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典籍史话
典籍史话
刘文华:清末摄政王礼节拟订出台过程再探

内容摘要:摄政王礼节是载沣施政的纲领性文件,对宣统朝政局有着重大影响。光绪三十四年(1908)十月皇帝去世,慈禧太后下旨令醇亲王载沣摄政,并令内阁各部院会议摄政王礼节。各部院开具礼节说帖,由军机处整合形成摄政王礼节草案。与此同时,京内官员刘廷琛等也纷纷上奏发表意见。十一月十二日,内阁各部院会议礼节草案,会后御史江春霖等上奏提出修改建议;十八日,内阁各部院会议礼节会画稿;十九日,摄政王载沣又对礼节定稿进行了修改;二十日,内阁将会议摄政王礼节折上奏,奉旨允准。在礼节制定过程中,朝臣在维护皇权方面有一定共识,但又进退两难;摄政王载沣全程参与,发挥了决定性作用,但有着自我设限的心态。

关键词:载沣;摄政王礼节;文本生成过程

光绪三十四年(1908)十月,光绪帝去世,慈禧太后下旨令溥仪继位,醇亲王载沣为摄政王,并令内阁各部院会议摄政王礼节。数天后,慈禧太后亦去世,摄政王成为实际上的最高统治者。因此,摄政王礼节堪比同治初年的垂帘听政章程,是清末的重要政治文献。摄政王礼节的制定,对载沣施政有极重要的影响,是宣统朝政局的开端,可谓清末重要政治事件。学界对此已有所研究,但对摄政王礼节的拟订出台过程仍有不少问题值得探讨,如摄政王礼节稿主要有几种版本,每一版本内容如何、有何修改,朝臣的上奏对礼节文本的修改有何影响,这些修改反映了什么,等等。

笔者搜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台北故宫博物院所藏档案,并结合报刊资料及时人日记记载,探讨摄政王礼节文本的文献生成,兼及其背后的争论与博弈。

一、十一月十二日礼节草案的形成

光绪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慈禧太后下旨:“现命摄政王载沣监国,所有应行礼节著内阁各部院会议具奏。”二十五日,内阁行文各部院:“务于文到三日内开具说帖封固送阁,以凭办理可也。”接到内阁公文后,各部院便令部内官员积极提出建议,如十月二十六日民政部承政厅行文各司称:“查监国礼节关系大典,本部厅、司各员有欲开具说帖者,希于二日内速行开具,送承参厅汇核可也。”侍读学士恽毓鼎也在二十六日接到翰林院知会“具说帖议监国典礼”。

各部院司员的建议留存较少,管见所及,只有法部员外郎吴建三所拟说帖。吴建三首先明确“伏维摄政王之礼节,其大指不外有异于天子而有别于诸王大臣”,远采周公摄政之礼,近征睿亲王多尔衮摄政故事,“其有经训所未详,国史所未闻者,不敢臆度焉。至于斟酌损益,则尤非曹司小吏所敢擅专者已”,措辞谨慎,隐约其词,反映了朝臣议礼的典型心态。

学部还召开会议商讨摄政王礼节。学部侍郎严修十月二十六日“与茂轩诸公商量议礼说帖”,茂轩即乔树楠,时任学部左丞,可知学部堂官已在商议礼节之事。军机章京许宝蘅同日“过仁先晚餐,仪曾亦至,明日学部议摄政王典礼,仁先与仪曾议出数条,尚妥,惟乾清宫召见一层似未协”,仁先即陈曾寿,仪曾即杨熊祥,均为学部司员。据知,学部将在十月二十七日召开会议。学部参议江翰记载,二十七日“撰议摄政王礼节说帖一件……饭已,入署,见绥之说帖,有‘事权必须统一’‘典礼不必过隆’二语,实为扼要。予稿遂不出”。严修亦记载:“与瑞臣(按,学部侍郎宝熙)来署,阅各司局所拟议礼说帖,选择圈识,至晚乃散。”可见,当日学部各司确实召开集议,提交了议礼说帖,学部堂官严修等当即阅看。之后,严修在日记中继续记载议礼之事,十月二十八日,“假宪政馆后院上房,与丞参四人、树五、子安商改说帖,至夕乃散”;二十九日,“杨子安以说帖稿子来述荣相(按,学部尚书荣庆)之意,拟改两三处”;十一月初一日,“到署,张、荣两相(按,张之洞、荣庆),宝侍郎(按,宝熙),乔左丞咸来署议礼,至暮乃散”。荣庆十一月初一日“卯初起,入神武伺候早奠,在内阁饭,阅说帖”,江翰次日记载:“昨张、荣两相在署议礼,仍未决。”则十一月初一日学部堂官聚议摄政王礼节,但未定议。

