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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办公室 2016年06月16日

全国古籍普查登记手册(暂行)

  第一章 古籍普查登记范围 ....................... 2

  第二章 “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平台”使用方法 ....... 3

  一、“全国古籍普登记平台”简介     ........................................  3

  二、普查登记平台工作流程 ............................................. 3

  三、用户权限    .........................................................  5

  四、详细使用说明   .................................................... 10

  第三章 “中华古籍索引库”使用办法 ............ 63

  一、“中华古籍索引库”建设背景 ....................................... 63

  二、“中华古籍索引库”工作流程 ....................................... 63

  三、详细使用说明   .................................................... 64

  第四章 《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编纂方案 ...... 88

  一、编纂体例和内容  .................................................. 88

  二、编纂方式   ........................................................  88

  三、出版方式   ........................................................  88

  附录  ..........................................   89

  一、汉文古籍著录规则  ................................................ 89

  二、汉文古籍分类表  ................................................. 107

  三、汉文古籍目录分类款目组织规则 ................................... 121

第一章 古籍普查登记范围

  凡产生于 1912 年以前,并以稿本、抄本、印本、拓本等形式行世者,诸如简帛典籍、敦 煌遗书、宋辽西夏金元明清时期版印抄写的古籍、古地图、碑帖拓片、少数民族文字古籍, 以及西学传入后产生的新学书籍等,均在古籍普查登记范围之内。

  1912     年以前域外抄写、印制的中国古籍,此次不予普查登记。

  1912       年以后,以传统著述方式,研究中国传统文化,并具传统装订形式的少数汉文典籍,

  可适当收录,但仅限产生并版印、抄写于 1919 年(含 1919 年)以前的少数著作。 未编辑成书的地契、诏谕、诰命、章奏、宝钞、照片等文献资料,不予登记。 金石拓本或少数民族文字文献,依据其珍贵程度,时代下限可适当延伸。

  1912    以前出版的期刊、报纸等,属非书型文献,不予登记。

  1912   年以后印制的古籍,不予登记。

第二章 “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平台”使用方法

  一、“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平台”简介

  “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平台”(以下简称“普查登记平台”)是全国古籍普查工作的工作平 台和发布平台,分为两大部分:业务处理系统、发布系统。业务处理系统为各古籍收藏单位 提供古籍普查的工作平台,发布系统即“全国古籍普查数据库”,是古籍普查成果的展示方式 之一,将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审核通过的普查数据发布给公众检索和浏览。业务处理系统的使 用者与全国古籍普查的范围一致,即我国境内的各收藏机构。业务处理系统的普查对象为汉 文古籍、简帛、敦煌及西域遗书、碑帖拓本、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古籍的登记内容包括题名 著者、版本、分类、版式、装帧、装具、序跋、刻工、批校题跋、钤印、附件、文献来源、 修复历史、丛书子目、定级、定损、相关书影等信息。

  二、普查登记平台工作流程

  古籍普查单位分三级:省级、市县级古籍收藏单位,省古籍保护中心(下文简称“省中 心”),国家古籍保护中心(下文简称“国家中心”)。各省中心在本地服务器上安装普查登记 平台,该省所辖的所有古籍收藏单位均可登录省中心服务器开展普查工作。若省级、市县级 古籍收藏单位有条件,则可单独设臵服务器并安装普查登记平台,直接登录本单位服务器开 展普查工作。

  普查采用“分级负责,逐级提交”的方式进行。具体而言,省级、市县级古籍收藏单位 负责古籍登记、修改未通过上级审核的数据、本单位审核、提交数据到其所属省中心;省中 心负责审核、汇总、提交数据到国家中心;在京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各部委直属古籍收藏单 位负责古籍登记、修改未通过上级审核的数据、本单位审核、提交到国家中心;国家中心负 责审核、汇总、发布数据,若审核过程中对某条数据有疑问,则将其提交给多位专家审核, 参照专家意见确定最终审核结果。

  普查登记平台工作流程示意图如下:

  三、用户权限

  这里的“用户”是指普查登记平台中业务处理系统的使用和管理人员,即各古籍收藏单 位的工作人员。普查登记平台中的“角色”是对不同工作性质、不同操作权限定义的统称, 每个角色对应一系列操作权限。每个用户拥有一个账号,该账号可拥有一个或多个角色。 古籍普查单位分三级,用户权限也对应分为三级。

  1、本单位角色

  本单位角色由省级、市县级古籍收藏单位使用。


  2、省中心角色

  省中心拥有双重身份:一是作为古籍收藏单位,负责本单位古籍的普查和申报工作,这些 功能与省级、市县级古籍收藏单位基本相同;二是作为省古籍保护中心,负责统筹协调本省 所辖古籍收藏单位的古籍普查和申报工作。


  3、国家中心角色

  国家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各省中心、各古籍收藏单位开展古籍普查工作。在普查登记平台 中,所有古籍数据和申报数据将最终提交到国家中心,由国家中心进行审核、发布,并进行 相关管理操作。



  四、详细使用说明

  (一)用户账号的创建及管理

  1、注册账号

  在普查登记平台中,原则上一个用户账号只能由一人使用。 在安装普查登记平台时,系统已为各古籍收藏单位设臵其业务负责人账号,账号名和密码

  均为“单位代码+admin”,例如,为国家图书馆设臵的“本单位业务负责人”账号名和密码均 为 0101admin。强烈建议使用该账号的用户及时更改密码,以免他人盗用造成数据错乱或丢 失等严重问题,同时,修改个人信息时应填写个人的常用邮箱,以便找回密码。

  在实际的古籍普查工作中,不仅有业务负责人,还有诸多工作人员负责古籍著录、收藏单 位登记、数据审核、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申报管理等一系 列工作,他们要在普查登记平台中开展相关工作,首先需要在普查登记平台中注册自己的账 号。

  注册账号的具体过程如下:

  A.  访问普查登记平台服务器

  目前我们已在各省中心的服务器上安装普查登记平台,这些省所辖的古籍收藏单位可访问 本省省中心服务器上的普查登记平台进行普查工作。同时,我们已在个别单位的服务器上安 装普查登记平台,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可访问本单位服务器上的普查登记平台进行普查工作。

  在网页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相应服务器上的普查登记平台访问地址,首先出现的是登录界面。

  B.  点击“註冊新帳號”,出现注册页面。

  C.  填写注册信息,点击“注册”按钮,出现下图说明注册成功。

  此时注册的账号还不能马上使用,需等待本单位业务负责人激活该账号并分配角色后才能

  使用。

  2、激活账号及分配角色

  A. 各古籍收藏单位的业务负责人用系统预臵的账号(单位代码+admin)登录普查登记平台, 在页面左侧选择“工作管理”→“用户管理”→“未激活的用户”,右侧出现“未激活的用户” 界面。

  B. 在“未激活的用户”界面中点击新注册账号对应的“激活”,账号激活后,页面会跳转到“已激活的用户”界面。

  C. 从“已激活的用户”界面中选中刚才激活的账号,点击“分配角色”,进入分配角色页面。

  因为古籍普查单位分三级:省级、市县级古籍收藏单位、省古籍保护中心、国家古籍保护

  中心,各级单位的“分配角色”页面也各不相同。

  ①省级、市县级古籍收藏单位的“分配角色”页面如下:

  ②省古籍保护中心的“分配角色”页面如下:

  ③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的“分配角色”页面如下:

  (3)找回密码
  若不小心遗忘登录密码,则需通过账号名及注册邮箱找回密码。 在网页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相应服务器上的普查登记平台访问地址,首先出现的是普查登记平台登录界面:
  点击登录界面右下角的“忘记密码”,出现找回密码界面:
  填上待找回密码的账户名及注册时填写的邮箱,点击“找回密码”按钮,若填写正确,系 统则提示如下:
  登录该注册邮箱,会发现有一封发件人为“nlcab.boss”、主题为“Find Password Back” 的信件。

  在邮件中,新密码会以红色表示。

  用户在普查登记平台登录界面中输入该账号和新密码,即可成功登录普查登记平台。由于 新密码不容易记忆,用户可点击左侧“个人空间”→“修改密码”,将密码修改为自己容易记忆的。

  (二)创建古籍数据和古籍普查登记编号

  古籍登记人员负责创建古籍数据并著录古籍。 古籍数据的创建有四种方式:一是著录,二是导入,三是引用模板,四是套录数据。 古籍数据创建并保存后,即自动生成“古籍普查登记编号”。该编号是“全国古籍普查登

  记平台”为每一部古籍自动生成的唯一身份标识号,由“省代码+单位代码+顺序号”构成, 共计 16 位。例如:110000-0101-00000001

  1、著录

  古籍登记人员登录普查登记平台后,点击左侧“古籍登记编辑”→“创建新录入”,其下 分为“汉文古籍”、“简帛”、“碑帖拓本”、“藏文古籍”四种文献类型,可根据被登记的古籍 选择相应的文献类型。点击相应的文献类型,右侧出现该文献类型的著录界面,古籍登记人 员即可在此著录相关数据。

  2、导入

  为了更好地继承以往的古籍编目成果,普查登记平台支持导入多种格式的数据。古籍登记 人员可将馆藏编目数据(MARC、ACCESS)、古籍档案(EXCEL,俗称十六表)、古籍目录(EXCEL)、 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书(WORD)等多种格式的数据导入到普查登记平台中。 在左侧点击“数据转换”→“批量导入”,可选择导入数据的类型,界面如下:

  选择对应的数据类型后,右侧出现该数据类型的导入界面。在导入界面中,可上传要导入的文件,系统会自动分析文件内容,将文件内容对应普查登记平台中的各项字段进行导入。 下面针对不同数据类型的导入分别予以解释。

  A.导入 MARC 数据

  由于各馆  MARC  字段设臵各有不同,故导入  MARC  数据时,应首先选择相应的配臵关系类型, 以便准确导入相关数据。目前系统中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系统预臵部分单位的 MARC 数据与平台字段对应关系,相关单位在“导入 MARC 数据”中选择馆藏单位,直接导入即可。如下图所示:

  第二种,其他单位可自行设定本馆 MARC 数据与平台字段对应关系(业务负责人可在“工 作管理”-“配臵 MARC 与平台对应关系”操作),并在“导入 MARC 数据-NEW”中选择已配臵 的对应关系类型,并选择相应   MARC   文件,点击“上传”。如下图所示:

  B.导入 ACCESS 数据

  个别单位选用 ACCESS 数据库存储古籍数据,可在此选择文件予以导入。 C.导入普查档案

  普查档案即古籍普查工作初期使用的 EXCEL 文件,俗称十六表。每个文件即为一条古籍信 息,用户可在此逐条选择 EXCEL 文件进行批量导入。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普查档案导入是基于标准的 EXCEL 普查档案表格配臵的对应关系,若 用户修改原表格的格式(例如:随意增、删、合并单元格),都可能导致数据转换不成功。 若遇此情况,请将原表格调整为标准表格再行导入。

  D.导入古籍目录

  古籍目录亦为 EXCEL 文件,即一个文件中包含多条古籍信息,而普查档案是一个文件包含 一条古籍信息。为保证数据的准确性,用户应在导入古籍目录前,将其调整为国家古籍保护 中心设定的标准表格。

  E.导入单机版古籍数据 导入单机版古籍数据一般用于普查登记平台与普查登记平台之间跨服务器的数据迁移。受

  限于网络等客观条件,个别单位无法联网著录数据,可选择安装单机版普查登记平台。单机 版用户著录古籍信息后,可导出 XML 格式的单机版数据,并交省中心或国家中心实现数据汇 总。

  3、引用模板

  如果待著录的一批古籍具有共同特征(如版本朝代、版本类型、装帧形式等字段相同), 则可引用模板创建数据,以节省重复录入时间。

  要引用模板创建数据,需要先定制模板。点击左侧“古籍登记编辑”→“定制模板”,右侧出现模板列表界面。

  在模板列表界面中,可对已有的模板进行编辑或删除,也可创建新模板。用户也可在编辑某条古籍数据时,点击著录页面下方的“保存模板”,直接将其设臵为模板。

  点击“创建新模板”按钮,出现创建模板界面,该界面局部图如下:

  创建模板界面相当于汉文古籍著录界面中“著录首页”、“著录首页续”两个子页面的合 并。在该界面中填写某批古籍的共同特征后,点击“保存模板”按钮,系统弹出对话框,提示输入模板名称:

  输入模板名称后,点击“确定”按钮,返回模板列表界面,刚才创建的模板已出现在列表中。

  模板定制好后,即可引用模板创建数据。下面以著录汉文古籍为例,点击左侧“古籍登 记编辑”→“创建新录入”→“汉文古籍”,在尚未对新数据进行“临时保存并修改”或切换 子页面前,著录页面右上角的漂浮工具框中有“使用模板”这一项。

  点击“使用模板”,系统弹出“使用模板”窗口:

  在使用模板窗口中,选择一个模板,点击其对应的“使用”,即可引用该模板创建数据。 在创建的新数据中,该模板设臵好的字段内容已自动填写在相应字段中。

  4、套录数据

  某一版本的古籍往往有多部相同的复本存世,分藏于各收藏单位。由于这些复本具有共 性特征(如分类、题名著者、版本、版式、序跋、刻工、子目等),我们可套录普查登记平台 中已通过国家中心审核的复本数据来创建新数据,新数据中已填写复本的共性特征,我们只 需在此基础上完善这些共性特征、补充复本的个性特征内容即可完成该复本的著录。套录数 据可大大提高古籍复本的著录效率,恰当地选取套录对象可有效保证古籍复本的著录质量。 要套录数据,首先要检索到套录对象。可点击“古籍登记编辑”→“套录数据”,会出现检索套录对象的界面,界面如下:

  套录对象的检索范围是当前服务器上本单位任意状态的数据和国家中心服务器上通过国家中心审核的数据。例如,在题名中输入“周易”并点击“检索本单位数据”按钮,检索结 果如下:

  要套录某条数据,必须先点击检索结果中该数据“详细信息”中的文字,在出现的详细信息界面的最下方有“套录”按钮,界面局部图如下:

  点击“套录”按钮,即可套录该数据相关字段内容生成一条新数据。新数据中,系统已自动生成普查编号,同时,代表复本共性特征的分类、题名著者、版本、版式、序跋、刻工、子目等字段已从套录对象取得内容,代表复本个性特征的索书号、卷数、装帧、装具、批校 题跋、钤印、文献来源、修复历史、定级、定损等字段则为空。

  (三)著录古籍

  创建古籍数据后,古籍登记人员可对该古籍进行著录。要求著录古籍基本项目,加红色 “*”为必填项目,蓝色“*”为有则必填项目,其余为扩展项目。

  具体的古籍著录界面,我们以汉文古籍为例加以详细说明。 汉文古籍的著录界面分为七个子页面:著录首页、著录首页续、著录丛书子目、定级、

  上传定级书影、定损、上传定损书影。每个子页面下方有八个按钮,点击不同按钮可切换到 对应的子页面,或保存当前数据,或完成著录。其他文献类型的著录界面也与之类似,但子 页面有所增减。

