“大定见行《官制》”,未载确切颁行时间。文中“亲王、公主、王妃、郡县主、王夫人及一品官、爵,并制授,余并敕授”一句,可与《集礼》公主条的“缘《官制》内以定公主、郡主制授”相互印证。前文已经判断该条所引《官制》最有可能系大定二年官制书,那么此条所称“大定见行《官制》”亦当指该官制书。从《集礼》赐敕命条所引内容看,大定二年官制书对各级官员获得告身的方式有着较为清晰的划分。比如,包括公主、郡主在内,亲王、王妃、县主、王夫人及一品官、爵,皆由制授;五品以上官员迁官与除职,省台寺监与东宫、学士、国史等院直属六品、七品官员除职,一律命词给告,等等。

通过以上对《集礼》所引大定二年官制书条制的勾稽,可见在《揽辔录》所记内容之外,该书还应涵括官职品级、官员职掌、班位排次、告身授予方式等诸多制度细目。以大定二年官制书为个案能够发现,金朝官制书体系完备、细则丰赡,所记内容可归纳为官司与官员两大主题。官司部分全面展示了金朝内外诸司设官分职的具体情况,记载了包括官职设置、品级职掌,以及各级官司之间的隶属关系等内容。官员部分则周密细致地记述了不同官员的除授等级之别、散官勋封晋升之途、食邑恩荫之制、头衔佩服之法,以及百官排班之序等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官制书在金朝政务运作中发挥的作用颇为重要。在勾稽大定二年官制书佚文的过程中可以发现,有司在日常行政中常常会检照官制书所载条款,并以此作为决策依据,最终奏请“拟依《官制》”施行。此外,据《百官志》载,每月初一朝参时,金朝皇帝会御览官制书、阙本、行止簿和贴黄簿,以审官员任免是否妥当。这一现象表明,官制书在金朝选官制度运行中扮演了较为关键的角色。对此,《孔氏祖庭广记》提供了一个代表性案例:

熙宗皇统二年三月,行省咨:文宣王四十九代孙璠已袭封,未施行间身故,令长男孔拯次当袭封。照依天眷《官制》,合除文林郎,合封衍圣公。自古袭封不限年齿。奏。奉敕旨:准奏行。

此条记载出自金初行台尚书省所发公文,相当重要。从引文看,行省在处理孔拯袭封一事时,所凭据的制度条文即出自天眷《官制》。

不过,细究起来这段史文也令人产生一定疑问。《金史·熙宗纪》载,孔璠天眷三年十一月才受封成为金朝首位衍圣公,而官制书的颁行则在天眷元年八月。比孔璠受封早两年颁布的官制书,是否会记载衍圣公一职及其选任规定?这一问题可参照金朝太常寺奉礼郎的设置与除授加以说明。在《揽辔录》引录的大定二年官制书中,明确记载太常寺设有奉礼郎一职。而《金史·章宗纪一》明昌三年(1192)八月辛亥条云:“特赐胡光谦明昌二年进士第三甲及第,授将仕郎、太常寺奉礼郎。《官制》旧设是职,未尝除人,以光谦德行才能,故特授之。”由此看来,太常寺奉礼郎一职起码在大定二年颁布的官制书中就已存在,但直至三十年后章宗才将此职授人。鉴于此,在天眷元年颁行的官制书中出现三年方除授的衍圣公一职,亦在情理之中。总而言之,皇帝审核官员除授时会御览官制书的行为,以及行省按官制书规定处理孔拯袭封一事,共同表明,官制书在金朝官员选任授受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三、官制书与《金史·选举志》以目系事诸条的文献来源

从上文的梳理可以发现,官制书内容详实,涵盖金朝官僚制度的诸多方面,其中部分条制与《金史·选举志》(以下简称“《选举志》”)的记载有所重合,比如二者皆载官员选任之制与恩荫之法。考虑到中国古代修史传统,后世王朝编修前代正史官志时,往往抄撮前朝官方纂修的官制典章。特别是笔者近来研究发现,元修《百官志》与今存元代类书所载金制的取材依据都可以追溯到金朝官制书。那么,《选举志》的文献来源是否也与官制书有关?厘清《选举志》与《百官志》及元代类书所载金制之间的关系,有望解答这一问题。

据统计,《选举志》所记内容大致分为以年系事与以目系事两类,其纂修根据有所不同。从《金史》编纂模式看,诸志中凡以年系事者多取资实录,《选举志》相关条目符合这一特征。但棘手之处在于该志以目系事诸条取材于何,目前学界对于这一问题的探讨尚无定论。所谓以目系事,是指志文中以诸色出身、职衔为名目的文本,如“进士”“省令史、译史”等条,这部分记载约占全志内容之半。笔者注意到,《选举志》以目系事诸条所载内容虽错综复杂,但相关条制主要分为迁考出职与铨选差取两类,这两类记载均可在同书《百官志》及元代类书所载金制中找到高度近似的表述。

