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动态
动态
邹子澄:再论虎门之战时期林则徐的“伪家书”——附论新见家书一种
时间:2024-04-28 来源:《文献》

内容摘要:虎门之战时期,林则徐指责琦善在筹防与交涉两方面举措失当的一封家书曾广为传抄。由于该信真伪在当代颇受质疑,故而多为近来治鸦片战争史的学者所忽视。然而此家书的真实性,在当时便由李星沅向邓廷桢确认,且其作伪难度无法与民国时期集中伪造的林氏家书相提并论。事实上该“伪家书”是两个月间分数次记下的两封家书的摘录。新见的另一封林则徐家书,同样表达了对琦善诸般措置的不满。林则徐很少在与官员通函中表露的真实想法,在两封家书中都有直接吐露。这是认识他在促成怡良最终弹劾琦善前内心想法变化的重要文献。

关键词:林则徐   佚札   鸦片战争   琦善

林则徐(1785—1850)与琦善(1790—1854),长期被视为鸦片战争时持对立主张的两位代表性官员。加意探讨两人间关系变化、对比两者办理“夷务”态度的研究者,自民国以来不乏其人。鸦片战争期间,自英方在天津投书以后,林则徐、邓廷桢(1776—1846)被革职,琦善以钦差大臣身份赴粤主持交涉及防务。此后直至琦善革职解京期间,两人的分歧,尤其体现在一封被广为传抄的虎门之战时期林则徐的家书中。该信原手稿已佚,学者曾据不同抄件加以整理,刊布在《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及《林则徐书简》中。但自茅海建指出此信或有作伪之嫌后,学界便少有对此函的讨论,《林则徐全集》亦不予收录,可知将其视为“伪作”成为主流看法。然而以往关于其真伪的争论,于“伪家书”的性质、文本构成及有关的写作时间节点,大都未予深究,而这恰恰是辨析其真伪的重要前提。

兹首先利用复旦大学图书馆古籍部藏《抚夷记略》中所存抄件,对照既有的多种“伪家书”传抄本,尽可能还原其完整内容,指出“伪家书”实由分数日写下的家信摘录拼合而成,并对不同部分分别笺释,各为考订写作时日。其后,再参考另一通林则徐家书,探讨它与所谓“伪家书”中林则徐革职后对琦善看法的一致性,展示最终劝使广东巡抚怡良(1791—1867)上疏弹劾琦善以前林则徐的内心活动。

一、 道光二十年末、二十一年初的“伪家书”

不少研究者假定“伪家书”仅为一封书信,惟杨国桢在《林则徐书简(增订本)》中,改称是两封家书的内容。但从其中众多可考的写作时间节点看,“伪家书”更像是多日记录的总汇。

如何区分“伪家书”中不同的文本层次?英国国家档案馆藏《战时谕文》中所抄录的“伪家书”,本分为六段(在众抄本中属仅见),似非抄录者的主观行为,而实有区别内容层次的意义。复旦大学图书馆古籍部收藏的《抚夷记略》中所载录的“伪家书”亦较完整,而长期未被学者注意。下面即以《抚夷记略》本为底本,参以《战时谕文》《溃痈流毒》等抄本,依照《战时谕文》的分段,将“伪家书”分为七部分,加以校勘及笺释,分别还原各段文本的写作时间,并扼要分析其中与林则徐、琦善之矛盾有关的史事。须请读者注意的是,这封家信的各种副本尽管大意相同,然而字句多有出入,无法校对出一个定本。此处仅是提供一个过去受关注较少、但完整度与原始性较高的副本,接近原文的定本,仍然有待新文献的发现。

其一(道光二十年十二月初三日至十五日间)

广东夷务,大不可问。议和之事,静老以为秘计,不令人知,惟密任直隶守备白含章及汉奸鲍鹏,系贩鸦片夷人颠地之跟役,后颠地已奉旨驱逐,前年到粤后,即指名拿鲍鹏,后为山东纵放,竟来寄住,虽甚秘密,其实人人皆知。若烟价一事,已许价七百万,尚要壹千万,且要现银,闻已许壹百万,尚且不肯。其码头除广东外,闻又许伊福建省城及厦门两处,而彼尚要苏州、上海、宁波等处[,并定海亦不肯交还]。其骄恣如此。广东和议不成,仍必再动干戈,彼时欲收已懈之军心与已散之壮勇,又何可得哉!譬如血气之症,正在用药扶持,中间忽被一医用了泻药,几乎气脱,如何得全?此真可用恸哭者也。