另外,十月二十九日,刚回到北京的邮传部司员孙宝瑄“又谒沈雨老,雨老方拟朝见仪注,未接谈”。沈雨老即沈云沛,时署任邮传部右侍郎,他正在草拟的“朝见仪注”,应亦即摄政王礼节。

综上知,光绪三十四年十月底及十一月初,各部院纷纷商订摄政王礼节。

内阁要求各部院于三日内将摄政王礼节说帖返回,故有部院如陆军部便于十月二十八日按时片复内阁;但因事起仓促,且无先例可寻(清初多尔衮摄政故事年代久远并未留下多少资料),也有部院未能按期完成,如外务部就直至十月三十日才将说帖片行内阁。民政部更是在十一月初才回复内阁:“本部现已拟具说帖,相应另缮手折封固咨送贵阁查照办理可也。”而十一月初三日,学部尚书荣庆记载:“杨子安送说帖到。”显然,此时学部说帖仍未咨送内阁。

各部院完整说帖,目前仅见外务部一份,由外务部左丞邹嘉来主拟。据其日记记载,十月二十八日,“宫保(按,指外务部尚书袁世凯)约往,令拟监国摄政王礼节”;二十九日,“所拟礼节,余撰大要曰:尊名分,重事权,肃体制,通上下之情,联中外之谊。同人会商条目,即日稿成,送内阁”。外务部认为“今监国摄政王属尊望重”,应该“礼绝百僚,方足观型万国”。因此,摄政王礼节,“名分不可不尊,事权不可不重,体制不可不肃”,不过为了“通上下之情,联中外之谊”,可以“因时制谊,稍从简易”。外务部所拟礼节,具体包括五个方面:(一)“尊名分”。王公百官笺启统称监国摄政王,抬一格写,摄政王谕行事件称令、教,自称曰余,称王公以爵,称京内侍郎以上、各省将军督抚以官,余皆称名。王公百官上监国摄政王曰笺,称曰殿下,自称名。凡遇朝贺皇太后典礼,摄政王专具贺表,诣皇太后前行礼,于朝贺皇上典礼,毋庸随班。(二)“重事权”。凡军国政事赏罚黜陟,监国摄政王以皇上名义代行主持裁定,均奉上谕施行。“宫闱内治、皇族懿亲等项重大事件,由监国摄政王斟酌以为必须请懿旨者”,由摄政王面请懿旨,无庸另具章奏,然后面交军机大臣拟旨。宫内太监及禁城内值班官兵均由摄政王差遣。(三)“肃体制”。监国摄政王应入居禁中,在乾清门外择定一处以为起居之所,披阅章奏,在乾清宫恭代召见办事。凡遇典礼,朝贺后,摄政王在文华殿受王公百官贺。所有摄政王之冠服、宫室等,应特加殊礼。(四)“通上下之情”。监国摄政王每日代召见军机大臣时,于御座下设案,摄政王正南面坐,亲王领军机者坐左首,其余军机大臣坐右首稍下。摄政王代召见王公、京内侍郎以上及各省将军、督抚、提督等时,入对者右首坐;其余内外群臣入对时,均下首立,摄政王命坐乃坐。(五)“联中外之谊”。包括使臣呈递国书(在乾清宫)、使臣公见监国摄政王(在文华殿)、宫内宴外国使臣等外交礼仪。

各部院说帖陆续提交内阁后,即被发下整理。十一月初一日,军机章京许宝蘅在日记中记载:“五时半入直……交下各部堂司各官所议摄政王典礼说帖十四件,与式甫、慈溥商酌,分列条目,汇纂一编,再呈堂览。”式甫即刘榖孙,慈溥即胡彤恩,均为时任军机章京。十一月初五日,许宝蘅又记载:“堂官交下各部院拟议摄政王典礼稿,同人分条汇类,令供事清缮底稿,再候张相核定。”可见,各部院说帖由军机大臣下发给军机章京分类整理编纂,然后再交军机大臣张之洞核定。与此同时,据《申报》报道:“昨日(引者按,初三)三钟各王大臣晡祭后在政务处……又议决监国摄政王体制,即日入奏。”“议决”一说恐未确,但政务处王大臣也开始商议摄政王礼节。十一月初四日,陆军部尚书铁良就致电两江总督端方称:“京中近日朝市甚静,刻正议两圣首谥及摄政王礼节,尚未定议。”