首先,探讨《选举志》以目系事诸条与《百官志》相近的记载。二者所述内容基本对应者约二十余条,具体又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两志所载设官员额相同。最典型一条,《选举志》司天台学生条载:“凡司天台学生,女直二十六人,汉人五十人。”《百官志》司天台条亦云:“系籍学生七十六人,汉人五十人,女直二十六人。”此外,《选举志》所载御史台令史、御史台译史、枢密院令史、太常寺检讨、内侍御直、内侍内直、奉御、奉职、符宝典书、左右藏库本把、典客署书表等职员额,皆与《百官志》完全相合。

(2)二者所记官制沿革一致。较为明显的例子,《选举志》检法、知法条云:“旧授札付,大定三年始命给敕,以律科人为之”;《百官志》左三部检法司条亦载:“元受札付,大定三年命给敕。”再者,《选举志》笔砚承奉条云:“笔砚承奉,旧名笔砚令史,大定三年,更为笔砚供奉,后以避显宗讳,复更今名。”《百官志》笔砚局条同记:“旧名笔砚令史,大定三年改为笔砚供奉,以避讳改为承奉。”

综合两类比较结果,可证明《选举志》以目系事诸条所记内容与《百官志》存在契合之处,只不过二志在相同记述后所附条文往往各有侧重。如《选举志》与《百官志》虽对司天台学生总数与其中女直、汉人所占份额有着一致的表述,但《选举志》后系条文为选拔司天台学生的规定——“听官民家年十五以上、三十以下试补。又三年一次,选草泽人试补”,而《百官志》所记则为司天台学生的出职之径——“试补长行”,意谓司天台学生可选任司天长行之职。又如,《选举志》与《百官志》虽皆记太常寺设检讨官二员,但《选举志》所记条制为太常寺检讨官的考迁叙进之路:“正隆二年,五十月迁一重,女直迁敦武,余人进义,百五十月出职,系杂班。大定二年,制以三十月迁一重,百二十月出职,系正班九品。”《百官志》所载则是有关选任太常寺检讨官的规定:“以品官子孙及终场举人,同国史院汉人书写例,试补。”

此外,二志部分相近记载或各有缺漏,但若将其合而观之则可互补。试以二志所记宗室将军沿革为例展开说明。《选举志》宗室将军条下原本记载任职者的考迁叙进之法:“六十月为任,初刺同,二都军,三刺同,四从六。副将军以七品出职人充。明昌元年,以九十月为满,中都、上京初从七,二录事、军防判,三入本门户。余路,初录事、军防判,二上簿,三入本门户。”其后突然插入“承安二年改司属令作随朝”一句,前后难以衔接,令人困惑。据《百官志》可知,“诸宗室将军……明昌二年更名曰司属,设令、丞。承安二年以令同随朝司令,正七品,丞正八品”。由此可见,金廷先于明昌二年将宗室将军更名为司属令,又在承安二年(1197)将诸路司属令的待遇提升为随朝官,《选举志》所谓“承安二年改司属令作随朝”实指此事。

综上,《选举志》以目系事诸条所载内容与《百官志》既有雷同又有参差,这说明它们具有同源关系。

这一判断,可进一步在《百官志》中得以验证。就元朝史官修纂二志的总体编排体例而言,《百官志》以记载内外官司设官分职、职掌沿革与员额品级为主;而从《选举志》序言可知,该志旨在记述百官仕进之途与“升转之格、考察之方” 。两者所载制度当有明确区分。然而,《百官志》中却出现了大量本属《选举志》应当记载的内容。最典型者,当属《百官志》记述了众多涉及官员迁考出职的规定。比如《百官志》太医院条记载正奉上太医一职时,曾言此职“一百二十月升除”,显属《选举志》当记之“升转之格”。又如《百官志》载仪鸾局司吏“如内藏库知书例”,头面库本把“依不入寝殿小底例”,给事局奉閤“同东宫入殿小底”,閤直“同宫闱局内直”,但却漏记其“如”“依”“同”何种规定,以致语焉不详。事实上,“如”“依”“同”某某的表述,《选举志》中常见,多指某职“升转之格”同他职。如《选举志》谓“按察司书吏,以终场举人内选补,迁加出职同台部”,国史院书写“迁考出职同太常检讨”,仪鸾局本把“格比内藏本把”等等。要之,《百官志》阑入《选举志》当记之“升转之格”,充分表明这一问题系元朝史官据同一种文献编纂二志而剪裁不当所致。

更能说明《选举志》以目系事诸条文献来源的是,该志相关条目所记制度与元代类书所载金制亦呈现出诸多契合之处。如《事林广记》对金代叙荫之制有以下记载:

品官叙荫:正班系文武正官并谓散官并诸色出身人如系正班,与文武官一例用。一品,荫子孙至曾孙弟兄侄共六人。二品,荫子孙至曾孙弟兄侄共五人。三品,荫子孙弟兄侄共四人。四品、五品,荫子孙弟兄侄共三人。六品,荫子孙弟兄侄共二人。七品,荫子孙弟兄一人。