内中“许价”一事,见于琦善道光二十年十二月初三日(1840年12月26日)照会,但与实际情形又稍有出入。其一,要利息及要码头两事,被琦善拒绝;其二,“尚要壹千万”不见于照会,盖为误传,而琦善许以代筹之银数亦仅六百万两。此后英方全权代表、商务监督义律(Charles Elliot,1801—1875)以为清廷并无交涉诚意,依照外相帕默斯顿子爵(旧译巴麦尊,Henry John Temple,3rd Viscount Palmerston, 1784—1865)训令交由海军司令伯麦(James John Gordon Bremer,1786—1850)指挥进兵,遂有虎门之战中的第一次战役,大角、沙角炮台于十二月十五日(1841年1月7日)失陷,而后琦善做出更大让步。以作信人忧虑地谈及将来“仍必再动干戈”看来,这部分只可能写于十二月初三日以后、十二月十五日之前。

其二(道光二十年十二月十六日至十九日间)

逆夷与静老(即琦侯)照会云:限三日,若不许即攻打虎门。如是者已数次。且其照会内云:“若添兵勇来敌,即不准和。”静老一意要和,竟不敢添兵,文武再四禀求,密派二百名至五百名为止,夜间偷载渡船,散拨各处,毫无济事。

本月十五日,逆夷突率多船来攻沙角炮台,后并有二千余人用竹梯爬上后山,副将陈连升久历楚军,最为老练,曾在后山埋有地雷,触机发动,击死百余人,然不能再发。后[队]逆夷并汉奸复一拥而进,打至申刻,我兵六百名,彼有五倍,而火药已竭。彼又用火轮船、杉板船并汉奸船数十只,绕赴三门口,将师船十只放火烧毁。其船上官兵,或阵亡,或逃命,人心已乱,炮台上已来不及矣。其横挡、清海〔靖远〕、镇远、威远各台俱在附近,而各保自己,不能打救,且即欲添兵协济火药,亦须用船,而夷船已横截之矣。沙角、大角两炮台俱被夺去,可怜陈连升并其一子均被挫数十刀,且刳肚腹,言之可痛!守备张清龄、外委崔〔翟〕长龄均阵亡,三河〔江〕营兵死者最多,连〔惠〕州次之,抚标最少,大约死者死,伤者伤,而逃者亦复不少矣。

关滋圃尚守镇远,李润堂守威远,马展〔辰〕、多隆武守定〔靖〕远,皆不过数百兵,籓篱全不足恃。向来广东门户之总要,总因内河水浅,夷船重笨,不能进来。今自议和以后,兵勇撤去,九月底更无人管了。静老到后,更从汉奸之所请,造杉板小船,擅集置造者,更不可数计。而沙角后山之人,大半皆汉奸,或冒官兵号衣,或穿夷服,用竹梯牵引而上。从前七八月间,一面拿汉奸,一面出示,令其杀夷领赏,汉奸密谋动手,鬼子心悸,不敢留汉奸在船,一时几于尽除羽翼。静老来后,有人拿鸦片,即碰其钉子,有人说汉奸,则曰汝是汉奸,故此辈全无忌惮,酿成今日之事。

沙角、大角两台既已被占,即上山造屋矣。其小船闯进三山,则镇口唾手可得,关提、李镇虽在威远等处,而兵单难以拒守,且镇口一失,尽可直逼省城,徒守此三四处炮台亦复无益。众文武合请大添兵力,而静老到此田地,尚且恐添兵而阻和议,各官再四恳求,乃敢暗添兵数百,于夜深始渡,官民均极愤愤。

此次失事之后,嶰老(邓制军)作字来请,难再坐视,且云此后当无议和之理,因各备一柬,遣赴督署,同称闻有此事,心甚焦急,特差人来请安,并请中堂吩咐。据其答云:无话商量。盖其讳疾忌医,尚不欲[人]知道那事也。闻两日连付数信与义律,皆不与[人]知,而逆夷所须,事事全依,方能歇手。[不然限至十九日,二十日又要动手。]关滋圃专弁请兵,仅许密发二百,其差官来寓哭诉,云提镇两位在炮台相对而泣,既无援兵,安得不坐以待毙?余谓提镇以死报国,亦是分所当然,但何以不将此情形透切一奏,死后亦有伸冤之日。即一时不能伸冤,后世亦有记载,未知滋圃能见及此否。今既无别法,只得看和得成否。如和得成,原不过暂解一时,[而大事已去,]过一二年后,不堪设想矣;若和不成,[守御又不许,]则省城首受其亏,倘镇口一失,省城倾危,到了水穷山尽,又何所逃也?