  汉文古籍著录界面中各字段的著录规则,可参考:附录(一)汉文古籍著录规则,此处 不再赘述。下面分别介绍七个子页面及“临时保存并修改”、“完成著录”的具体情况。

  1、著录首页

  汉文古籍著录界面中,“著录首页”包括“初始信息”、“分类”、“题名著者”、“卷数统计”、 “版本”、“版式”、“装帧”、“装具”等八个区。“著录首页”子页面局部图如下:

  需要说明的是,普查登记平台对于合刻、合印、合写、合函、合订、合装古籍的处理方法与 MARC 不同。MARC 中将这些古籍各自著录成一条数据,比如合刻书是三种古籍,MARC 中 就是三条数据,三条数据之间用连接字段进行连接。普查登记平台将合刻书分为相同版本、 不同版本两类,两类的处理方法不同:相同版本的合刻、合印、合写古籍,在普查登记平台 中应做成一条数据,利用“增加题名著者”著录除第一种古籍外的其他古籍,这种处理方法 能将同版本的合刻、合印、合写古籍在一个页面中展现出来,不同于 MARC;不同版本的合函、 合订、合装古籍各自著录成一条数据,这点和 MARC 相同,但普查登记平台中不采用连接字段, 而是利用相同的索书号揭示这些古籍之间的关系。

  2、著录首页续

  汉文古籍著录界面中,“著录首页续”包括“序跋”、“刻工”、“批校题跋”、“钤印”、“附 件”、“文献来源”、“修复历史”、“其他”等八个区。

  “著录首页续”子页面局部图如下:

  3、著录丛书子目

  在普查登记平台中,丛书的子目著录在该丛书所在数据中,这与 MARC 中各自著录一条数 据并通过连接字段相连的做法不同。汉文古籍著录界面设有“著录丛书子目”子页面,界面 为该丛书的子目列表,可对某条子目进行编辑、删除,也可插入同级子目或子级子目。在子 目列表界面中,可对子目的层次一目了然。

  子目列表界面如下:

  子目编辑界面如下:

  下面举例说明:

  小萬卷樓叢書十七種七十三卷 清錢培名編 清光緒四年錢培名刻本 子目:

  1.易學濫觴一卷 元黃澤撰

  2.春秋通義一卷 宋佚名撰

  3.左傳博議拾遺二卷 清朱元英撰

  4.律呂母音正錄一卷 清畢華珍撰

  5.豐清敏公遺事一卷附錄一卷 宋李樸撰

  6.越絕書十五卷 漢袁康撰 劄記一卷 清錢培名撰

  ……

  在普查登记平台中,著录如下:

  其中第 6 个子目《越絕書十五卷》的详细著录界面如下:

  再举一例:

  行素草堂金石叢書十六種 清朱記榮輯 清光緒三年至十七年吳縣朱記榮槐廬刻本

  子目:

  ……

  9.平津讀碑記八卷續記一卷 清洪頤煊撰 清光緒十二年刻本

  10.金石三例續編三種 清光緒十一年刻本 漢石例六卷 清劉寶楠撰 金石例補二卷 清郭麐撰 誌銘廣例二卷 清梁玉繩撰

  11.漢魏六朝墓銘纂例四卷 清李富孫撰 清光緒十三年刻本

  …… 在普查登记平台中,著录如下:

  4、定级

  因为各种文献类型有各自的定级标准,所以各种文献类型的“定级”子页面也相应作了调整。

  5、定损

  各种文献类型的定损界面基本相同,首先是全书定损页面,可看到各册定损情况和全书 定损总结,可点击“新增定损”按钮对未定损的册次登记定损情况。为更好地展示界面功能, 下面举例说明。

  全书定损界面如下:

  “新增定损”界面如下:

  6、定级书影

  首先是全书定级书影列表,界面如下:

  点击“添加定级书影”按钮,可上传定级书影并描述书影所在部位。上传定级书影界面如下:

  上传定级书影后,返回全书定级书影界面:

  书影上传后,会原样保存在本地服务器中,我们称之为“原始书影”;同时,系统会自动 按照一定的规格(分辨率为 150DPI,宽度为 1024 像素、高度等比例缩小,格式为 JPG)将书 影转小后另存一份,该书影随数据一同递交上级单位,我们称之为“递交书影”。

  点击全书定级书影界面中某条记录对应的“查看递交书影”,将打开新窗口显示递交书影;

  点击“修改”,可重新上传书影或修改书影所在部位;点击“删除”,可删除该书影。

  7、定损书影

  首先是全书定损书影列表,界面如下:

  点击“添加定损书影”按钮,可上传定损书影并描述书影所在部位。上传定损书影界面如下:

  8、临时保存

  若需暂时中断古籍登记过程而当前数据尚未完成著录,则可点击“临时保存并修改”按 钮保存当前子页面数据,保存操作完成后仍停留在当前子页面中;当切换到另一个子页面时, 系统会自动保存上一个子页面的数据。临时保存的数据会出现在“古籍登记编辑”→“编辑 未完成数据”的列表中。

  在“编辑未完成数据”界面中,点击某条数据对应的“编辑”,可继续编辑该数据;选择

  一条或多条数据,点击“删除”,可删除该数据,同时该数据原本占用的普查编号空出,当下 次创建新数据时,系统会自动填补空出的普查编号;点击“古籍信息”字段中的文字,会出现该数据的详细信息界面:

  9、完成著录

  古籍登记人员完成一条数据的所有著录后,可点击“完成著录”按钮,系统将提示如下:

  点击“确定”后,页面跳转到“编辑未完成数据”列表,我们可看到该数据的操作从“编 辑”变成“提交”,录入状态从“未完成”变成“已完成”。

  若所提交数据中包含未完成著录数据,系统将自动提示:

  说明:临时保存数据和已完成著录数据均可删除。已提交进入审核流程的数据不可删除。

  点击“提交”后,该数据进入审核流程。

  (四)古籍审核

  1、审核分配

  古籍审核分三级:本单位审核、省中心审核、国家中心审核。每级审核都可根据各自的业 务情况设臵审核分配方式,分配方式有两种:一是系统自动分配(包括随机分配、按四部分 类分配),二是各级业务负责人手动分配。分配方式可由各级业务负责人在“工作管理”→“审 核分配”→相应级别的审核分配方式(如本单位业务负责人的是“本单位审核分配方式”,省 中心业务负责人的是“本单位审核分配方式”及“省中心审核分配方式”,国家中心业务负责 人的是“国家中心审核分配方式”)中进行设臵。

  审核分配方式界面如下:

  若审核分配方式设臵为“自动”,系统则自动将本级待审核的数据随机分配或按四部分类

  分配给本级审核人员。各级业务负责人可在“工作管理”→“审核分配”→分配相应级别的 审核(如本单位业务负责人的是“分配本单位审核”,省中心业务负责人的是“分配本单位审 核”及“分配省中心审核”,国家中心业务负责人的是“分配国家中心审核”)中查看该数据 的分配情况。

  若审核分配方式设臵为“手动”,则需各级业务负责人手动分配本级待审核数据。具体操 作如下:各级业务负责人点击左侧“工作管理”→“审核分配”→分配相应级别的审核,右 侧出现本级待审核数据列表界面:

  2、本单位审核

  一条古籍数据由古籍登记人员完成著录并提交后,将由本单位进行审核。这里我们默认本 单位审核分配方式是自动,系统会自动将待审核的数据分配给各本单位审核人员进行审核。 若本单位审核不通过,系统则将数据返回给原古籍登记人员,由他修改后再次提交给该审核 人员进行审核,这一过程可能会循环多次,直至本单位审核通过。本单位审核通过后,数据 提交给省中心审核。若本单位、省中心不是同一服务器,则需由本单位业务负责人通过“数 据同步”的方式将数据同步到省中心服务器上。

  ①审核 本单位审核人员用自己的账号登录普查登记平台后,点击左侧“古籍审核”→“本单位审核”, 右侧出现待审核数据列表界面:

  点击某条数据对应的“审核”按钮,进入该数据的审核界面:

  审核界面与古籍著录界面基本相同,区别在于,在每个区下增设填写审核意见的字段,并 在最下方增设“通过”、“不通过”、“修改历史”等古籍审核特有的按钮。

  本单位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可直接编辑被审数据,也可填写审核意见字段说明修改原 因或修改建议。在“定级书影”中,系统将自动汇聚本服务器中的同名古籍书影,以方便审 核人员对比书影审核。

  若暂时停止某条被审数据的审核过程,则可点击“临时保存并修改”按钮;若认为被审数

  据著录有误或有疑问、上交材料不全,需要原古籍登记人员复核原书或补交材料,则可点击 “不通过”按钮,该条数据将返回给原古籍登记人员进行修改;若认为被审数据著录无误、 材料齐全,则可点击“通过”按钮,该条数据将提交给省中心审核。

  ②编辑不合格数据 本单位审核未通过的数据将出现在该数据原古籍登记人员的“古籍登记编辑”→“编辑不合 格数据”界面中,由原古籍登记人员进行修改。

  “编辑不合格数据”列表界面如下:

  点击某条数据对应的“修改”,出现不合格数据编辑界面:

  不合格数据编辑界面与古籍审核界面基本相同,但审核意见字段只可查看不可编辑,最下方也没有“通过”、“不通过”等古籍审核特有的按钮。 古籍登记人员按照审核意见修改数据后,点击“完成著录”,返回“编辑不合格数据”列表界面:

  从上图所见,该数据对应的“修改”已消失。点击“提交”,该数据将提交原本单位审核 人员再次审核。

  3、省中心审核

  一条古籍数据由本单位审核通过并提交后,将由省中心进行审核。这里我们默认省中心 审核分配方式是自动,系统会自动将待审核的数据分配给各省中心审核人员进行审核。若省 中心审核不通过,系统则将数据返回给原本单位审核人员,原本单位审核人员修改后再次提 交给该省中心审核人员进行审核,这一过程可能会循环多次,直至省中心审核通过。省中心审核通过后,数据提交给国家中心审核。省中心、国家中心不是同一服务器,需由省中心业务负责人通过“数据同步”的方式将数据同步到国家中心服务器上。

  ①审核

  省中心审核人员用自己的账号登录普查登记平台后,点击左侧“古籍审核”→“省中心 审核”,右侧出现待审核数据列表界面:

  点击某条数据对应的“审核”按钮,出现与本单位审核中相同的数据审核界面。

  省中心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同样可直接编辑被审数据,也可填写审核意见字段说明 修改原因或修改建议。

  若暂时停止某条被审数据的审核过程,则可点击“临时保存并修改”按钮;若认为被审 数据著录有误或有疑问、上交材料不全,需要原本单位审核人员复核原书或补交材料,则可 点击“不通过”按钮,该条数据将返回给原本单位审核人员修改;若认为被审数据著录无误、 材料齐全,则可点击“通过”按钮,该条数据将提交给国家中心审核。

  ②编辑省中心审核未通过数据 省中心审核未通过的数据将出现在该数据原本单位审核人员的“古籍审核”→“省中心

  审核未通过数据”界面中,由原本单位审核人员修改。 “省中心审核未通过数据”列表界面如下:

  点击某条数据对应的“修改”,出现与“编辑不合格数据”相同的编辑界面。

  原本单位审核人员按照审核意见修改数据后,点击“完成著录”,返回“省中心审核未通 过数据”列表界面:

  从上图所见,该数据对应的“修改”已消失。点击“提交”,该数据将提交原省中心审核 人员再次审核。

  ③数据同步

  省中心审核通过的数据要提交给国家中心,因跨服务器,需要由省中心业务负责人进行 数据同步操作。

  省中心业务负责人登录普查登记平台后,点击左侧“数据同步”→“省中心审核通过→ 国家中心”,右侧出现省中心审核通过需同步至国家中心的数据列表界面:

  点击数据对应的“同步”,系统弹出对话框,提示是否确认同步操作,点“确定”后,系

  统会提示“操作成功”。此时,被同步数据从列表中消失,表示该数据已同步成功。

  4、国家中心审核

  一条古籍数据由省中心审核通过并提交后,将由国家中心进行审核。这里我们默认国家 中心审核分配方式是自动,系统会自动将待审核的数据分配给各国家中心审核人员进行审核。 若国家中心审核不通过,系统则将数据返回给原省中心审核人员,原省中心审核人员修改后 再次提交给该国家中心审核人员进行审核,这一过程可能会循环多次,直至国家中心审核通 过。国家中心审核通过后,数据将由数据发布人员进行发布。

  ①审核

  国家中心审核人员用自己的账号登录普查登记平台后,点击左侧“古籍审核”→“国家中心 审核”,右侧出现待审核数据列表界面:

  点击某条数据对应的“审核”按钮,进入该数据的审核界面:

  国家中心审核界面与本单位审核界面基本相同,区别在于,最下方增设“专家审核”按 钮,便于国家中心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有疑难不决时提请专家审核。

  国家中心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同样可直接编辑被审数据,也可填写审核意见字段用 以说明修改原因或修改建议。

  若暂时停止某条被审数据的审核过程,则可点击“临时保存并修改”按钮;若认为被审 数据著录有误或有疑问、上交材料不全,需要原省中心审核人员复核原书或补交材料,则可 点击“不通过”按钮,该条数据将返回给原省中心审核人员修改;若认为被审数据著录无误、 材料齐全,则可点击“通过”按钮,该条数据将由数据发布人员进行发布。

  ②编辑国家中心审核未通过数据 国家中心审核未通过的数据将出现在该数据原省中心审核人员的“古籍审核”→“国家

  中心审核未通过数据”界面中,由原省中心审核人员修改。

  “国家中心审核未通过数据”列表界面如下:

  点击某条数据对应的“修改”,出现与“编辑不合格数据”相同的编辑界面。

  原省中心审核人员按照审核意见修改数据后,点击“完成著录”,返回“国家中心审核未 通过数据”列表界面:

  从上图所见,该数据对应的“修改”已消失。点击“提交”,该数据将提交原国家中心审 核人员再次审核。

  ③数据同步

  国家中心审核未通过的数据要返回省中心,因跨服务器,需要由国家中心业务负责人进 行数据同步操作。

  国家中心业务负责人登录普查登记平台后,点击左侧“数据同步”→“国家中心审核未 通过→省中心”,右侧出现国家中心审核未通过需同步至省中心的数据列表界面:

  点击数据对应的“同步”,系统弹出对话框提示是否确认同步操作,点“确定”后,系统

  会提示“操作成功”。此时,被同步数据从列表中消失,表示该数据已同步成功。

  5、专家审核

  国家中心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无法判断某些内容对错的情况,此时可将该 数据提请专家审核。

  提请专家审核的过程如下:

  ①发出请求

  国家中心审核人员在遇到判断某条数据部分内容对错时,点击该条数据审核界面最下方 的“专家审核”按钮:

  在“提交专家审核”界面中,可选择一位或多位专家,点击“确定”按钮,系统会将该数据发送给被选中的专家。

  ②专家进行审核 专家以自己的账号登录普查登记平台,在左侧点击“古籍审核”→“专家审核”,右侧出现待专家审核的数据列表界面:

  点击某条数据对应的“审核”按钮,进入该数据的专家审核界面。 该数据的专家审核界面局部图一如下:

  该数据的专家审核界面局部图二如下:

  专家审核界面与各级审核界面差异较大,上部分是该数据的定级部分,下部分是该数据的 详细信息。专家审核界面中,各个区下也设臵审核意见字段供专家填写相关审核意见,这一 点与各级审核界面相同。

  ③查看专家审核意见

  专家将审核意见返回后,发出请求的该国家中心审核人员可对专家审核意见进行查看。

  国家中心审核人员点击左侧“古籍审核”→“查看专家审核意见”,右侧出现专家审核结果界面:

  国家中心审核人员可参考专家审核意见,对提请专家审核的该条古籍数据进行最终审核。

  (五)数据发布

  国家中心审核通过的数据将由数据发布人员进行发布。 数据发布人员以自己的账号登录普查登记平台,点击左侧“数据发布”,右侧出现数据发布界面:

  点击某条数据对应的“发布”,系统弹出对话框,提示是否确定要发布,点“确定”后, 系统提示操作成功,该数据从待发布列表中消失,表示该数据已成功发布。 公众可访问“中国古籍保护网”,点击左侧“古籍检索”,查询发布数据。

  (六)申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

  只有国家中心审核通过的数据才具备申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资格,具体申报工作由古籍 收藏单位的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人员负责,而名录申报人员只能对省中心服务器(本单位 无单独服务器时)或本单位服务器上的古籍数据进行申报,因此,通过国家中心审核的数据

  需由国家中心业务负责人从国家中心服务器同步到该数据所属省中心及收藏单位服务器,这样才能使省中心、收藏单位的同一数据与国家中心保持一致。

  1、国家中心审核通过的数据同步至所属省中心、收藏单位国家中心业务负责人登录普查登记平台,点击左侧“数据同步”→“国家中心审核通过→录入单位”:

  右侧出现国家中心审核通过待同步至所属省中心、收藏单位的数据列表,如下图所示:

  点击某条数据对应的“同步”,将该数据同步至所属省中心、收藏单位,使国家中心、省中心、收藏单位的数据为同一版本。

  2、申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

  ①古籍收藏单位填写申报信息 国家中心将数据同步后,各古籍收藏单位的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人员登录普查登记平台,

  点击左侧“在线申报”→“申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

  右侧出现待申报名录的数据列表界面:

  界面上方为检索区,可通过设臵检索条件筛选出待申报名录的古籍数据,下方为通过国家中心审核的本单位古籍数据列表,在上方检索区检索后,下方即显示检索结果。 名录申报人员可在下方的古籍数据列表中选择某条数据,点击对应的“编辑”,进入名录

  申报编辑界面。尚未编辑申报信息的数据,其“申报状态”为“未申报”。 名录申报编辑界面上半部分为该数据的详细信息,这些信息已通过国家中心审核。上半部分局部图如下:

  名录申报编辑界面下半部分为申报名录相关字段,包括:基本信息、申报说明、已采取的保护措施、保护计划、保护经费、经费预算及依据说明、备注等。下半部分局部图如下:

  名录申报人员填写好申报名录相关字段后,点击界面最下方“保存”按钮,即可保存刚编 辑的申报信息。此时该数据进入申报流程,其申报状态变为“拟申报”,对应“操作栏”的操 作按钮变为“编辑”、“提交”、“撤销”。

  点击“编辑”按钮,可继续编辑名录申报信息。

  点击“撤销”,系统弹出对话框,提示是否确定要撤销,点击“确定”后,将撤销申报该数据,该数据对应的申报状态变为“已撤销”,此状态可与从未编辑申报信息的古籍数据相区别。

  同时,系统支持对已撤销申报的古籍再次申报,名录申报人员点击该数据对应的“编辑” 按钮,可再次编辑该数据的申报信息,并重新进入名录申报流程。如下图所示:

  点击“提交”,系统弹出对话框,提示是否确定要提交,点击“确定”后,该数据提交给本单位申报管理人员。页面返回待申报名录的数据列表,该数据状态变为“已提交”。

  ②本单位申报管理 本单位申报管理人员登录普查登记平台,点击左侧“在线申报”→“申报管理”→“本单位申报管理”:

  右侧进入本单位申报管理界面:

  本单位申报管理人员可对名录申报数据进行多项操作,包括:提交省中心申报、撤销申报、 导出选中的名录申报书、导出选中的申报目录等。

  名录申报数据未经处理时,申报状态为“本单位已申报”;本单位申报管理人员可对其进 行提交或撤销操作。

  若名录申报数据符合此次申报条件,可点击该数据对应的“提交省中心申报”按钮,系统 弹出对话框,提示是否确定要提交,点击“确定”后,系统提示“操作成功”,表示该数据已 成功提交给省中心申报管理人员。

  若名录申报数据不符合此次申报条件,或需要由本单位申报人员修改申报信息后再次提交, 本单位申报管理人员可点击该数据对应的“撤销申报”按钮,系统弹出对话框,提示是否确 定要撤销,点击“确定”后,成功撤销该名录申报数据。此时,该数据在本单位申报人员处 的状态变为“已撤销”,可等待下次编辑;

  本单位申报管理人员可选择需要导出的名录申报数据,点击页面最下方“导出选中的名录 申报书”按钮,即可导出       WORD       格式的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书。系统弹出如下窗口:

  点击“打开”,可直接打开WORD格式的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书;点击“保存”,可将WORD格式的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书保存在本地电脑中的指定位臵,系统默认将文件命名为“普 查编号+随机号”,例如:110000-0103-0000028_100301_090309_787595156。

  导出的申报书局部图如下:

  本单位申报管理人员可选择需要导出的一条或多条古籍数据,点击页面最下方的“导出选 中的申报目录”按钮,即可导出 EXCEL 格式的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目录。系统弹出如下窗口:

  点击“打开”,可直接打开EXCEL格式的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目录;点击“保存”,可将EXCEL格式的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目录保存在本地电脑中的指定位臵。 导出的申报目录局部图如下:

  ③省中心申报管理 省中心申报管理人员登录普查登记平台,点击左侧“在线申报”→“申报管理”→“省中心申报管理”:

  右侧进入省中心申报管理界面:

  省中心申报管理人员可对名录申报数据进行多项操作,包括:提交国家中心申报、撤销申报、导出选中的名录申报书、导出选中的申报目录等。 名录申报数据未经处理时,申报状态为“省中心已申报”。省中心申报管理人员可对其进行提交或撤销操作。 若名录申报数据符合此次申报条件,可点击该数据对应的“提交国家中心申报”按钮,系统弹出对话框,提示是否确定要提交,点击“确定”后,系统提示“操作成功”,表示该数据 已成功提交给国家中心申报管理人员。

  若名录申报数据不符合此次申报条件,或需要由本单位申报人员修改申报信息后再次提交, 省中心申报管理人员可点击该数据对应的“撤销申报”按钮,系统弹出对话框,提示是否确 定要撤销,点击“确定”后,成功撤销该名录申报数据。此时,该数据在本单位申报人员处 的状态变为“省中心已撤销”,可等待下次编辑;

  省中心申报管理人员可选择需要导出的名录申报数据,点击页面最下方“导出选中的名录 申报书”按钮,即可导出  WORD  格式的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书。 省中心申报管理人员可选择需要导出的一条或多条古籍数据,点击页面最下方的“导出选中 的申报目录”按钮,即可导出   EXCEL   格式的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目录。

  ④国家中心申报管理 国家中心申报管理人员登录普查登记平台,点击左侧“在线申报”→“申报管理”→“国家中心申报管理”:

  右侧进入国家中心申报管理界面:

  国家中心申报管理人员可对名录申报数据进行多项操作,包括:标注入选结果、导出选中的名录申报书、导出选中的申报目录等。 在某一批名录经专家评审会正式确定入选古籍后,国家中心申报管理人员可对入选古籍标注入选结果。具体操作如下:点击入选古籍的名录申报数据对应的“标注入选结果”,进入入 选结果标注界面:

  在入选结果标注界面中,首先选择该古籍是否入选名录:

  若入选,则选择“是”,继续编辑名录信息;若未入选,则选择“否”,同时在界面最下方 标注“不入选原因”,“不入选原因”包括:

  完成入选结果标注后,点击“完成”可保存标注的入选结果信息,界面返回国家中心申报 管理界面,已标注入选结果的数据的申报状态变为“第*批入选结果已存在”。

  国家中心申报管理人员只负责标注该数据是否入选名录,不再将数据返回给省中心及原申 报单位。此为与省中心、原申报单位的申报管理不同之处。

  国家中心申报管理人员可选择需要导出的名录申报数据,点击页面最下方“导出选中的名 录申报书”按钮,即可导出  WORD  格式的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书。 国家单位申报管理人员可选择需要导出的一条或多条古籍数据,点击页面最下方的“导出选 中的申报目录”按钮,即可导出   EXCEL   格式的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目录。 至此,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流程结束。

  (七)数据导出

  普查登记平台不仅支持将多种格式的数据导入,也支持将普查登记平台中的数据导出。 目前,古籍登记人员可将普查登记平台中的数据批量导出为古籍档案(Excel,俗称十六表)、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书(WORD)、古籍目录(EXCEL)等格式的数据。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点击左侧“数据转换”→“批量导出”,右侧出现可导出数据列表界面,用户在检索区设 臵条件并检索后,页面下方显示检索结果,如下图所示:

  在检索区和结果区之间,有“导出操作”下拉框,用户可在此选择需要导出的数据类型和范围。如下图所示:

  点击某条数据对应的“导出”,出现操作提示界面: 该下拉菜单支持用户导出选中数据和所有数据。

  批量导出为古籍档案。系统将选中或所有数据打包压缩,用户保存到本地机上解压缩 即可。解压后,每条古籍数据生成一个 EXCEL 古籍档案(十六表),文件以普查编号 命名。如下图所示:

  说明:受限于网络、服务器和客户端性能等综合因素,系统一般支持 100 条以内数据 批量导出为古籍档案。数据量过大将占用大量内存,可能会导致系统崩溃。

  批量导出为名录申报书。系统将选中或所有数据打包压缩,用户保存到本地机上解压 缩即可。解压后,每条古籍数据生成一个 WORD 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书,文件以普查编号命名。如下图所示:

  说明:受限于网络、服务器和客户端性能等综合因素,系统一般支持 100 条以内数据 批量导出为名录申报书。数据量过大将占用大量内存,可能会导致系统崩溃。

  批量导出为古籍目录。系统将选中或所有数据汇总生成一个  EXCEL  古籍目录,用户保 存到本地机上即可直接查看,文件名随机生成。如下图所示:

  批量导出为联合目录。系统将选中或所有数据汇总生成一个   PDF   文件。数据按照普查 编号排序,抽取字段包括:普查编号、索书号、题名著者、版式、馆藏单位等,并生 成基于四角号码的综合索引。用户保存到本地机上即可直接查看,文件名随机生成。 该功能将根据《中华古籍总目》的编纂要求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八)数据检索

  普查登记平台的任意用户都可使用“数据检索”功能。该功能支持对古籍信息、收藏单位 信息、名录信息等数据进行检索。

  用户登录普查登记平台后,在左侧点击“数据检索”,可根据自己的需要点击“古籍信息 检索”、“收藏单位信息检索”、“名录信息检索”其中之一。下面我们以“古籍信息检索”为例:

  点击左侧的“古籍信息检索”,右侧出现古籍信息检索界面:

  “检索选项”中有“搜索总目”和“搜索子目”两项。“搜索总目”指检索单行本古籍和丛书信息,不包括丛书的子目信息;“搜索子目”指检索丛书的子目信息。用户可只选“搜索 总目”、“搜索子目”其中之一,也可二者都选。

  “检索条件”由检索字段下拉框、输入框、匹配方式下拉框组成。检索字段包括“题名/ 其他题名”、“著者”、“版本”、“批校题跋者”、“馆藏单位”、“索书号”等字段,匹配方式包 括“全文模糊匹配”、“前端模糊匹配”、“后端模糊匹配”、“精确匹配”等。用户可在检索字 段下拉框中选择一个检索字段,然后在输入框中输入检索词,并在匹配方式下拉框中选择一 项匹配方式。

  为使检索结果更为准确,用户可对多个字段进行检索,只需多次点击“增加条件”按钮即 可实现。相关示意图如下:

  设臵好检索条件后,点击“检索”按钮,页面跳转为检索结果列表页面:

  从上面看出,“数据检索”支持繁简通检,即使检索词是简体字,也能查找到包含对应繁体字的数据。繁简通检可有效保证数据的查全率。

  (九)参考工具

  参考工具为普查登记平台的通用工具,即每个用户均可使用该工具查询相关信息。 用户点击页面左栏“参考工具”:

  为方便用户的使用参考工具,该栏目将同时显示在普查登记平台的著录界面浮动窗口中,如下图所示:

  (1)年代查询

  用户点击“参考工具”下的“年代查询”,即可进入年代查询界面。年代查询有三种方式, 分别是:年号纪年转公元纪年、公元纪年转年号纪年、干支转年号纪年,如下图所示:

  ①年号纪年转公元纪年

  如上图所示:“朝代”一栏的三个的下拉菜单分别为:朝代、年号、纪年。当三个下拉菜单全部选定后,在“干支”的输入框中会自动生成相应的干支。公元输入框中显示的公元纪年会随着朝代的选择变化而自动变化。 例如:“朝代”选择“唐”时,“公元”输入框自动生成唐朝的公元纪年范围:618-907

  “朝代”选择“唐”→“贞观”→“五年”,“干支”输入框自动生成“辛卯”,“公元”输 入框自动生成公元纪年:631

  ②公元纪年转年号纪年

  如上图所示:在“公元”输入框中输入公元纪年“1023”,点击“转换”,“结果”栏自动 生成相应列表。

  ③干支转年号纪年

  如上图所示:用户可选择在“干支”输入框中输入,或直接在其后的下拉框中选择需要查询的干支,在结果列表中即可显示所有中国历史上该干支对应的所有朝代、年号、年和公元 纪年。

  例如:在“干支”中选择“甲子”,点击“转换”,“结果”栏自动生成相应的列表,如下图所示:

  按:历史年代表中的时间以西汉建元元年(公元前 140 年)为始,以清宣统三年(1911) 年为终。

  (2)四部分类表

  普查登记平台采用与《中华古籍总目编目规则》相同的分类方法,以便于今后在此基础上 实现《中华古籍总目》的联合编目。

  用户点击“参考工具”下的“四部分类表”,即可看到展开的四部分类法,如下图所示:

  点击类目前的“+”或“-”,可伸展或收缩栏目,查看分类表的整体情况或详细分类。

  (3)古籍定级标准

  用户点击“参考工具”下的“古籍定级标准”,即可浏览标准全文。

  (4)古籍特藏破损定级标准 用户点击“参考工具”下的“古籍特藏破损定级标准”,即可浏览标准全文。

第三章 “中华古籍索引库”使用办法

  一、“中华古籍索引库”建设背景

  根据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社文发„2011‟12 号)文件精 神,全国古籍普查和编纂《中华古籍总目》分省卷是今后一段时期内的重要工作,时间紧, 任务重,要求各级各地积极投入力量全面铺开。

  为了便于利用“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平台”上的普查数据,加快《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 及《中华古籍总目》的编纂,特建设“中华古籍索引库”系统。

  二、“中华古籍索引库”工作流程

  “中华古籍索引库”的工作流程为:抓取平台数据→新建工作区→编辑工作区→导出古 籍书目。

  (一)抓取平台数据

  “中华古籍索引库”采用分布式系统架构,分别在各省中心的平台服务器上部署一套, 便于从各省平台定期抓取普查数据。

  抓取平台数据分自动、手动两种方式。自动方式为系统定期从平台抓取数据;手动方式 则允许用户手动触发抓取操作。

  第一次抓取时,会抓取平台当时所有数据,以后的每次抓取则只抓取平台上新增或修改 过的数据,并会提示工作区这些数据有所变更。

  (二)新建工作区

  工作区是用户在系统中编辑古籍书目的工作区域。系统会根据用户指定的参数,从抓取 到的平台数据中检索符合条件的数据,以复制的形式生成工作区。

  (三)编辑工作区

  用户可以在生成的工作区中,对数据进行增加、删除、修改、调整顺序等操作。

  (四)导出古籍书目

  用户在工作区中编辑完毕后,可以将古籍书目导出为 pdf、word 等文件。

  三、详细使用说明

  (一)登录系统

  “中华古籍索引库”为各古籍收藏单位分别设臵了默认管理账号,用户名为单位代码+admin(如国家图书馆的默认管理账号为 0101admin),密码为 123456。各古籍收藏单位下可 以有多个用户账号,这些账号则由本单位默认管理账号负责添加和管理。

  在浏览器中输入本省“中华古籍索引库”网址,出现如下登录界面:

  输入用户名及密码,进入“中华古籍索引库”,界面左侧为工作区,右侧为检索区,可通 过移动中间分隔线调整左右两区的大小:

  (二)用户管理

  1、修改密码

  出于安全考虑,各古籍收藏单位的默认管理账号在首次登录后需要修改密码。 点击界面右上角“退出系统”旁的下拉按钮,展开下拉菜单。

  点击下拉菜单中的“修改密码”,在弹出的对话框中进行密码修改操作。

  2、用户管理

  各单位下的用户账号由该单位的默认管理账号(单位代码+admin)进行添加和管理。

  用默认管理账号登录系统后,点击界面右上角“退出系统”旁的下拉按钮,展开下拉菜单。

  点击下拉菜单中的“用户管理”,在弹出的对话框中进行增加用户、修改用户密码等操作。

  (三)操作工作区

  操作工作区是指对工作区的新建、重命名、切换、刷新、删除、合并、导出、导入等一 系列操作。

  1、新建工作区

  点击界面左上角“新建”按钮,弹出“新建工作区”对话框。

  在“新建工作区”对话框中,填写工作区名称,并设臵相应参数。其中“地域范围”根 据用户所属单位级别而有所差异。

  国家中心级别的,可选择所有省份所有单位。界面如下:

  省中心级别的,可选择本省所有单位。以首都图书馆为例,界面如下:

  基层单位级别的,只可选择本单位。以北京市西城区图书馆为例,界面如下:

  在“新建工作区”对话框中,填好工作区名称,并设好相应参数后,系统将根据这些参

  数,从抓取到的平台数据中检索符合条件的数据,以复制的形式生成新工作区。该工作区的 名称显示在“新建”按钮旁的下拉框中。

  在工作区底部会显示当前工作区的总记录数及当前加载数。

  2、重命名工作区

  点击界面左下角“参数”按钮,弹出“工作区参数”对话框。

  在“工作区参数”对话框中,可修改当前工作区名称,并查看工作区生成时所设定的参数。

  3、切换工作区

  点击“新建”按钮旁的下拉框,可以弹出当前用户所有的工作区名称。点击其中某工作 区,可以切换到该工作区。

  系统支持以只读方式查看同一单位下其他用户的工作区。在弹出的下拉项中,标明“[只 读]”的则为同一单位下其他用户的工作区。

  4、刷新工作区

  在工作区中,点击右键,弹出右键菜单,选择“刷新工作区”可以刷新当前工作区。

  5、删除工作区

  在工作区中,点击右键,弹出右键菜单,选择“删除工作区”可以删除当前工作区。

  6、合并工作区

  用户可以将多个工作区(包括自己的工作区及同一单位下其他用户的工作区)合并成一 个新工作区。

  点击界面左上角“新建”旁的下拉按钮,展开下拉菜单。

  点击下拉菜单中的“合并”,在弹出的“合并工作区”对话框中,可以选择要合并的工作 区,并为合并而成的新工作区命名。

  7、导出工作区

  用户可以将当前工作区导出为 xml 文件,以便提交给省中心或其他单位使用。 点击界面左下角“导出”按钮,弹出“导出向导”对话框。

  在“导出向导”对话框中,“文档类型”处选择“xml”,当前工作区将以xml文件保存在用户本地电脑上。

  8、导入工作区

  用户可以将别人导出的 xml 文件导入系统,为己所用。 点击界面左上角“新建”旁的下拉按钮,展开下拉菜单。

  点击下拉菜单中的“导入”,在弹出的“导入数据”对话框中,可以选择要导入的 xml 文 件,并为导入而成的新工作区命名。

  (四)使用工作区

  使用工作区是对工作区内部数据的操作。

  1、切换数据视图

  在工作区中,支持三种数据视图:列表视图、摘要视图、书目视图。用户可以在这三种 视图之间自由切换。

  点击界面左上角“列表视图”旁的下拉按钮,展开下拉菜单。点击下拉菜单中的某一视 图,可以切换到相应视图。

  列表视图为默认视图。在该视图下,用户可以拖动某一列从而调整字段顺序。其界面如下:

  “摘要视图”界面如下:

  “书目视图”界面如下:

  2、切换数据排序

  在工作区中,支持三种数据排序方式:四部分类排序、题名排序、普查编号排序。用户 可以在这三种排序之间自由切换。

  点击界面左上角“四部分类排序”旁的下拉按钮,展开下拉菜单。点击下拉菜单中的某 一排序,可以切换到相应排序。

  “四部分类排序”为默认排序,界面如下:

  “题名排序”界面如下:

  “普查编号排序”界面如下:

  3、调整数据位置

  仅当工作区处于“四部分类排序”时,用户可以调整单条数据的位臵。 调整位臵的方式有以下三种:

  (1)拖动方式

  用户可以选中某条数据向上或向下进行拖动。

  (2)通过右键菜单移动

  右键点击某条数据,在右键菜单中选择“上移”、“下移”、“移至顶部”或“移至底部”。

  (3)剪切、粘贴方式 右键点击某条数据,在右键菜单中选择“剪切此项”。

  若要粘贴到另一条数据之后,就右键点击该数据,在右键菜单中选择“粘贴到此处”,刚剪切的数据则会粘贴到该数据之后。

  粘贴后的界面如下:

  注意:无论是以上哪种方式,都只允许在同一类内调整数据位臵。若是跨分类调整位臵, 系统则会拒绝操作并提示用户“禁止跨分类拖动”。

  若确实需要跨分类调整数据位臵,则表示该数据的分类有误,用户需先修改该数据的分 类。分类修改后,系统会自动将该数据移至新分类处,用户可在新分类内部调整该数据位臵。

  4、插入数据

  用户可以在检索区中对抓取到的平台数据进行检索,并以拖拽方式将检索结果插入工作区。

  在检索区中,用户可以通过“增加条件”进行组合检索。在检索区右下角,会显示检索到的记录总数。

  用户可以在检索结果中单选或多选数据拖拽到工作区。系统会自动根据分类将这些数据 归入相应分类下。

  5、编辑数据

  在工作区中,直接双击某条数据,或右键点击某条数据后在右键菜单中选择“编辑”,将 跳出该数据的编辑界面。用户可以在该界面中对该数据进行编辑。

  编辑界面如下:

  6、合并数据

  用户可以对不同单位的同书同版本复本进行手动合并。 系统支持两条数据间的合并。 两条数据若要合并,须满足以下条件:

  (1)同书同版本(分类、题名、朝代国别、著者、著作方式、版本著录、版式等字段相 同,且版本补配、批校题跋、存卷等字段为空);

  (2)收藏单位不同; 用户选中要合并的两条数据,点击右键,在右键菜单中选择“合并”。

  列表视图下:

  摘要视图下:

  合并后,列表视图如下:

  合并后,摘要视图如下:

  合并数据的编辑界面如下:

  数据合并后,会在工作区底部显示合并后的记录数。

  7、拆分数据

  用户可以对合并数据进行拆分。 右键点击某条合并数据,在右键菜单中选择“拆分”,跳出“拆分向导”对话框。

  在“拆分向导”对话框中,用户可以勾选一个或多个单位,然后点击“拆分”按钮,也 可以点击“拆分所有”按钮将所有单位都拆分出来。

  8、导出数据

  用户可以将当前工作区的数据导出为 pdf、word、excel 文件。 点击界面左下角“导出”按钮,弹出“导出向导”对话框。

  在“导出向导”对话框中,“文档类型”处选择“pdf”,并选择题名索引、著者索引的索 引方式。pdf 文件将保存在用户本地电脑上。

  在“导出向导”对话框中,“文档类型”处选择“word”或“excel”,word或excel文件将保存在用户本地电脑上。

  9、统计数据

  用户可以对当前工作区的数据进行统计。 点击界面左下角“统计”按钮,弹出“数据统计”对话框。

  在“数据统计”对话框中,用户可根据统计需求在“地域范围”中选择不限省份或某一 省份或某一单位。

  若选择不限省份,统计结果如下:

  若选择具体省份,统计结果如下:

第四章 《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编纂方案

  一、编纂方式

  各古籍收藏单位(包括个人和私人收藏机构)提交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的普查 登记数据形成馆藏普查登记目录档,由国家古籍保护中心指定出版社印成《收藏 单位古籍普查登记目录档》绿皮书,作为档案留存该馆、省级古籍保护中心及国 家古籍保护中心。

  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和省级古籍保护中心组织专家组对《收藏单位古籍普查登 记目录档》进行复审。专家组由省级古籍保护中心领导担任组长,省馆古籍部(或 历史文献部)主任担任副组长。复审形成的修订本交国家古籍保护中心正式出版

  《收藏单位古籍普查登记目录》,汇总为《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

  二、编纂体例和内容

  国家古籍保护中心规定《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的编纂体例、正文内容。 其编纂体例采取按“古籍普查登记编号”顺序编纂的方式,各馆藏单位只登记索 书号、题名卷数、著者(含著作方式)、版本、册数、存缺卷数等内容。著录规 则参照《全国古籍普查登记手册》。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确定版式、开本、纸张、 规制、封面颜色,指定出版社出版。

  三、出版方式

  《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正式出版,规模大的目录由几个分册组成,也 可多个规模较小的目录组成一个分册,每册 400-500 页。封面或书脊上标明“全 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封底印“中华古籍保护计划”章;开本:16       开精装本; 正文以规范繁体字著录。

附录

  一、汉文古籍著录规则

  (一)著录原则

  本《规则》为著录汉文古籍而制定,旨在全面、准确地反映中国汉文古籍的 存藏现状。

  (二)著录内容

  1、分类标记 汉文古籍分类依据《汉文古籍分类表》。

  著录“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平台”:遵循“分类到位”原则; 编纂《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依《汉文古籍分类表》标记于各部、类之首。

  2、基本著录 款目标记(古籍普查登记编号、索书号) 题名项(主要书名、其他书名、附录及其卷数等)

  著者项(主要著者、其他著者姓名及其朝代、著作方式等) 版本项(出版年、出版者、出版地、版本类型、丛书名、批校题跋等) 稽核项(册数)

  版式项(行款字数、书口、边栏、界格) 附注项(对书名、著者、版本项著录的补充说明)

  (三)著录格式

  1、款目标记顶格著录。古籍普查登记编号在前,索书号空三格著录于后。

  2、题名项顶格著录。著者项空一格著录于书名项后。版本项缩入一格著录于次 行,版本附注空一格著录于后。稽核项著录于次行,版式项空一格著录于后。存 卷著录于次行。各项回行均与上一行对齐。例:

  周易九卷 (魏)王弼注 (晉)韓康伯注 (唐)陸德明釋文 略例

  一卷 (魏)王弼撰(唐)邢璹注

  南宋初刻本 明董其昌 文嘉 文震孟 文從簡 清秦蕙田跋

  3 冊 十二行二十一至二十二字小字雙行二十八字白口左右雙邊

  3、题名项由若干书名组成,应区分与各书对应的著者及著作方式,依次著录, 例:

  周易傳義十卷上下篇義一卷 (宋)程頤 (宋)朱熹撰 易圖集錄一 卷易五贊一卷筮儀一卷 (宋)朱熹撰

  明正統十二年(1447)司禮監刻本

  (四)著录字体

  1、正文以规范繁体字(宋体五号)据实著录,字库中缺字,可暂以黑方格替代 并加说明(如“左某右某”、“上某下某”、“外某内某”等),例:

  武林舊事六卷 (宋)周密撰 明正德十三年(1518)宋廷佐刻本 明徐■(左火右勃)題記

  2、题名卷数加粗。例:

  禮記二十卷 (漢)鄭玄注 (唐)陸德明音義 宋余仁仲萬卷堂家塾刻本 周叔弢跋

  3、题名项中卷数、版本项中年份、存卷,均以汉字著录(年份后加注公元纪年)。 例:

  [康熙]天津衞志四卷首一卷 (清)薛柱斗修 (清)高必大纂 清康熙十四年(1675)刻十七年(1678)補刻本

  4、古籍普查登记编号、索书号等阿拉伯数字均以 Calibri (西文正文)5 号著录。

  5、各著录项中原有缺字或存疑待考者,以“□”表示。例:

  皇明制書□□卷 (明)□□輯

  (五)基本著录

  1、题名项

  包括题名、卷数等

  (1)题名

  <1>题名据正文卷端所题著录,丛书名一般据书前总目所题著录。例: 詩集傳通釋二十卷詩序辨說一卷詩傳綱領一卷 (宋)朱熹撰 詩傳通 釋外綱領一卷 (元)劉瑾撰

  <2>正文卷端所题书名不足以准确反映其内容(如各卷题名不一),可酌取该书他 卷卷端、卷末、内封、牌记、目录、序文、凡例、版心或题签所题书名著录, 并在附注项说明依据。若无合适书名,仍依序著录各卷卷端题名。例:

  唐詩始音一卷唐詩正音六卷唐音遺響四卷 (元)楊士弘輯 唐音十一卷 (元)楊士弘輯

  書名據序文及凡例題名著錄

  <3>题名由并列书名、主从书名组成,书名重复部分著录时可酌省。例:

  浮山文集後編二卷別集二卷一貫問答一卷 (明)方以智撰

  <4>书名前“监本”、“纂图”、“互注”、“增订”、“新编”、“新刻”、“重校”、“绣 像”、“钦定”、“御纂”等冠词,均据卷端所题如实著录。例:

  新刻歷代聖賢像贊二卷 (明)胡文煥輯 欽定勝朝殉節諸臣錄十二卷 (清)高宗弘曆敕撰

  <5>原书卷端未题书名,或书因残缺而未见卷端,可据内封、尾题、序跋、版心 及次卷所题酌补。稿本、抄本原无题名,可据内容并参考相关文献酌拟书名。补、 拟书名均应加方括号。例:

  [浦氏二君詩集]二卷 (清)浦銑輯 清抄本

  <6>地理类中方志等书,卷端题有纂修年号者,依原题著录。原题无纂修年号者, 应考定其纂修年号并加方括号冠于书名前。例:

  [萬曆]績溪縣志二十卷 (明)陳嘉策修 (明)何堂纂

  <7>传记类中登科录、缙绅录、名臣录等书,卷端所题已含年代或地名者,依原 题名著录。原题未含年代或地名者,应考定其年代或地名,加方括号冠于书名前。 例:

  [萬曆二十三年]浙江鄉試錄一卷 [永康]應氏先型錄六卷首一卷

  <8>传记类中登科录、日记、行纪等书,书名后应加括号附注其起讫年代。例:

  庚子辛丑甲辰科鄉會殿試題名錄(清順治十七至十八年、康熙三年)

  不分卷

  三魚堂日記二卷(清康熙十六年至三十一年) (清)陸隴其撰

  <9>谱牒类中家族谱等书,卷端所题已含郡望或地名者,依原题名著录。原题未

  含地名者,应考定其地名,加方括号冠于书名前。例: [江蘇武進]靈台丁氏宗譜四卷 (清)丁德順纂修 [浙江義烏]大玄吳氏宗譜二十五卷首一卷 (清)吳永聲等纂修

  <10>传记类中年谱等书,书名未含谱主姓、名者,应考定其姓名,加方括号附注 书名中。例:

  荀卿子[況]年表一卷 (清)汪中編 盱江[李覯]年譜一卷 (宋)□□撰

  <11>完整或基本完整之丛书,以丛书名为书名。其子目书名,缩入一格依次著录 于版本项次行。丛书中含有子丛书,其子目书名依次著录于子丛书书名下。例:

  馬氏家刻集 (清)馬□輯 清光緒刻本

  奏略四卷 (明)馬孟禎撰 翊翊齋遺書  (清)馬翮飛撰

  翊翊齋筆記二卷 翊翊齋文鈔一卷 翊翊齋詩鈔一卷

  周易費氏學八卷敘錄一卷 馬其昶撰

  <12>单独流传之丛书零种,即据该零种之书名、著者及版本信息著录。

  <13>原书正式题名外,别有通行习见之题名,可加括号附注于后(不称“一名”、 “又名”)。例:

  婁東雜著(棣香齋叢書) (清)邵廷烈輯 張亟齋遺集(張力臣先生遺集)六種 (清)張弨撰

  (2)卷数

  <1>卷数依正文所标卷次、卷目据实著录。

  <2>正文卷次以“上、中、下”或干支、韵目、成语等表示者,合计其卷数著录。

  <3>一卷之中含若干子卷,如“卷某之上”、“卷某之下”者,仍著录为一卷。

  <4>正文前目录等内容,未分卷者可不著录,已分卷者可著录于书名后。例:

  枕肱亭詩集十卷文集二十卷目錄二卷 (明)童軒撰

  <5>正文首、末附加内容,如目录中已列出或版心刻有“卷首(首)”、“卷末(末)”、 “叙录”、“附录”等字样者,应分别著录(“卷首”、“卷末”简称“首”、“末”), 目录或版心未有反映者,可不著录。例:

  易經本意四卷首一卷末一卷  (清)何志高撰 惠山古今考十卷附錄三卷 (明)談修撰

  <6>正文内容分为若干部分,各部分前有大题(卷目),页(叶)次起讫分明而未 标卷次者,可合计其卷数著录。

  <7>正文内容完整,首有大题、末有尾题(或仅有大题)者,不论篇幅多寡,均 著录为“一卷”。

  <8>正文内容虽分为若干部分,各部分或标有小题(如“五古”、“七古”等),或 页(叶)次分别起讫,但未分别标明卷次者,可著录为“不分卷”。例:

  御覽孤山志不分卷蘭亭志不分卷 (清)王復禮輯

  <9>章回小说、戏曲等书,应同时著录其卷数及章、回、折、出数。例:

  新刻鍾伯敬先生評封神演義二十卷一百回

  <10>正文所存卷数不足,书名项仍著录原有卷数,并于附注项说明实存或实缺之 卷数及卷次。原有卷数不详,可以方框表示。例:

  兵部則例□□卷 清乾隆內府抄本 存三十九卷(一至三十九)

  <11>正文缺卷如系原题“未刻”、“嗣刻”者,可于版本项后加注说明。例:

  確庵文稿四十卷 (明)陳瑚撰 清初毛氏汲古閣刻本

  內十七卷原注未刻

  <12>丛书书名项应著录书名及种数(书名已含“某某种”者可省略),而不计总 卷数。子目卷数著录于子目书名之后。例:

  魏貞庵遺書二種 (清)魏裔介撰

  清康熙龍江書院刻本 論性書二卷

  樗林偶筆二卷續筆二卷閒筆一卷

  <13>丛书中含有子丛书,仍视为一种计算,其子目著录于子丛书名下。例:

  陸雲士雜著五種 (清)陸次雲撰 清康熙二十二年宛羽齋刻本

  八紘譯史 譯史四卷 八紘荒史一卷 峒峪纖志三卷 纖志志餘一卷 譯史紀餘四卷

  澄江集一卷 北墅緒言五卷 玉山詞一卷 湖壖雜記一卷

  <14>丛书附刻之书,可于书名及种数后据实著录为“附某种”,子目有附刻,种 数可不计。例:

  幾亭全書五種附一種 (清)陳龍正撰 學言三卷

  學言詳記十七卷 政書二十卷 文錄二十卷 因述二卷

  附

  陳祠部公家傳二卷 (清)陳揆撰

  <15>丛书原分编(辑、集、函)者,书名项亦予反映。例:

  南菁書院叢書八集四十一種 王先謙 繆荃孫輯

  2、著者项

  包括主要责任者、其他责任者及其时代、姓名及著作方式等

  (1)著者时代

  <1>著者时代以朝代名加括号著录于著者姓名前。

  <2>著者时代按下列朝代名称著录,先秦子书著录时代及著者时应慎重。

  戰國 秦 漢 三国魏  三国蜀 三国吳 晉  南朝宋 南朝齊 南 朝梁 南朝陳 北魏 北齊 北周 隋 唐 五代 宋  遼 西夏 金 蒙古 元 明 清 其余朝代名称,可参照《中国历史年代简表》(文物出版社)。

  <3>著者朝代一般以卒年为断,个别著者之朝代,可参考其生平活动、成书年代

  及传统著录确定。例:

  永曆實錄二十六卷 (清)王夫之撰 牧齋初學集一百十卷目錄二卷 (清)錢謙益撰

  <4>主要著者及其他著者姓名前,均应加朝代简称。

  三國志六十五卷 (晉)陳壽撰 (南朝宋)裴松之注 (明)陳仁

  錫評

  <5>著者生存时代已至辛亥革命以后者,姓名前可不加时代简称。

  吳錄一卷 (晉)張勃撰 葉昌熾輯

  (2)著者姓名

  <1>著者姓名以通用真实姓名著录,除著者以字号行世者外,一般不取字号别称。

  <2>正文卷端未题著者姓名,可酌题姓名并加括号说明。所题为字号别称,可加 括号注明其规范姓名于后。例:

  史記一百三十卷 (漢)司馬遷撰(原未題著者) 周易注三卷 题(漢)鄭康成(鄭玄)撰

  <3>正文卷端所题著者郡望、籍贯,姓名外之字号、别称,不予著录。

  <4>正文卷端所题著者姓名未尽可信者,或正文卷端所题字号别称,未能查知其 真实姓名者,著者项可加“题”字。例:

  關氏易傳一卷 題(北魏)關朗撰 (唐)趙蕤注

  戊申大政紀七卷 題(清)擷華主人輯

  <5>一书有若干著者参与撰著,依次著录原著者及其他著者姓名。例:

  資治通鑒二百九十四卷 (宋)司馬光撰 (元)胡三省音注 (明)

  陳仁錫評

  <6>一书由两人合著,著录两人姓名。两人著作方式相同,姓名间加空格分隔, 前者撰著方式可省略。两人以上合著之书,如其朝代及著作方式相同,一般可省 略其他著者,径称“某某等撰”。例:

  秘書監志十一卷 (元)王士點 (元)商企翁撰 [宣統]山東通志二百卷首九卷 (清)楊士驤等修 (清)孫葆田等

  纂

  <7>原书未题著者朝代及姓名者,可著录为“(□)□□撰”。例:

  青巖禦寇實錄一卷 (□)□□撰

  <8>官方修纂刻印之书,著者依原书所题机构名著录。原书未题著者且暂未考定 者,著者项从省。例:

  農桑輯要七卷 (元)司農司撰 洪武四年會試紀錄一卷

  <9>“钦定”、“御纂”之书,著录实际主持修(纂)人姓名,并省略“奉敕”等 字。例:

  御纂周易折中二十卷首一卷 (清)李光地等撰

  <10>历代帝王或后妃撰著之书,著者姓名前加庙号或谥号。例: 翰墨志一卷 (宋)高宗趙構撰 大明仁孝皇后內訓一卷 (明)仁孝皇后徐氏撰

  <11>历代藩王或有封爵者撰著之书,原书未题真实姓名,可加括号著录考订所得。 例:

  寶善堂稿二卷 (明)慶成王宗兀 (朱慎鐘)撰

  <12>女子所著之书,著录本人姓名,不冠丈夫姓氏。例:

  列女傳補注八卷敘錄一卷校正一卷 (清)王照圓撰

  <13>僧侣所著之书,著录其法名,并在法名前冠以“释”字。例:

  鼓山志十二卷 (清)釋元賢撰

  <14>域外著者撰著之书,著者姓名前冠以该国国名。例:

  七經孟子考文補遺一百九十九卷 (日本)山井鼎撰 (日本)物觀

  補遺

  <15>并列或主从书名中,如著者责任可区分,著者项应予反映或提示。例:

  易傳集解十七卷 (唐)李鼎祚撰 周易音義一卷 (唐)陸德明撰

  (3)著作方式

  <1>一般依正文卷端所题著录,原书所题性质相同或相近之著作方式,可适当归 并而不尽据原题。

  <2>撰、著、述、学、拟、议等著作方式,可统称为“撰”。

  <3>汇编整理前人著作者,可统称为“编”(如丛书、类书)。

  <4>辑录编次前人著作者,可统称为“辑”(如辑佚书)。

  <5>抄录编次有关资料以成专书者,可统称为“纂修”(如政书、方志等)。

  <6>对前人著作加工者,如注、疏、笺、训诂、音义、集译、集传等,可依原题 著录。

  <7>对前人著作批点、评述、校勘、考订、续补者,可依原题著录。

  <8>图谱类著作,应著录“某某绘”。书法类著作,应著录“某某书”。印谱类著 作,应著录“某某篆”。

  <9>目录及金石类著作,应著录“某某藏”、“某某编(撰)”,收藏者自编目录者 可称“某某藏并编(撰)”。

  3、版本项

  包括出版年、出版者、出版地、版本类别、丛书名、批校题跋等

  (1)著录格式

  版本项以书中序跋、牌记、题识等为主要依据,并参考相关文献以著录。完 整之版本项应著录为:

  某(朝)某某(年号)某某(年)某某(籍贯/郡望)某某(人)某某(堂、 樓、齋、館等)某某地刻(稿、写、抄、活字印、影印等)某某(叢書) 本  某某批校、題跋

  (2)出版年

  <1>出版年以朝代名及年号纪年表示,辛亥革命后用民国纪年。

  <2>干支、太岁及佛历等纪年,应转换为相应朝代年号纪年。例: “光緒戊子九月”作“清光緒十四年”(月份從省) “淳熙柔兆涒灘中夏初吉”作“宋淳熙三年”(月、日從省)

  <3>原书反映始刻年,又知其终刻年者,著录终刻年。终刻年不详者,即著录始 刻年。始刻年至终刻年完全明确者,可著录为“某某年至某某年刻本”。例:

  述古叢鈔四集二十六種 (清)劉晚榮輯 清同治九年至光緒五年(1870-1879)古岡劉氏藏修書屋刻本

  <4>原书无序跋、牌记、题识等说明刊刻年代者,可据其版刻特征并参考相关文 献考定题为“宋刻本”、“元刻本”、“明刻本”、“清刻本”等。例:

  春秋經傳集解三十卷 (晉)杜預撰 (唐)陸德明釋文 宋刻本

  增修陸狀元集百家注資治通鑒詳節一百二十卷 (宋)陸唐老集注 元刻本 清丁丙跋

  <5>未能确定具体出版年份之明、清刻本,可据其版刻特征并参考相关文献对其 刊刻年代略加界定,如:

  a、明初刻本:指明洪武至永乐年间刻本。例:

  禮記集說十六卷 (元)陳澔撰 明初刻本

  b、明末刻本:指明天启至崇祯年间刻本。例:

  春秋通志十二卷 (明)蔡毅中撰 明末刻本

  c、清初刻本:指清顺治至康熙中期刻本。例:

  畿輔人物志二十卷 (清)孫承澤撰 清初刻本

  d、清末刻本:指清光绪至宣统间刻本。例:

  書目答問四卷 (清)張之洞撰 清末刻本

  <6>已知大致刊刻年代而不能确定具体刊刻年份者,如原刻序跋反映作序时其书

  已刻成或即将付刻,可将其出版年代著录为“某(朝)某某(年号)刻本”。例:

  皇明馭倭錄九卷附畧二卷寄語畧一卷 (明)王士騏撰並輯 明萬曆刻本

  <7>刻本曾经修补续刻者,应据原书序跋、牌记、题识等一并著录原刻及修补续 刻年代。例:

  春秋屬辭十五卷 (元)趙汸撰

  元至正二十年至二十四年(1360-1364)休寜商山義塾刻明弘治六 年高忠重修本

  [康熙]晉州志十卷 (清)郭建章原本 (清)康如璉續修

  (清)劉士麟續纂 清康熙三十九年(1700)刻咸豐十年(1860)補刻本

  <8>宋元刻本经历代重修后印者,应将原刻及重修年代一并著录。例:

  陳書三十六卷 (唐)姚思廉撰 宋紹興刻宋元明遞修本

  <9>抄本书据其题识及版本特征(如行格、堂号、纸质、字迹、避讳、印鉴、装 帧等),以确定其抄写年代,著录方法同刻本。例:

  仁廟聖政記二卷 明抄本

  國榷不分卷 (明)談遷撰 清初抄本

  <10>丛书之出版年代确有依据者,著录方法同单刻本。例:

  奇晉齋叢書十六種 (清)陸烜編 清乾隆三十四年(1769)陸烜奇晉齋刻本

  <11>丛书经修补续刻者,应将原刻及续刻年代一并著录。例:

  稗海四十八種續二十二種 (明)商濬編 明萬曆商濬刻清康熙振鷺堂重編補刻本

  <12>丛书汇印前人刻版而成,应将原刻及汇印年代一并著录。例:

  頤志齋叢書二十一種 (清)丁晏撰

  清咸豐至同治丁氏六藝堂刻同治元年(1862)彙印本

  <13>丛书零种之出版项,如丛书系一次刻成者,即以丛书之刻年作为该零种之刻 年;如丛书系陆续刻成,各零种自有刻年可据,即著录该零种之刻年(并著明为 “某某丛书”本)。例:

  周易通解三卷釋義一卷 (清)卞斌撰 民國十一年(1922)劉氏嘉業堂刻吳興叢書本

  <14>一书确系先以单刻印行,后始编入丛书者,即著录其单刻年代,不称其为“某 某丛书”本。如有必要,可在版本项后加注说明。

  周易通論月令二卷 (清)姚配中撰 清道光十四年(1834)一經廬刻本

  此書後編入《一經廬叢書》

  <15>稿本、抄本含有写抄年代信息者,可著录为“某朝(某年)某氏稿本”、“某

  (朝)某某某(人/机构)抄本”等。例:

  紀元編三卷 (清)李兆洛撰 羅振玉訂補 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羅氏稿本

  西漢年紀三十卷 (宋)王益之撰 清乾隆翰林院抄本(四庫底本)

  (3)出版地

  出版地即一书之实际刊刻地,书中牌记、序跋等如有确切记录,即应据以著 录(原题地名不改为今地名)。例:

  明季稗史彙編 (清)留雲居士輯 清都城琉璃廠刻本

  船山遺書 (清)王夫之撰 清同治四年(1865)湘乡曾氏金陵刻本

  (4)出版者

  <1>出版者以原书序跋、牌记、内封等所题为著录依据。序跋、牌记、内封、无 记录者,可依次查考原书卷端、版心、版框及相关文献著录(各处所题出版者不 同,可于附注项说明)。

  <2>官刻之书,官方刻书机构即为出版者。例:

  梁書五十六卷 (唐)姚思廉撰 明萬曆三十三年(1605)北京國子監刻本

  <3>坊刻之书,书坊主即为出版者。例:

  新鐫通鑒集要十卷 (明)諸燮輯 明金閶書林龔太初刻本

  <4>私刻之书,出资人、主持者即为出版者,出版者之姓名(氏)及室名堂号应 一并著录。例:

  唐詩百名家全集 (清)席啟寓輯 清康熙四十一年(1702)洞庭席氏琴川書屋刻本

  <5>原书或载刻书人姓名堂号、或载藏版处者,应注意区分确系刻书人之藏版处 及非刻书人之藏版处。前者可将藏版处(如某某堂、某某斋)著录为刻书人;后 者或系转版,或为借印,著录时应斟酌处理。例:

  歷代通鑑纂要九十二卷 (明)李東陽 (明)劉機等撰 明正德十四年(1519)劉氏慎獨齋刻隆慶元年崇正書院重修本

  鼎鍥葉太史彙纂玉堂鑒綱七十二卷 (明)葉向高撰 明萬曆書林種德堂熊成冶刻本 明萬曆三十年(1602)書林熊體忠刻本

  <6>抄本书之抄写者可视为出版者。据抄本之卷端、题识、版心、版框及有特征 之稿纸等,可确定抄书人姓名别号者,即著录为“某某抄本”。例:

  行朝錄三卷 (清)黃宗羲撰 清初毛氏汲古閣抄本

  (5)版本类别(附批校题跋)

  <1>版刻刷印之书称“刻本”,原称“重刻本”、“翻刻本”者,仍著录为“刻本”。

  <2>据旧本影写刻印之书称“影刻本”,影刻本又分“影宋刻本”、“影元刻本”等。 例:

  李翰林集三十卷 (唐)李白撰 清光緒三十年(1904)吳隱影宋刻本

  <3>木、铜、泥制活字印刷之书称“活字印本”,著录中应区分“木活字印本”、

  “铜活字印本”及“泥活字印本”等。

  函史下編二十一卷 (明)鄧元錫撰 明萬曆念初堂木活字印本

  <4>清末西方活字印刷技术传入后排版印刷之书,以何种质料活字排印之书,则 称为某种质料活字印本。例:

  華延年室題跋二卷殘明大統曆一卷殘明宰輔表一卷 (清)傅以禮撰 清宣統元年(1909)俞人蔚鉛印本

  <5>清末西方影印术传入后所印之书,原书称“石印本”者可径依,其余统称“影 印本”(不称照相印本、写真印本等)。

  <6>印谱类书应注意区分“刻本”与“钤印本”。原本先刻有序跋、注释文字而后 钤印者,可称“某某刻钤印本”。例:

  印品七卷印章要論一卷 (明)朱簡輯 明萬曆三十九年(1611)刻鈐印本

  <7>刻本非墨印者可称“某某刻蓝印本”、“某某刻朱印本”;两色印本可称“某某 刻朱墨印本”;两色以上印本可称“某某刻某色套印本”。

  御批歷代通鑒輯覽一百二十卷 (清)傅恒等撰 清乾隆三十三年(1768)內府刻朱墨印本

  <8>原书以公文纸印成,可称“某某刻公文纸印本”。例:

  通鑒續編二十四卷 (明)陳桱撰 元至正二十一年(1361)顧逖刻公文紙印本

  <9>稿本分为手稿本、修改稿本及誊清稿本,誊清稿本仍称稿本。缺乏充分依据

  (如印鉴、题识、批校等)之稿本,仍称“抄本”。

  <10>手工抄写之书均称“抄本”,如称“影抄本”,可著录为“某(朝)某(人) 影(宋、元、明、清)抄本”。

  [萬曆]濮州志六卷 (明)李先芳纂修 明萬曆刻本

  [萬曆]濮州志六卷 (明)李先芳纂修 影抄明萬曆刻本

  <11>宋元以前各代抄本、明清宫廷组织编纂缮写之书(如《永乐大典》、《四库全

  书》、《宛委别藏》等)、佛经、名人抄写者,应称为“写本”。例:

  刊謬補缺切韻五卷 (唐)王仁煦撰 (唐)長孫訥言注 (唐) 裴務齊正字

  唐寫本

  皇朝禮志二十一卷 (清)國史館編 清內府寫本

  <12>原书残缺而以其他刻本或抄本配补者,应将缺卷卷次及配补本之版本,加括 号注明于版本项后。例:

  白氏文集七十一集 (唐)白居易撰 宋刻本(卷三十二至三十三配明影宋抄本)

  <13>刻本或抄本曾于清代编《四库全书》时用作底本者,应加括号注明于版本项 后。例:

  李元賓文編三卷外編二卷 (唐)李觀撰 清初抄本(四庫底本)

  <14>原书有附图或插图,应加括号注明于版本项后。例:

  七十二朝人物演義四十卷 明刻本(有圖)

  <15>原书载有前人批校题跋(或过录批校题跋)者,即构成其书又一版本特征, 应分别著录于原版本项后(著者朝代省略括号)。例:

  國語二十一卷 (吳)韋昭注

  明嘉靖七年(1528)金李澤遠堂刻本 清惠棟校並跋 錢士真跋 並錄清錢曾跋 清丁丙跋

  呂和叔文集十卷 (唐)呂溫撰 清抄本 清黃丕烈校

  <16>著录批校题跋应注意用语规范,格式统一。常见著录格式如次:

  a、某某批(校) b、某某校(箋) c、某某圈點(評點) d、某某跋(題識)

  e、某某校並跋

  f、某某臨(錄)某某批(校、題識)並跋

  <17>批校题跋者不止一人,以批校题跋之时代依次著录。不同方式之批校者间、 相同方式之批校者间,各加空格分隔。例:

  清勞權校並跋 清勞格校

  周圭璋 章炳麟 張元濟 趙萬里跋

  4、稽核项

  著录格式 稽核项著录册数。完整著录为:

  ××册 著录于版本项后。

  5、版式项

  行款字数、书口、边栏、界格

  (1)著录格式

  版式项著录行款字数、书口、边栏、界格。完整之版式项应著录为:

  ×行×字小字双行×字×口×××边 無格

  (2)行款

  <1>半叶行数、每行字数、双行小字字数,均据实际数字著录,以中文数字表示。 例:

  十行二十字小字雙行二十八字

  <2>若每行大小字数不易统计者,则著录为“不等”。例:

  九行大小字不等 十行二十字小字雙行不等

  <3>若双行小字字数同于每行字数,则著录为“同”。例:

  八行十八字小字雙行同

  (3)书口

  根据实际情况著录书口,不著花口。例:

  白口 黑口

  (4)边栏

  根据实际情况著录边栏。例:

  左右雙邊 四周雙邊 四周單邊

  四周雙邊間四周單邊

  (5)界格

  仅无格时著录。例:

  八行二十字白口四周雙邊  無格

  6、附注项

  (1)同书异名,异书名加括号著录于书名后。 参见:(五)基本著录 1/(1)/<13>

  (2)正文所存卷数不足,附注实存或实缺之卷数及卷次于版式项后。 参见:(五)基本著录 1/(2)/<10>

  (3)正文原有缺卷,缺卷情况加括号附注于版式项后。 参见:(五)基本著录 1/(2)/<11>

  (4)原书有配补,配补卷次及版本加括号附注于版本项后。 参见:(五)基本著录 3/(5)/<12>

  (5)原书为《四库全书》底本,加括号附注于版本项后。 参见:(五)基本著录 3/(5)/<13>

  (6)原书有附图或插图,加括号附注于版本项后。 参见:(五)基本著录 3/(5)/<14>

  (7)原书有前人批校题跋,空一格著录于版本项后。

  参见:(五)基本著录 3/(5)/<15>

  二、汉文古籍分类表

  (《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编纂只需分类到二级类。)