十一月上旬,整合各部院说帖,形成摄政王礼节初稿,据《申报》报道,共28条。不过,初稿仍在讨论阶段,远未定稿:“摄政王体制二十八条早经军机、政务两处改定,而摄政王意主谦让,仍交政务处覆改,稿将十易,仍未决定。”《申报》又报道称:“摄政王体制……经各部院开具说帖,汇交政务处覆核。政务处会议多次,始于初二日下午议决。其计二十八条,封送枢垣各军机略加点窜,缮具说帖,面商摄政王,而王又稍有更改,现已脱稿。原定初七日出奏,嗣以摄政王尚欲修改,故初六日尚未缮折。”

此后,《申报》又多次报道拟定摄政王礼节的消息:“监国摄政王礼制业经内阁等议定入奏,复由王自行删改,准十五日发表。”“监国摄政王礼制本拟昨日入奏,嗣因添改,至今日始议定画稿,将原稿改去大半。”“摄政王礼节……原定初七日出奏,嗣因再三增删,迄未定议。在枢臣之意,深恐体制不崇不足以资振慑,而摄政王又过于谦让,未蒙允可,故迟不发布……大约旬日内即可具奏。”这些消息虽真假参半(尤其是涉及礼节内容具体条款时),但已足以表明礼节的拟制经过多次协商,稿经数易,尚未达成共识,因而迟迟未能提交讨论,遑论上奏。

摄政王礼节迟迟未定,对清廷的正常运转产生了不利影响,有报纸称:“枢垣议寻常政事即由摄政王决定,摄政王不肯,须俟朝仪议定再酌。”所谓“朝仪”,即指摄政王礼节。摄政王载沣坚持要等礼节议定后才正常处理朝政。甚至因“久不召见,终非政体”,有请隆裕太后垂帘听政的传闻。据说此议出自军机处的倡议:“某枢臣初意拟将摄政王应行礼节从崇拟定,逐日由摄政王召见,无奈摄政王坚执不肯,故创面请太后垂帘之议。”《申报》也评论称:“礼节不定,召见无期,则政务积搁,大权不行。”摄政王礼节未定,显然已经有了不小的负面效应。

直至十一月初十日,内阁典籍厅行文各部院衙门:“本月十一日午刻在本阁会议摄政王礼节。”可能因为十一日给事中忠廉、御史赵炳麟等折奉旨并案会议具奏,于是内阁又将会议日期更改,“于十二日午刻在本阁大堂会议”。至此,摄政王礼节草案终于形成,成为议礼的基础,于十一月十二日内阁各部院会议时供各官员阅看。

这份摄政王礼节草案,暂未在档案中找到。不过,光绪三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申报》收录的《内阁奏呈摄政礼节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很可能就是这份草案。《清单》共17条,而十一月十二日参加会议后上奏批驳的御史江春霖称“据发印单内开一十七条”、御史史履晋也称“礼节拟定十有七条”,条款数目相同。更重要的是,御史史履晋、叶芾棠奏折中援引的条款原文,均与清单完全相同或是节录原文。如史履晋折中称“第一条,监国摄政王应择期告祭太庙并请颁给册宝”;而《清单》第一条为“监国摄政王应择期告祭太庙并请颁给册宝(右采中书朱崇荫暨宪政馆参议吴廷燮议)”。史履晋折中又称“第七条,监国摄政王除在殿内恭代皇帝召见外,王公百官非军国要政概不得于府第及居住之所随时诣谒”;《清单》第七条为“监国摄政王除在殿内恭代皇上召见外,凡王公百官非有军国要政概不得于府第及居住之所随时诣谒……(右采学部、陆军部、法部、邮传部、中书朱崇荫议)”。叶芾棠折中称“第十一条,凡臣工章奏仍书皇上圣鉴字样,有称述监国摄政王者抬一格”;《清单》第十一条为“凡臣工章奏仍书皇上圣鉴字样,如章奏文移中有称述监国摄政王者抬写一格(右采外务部、民政部等议)”。除以上所举各例外,御史奏折中援引的其他条款,均能与《清单》一一对应。因此,可以确定申报所载《清单》即是十一月十二日内阁各部院会议的摄政王礼节草案。