限期三日要求答复、满足义律所提条款之事,由义律、伯麦十二月十六日(1841年1月8日)照会提出;“不然限至十九日,二十日又要动手”,而实际上琦善于十九日答应要求,则这一部分必作于十六日至十九日间。所闻“若添兵勇来敌,即不准和”,对应照会中“惟三日之内,如稍有另作武备,本统帅刻即当再动兵攻敌”一句。林则徐十九日写给怡良之书信,言及十六日照会内容中具体条款(许价、沙角开舱贸易),认为此时须招集士绅、组织团练,但又踟躇于是否该向琦善沟通此事。

其三(道光二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十五日打仗后,义律即用文书与提督,并索静老回信,订三日,否则攻打,业已全许矣。静老不信广东官员,凡奉到廷寄及发兵〔递〕奏折、夷信往来,从不以一字示人,即见司道,偶然说及,亦不过云夷人求几件事而已,所求何事,则又秘而不宣。此刻已过了三日之限,闻又挂了红旗〔闻挂了白旗,似是和了,乃顷间又闻挂红白双旗〕,传言欲得新安县,不知果否。昨李总戎炮台向静老痛哭,不肯再去,伊云足下不去〔若和议不成〕,只有一死。伊既说此话,亦知和之不得成矣。而向之讳疾忌医,犹可问乎?

上引信文提到“已许价七百万”“又许伊福建省城及厦门两处”,以及“尚要壹千万”“尚要苏州、上海、宁波等处”(其一),表明双方还在博弈中;此处既言“业已全许”,说明作于不同时间。又,此处重复提及三日为限、要求答复之事,从表述上看也应另作一段。而“此刻已过了三日之限”,则说明时间已到十二月二十日。

其四

此次攻打炮台,在和议数月〔日〕以后,必不能遥愬上文缴烟之事,仍谓有激而成,而嶰老犹以此为虑,殊不思逆夷前次所以不敢轻犯者,原因防守严密,众志成城,解散汉奸,不敢狡展私衷也。自奉旨不开枪炮,即被抢去师船,静老到时,先问何人开炮,并说闻得炮台上放一号炮,致夷人生气,将师船抢去。如此倒行逆施,懈军心,[颓志气,]壮贼胆,蔑国威,此次大败,皆伊所买,岂遥愬缴烟之事?如再谓有激而成,则伊以十万银之牛羊、鸡鸭、小米之馈谢之,若果再以诬枉之言归咎前事,只得拼死畅叙一呈,遣人赴都察院呈递,虽置之死地,亦要说得明白也。

过去论者似未注意到,这一段所云并非琦善的谈话或想法,而实际是特指琦善覆奏林则徐办理禁烟情形一折的具体内容。该折直接决定林则徐此后的政治命运,故而他与怡良的书信中也多次谈及。此前九月初三日,上谕将林则徐、邓廷桢交部议处,初八日吏部议覆,同日遂有两人革职之旨。而同月二十九日到京的一封林则徐奏片进一步激怒道光帝,于是有旨令琦善到粤后查明该片中朱笔点出之处。在琦善最终提交的覆奏中,他称林则徐先前向洋商谎称缴烟便有赏银,然而“每烟一箱仅给茶叶五斤”,事后还逼他们立下再贩鸦片则船货入官、人即正法的甘结,“此衅之所由起也”;而后又逐一指出其办理不善之数端。林则徐了解到琦善覆奏的大意,情绪激动,在情理之中,因其内容在他看来几乎是有意构陷。有研究者认为都察院递呈之举“不合清代官场常规”,但并未指出琦善在调查覆奏中先已下了狠招,让林则徐的政治生命陷入极危险的境地;倘若将来因此果被严议,则遣人上都察院呈控,禀明冤抑,亦为《钦定吏部则例》所允许。不过,随后由于广东交涉不顺利,道光帝态度转向主剿,林则徐议处之事也暂被搁置,琦善反而陷入悖旨办事的危机中。