  经部

  丛编 易类

  正文之属 传说之属 图说之属 分篇之属 专著之属 易例之属 易占之属 文字音义之属 古易之属

  书类

  正文之属 传说之属 分篇之属 专著之属 书序之属 文字音义之属 逸书之属

  诗类

  正文之属 传说之属 分篇之属 专著之属 诗序之属

  诗谱之属

  文字音义之属 逸诗之属 三家诗之属

  周礼类

  正文之属 传说之属 分篇之属 专著之属 文字音义之属

  仪礼类

  正文之属 传说之属 图说之属 分篇之属 专著之属 文字音义之属 逸礼之属

  礼记类

  正文之属 传说之属 分篇之属 专著之属 文字音义之属

  大戴礼记类

  正文之属

  传说之属

  分篇之属 三礼总义类

  通论之属 名物制度之属 图说之属 通礼杂礼之属 目录之属

  乐类

  乐理之属 律吕之属

  春秋左传类

  正文之属 传说之属 专著之属 释例之属 文字音义之属

  春秋公羊传类 正文之属 传说之属 专著之属 文字音义之属

  春秋谷梁传类 正文之属 传说之属 专著之属 文字音义之属

  春秋总义类

  正文之属

  传说之属

  专著之属 文字音义之属

  孝经类

  正文之属 传说之属 专著之属 文字音义之属

  四书类

  大学之属

  正文 传说 中庸之属

  正文 传说 论语之属

  正文 传说 专著

  文字音义 古齐鲁论

  孟子之属

  正文 传说 专著

  文字音义 总义之属

  传说 专著

  文字音义

  群经总义类

  石经之属

  通考 专考 传说之属 图说之属

  授受源流之属 文字音义之属

  小学类

  文字之属

  说文

  传说 专著

  字书

  通论 古文 字典 字体 训蒙

  音韵之属

  韵书 古今韵说 等韵

  注音 训诂之属

  尔雅 群雅 字诂

  方言

  译语 谶纬类

  河图之属 洛书之属 谶之属 易纬之属 书纬之属 诗纬之属 礼纬之属 乐纬之属 春秋纬之属 孝经纬之属 论语纬之属 总义之属

  史部

  丛编 纪传类

  正史之属 别史之属

  编年类

  通代之属 断代之属

  纪事本末类

  通代之属 断代之属

  杂史类

  通代之属 断代之属

  外纪之属

  载记类 史表类

  通代之属 断代之属

  史抄类 史评类

  史学之属 史论之属 考订之属 咏史之属

  传记类

  总传之属

  通代 断代 郡邑 家乘 姓名 人表 仕宦 儒林 文苑 技艺 忠孝 隐逸 列女 释道

  别传之属

  事状

  墓志

  年谱 日记之属 杂传之属 科举录之属

  总录 历科登科录 历科乡试录 诸贡录 武试录

  职官录之属 总录 历朝

  政书类

  通制之属 仪制之属

  通礼 典礼 杂礼 专志

  纪元 谥法 讳法

  科举校规 邦计之属

  通纪 营田 赋税 贸易

  俸饷

  漕运 盐法 钱币 户政 地政 荒政 衡制

  邦交之属 军政之属

  兵制 马政 保甲 团练 边政

  律令之属

  刑制 律例 治狱 判牍 法验

  考工之属

  营造 杂志

  掌故琐记之属 公牍档册之属

  职官类

  官制之属

  通志

  专志

  官箴之属 诏令奏议类

  诏令之属 奏议之属

  时令类 地理类

  总志之属

  通代 断代 方志之属

  通志 郡县志

  专志之属

  古迹 宫殿 寺观 祠墓 园林 书院

  杂志之属 水利之属 山川之属

  合志 山志 水志

  游记之属

  纪胜 纪行

  防务之属

  海防 江防 陆防

  外纪之属 舆图之属

  坤舆 全国 郡县 山图 水图 道里 军事 园林 宫殿 陵寝

  金石类

  总志之属

  目录 图像 文字 通考 题跋 杂著

  金之属

  目录 图像 文字 通考

  题跋

  杂著 钱币之属

  图像 文字 杂著

  玺印之属

  目录 文字 通考 杂著

  石之属

  目录 图像 文字 通考 题跋 义例 字书 杂著

  玉之属

  目录 图像 通考 题跋 杂著

  甲骨之属

  图像 文字

  通考

  义例 字书

  陶之属

  图像 文字 字书

  郡邑之属

  提要

  题跋 专录之属 版本之属

  通论 专考 书影

  子部

  目录 图像 文字 题跋 杂著

  目录类

  通论之属

  义例 考订

  掌故琐记 藏书约

  总录之属

  史志 官修 私撰 地方 氏族 汇刻 征访 禁毁

  书志之属

  丛编 儒家类

  儒家之属 儒学之属

  经济 性理 礼教

  鉴戒 家训 乡约 女范

  蒙学 劝学 俗训

  道家类 墨家类 名家类 纵横家类 兵家类

  兵法之属 操练之属

  武术技巧之属

  兵器之属 法家类 农家农学类

  总论之属 农艺之属

  农历农谚 土壤耕作 农家器具 作物种植 灾害防治 产品加工 烹调

  茶酒 蚕桑之属 园艺之属

  总志 蔬菜 瓜果 花卉

  畜牧之属 水产之属 鸟兽虫之属 兽医之属

  医家类

  类编之属 医经之属

  内经 难经

  医理之属

  阴阳五行、五运六气 藏象骨度

  病源病机 综合

  伤寒金匮之属 伤寒论 金匮要略 综合

  诊法之属

  脉经脉诀 历代脉学 其他诊法

  针灸之属

  经络腧穴 针法灸法 通论

  推拿按摩外治之属 本草之属

  神农本草经 历代综合本草 本草药性 食疗本草 本草杂著

  方书之属

  历代方书 单方验方 成方药目

  温病之属

  瘟疫

  痧症 疟痢

  其他温疫病证 内科之属

  中风 虚劳

  其他内科病证 妇科之属

  产科 广嗣 通论

  儿科之属

  痘疹 惊风 通论

  外科之属

  外科方 痈疽、疔疮 疯症、霉疮 其他外科病证 通论

  伤科之属 眼科之属 喉科口齿之属

  白喉 喉痧 通论

  医案之属

  医话医论之属

  养生之属

  导引、气功 综合之属

  通论 合刻、合抄 杂著

  杂家类 杂著类

  杂考之属 杂说之属 杂品之属 杂纂之属 杂编之属

  小说家类

  杂事之属 异闻之属 琐语之属 谐谑之属

  天文历算类

  天文之属 历法之属 算书之属

  术数类

  阴阳五行之属 数学之属 占候之属 命书相书之属 相宅相墓之属

  占卜之属

  杂术之属 艺术类

  总论之属 书画之属

  总论 题跋

  书法书品 法帖 画法画品 画谱

  画录 音乐之属

  总论 琴学 乐谱 雅乐 燕乐 杂乐舞

  篆刻之属

  印论 印谱 游艺之属

  棋弈 联语 诗钟 谜语 剧艺 投壶

  蹴踘

  捶丸 烟火 角力 酒令 猜拳 博戏 杂艺

  工艺类

  日用器物之属 陶瓷

  器具 几案 锦绣 服饰 香料 游具 雕刻 髹饰

  文房四宝之属 丛录

  纸 墨 笔 砚

  装潢 观赏之属

  庭院 瓶花

  古玩

  奇石 杂赏

  宗教类

  佛教之属

  大藏 经

  律 论

  经疏 论疏 经咒 诸宗 总录

  道教之属

  道藏 经文

  神符 灵图 谱箓 戒律 威仪 方法 众术

  表章赞颂 杂著

  其他宗教之属 伊斯兰教 基督教

  其他

  集部

  楚辞类 别集类

  汉魏六朝别集 唐五代别集 宋别集

  金别集 元别集 明别集 清别集

  总集类

  类编之属 选集之属

  通代 断代 郡邑之属 氏族之属 酬唱之属 题咏之属 尺牍之属 谣谚之属 课艺之属 域外之属

  诗文评类

  类编之属 诗评之属 文评之属 郡邑之属

  制艺之属

  文法之属

  文法 函牍格式 公文程序 杂著

  词类

  类编之属 别集之属 总集之属 词话之属 词谱之属 词韵之属

  曲类

  诸宫调之属 散曲之属 曲选之属 弹词之属 宝卷之属 曲艺之属

  曲韵曲谱曲律之属 曲评曲话曲目之属

  戏剧类

  杂剧之属 传奇之属 总集之属

  杂剧 传奇 选集

  小说类

  短篇之属 长篇之属

  类丛部

  类书类

  通类之属 专类之属

  丛书类

  汇编之属 辑佚之属 郡邑之属 家集之属 自著之属

  附新学类表 史志

  诸国史 别国史 政记 战记 帝王传

  臣民传记 政治法律

  政治 制度 律例 刑法

  学校

  附礼仪 交涉

  公法

  交涉 案牍

  兵制

  陆军 营垒 海军 船舰 枪炮 子药

  农政

  农务 蚕务 树艺 畜牧

  农家杂制 矿务

  矿学 矿工

  工艺

  工学

  塘工河工路工 汽机总

  杂工 杂艺

  商务

  商学 税则 附会例

  船政

  行船事宜 船坞

  船制 格致总 算学

  数学 形学 代数

  三角八线 曲线

  微积 算器

  重学

  重学 力学 重学器

  电学 化学

  化学 化学器

  声学

  声学 音学

  光学

  光学 光学器

  气学

  气学

  水学

  火学 热学 器具

  天学 地学

  地理学 地志学

  全体学

  附心灵学 动植物学

  植物学 动物学 附虫学

  医学

  内科 外科 药品 方书 卫生学

  图学

  图算

  测绘 画学 画器

  理学

  理学 文学 附书目

  幼学

  附体操学 游记

  报章 议论

  通论 论政 论兵

  杂著

  杂记 小说 琐录 丛编

  三、汉文古籍目录分类款目组织规则

  《中华古籍总目》和《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都遵循此规则。 古籍编目包括著录、分类、款目组织三个环节。著录是编目的基础;分类是

  正确判定一书性质从而类归其应属部类;款目组织则是将著录准确、分类正确的 款目加以有序编排的规则。三者有效结合,可充分发挥目录著作的固有功能。

  以往各家编制公藏古籍书目,每注重著录与分类而忽略款目组织,其款目之 编排多依旧目,自行其事,无一定成法。此次编制全国性的古籍目录,规模大, 参编范围广、人员多,若无统一规范,会造成同一书部居序次不同的混乱。分类 款目组织规则的制定,正是为了防止编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这种混乱,从而保证 编制质量。

  款目组织原则: 1、古籍产生之先后原则

  原生古籍排序在前,衍生古籍(注释、研究)排序在后。 2、著者生卒之先后原则

  著者生(或卒)年早者排序在前,著者生(或卒)年晚者排序在后。 3、版本产生之先后原则

  按照版本产生之时间先后排序:先行世者排序在前,后行世者排序在后。 款目组织方法:

  1、一般组织方法 即按著者时代前后、版本产生先后排序的方法。同一时代的作者,按生卒年

  前后排序。先按生年前后排序,生年不详者,再按卒年前后排序。生卒年皆不详 者,按成书先后排序。成书年亦不详者,按作者的大致活动时期排序。同一种书 按版本产生的时代先后排序。经、史、子、集、类丛各部类之下,凡说明“按作 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者,即指按上列方法进行排序。

  2、特殊组织方法 在五部类表中,有部分款目需先用特殊组织方法排序,其后再按一般组织方

  法排序。凡属于按照“特殊组织方法排序”者,其类下须标示说明文字,并依说 明文字说明的次序进行排序。

  款目组织依据:

  1、时代依据

  指按照中国历史进程中所产生的自然朝代组织排序,例:先秦、两汉、三国、 两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辽、西夏、金、蒙古、元、明、清。 2、地区依据

  凡须按地区进行款目组织者,按清嘉庆增修《大清一统志》所载地区顺序组 织排序。遇有特殊情况,可参照《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办法处理。 3、国别依据

  按照《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附载国别表顺序组织排序。 正文

  1 经部

  1.1 丛编

  指汇编两种以上经书为一书者。其款目组织,先排白文本,后排注疏本。若 文本相同,按编刻先后排序。所收品种相同者,按版本先后排序。

  丛编以下经部诸类之书,白文本分别排在经部各类之首;各经分篇之属须按 各经固有篇序排列;其余以传说、图说、音义、专著等形式对该经进行阐释者, 均按作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1.2 周易篇序

  《周易》包括经和传两部分,篇序如下:六十四卦,三百八十爻,附卦辞、 爻辞为经;上彖、下彖、上象、下象、上系、下系、文言、说卦、序卦、杂卦称 十翼为传。

  1.3 尚书篇序

  《尚书》分今古文。西汉初年《今文尚书》存二十八篇,包括《尧典》、《皋 陶谟》、《禹贡》、《洪范》等。《古文尚书》,也称《逸书》,较《今文尚书》多十 六篇,只存篇目。现在通行的《十三经注疏》本《尚书》,是《今文尚书》与《古 文尚书》的合编。

  1.4 诗经篇序

  《诗经》共三百零五篇,分风、雅、颂三部分,然后再分篇。三家诗之属 , 先按鲁、齐、韩及三家诗次序排序;同类者按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1.5 周礼篇序

  《周礼》分《天官》、《地官》、《春官》、《夏官》、《秋官》、《冬官》六篇。西

  汉时河间献王得《周官》,缺《冬官》,补以《考工记》。 1.6 仪礼篇序

  《仪礼》今传十七篇,是汉郑玄注别录本,包括《士冠礼》、《士婚礼》、《士 相见礼》、《乡饮酒礼》、《乡射礼》、《燕礼》、《大射仪》、《聘礼》、《公食大夫礼》、

  《觐礼》、《丧服》、《士丧礼》、《既夕礼》、《士虞礼》、《特牲馈食礼》、《少牢馈食 礼》、《有司彻》。同篇者按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1.7 礼记篇序

  《礼记》今传四十六(一说四十九)篇,包括《曲礼》、《檀弓》、《王制》、《月 令〃春夏》、《月令〃秋冬》、《曾子问》、《文王世子》、《礼运》、《礼器》、《郊特牲》、

  《内则》、《玉藻》、《丧服小记》、《大传》、《少仪》、《明堂位》、《学记》、《乐记》、

  《杂记》、《丧大记》、《祭法》、《祭义》、《祭统》、《孔子闲居》、《经解》、《哀公问》、

  《仲尼燕居》、《坊记》、《表记》、《奔丧》、《问丧》、《间传》、《中庸》、《缁衣》、

  《三年问》、《投壶》、《儒行》、《大学》、《深衣》、《冠义》、《昏义》、《射义》、《燕 义》、《乡饮酒》、《聘义》、《丧服四制》。

  1.8 大戴礼记篇序

  《大戴礼》合八十五篇,其中四十七篇亡,存三十八篇。包括《主言》至《礼 三本》、《礼察》、《夏小正》、《保傅》、《曾子立事》至《曾子事父母》、《曾子制言》 至《曾子天国》、《武王践阼》、《卫将军文子》、《五帝德》至《劝学》、《子张问入 官》至《明堂》、《盛德》、《千乘》至《诰志》、《文五官人》至《诸侯衅庙》、《小 辨》至《少间》、《公朝事》、《投壶》、《公符》至《易本命》。

  1.9 三礼总义类 本类包括通论、名物制度、图研、通礼、杂礼及目录之属。各属之款目组织,

  均按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1.10 乐类

  本类包括乐制、乐礼及律吕之属。各属之款目组织,均按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1.11 春秋左传类

  本类包括正文、传说、文字音义、专著之属。各属之款目组织,均按一般组 织方法排序。

  1.12 春秋公羊传类

  本类包括正文、传说、文字音义及专著之属。各属之款目组织,均按一般组 织方法排序。

  1.13 春秋谷梁传类 本类包括正文、传说、文字音义及专著之属。各属之款目组织,均按一般组

  织方法排序。 1.14 春秋总义类

  本类包括正文、传说、文字音义及专著之属。各属之款目组织,均按一般组 织方法排序。

  1.15 孝经类

  本类包括正文、传说、文字音义及专著之属。各属之款目组织,均按一般组 织方法排序。

  1.16 四书类

  本类包括《大学》、《中庸》、《论语》、《孟子》及总义之属。其中,除《论语》 之属中须先分别古、齐、鲁论外,其余各属之款目组织,均按作者时代的一般组 织方法排序。

  1.17 群经总义类 本类包括传说、图研、文字音义授受源流及石经之属。各属之款目组织,均

  按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1.18 小学类

  本类包括文字、音韵及训诂之属。各属之款目组织,均按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1.19 谶纬类

  本类包括河图、洛书、谶、易纬等十二属。各属之款目组织,均按一般组织 方法排序。

  2 史部

  2.1 丛编

  史部丛编实指纪传类正史的汇编,汇编两种以上正史而为一书者,如十七史、 二十一史、二十四史等,也包括少数研究几史或合刻几史的古籍,如《桐华馆史 翼》五种、陆游、马令《南唐书合刻》等,其款目组织按汇编成书先后排序。相

  同者,按版本先后排序。

  2.2 纪传类

  本类包括正史和别史两属。 正史之属指历史上逐渐形成的二十四史,其款目组织按各史所记史事之时代

  先后排序。注解、研究正史之著作,列在各该正史之后,其款目组织按研究、加 工者之时代先后排列。不同时代不同人同为某正史加工,视书所含加工内容及加 工者时代排序,如《史记》,有只含南朝刘宋裴骃集解者,有又含唐司马贞索隐 者,有再含唐张守节正义者,其款目进行组织时,则先排只含集解者,次排集解、 索隐均具者,再排集解、索隐、正义均具者。三者当中的每一种都可能有若干版 本,则再按版本先后排序。

  别史之属,指上不至于正史、下不至于杂史,而又有补于正史的史书。别 史类之书分通代、断代。通代别史按所记史事上下限时代早晚排序,同一史书, 无加工阐释者排在前边,有加工阐释者,按加工阐释者的时代编排,同一时代者 按一般组织方法排列。断代别史,按各该书所记史事的时代早晚编排;有加工阐 释者,按加工阐释者的时代排序;同一时代的加工阐释者,按加工者时代的一般 组织方法排序。

  2.3 编年类

  本类包括通代和断代两属。 通代编年体史书按其所记史事上下限时代早晚排序;同一史书无加工阐释者

  排在前边,有加工阐释者,按加工阐释者时代排序;同一时代的加工阐释者,按 加工阐释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断代编年体史书,视其所记史事的时代早晚排序;同一断代的编年体史书, 无加工阐释者排在前边,有加工阐释者,按加工阐释者时代排序;同一时代的加 工阐释者,按加工阐释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2.4 纪事本末类 本类包括通代和断代两属。另通纪一地一事之书,亦归入此类。

  通代纪事本末之书,视其通纪史事上下限时代早晚排序。断代纪事本末之书, 按其纪事所断时代早晚排序。通纪一地史事或一事本末之书,按其所纪之事的时 代早晚排序。

  2.5 杂史类

  本类包括通代、断代和外纪三属。 通代之属先按所记史事之时代先后排列,同类者按作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

  排列。断代之属按所记史事之时代先后排列,同类书按作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 排列。外纪之属先按国别的顺序排列,相同国别之史书按作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 法排序。

  2.6 载记类

  按其所记割据政权的时代早晚排序,纪事相同者按作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 排序。

  2.7 史表类

  本类包括通代和断代两属。 通代之属按所记史事之时代先后排列,同类之书按作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