那这份摄政王礼节草案是何时形成的?前已论证学部说帖在十一月初三日仍未咨行内阁,前引许宝蘅日记记载十一月初五日还在整理各部院拟议摄政王典礼稿,这表明起码十一月初五日礼节草案尚未形成。而十一月初十日,内阁已行文各部院告知会议日期,另外,严修十一月初十日也记载“托嘏庵从内阁取来军机处所拟监国礼节稿底”,显然,礼节草案此时已经拟订,具体时间应该是在十一月初五至初十数日内。

二、礼节草案的会议与修改

在摄政王礼节拟制的同时,京内官员(主要是科道)也纷纷上奏,发表看法。兹将十一月十二日内阁会议之前京内官员有关摄政王礼节的上奏意见整理于表1:

摄政王礼节草案(即《清单》)每一条款后面都会注明出处(右采某某部或某某官议),其中并无刘廷琛、蔡金台、忠廉、赵炳麟等名,可见刘廷琛等折虽奉旨交议,但并未纳入草案(可能由于时间赶不及),而是与草案一并交内阁各部院会议。严修就在十一月十一日记载“到内阁阅三台谏所上封奏”。

当天的内阁各部院会议,其实有“会”无“议”。侍读学士恽毓鼎记载了会议情形:“午刻,诣内阁会议摄政王礼节,各画阅字,人给排印礼议一纸(阁臣杂采众议为之)。”严修也记载:“内阁所拟折稿是日书阅。”所谓“会议”,其实就是各参会官员签阅而已。

不过,会议之后,参会官员尤其各位御史纷纷发表意见。由于早在十一月初十日就获知礼节稿底,严修得以提早准备,初十日,“(稿底)内有与己意未同者,签记数条……在宪政馆终日与瑞臣诸公商拟签注摄政礼节说帖,日暮乃归”;十一日,“午奠后同唐春翁(按,唐景崇)、瑞臣到吏部朝房论递说帖事”,随后又在宪政馆内与唐景崇等11人共拟说帖。十二日内阁会议完毕后,严修等当日就将意见说帖行文内阁:“终日在宪政馆讨论说帖中条目,傍夕送内阁。”刘廷琛也称“赴内阁会议,见所拟奏稿未尽允协,业具说帖呈驳”。据许宝蘅记载,十一月十三日,“世相(按,世续)交下唐春卿侍郎(按,唐景崇)等所递摄政王典礼说帖,择要签入前采各议稿内,作函送庆邸阅,庆邸今日未到”。唐景崇等说帖提交后,内阁大学士、军机大臣世续将说帖交由军机章京许宝蘅整理,择要签入礼节稿中。各部官员一般以致内阁说帖形式发表意见,而台谏官员等则是直接上奏,这更具影响力。将十一月十二日内阁会议之后各官员对于摄政王礼节草案的上奏意见整理入表2:

十一月十五日,御史史履晋等人上奏后,奉旨“并案会议具奏”,于是严修“同仲鲁(按,刘若曾)到内阁阅史、叶、谢诸公奏稿”。同日,清廷还下旨催促:“(摄政王礼节)事隔多日尚未覆奏,著各该衙门妥速定议,毋再延缓。”

十二日会议后,摄政王礼节的修改情况,报界有所披露。如《大同报》报道:“十二日,政务处将刘廷琛、赵炳麟、忠廉奏摄政王礼节各折特开会集议,仍拟加崇。宪政馆原拟采用多数,余采各部、各御史条奏,逐条下注明采某某说帖,全班往见摄政王。决定日内入奏,二十七日后即实行。”“内阁政务处王大臣等于十七日后集议摄政王礼节,又依御史江春霖等奏陈各节略加改定,缮折进呈。”《申报》报道:“昨奉孙中堂(按,大学士孙家鼐)等谕交典籍厅知照各部院堂官于十七日辰刻到阁会议,并将原折、单印刷呈阅。”“摄政王礼节于十二日在内阁政务处议决,当经各王大臣及各部院以次画诺,定十五日出奏。忽有御史江春霖、叶芾棠等交章奏驳,复于十七日会同妥议,略加更改。”军机大臣鹿传霖十一月十五日日记载:“议摄政王典礼,申末始回。”据此,十一月十五日鹿传霖等会议摄政王礼节,参加者应该是军机大臣,十七日内阁会议政务处举行会议,商定形成了十八日会画稿。