因门荫官:选因门荫而别有出身者非。一品,荫子孙至曾孙弟兄侄共五人。二品,荫子孙弟兄侄共四人。三品,荫子孙弟兄侄共三人。四品、五品,荫子孙弟兄侄共二人。六品、七品,荫子孙弟兄一人。

杂班荫官应荫人亦依取荫官杂班迁序:明威将军,荫子孙弟兄共二人。怀远将军,荫子孙弟兄侄共二人。镇国上将军以上荫子孙弟兄侄共三人。

进纳荫官:正品武略,荫子孙(弟)兄一人。杂班明威,荫子孙弟兄一人。

以后选迁至以上官资,更不许增荫。其丞〔承〕进纳官应〔荫〕之人,亦依分荫官用荫。

其中划线文字与《选举志》门荫之制条的表述(划线部分)极为相似:

凡诸色出身文武官,一品荫子孙至曾孙及弟兄侄孙六人,因门荫则五人。二品则子孙至曾孙及弟兄侄五人,因门荫则四人。三品子孙兄弟侄四人,因门荫则三人。四品、五品三人,因门荫则二人。六品二人,七品子孙兄弟一人,因门荫则六品、七品子孙兄弟一人。旧格,门荫惟七品一人,余皆加一人。明昌格,自五品而上皆增一人。凡进纳官,旧格正班三品荫四人,杂班三人。正班武略子孙兄弟一人,杂班明威一人,怀远以上二人,镇国以上三人。

对比可知,《事林广记》按官员出身将所载条制分为品官、因门、杂班与进纳四类,各自界定每类官员的身份,以及不同类别、品级官员可获得的用荫范围与人数。相较而言,《选举志》不及《事林广记》所记内容翔实,未载划分官员出身的规定,同时又将杂班用荫与进纳用荫混杂在一起,使人不得要领。尽管如此,《选举志》与《事林广记》所载条制仍高度雷同,二者应有着共同的史料来源。

总之,出自元人之手的《选举志》《百官志》与《事林广记》所载金制,当源自同一种全面系统记述金代职官制度的文献。考虑到《百官志》与《事林广记》所载金制的取材依据均可溯及官制书,且《选举志》所载条制与官制书记事范围存在一定重合,笔者最终推测,《选举志》以目系属诸条的文献来源亦与金朝官制书有关。

结   语

本文从辨析金代史籍所载“颁行官制”的意涵入手,阐明相关记述实指金廷颁布一类以“官制”为名、载录本朝职官制度的典籍。由宋元官私目录可知,金朝官制书曾一度流布南北,惜后多散佚。借助《揽辔录》与《集礼》所收大定二年官制书佚文,可考此类典籍之体例、内容与作用:其书条贯精密,所记大略分为“官司”与“官员”两类,前者综括内外诸司设官分职、品秩职掌及隶属统摄之制,后者详定官员等差,撮其散官、恩荫、食邑、服章、除授与班序之要;日常行政中,有司常援引其条文作为决策依据。对金朝官制书的发覆,为考察《选举志》以目系事诸条的文献源流提供了关键线索。鉴于《选举志》以目系事诸条与官制书记事范围多有重叠,且其内容与《百官志》、元代类书所载金制同出一源,推知相关条制之取材或亦可追溯至金朝官制书。

附带一提的是,本文注意到金朝还存在其他两种与官制书体例内容相仿的职官典籍。一是《百官志》曾多次提到的《总格》。前人整理金代书目时虽述及此书,但由于未能检到相关佚文,因此对该书的认识多出自推测。笔者发现,元人宋本所撰《礼部主事厅才士堂记》曾引据《总格》云:“金《总格》载:尚书六部主事,从七品,掌受事付事,检勾稽失,省署文牍,兼知本部直宿〔宿直〕,提控编附条格,管勾架阁库。而礼部者则二员。”由此观之,《总格》当以记载金朝各机构设官员额、品级职掌为主,所涵内容与官制书颇为相近。另一种典籍名为“官格”,见于《集礼》沿祀杂录条:“天德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呈禀,《官格》:太常寺领三署,内大乐署兼鼓吹署,设令、丞。照到《唐六典》……《宋会要》……本寺虽有亡宋乐正刘希颜、运谱田仲等二人,自令、丞以下并不蒙设置……拟差设大乐令、丞各一员。”此条所引公文将“官格”与《唐六典》《宋会要》并举,足见“官格”亦为典籍名称。据上可知,《官格》载有金朝太常寺设官分职的具体情况,有司奏请除授大乐署令、丞时曾参照《官格》所载条制。总之,就体例内容而言,《总格》《官格》与官制书表现出诸多相类之处。资料有限,三者关系目前尚难以深究,本文仅此抛砖引玉。

【作者简介】冯盛,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古籍所师资博士后。研究方向:宋辽金元史。

本文发表于《文献》2026年第3期,为省篇幅删去注释,如需引用请参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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