其五(道光二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后)

连日探知和议已成。沙角嘴〔尖沙嘴〕一带许其盖屋居住,作为贸易之所。所赔之银,勒伍怡和家垫出一百万,约于新正给付,夷船方肯退出,并先退回舟山。或可希图目前无事。然其情伪,究不可得而知也。

退还定海(即舟山),由义律在十二月二十二日照会中主动提出;而寄居贸易之所,琦善要求英方于尖沙嘴与香港二者择一,义律在二十四日答应仅要香港一处。故这一部分应作于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后。

其六(道光二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今日早晨,督署接到廷寄,静老即刻来拜,排闼而入,始知和议忽又不准,然此时局势已散,从何收复?静老仍一意主和,力言不可打仗之故。明则来此面商,实则封缄其口,亦无庸与之细说。即使竭力与辩,必恨我阻其和议,倘以阻挠见效〔劾〕,又安敢尝试乎?现在廷寄内云“即当申明挞代〔伐〕”,又云“朕志已决,断无游移”,然后果否游移,固属难料。计算上元之内,尚有五折批回,若一直生怒,则静老亦是覆辙,但恐无人下药,又要抓住旧医,此时万难措手,较前一气做下,难易迥殊霄壤,奈何!此次廷寄竟不能转行,然随处皆有汉奸,不数日自必尽知,倘再进一重,虎门各炮台全不预备,省城殊觉可危。静老现与义律约定新正初四日在狮子洋边莲花城相会,无人敢阻,想彼此别有心交,不敢相害。

林则徐道光二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日记有“早间督、抚署俱接到本月十四日六百里廷寄,琦节相刻即来寓,排闼而入,晤谈少顷别去。随往答之,到门而回”,与此完全相符。所谓“廷寄”为道光二十年十二月十四日发出,以六百里速度急寄,谕令“即当大申挞伐”,“不准遣人再向该夷理谕”。故知这一段为十二月二十八日记录。

茅海建认为“现在廷寄……亦是覆辙”一段,直接攻击道光帝,林则徐作此不敬之语,并公然抄出,广为流传,实属可疑。但道光帝态度游移本属实情,而这类言词,也曾出现在林则徐的奏片中。道光帝在天津投书事件后态度骤然转变,一向严密筹防之广东忽奉旨不准开放枪炮、等待钦差琦善前来交涉,官民难以接受,认为上意难以揣度,实在情理之中;而奉旨革职后,林氏就曾上奏陈言洋务不可歇手、藩篱不可不固,欲行最后一搏,改变道光帝主抚态度,乃至直接劝言“务思上崇国体,下慑夷情,实不敢稍存游移之见也”,结果招致朱批严词驳斥。此一诤言,与“伪家书”中所言几乎一致。因此,认为这部分书信言语触犯禁忌,似有夸大,并不足据以质疑全信的真实性。

此外,与其说这段话意在揣摩(从表述看亦难称批评)皇帝心思,不如说其主旨是在对自己的命运做预测:目前道光帝对琦善之奏报不满,五份批折发还,恐怕琦善会落得(与先前自己革职)一样的下场(“亦是覆辙”);而一旦皇帝的态度转回筹防主剿,“又要抓住旧医”,则自己又须出来主事;但布防形势已经大变,无从措手,亦属入了死局,尚不如提前得一开缺回籍的结果。

其七(道光二十一年正月初四日)

此时以〔川〕楚调兵,难瞒汉奸耳目,况烟价现许先付一百万,夷人穷极,势必索讨。此项系伍怡和垫给,渠要迫于有旨,不得不然,若知不准赔还之旨,伍商岂能出乎?而夷人正在要钱,无钱付给,必有攻打。此时虎门各处,兵力既单,兵心全散,若狼奔豕突,即使省城得保,而新安、香山二处县分及虎门炮台均可唾手而去,祸不可测。新正三日,静老赴狮了〔子〕洋,与义律约于初四日相见。顷知初四日义律仍不肯见,改于初五日辰刻,究不知情形何如也。