彼时,地方督抚对摄政王礼节的制定也很关注。两广总督张人骏即嘱咐其子张允言,“摄政监国与恭邸议政时有别,应如何加礼之处,亦须询明电来”,并认为摄政王礼节“当有特崇之处”。

虽然并未奉旨与议,也有一些地方督抚试图发表意见,如两江总督端方就为此进言。十一月十六日,在上奏之前,端方先致电宪政馆参议劳乃宣了解情况、征求意见:“顷拟条陈两事,一请摄政王兼摄海陆军大元帅,宫内设元帅府,置陆军侍从大臣,掌襄赞戎机,传达命令,遇有秋操简阅典礼,及见外宾,均御戎服;一召见京外大臣,均免拜跪。不知京朝已否有人建议及此,此说是否可行,即祈电示。”十一月十八日,劳乃宣复电称“钧拟两事,京朝均有人议及,惟宫内设元帅府、置大臣、御戎服数端,未经人道”,并认为“宫内设府,恐难邀准”,又称“至摄政王摄行召见臣工,主免跪坐论者居多”,“见诸臣工之礼,窃谓跪对必当免,而叩拜不可免,群臣皆然,亦不必专指大臣”,最后鼓励端方赶紧电奏发表意见:“此事都中论者虽多,而得公一言,尤足取重,似宜电奏,较为迅速。”十一月二十日,端方电奏发表了4条意见,包括置武学侍从大臣、摄政王御戎服、摄政王摄行总统海陆军、召见大臣设座。十一月二十一日,云贵总督锡良也致电军机处,建议摄政王入居禁内:“摄政王既处监国地位,理宜入居大内,朝夕翼赞圣躬,代持庶政。遇有重大事件应请懿旨者,亦得随时秉承……盖所以为宗社计,为天下计,公义所在,古制攸同,应请我皇上决然定计者也。”锡良的建议其实颇为犯忌,随时秉承皇太后懿旨,正是摄政王载沣要避免的。四川总督赵尔巽也同样对摄政王入居禁内一条非常关注,意欲电请,不过,他先致电端方征求意见,而端方回复称:“摄政王可入居禁中,已载在阁臣奏定礼节之内,此时摄政王并无不肯居内确闻,电奏一层,似尚可稍从缓议。”因此,赵尔巽似未像锡良一样鲁莽从事。端方等的意见并未对摄政王礼节的形成产生实质影响,因为其意见上达已在礼节颁布之后了。不过,由此也可见地方大吏的关注所在。

三、礼节会画稿、上奏稿及其变化

吸收各部院各官员说帖、奏折意见后,形成摄政王礼节会画稿,供内阁各部院官员画稿后上奏。光绪三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内阁典籍厅行文各部院称:“会议监国摄政王应行礼节一折,本阁定于十一月十八日巳刻在本阁大堂会画奏稿。”于是,当日除“御史史履晋未经书奏”外,内阁各部院与会官员均画了稿。恽毓鼎是日记载:“至内阁大堂,画会议摄政王礼节奏稿。”十八日会画时,各与会官员对会画稿亦有所修改,据严修记载:“内阁会议摄政礼节奏稿是日书奏,又公签十条。”所谓“公签十条”,就是指与会官员的修改意见。

吸纳这些修改意见后,形成的是礼节定稿。十一月十九日戌刻(下午四点),劳乃宣致电两江总督端方说:“摄政王礼节已定稿会画,廿日出奏。共十六条。”因知,定稿有16条。不过,在上奏前,军机处又将定稿上呈摄政王载沣阅看,载沣进行了修改。军机大臣鹿传霖记载,是日“摄政王改定礼节”。又,恽毓鼎是日记载:“昨议礼节,经摄政王蓝笔改数处(奏牍书写摄政王,原议双抬,改为单抬。每年公费银二十万两,改为十五万两。水陆各军归摄政王统率,改为节制。尚有二处系改字句)。”可见,“定稿”不“定”,礼节定稿在十一月十九日经摄政王载沣阅改后,才最终形成了二十日上奏稿。不过,载沣只是对礼节定稿的部分语句进行了修改,并未改变定稿的篇章结构(仍是16条条款)。

十一月二十日,内阁上奏会议摄政王礼节折称,奉懿旨后,“当经行取各部院衙门呈具说帖,各抒所见,臣等并将奉旨交议大学堂总监督刘廷琛,御史蔡金台、赵炳麟,给事中忠廉等及御史江春霖、谢远涵、史履晋、叶芾棠等先后条陈,会同各部院衙门公同详慎拟议,悉心采择。其说帖条奏切中事理者,均经采择列入。间有揆诸时势不无窒碍之处,亦未便采取。谨将会议监国摄政王应行礼节列为十六条,谨缮清单,恭呈御览,伏候钦定”。同日,奉上谕,礼节一折“尚属周妥,业由监国摄政王呈请皇太后御览,应照所议办理。著各该衙门一体遵行”。

