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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国家文物局文件
文物普查发 [2013] 15 号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秘书处 2013年07月18日

关于积极做好文化系统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

  2012年10月8日《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印发后,各级文化、文物部门积极开展相关准备工作,各项工作顺利推进。2013年4月18日,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对普查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进一步加强统筹,共同做好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以下简称普查)是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首次针对可移动文物开展的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部分)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又一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一项旨在全面掌握我国文物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建设文化遗产强国的国家工程,并已列入《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我国文化系统保存着数量丰富,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可移动文物,是国家重要的文化财富和国有资产。各级文化、文物部门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开展本次普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国家和民族负责的态度,积极推进本次文物普查工作。

  二、认真做好文化部门和文化机构的可移动文物普查登记工作。

  本次普查将文化系统的各级文化部门和文化机构列入普查范围。普查的文物包括1949年(含)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的代表性实物;由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收藏登记的1949年后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范围的作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在普查过程中,应重点普查文化系统所属的各级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

  三、加强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文化、文物部门要依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积极动员、组织辖区内各类国有单位,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文化、文物系统的国有单位要根据《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开展自查申报,做好文物普查认定、信息采集登录及其他相关工作。中央及部省属国有单位文物普查工作在省级普查机构完成,地市级国有单位的文物普查工作在地市级普查机构完成,其他国有单位的文物普查工作在所在地县级普查机构完成。收藏可移动文物相对集中的国有单位,要建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和普查机制。特别要加强对现有项目和资源的整合,充分利用“全国古籍普查”、“文物调查和数据库建设”等已有项目成果,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重复劳动。

  四、加强协作,广泛动员。

  各级文化、文物部门要根据《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宣传方案》,提出具体的宣传方案和具体宣传措施,并以此动员广大文化部门、文化机构和社会公众主动支持、配合和参与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为普查机构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按时、如实地填报可移动文物普查信息。各级文化、文物部门要组织好所属文化机构的普查培训,并对管辖范围内的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予以人才和技术支持,结合“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等重大项目进行工作,指导、协助各级文化部门和文化机构将其保管的可移动文物在所在地普查机构进行登记。其中,各图书馆收藏的文物实物和美术馆收藏的藏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各级普查机构普查范围;参加“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的各类古籍收藏单位将信息提交至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由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将信息统一汇总至国家文物局可移动文物普查办公室,进行数据转换,导入平台;参加“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的美术馆应当按照可移动文物普查和美术馆藏品普查的相关要求同步采集藏品信息,并将普查数据分别报送属地文物普查机构和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办公室;国家文物局可移动文物普查通过其他途径收集古籍和美术藏品的信息,由国家文物局可移动文物普查办公室将信息统一汇总,分别转送至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和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办公室,实现“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与“全国古籍普查”、“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的数据共享。

  各级文化、文物部门要在加强规范藏品管理和登录体系建设的同时,做好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

  特此通知。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办公室。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秘书处          2013年7月22日印发

  初校:安敏君  终校:司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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