《溃痈流毒》抄本标题“林少穆先生家信摘录,正月初四日粤省发”,《夷匪犯境闻见录》卷三标题“前广东制军林家信(二十一年正月初四粤东发)”,与其中提到的时间点吻合,故当作于道光二十一年正月初四日。末句的时间表述方式亦可佐证。

二、 “伪家书”证真

上一节已经根据内容的时间线索将“伪家书”离析为七个时段的文本,并结合相关史实对其内容的可靠性做了辨析。本节再对其真实性予以申论。

(一)受函人问题

“伪家书”之受函人,除林则徐长子林汝舟(1814—1861)外,过去抄本也有记为伊里布(1772—1843)、裕谦(1793—1841)或吴下友人的。但若通读今存林氏书信,则大抵可以认识到,林氏与朝廷官员及士绅通函往来,语气一般比较正式、郑重,文字修饰较多。相较之下,家书中的言语较为平实直露,接近语体,且往往篇幅较长、吐露心声较多。“伪家书”摘录的文字,显然更接近后者,与现存的家书真迹在表述风格上并无区别。由于伊里布、裕谦皆为朝廷重要官员,以“伪家书”的语气与之通函,实在不够得体,无须深辨。而致吴下友人之说极为少见,且不见旁证。故仍从多数抄本之说,判断受函人为林汝舟。

与日记核对,这批书信应分别封入两次家信中,于道光二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二十一年正月初五日分别寄往苏州林汝舟处。林汝舟于道光二十年夏间自闽送林氏眷属来粤,秋间起行北上,准备应来年辛丑恩科会试,但行至苏州,得闻其父革职之讯,便折回粤省。这两封家书应在他逗留苏州时收到。

(二)真伪问题

过去研究者尚未注意到有关这批家信摘录真伪的一条重要证据。时任四川按察使的李星沅(1797—1851),曾在日记中抄录由漕运总督朱树(?—1863)寄来的“少翁寄莘相书”(即致伊里布),内容即上文家书的一部分,此则已被研究者留意到。道光二十一年四月十七日获阅该家书时,李星沅即称“谛审书意,似在新正初间,且非少翁心胸手笔,必不能深切著明至此”。尽管对时间的判断及所述受函人均有误,但他从文字中并未觉出这批书信有作伪之嫌。而被忽视的重要证据,则为数月后李氏在奉旨调补江苏按察使入京觐见途中,行至华山脚下华阴庙,巧遇出关赴戍的邓廷桢,除长谈广东局势外,李星沅以此信之真伪求证于邓氏,并于道光二十一年九月初六日记下“嶰翁阅外间传少翁书信为不妄”之语。以邓氏与林则徐在广东共事之经历,应不至误认好事者伪造之书信为真。

此信之真伪还可以由其他两方面来认识。其一,当时伪造这批家信摘录的条件非常苛刻,与在民国时作伪不可同日而语。胡思庸辨为伪书的45件家书,均为1936年广益书局版《清代四名人家书》所收,而此书又实为1935年中央书店《林则徐家书》的翻版,原列为“清朝十大名人家书”之一种,由署名“虞山襟霞阁主”者编订。编者实即中央书店主人、常熟人平襟亚(1892—1980)。这一整套名人家书中,有不少在后来被辨为伪作。书前“著者小史”虽称这批家信得自林氏后裔,但据胡思庸之考辨,实则多改写自《林文忠公政书》所收公牍。《政书》自光绪年初刊后,翻印者众多(有光绪五年长洲黄氏刻本、光绪十一年侯官林氏刻本、光绪二十四年天津文德堂石印本等),在民国时绝非稀见,自不难据以作伪。而“伪家书”在鸦片战争时就已存在,许多时人曾经引述,且其内容与林氏书信、日记有许多近似之处,已见前述。若谓有人在当时便有手段偷窥林氏的公文、私人书信与日记,以平襟亚之法作伪,不免牵强;何况林氏革职以后,并无上奏权,想作伪亦无奏疏可据。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伪家书”与林氏书信及日记内容的对应,恰为这批家信摘录皆为林氏手作的证明。