  排序。断代之属按所记史事之时代先后排列,同类之书按作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 法排序。

  2.8 史抄类

  先按所抄史书之时代顺序排列,同类者按作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2.9 史评类

  本类包括史学、史论、考订和咏史四属。 史学之属先排唐刘知几《史通》,次接其它史评著作;同类者按作者时代的

  一般组织方法排序。其余史论、考订及咏史之属,按作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 序。

  2.10 传记类

  本类包括总传、别传、日记、杂传、科举录和职官录六属。 总传之属,其下又细分为通代、断代、郡邑等若干小类。各类款目组织不尽

  相同。

  -通代,按被传人物的时代早晚排序;被传人物时代相同者,按作者时 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断代,按被传人物时代早晚排序;被传人物时代相同者,按作者时代 的一般方法排序。

  -郡邑,先按被传人物郡邑所属行政区划排序;再按被传人物的时代排

  序;被传人物地域时代相同者,按作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家乘,指家谱族谱之书,按传主籍贯或郡望所属行政区划排序;籍贯 或郡望相同者,按传主姓氏笔画排序;同一姓氏者,按修谱时代前后排序;修谱 之人相同者,按修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姓名,指姓氏录一类的古籍,按所录姓氏的时代早晚排序;同一时代 者,按作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人表、仕宦、儒林(或称学林)、文苑 、技艺(书画、印人、伶人、 畴人)、忠孝、隐逸、列女、释道等书的款目,均先按被传人的时代早晚排序; 时代相同者,按修撰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别传之属,指传述历史上某个人的传记、年谱、事状、墓志、碑传等书,先 按传主的时代先后排序;时代相同者,按传主生卒先后排序。

  日记之属,按日记撰者时代先后派序,同一撰者的“日记”按所记史事之年 月先后排序。

  杂传之属,先按被传人的时代前后排序;被传人时代相同者,按作者时代的 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科举录之属,指封建社会科举考试形成的录取名录,此类之书的款目组织规 则不尽相同。

  -总录,指包括两代(含两代)以上的科举名录,视所录名录的时代先

  后排序。

  -历科会试录,指封建社会历代历科的进士名录,先按所录名录的时代

  先后排序;同一时代者,再按科排序。

  -历科乡试录,指封建社会各省所举行的举人考试名录,要先按行政区 划顺序排序;再按各省乡试先后次序排序。

  -诸贡录,指封建社会各种贡士的名录。科举时代,在府、州、县生员 中选拔成绩或资格优异者,到京师国子监读书,称为贡生。明代有岁贡、选贡、 恩贡和细贡;清代有恩贡、拔贡、副贡、岁贡、和例贡。登录各种贡士的名录, 即为诸贡录。此类书的款目组织,按所登诸贡入监的时代先后排序。

  -武试录,指封建社会乡试的武举、会试的武状元等名录,其款目组织

  按所录武举、武状元的时代先后排序。

  职官录之属,分总录、历朝两个下位类。总录两代(含两代)以上职官名录 者为总录,按所录职官时代先后排序;登录一代职官名录是为历朝,按所录职官 的时代先后排序,所录职官为同一时代者,按一般款目组织方法排序。

  2.11 政书类

  本类包括通制、仪制及邦计等九属。 通制之属,指通考历代政治、经济制度的综论之书,其款目组织首排《通典》

  和十通;历代研究《通典》和十通的著作列在各该书之后;其款目组织依作者时 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通典》、《通考》之后排会要,会要的款目组织依各会 要所会集典要的时代前后排序。会要之后排历代会典、条例、则例性质之书,其 款目组织依各该书所记内容的时代先后排序;同时代者,按编著者时代的一般组 织方法排序。

  仪制之属,包括通礼、典礼、杂礼、专志等书,专志中又包括纪元、谥法、 讳法、科举校规等内容。通礼指通考通纪某种仪制之书,如清人所撰的《历代郊 祀志》、《释奠考》、《大云山房十二章图说》等入通礼,按作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 法排序。典礼之书则按各书所述时代的典礼排序;同时代者,按作者时代的一般 组织方法排序。杂礼按杂礼作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专志中的纪元、谥法、 讳法、科举校规之书,按作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邦计之属,包括通纪、营田、赋税、贸易、俸饷、漕运、盐法、钱币、户政、 地政、衡制等下位类,各类之书按作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邦交之属,邦交之书按国别顺序排序,同一国者依作者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军政之属,包括兵制、马政、保甲、团练、边政等下位类之书,按作者时代

  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律令之属,包括刑制、律例、治狱、判牍、法验等下位类。律令之书以及阐

  释某种律令的著作,先按时代先后排序;阐释某种律令所形成的著述,排在各相 关律令之后,再按作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同一书同一作者,按版本先后 排序。

  考工之属,包括营造、杂志两个下位类之书,按作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

  序。

  掌故琐记之属,按作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公牍档册之属,先按公牍和档册类分,其中公牍,按作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

  法排序;档册按其所属的时代排序,同一时代者,按朝排序。 2.12 职官类

  官制之属,包括通志、专志两个下位类,其款目组织先排通志之书,后排专 志之书;同是通志、专志之书,均先按书中内容所涉及的时代先后排序;同时代 者按作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官箴之属,指封建社会做官所应遵守的规范之书,其款目组织按作者时代的 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2.13 诏令奏议类 本类包括诏令和奏议两属。

  其款目组织先排诏令,后排奏议;同是诏令,按颁诏皇帝所属时代先后排序; 同是奏议,按具奏人所属时代先后排序。

  2.14 时令类

  按作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2.15 地理类

  本类包括总志、方志和专志等十属。 总志之属,包括通代、断代两个下位类。通代总志之书不多,按作者时代的

  一般组织方法排序;断代总志之书较多,按其所志之时代先后排序;同代同书, 按其版本先后排序。

  方志之属,包括本省通志和郡县志两个下位类,其款目组织先排本省通志, 后排本省郡县志。郡县志之款目组织,先按清嘉庆增修《大清一统志》所列行政 区划顺序分入各该行政区内,再按各行省所列府、州、县顺序排列。同一府、州、 县志,按纂修朝代先后排序;同一朝代纂修之府、州、县志,按纂修人之先后排 序。

  专志之属,包括古迹、宫殿、寺观、祠庙、陵墓、园林、书院等各下位类之 书,其款目组织先按行政区划排序;同一行政区划中各个同类之书,按作者时代 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杂志之属,按作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水利之属,先按行政区划排列;同地区者再按一般作者时代的组织方法排序。 山川之属

  -合志,先按行政区划排列;同地区者再按一般作者时代的组织方法排

  序。

  -山志,按行政区划排列;同地区者先排包含两山以上之总志,后排只

  记一山之分志; 同类者按作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水志,按行政区划排列;同地区者先排含两水以上之总志,后排一水 之分志; 同类者按一般作者时代的组织方法排序。

  游记之属

  -纪胜,先按行政区划排列各地次序;次排合纪,后排专纪;同类者按 作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纪行,按作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防务之属,包括海防、江防、陆防三个下位类,其款目组织按作者时代的一

  般组织方法排序。 外纪之属,先排含两国以上之总志,后排一国之分志;总志按内容的时代顺

  序编排,分志按国别排序;同类者按作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舆图之属,包括坤舆、全国、郡县、山图、水图、道里、军用、园林、建筑

  宫殿、陵寝等下位类之书。其中坤舆 ,先排世界图,后排各洲图;同类者按制 图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全国地图,按制图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郡县以下各类均先按行政区划排列各地区次序;同地区者按制图者时代的一般组 织方法排序。

  2.16 金石类

  本类包括总志、金及钱币等九属。 各属以及属下之各小类,其款目组织绝大部分按作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

  序;惟郡邑之属的各类,应先按行政区划排列地区顺序;同一地区者按作者时代 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2.17 目录类

  本类包括通论、总录、书志、专录及版本五属。

  通论之属,按作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总录之属中的史志,先按正史顺序排序,研究同一史志者,按作者时代的一 般组织方法排序。总录之属中的官修、私撰目录,按编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 序。总录中之地方目录,也称为地方艺文,先按行政区划排序,再按编修者时代 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总录中的氏族目录,先按氏族所属地域排序,同地域者按 编修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其余汇刻、征访、禁毁等书目,按编修者时代 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书志之属,包括提要、题跋个下位类,按提要、题跋撰写者时代的一般组织 方法排序。

  专录之属,先按经史子集四部顺序编排;同类者按一般编者时代的一般组织 方法排序。

  版本之属,版本之属包括通论、专考、书影三个下位类,均按编著者时代的 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3 子部

  3.1 丛编

  子部丛编指汇编两种以上诸子之书而为一书者,其款目组织按编者时代的 一般组织方法排序;同一书按版本早晚排序。

  3.2 儒家类

  本类包括儒家和儒学两属。 儒家之属,以荀子为下断限,其前之儒学作品进儒家;两汉以后以汉孔鲋的

  《孔丛子》为上断限,其后之儒学作品进儒学。儒家著作无注者排在前边,有注 或加工阐释者,按注和加工阐释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儒学作品,则按作 者或阐释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3.3 道家类

  本类以文中子为断限:其前之著作入道家,其后之道教著述入宗教。道家类 先排本类丛编,即所谓类编之书,其款目组织,按编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道家类其他各书,如对老、庄、列等的研究阐释之书,按研究阐释者时代的一般 组织方法排序。

  3.4 墨家

  本类之书按其研究阐释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3.5 名家

  本类之书按其研究阐释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3.6 纵横家

  本类按其研究阐释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3.7 兵家

  本类按其研究阐释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3.8 法家

  本类按其研究阐释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3.9 农家农学类

  本类包括总论、农艺、蚕桑及园艺等八属。 其中,总论之属,收录综合论农之书,按作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农

  艺之属下位类的作物种植、园艺之属下位类的各种园艺品类、鸟兽虫鱼之属下位 类的各种生物之书,须先暗分各种作物、园艺及鸟兽虫鱼品类排序,再按各书作 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3.10 医家类

  本类包括类编、医经及医理等二十二属。 类编之属,指汇编两种以上医家类之书而为一书者,其款目组织先按医家类

  各属之顺序排列(暗分明不分),同属之书按编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同 一编者之书,按版本早晚排序。

  医经之属,包括内经和难经两个下位类。各类款目先按本文、注释、摘编、 发挥之先后排序,同类书再按各书作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医理之属,包括阴阳五行和五运六气、藏象骨度、病源病机三个下位类。各 类款目按作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伤寒金匮之属,包括伤寒金匮合编、伤寒论、金匮要略三个下位类。各类大 致按合刻合编、注释发挥、方论歌括、杂著之先后排序,同类者再按各书作者时 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诊法之属,包括脉经脉诀、历代脉学、其他诊法三个下位类。本属之书大致 按诊法通论、脉经、脉诀、诸家脉学、望诊、舌诊、其他诊法之顺序排序,同类

  者再按各书作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其余针灸、推拿按摩外治、祝由、本草、方书、温病、内科、妇科、儿科、 外科、伤科、眼科、喉科口齿、医案、医话医论、养生及综合之属,其所属之下 位类,均按作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3.11 杂家类

  本类按著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3.12 杂著类

  本类包括杂考、杂说、杂品、杂纂及杂编五属。各属均按著者时代的一般组 织方法排序。

  3.13 小说家类

  本类包括杂事、异闻、琐语及谐谑四属。各属均按著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 排序。

  3.14 天文算法类 本类包括天文、历算及算书三属。各属均按著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3.15 术数类

  本类包括阴阳五行、数学及占候等七属。各属均按著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 排序。

  3.16 艺术类

  本类包括总论、书画及音乐等五属。各属均按著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3.17 工艺类

  本类包括日用器物、文房四宝及观赏三属。各属均按著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 法排序。

  3.18 宗教类

  本类包括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及其他宗教五属。各属均按著者时 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4  集部

  4.1 楚辞类

  先排楚辞白文,再排历来对楚辞的注释与阐释加工之书。注释与阐释楚辞之 书,按作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4.2 别集类

  本类包括汉魏六朝、唐五代、宋、金、元、明、清别集等七个时代。 此七个时代的别集,均按撰著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对某别集进行加

  工阐释者,则排在各该集之后,其款目组织按加工阐释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 序。同一书者,按版本早晚排序。

  4.3 总集类

  本类包括类编、选集及郡邑等十属。 类编者,指总集类丛之书,其款目按类丛所收书的时代先后排列,相同之类

  编,按版本早晚排序。 选集之属中的通代选集,先按所选书之时代前后排序,再按诗文俱选、只选

  诗、只选文排序。同类书则按选编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选集之属中的断 代选集,先按所断时代先后排序,同一断代之选集,按选编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 法排序。

  郡邑之属,指某一地区的总集,先按行政区划顺序排序;同一地区之总集, 按选编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氏族之属,指某氏族的总集,先按氏族所属地区的行政区划顺序排序,同 一地区的氏族总集,按选编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酬唱、题咏、尺牍、课艺之属,按作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谣谚按 编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域外总集,先按国别顺序排序,再按编者时代的 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4.4 诗文评类

  本类包括类编、诗评、文评、郡邑、制艺及文法六属。 诗文评之类编,指本类丛编丛刻之书,其款目组织同总集类类编。诗评、文

  评二属,均按作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郡邑之属先按行政区划顺序排序, 同一地区者再按作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制艺之属按作者时代的一般组织 方法排序。

  4.5 词类

  本类包括类编、别集及总集六属。 词类类编,指词书的丛编丛刻,其款目组织同总集类类编。词类别集之属,

  先按时代先后排序,同一时代者,按作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词类总集之

  属,依历代、郡邑、氏族排序,同类书再按选编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词 话、词谱、词韵之属,按作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同一书按版本早晚排序。 4.6 曲类

  本类包括诸宫调、散曲及曲选等八属。 曲类各属之书,均按作者或编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 同一书按版本

  早晚排序。 4.7 戏剧类

  戏剧类包括杂剧、传奇、总集及选集四属。其款目组织按编著者时代的一般 组织方法排序;同一书按版本早晚排序。

  4.8 小说类

  本类包括短篇、长篇两属,其款目组织按作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同 一书按版本早晚排序。

  5 类丛部

  5.1 类书类

  本类包括通类和专类两属。其款目组织按辑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同 一书按版本早晚排序。

  5.2 丛书类

  本类包括汇编、辑佚、郡邑、家集和自著五属。 其中的汇编之属,按编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同一书按版本早晚排序。

  辑佚丛书,按所辑之书的时代前后排序;不同辑者同辑一书,按辑书时间前后排 序。郡邑之属,指地方丛书,其款目组织先按行政区划顺排列,同一郡邑者按编 者时代的一般组织方法排序;同一书按版本早晚排序。家集丛书,指汇编某家前 辈先贤各种著作为丛书者,其款目按所编之人的时代之前后排序;同一书者,按 版本早晚排序。自著丛书,指汇编历史上某个人著作而成为丛书者,其款目按所 编之人的时代前后排序;同一书者,按版本早晚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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