其二,家信摘录中展现出林则徐对交涉进展虽有一定了解,却每多舛误。这并非作伪的破绽,而恰为其真实性的佐证。与“其三”中所云“静老不信广东官员,凡奉到廷寄及发递奏折、夷信往来,从不以一字示人”相印证,林则徐、邓廷桢、怡良、豫堃之间在拜折前共同拟定奏稿、在收到京信及上谕后共同商议对策的默契,并未在琦善到粤主政后重新形成。林氏日记中,除了几次面议,几乎不见他与琦善的联系;这和他与巡抚怡良之间长期保持通信、交换情报的情形截然不同。即便是对怡良,琦善也未将机密“夷务”尽数告知。故而书信摘录中述及交涉事务每多不实,并非作伪之破绽,而是当时琦善对其他广东地方官员保守交涉秘密、不予告知所导致的必然结果。

三、 新见道光二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家信

近新见林则徐家书一种,发函时间在上述家信发出后不久。兹全录如下:

广东情形大不可问。自今年以来,未作家信寄回,所有家中前寄粤东各信,却无遗落,不过到得迟缓耳。腊月十五日,虎门外沙角、大角炮台被逆夷攻夺,戕害副将及官兵多名,谅闽中早已闻知,不必细述。自是以后,理应竭力筹剿,岂有再与议和之理!乃春初竟在内洋大开筵宴,酬酢逆夷,似深感其能攻者。逆夷上坐,琦相主坐,广东府协拙然居下,真堪为万世笑。讵知犬羊愈纵愈骄,大悬告示,令内地民人归其治下,纳其租税,于是众人始知琦相擅许以香港地方。因该夷欲立合同之约,皇上不准,琦相不能作主回复该夷。甫于二月初间重新议剿议守,然已晚矣。水陆兵心,俱已解散,汉奸充入兵中,无论一动一静,逆夷皆先知之,且该逆所制火箭等军器及添造杉板小船,不啻百倍于前,势焰凶张,至于此极,皆养痈以贻大患故耳。

二月初四、五两日攻打虎门,各炮台之兵全散,提督关天培、游击麦廷章俱经殉节。又于初七日进内洋,攻打乌浦,本省兵全数奔逃,湖南新到之兵尚能接战,而扎营不得其地,后面有河四道,兵丁败退,淹死者多,署湖南提督祥福、游击沈占鳌、都司王怀贵、广西参将周枋俱经阵亡。近日夷兵直逼内河,离省不过二十里,省城士民挈家而逃者已大半矣。然省会城垣,实为高厚,南面并有外城,以我看来,似应可守,惟本地兵以逃走为事,最不得力,幸此时有贵州兵一千名,江西南赣兵二千名,湖南镇筸等兵亦尚有五百名。参赞杨侯于二月十三日到省,民心稍定。

琦相已革去大学士、拔去花翎,此系尚未接虎门失守、乌浦败北之信,业已如此,恐日后不免拿问矣。后路之四川兵,闻亦将到,并闻靖逆将军奕、参赞隆本月内亦俱可到。我在此虽无官职,然腊月底曾有同办之旨,彼时琦相诸事隐瞒,只得退居以避之。今值危急之际,自揣曾任大僚,岂能临难不赴?是以奋袂而出,自雇闽省壮勇,已得八百余人,又湖南镇筸兵勇亦愿归我统带,以之守城御敌,似尚裕如,但不能水中制其死命耳。

家眷本拟与新会翰林星章之眷属约定正月杪同行,延医治病,未及赶上,旋见各处官眷纷纷搬开,亦与邓制军家眷一同起身,大约在南雄州暂驻,因彝官媳妇娩期在三月也。我一时不能回闽,恐要过夏,再作计较。现值粤东闹事之际,家乡谣言必多,切不可信,总须见有家信或京报才是实矣。亲友中记挂者多,我不及作札安慰,如有来问,以此转告之可也。二月二十四日。省局奉到。

此信与林则徐道光二十一年正月初五日、二月初七日、二月初八日、二月初九日、二月十三日日记记录多能对应,因最晚一处为二月十三日记录,故作信日期应不早于此。从“谅闽中早已闻知”及最后一段看,此信应是寄往侯官家中的。此时林汝舟在从苏州赶往广东路上,次子林聪彝与其夫人暂居南雄,故受函人应为三子林拱枢及其他家人。尽管道光二十、二十一年林氏发出的庚字第一至十四号家书(与林汝舟、家眷会合为止)在日记中悉有记录,但此信与上述之家信摘录,实为至今仅存的鸦片战争期间林则徐家书,而两者内容又大体关照并衔接,完整展现出虎门之战中两场关键战役的经过,以及林则徐对琦善“一意主和”的一贯不满。所谓“春初”之“大开筵宴”,指正月初五日琦善与义律在莲花城之面谈,在林氏当日日记中亦有相似记录。在林氏看来,大角、沙角一役本应为一教训,使琦善改变对英国人的态度,认识其贪婪狡猾本性(在林氏奏折中数见),不料琦善反而亲自设宴款待,让一众地方官叨陪下座,着实有辱国格。更令林则徐等人吃惊的(假)消息是,琦善在交涉中竟已暗许香港与英国,而并未告知其同官诸人。这一消息正是怡良正月二十日拜发弹劾琦善奏片的直接原因。亲历者梁廷枏称,在见到义律及伯麦有关香港的告示后,“则徐闻而发指,劝怡良实奏,谓:‘人民土地皆君职,今未奉旨而私以予叛逆之夷,岂宜缄默受过。’”怡良初虽徘徊,但林氏将此情形告知地方绅士,在他们要求“但据情转奏”后,怡良最终决定递折。

信末所署日期到底是作信、发信还是“省局”收到的日期?若为作信日期,据林氏日记,二月二十日琦善革职锁拿之旨就已到粤,次日琦善即起行北上,而此信却未提及,不合情理。若为收信日期,则前已证明此信必作于二月十三日以后,历十一日便由“省局”收到,即便是到最近的福建,也不可能这样迅速。而林则徐写作家书的习惯,或可帮助确定这一时间的含义。他曾在家信中告诫子嗣如何写作家书:“但临要寄信之时去写,那能记得许多?总在平时一条一条写出,不必串成囫囵文法,则发信只须添数句便可封了。”而本文分析的家书,都有分次写作的痕迹。以此看来,二月二十四日很可能是该家书最终封发的时间,但其内容则在此前便已分次写好。

由于在香港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英方展开在虎门的进一步军事行动,即此信中所言二月初虎门各炮台失守之事。见此情状,林氏虽无官职,但虑及十二月曾奉旨与琦善同办守御(“同办之旨”),开始暗自联合乡绅筹设团练。本文不欲探讨有关虎门之战的军事史问题,故这封信的有关细节,仍有待其他学者进一步研究。

四、 小结

鸦片战争期间的林则徐家书,目前只见本文引述的两种。本文认为林则徐与长子林汝舟的这批家书摘录并非伪造,在当时便广为流传,且得到邓廷桢的证实,只是其内容并非过去认为的一封家书,而是分多次记下的两封家书的内容摘录。另一封与三子林拱枢的家书稍晚于此,与前者内容关照并衔接,包含林则徐对虎门之战中两场关键战斗的描述,又清楚地反映出在虎门交战以后,他对琦善仍然悖旨交涉一事不断加剧的不满,展示了他在最终促使怡良出奏弹劾琦善前的内心活动。尽管琦善最终去职有多方原因,但林则徐与他之间矛盾的激化、以至发展到林氏去职后仍然从旁推动弹劾,并非后世及旁人主观营造的想象。本文讨论的书信正是展示这一矛盾的重要窗口。一方面,在办理广东“夷务”一事上,林则徐对琦善到粤后的做法一直不认同,在虎门之战初期便已极为不满,后来更在家书中直诋其“倒行逆施”(其四)和“真堪为万世笑”(二月二十四日家信)。另一方面,琦善来粤之初肩负调查销烟案之责,林则徐的政治命运本取决于其覆奏结果。林氏在家书中之所以显得情绪激动,扬言要去都察院“拼死畅叙一呈”(其四),正因他了解到对方竟选择在覆奏一事上下狠招,指出他在销烟一案中办理不当,英国人之举实属“有激而成”。家信反映的两人政见之争以及直接的政争,是理解林氏最终决定从旁推动弹劾琦善的重要背景。

本文发表于《文献》2024年第2期,为省篇幅删去注释,如需引用请参考原文。

联系我们
电话:010-88544649
传真:010-68476406
扫描关注我们
保护计划
简介
工作机构
政策法规
规划
标准规范
工作简报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中国国家图书馆
国家典籍博物馆
中国古籍保护协会
北京大学图书馆
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
各省保护中心
京ICP备05014420号  电话:(+86 10)88544317  © 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