十一月十八日会画稿及其后的礼节定稿,均未在档案中找到。不过,《大同报》曾公布了一份摄政王礼节清单(标题为《会奏摄政王应行礼节》),并加按语称:“内阁政务处王大臣等于十七日后集议摄政王礼节,又依御史江春霖等奏陈各节略加改定,缮折进呈。兹将原折及清单登录如下。”比对该稿与二十日的内阁各部院上奏稿,语句相同,只是该稿称“谨将会议监国摄政王应行礼节列为十五条,谨缮清单,恭呈御览”,而上奏稿清单是16条。《大同报》的报道言之凿凿,且所公布的奏稿及清单与最终的上奏版本也极为接近,似非伪造。《大同报》礼节清单既然是在江春霖等上奏之后又经十一月十七日集议而改定,那要么是供十一月十八日内阁各部院官员会画之稿,要么是礼节定稿。《大同报》礼节清单只有15条,而根据前引劳乃宣电报,定稿有16条。因此,《大同报》公布的摄政王礼节清单应是十一月十八日内阁各部院官员会画稿。

通过比对十一月十二日摄政王礼节草案、十一月十八日会画稿与十一月二十日上奏稿,可知十一月十二日会议后,摄政王礼节草案又进行了大量修改。将上述三稿的主要内容条目作详细比较,列于表3:

由表3可知,十二日草案每条没有小标题,十八日会画稿和二十日上奏稿每条均加上小标题。草案17条删除3条,合并1条,剩13条;会画稿新增了第5条军权,第9条钤章署名,共15条;上奏稿中,将草案中被删除的外交礼仪条重新恢复(定为12外交),共16条,最后还加上“右以上各条,如有增减修改之处,均由监国摄政王裁度酌改施行,他人不得擅违擅改”的结尾(当然,很可能十九日载沣阅改时就已恢复外交一条,添加了新的结尾语句)。此外,摄政王礼节中的细则问题或以谕旨另行颁布或令再议。如召见时官员坐立问题,就是“另旨分别坐立”。光绪三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上谕规定:“嗣后凡有召见人员,文职京官实任三品以上,外官二品以上;武职京官实任二品以上,外官实任正二品以上,入对时,如监国摄政王命坐则坐,如不命坐则立对,其余各官均立对。”而摄政王接受外国国书及觐见礼节与舆服、护卫、从官章程等均由各该管衙门另行分别拟议具奏。

四、礼节文本的修改分析

摄政王礼节草案的拟订,主要依据的是各部院说帖,其修改则与京内官员的上奏息息相关,部分出自摄政王本人意愿。新闻报道显示,台谏官员的上奏,对摄政王礼节的修改产生了重大影响。如《申报》称:“摄政王礼制脱稿后,经各御史纷纷奏驳,江春霖尤力,昨始改定画稿,日内即可入奏。”《大同报》亦报道:“摄政王礼节屡易未定,台谏交章奏陈,拟大更改。”上奏的后续进展,报纸也会及时跟进。如对蔡金台折,有报道称:“蔡折立论与大学堂监督刘廷琛宜崇体制折同一用意,军机处抄交内阁并案议奏时,闻学士等佥谓摄政责任重大,体制不妨优崇,蔡、刘两人之言亦不无可采云。”对忠廉等折,称:“内阁会议忠廉、陈田等条奏于便殿左设一案由摄政王办事一条,与所定摄政王礼制相符,拟准;封奏径由摄政王拆阅以免泄漏一条,尚未定议。”“其拆阅封奏及枢臣坐议中设宝座各节亦已议准,惟居住大内一层,各大臣多驳斥之。”

刘廷琛、蔡金台、忠廉、赵炳麟等上奏之前并未看过十二日会议的礼节草案,不过,两者有很多不谋而合之处,因此不用修改。事实上,刘廷琛等的建议,大部分都与草案大致相同,如摄政王代皇帝召见、摄政王命令以皇帝谕旨名义饬行、官员不向摄政王谢恩请安、奏事折内只书写皇上圣鉴、祭祀恭代行礼等。刘廷琛、蔡金台、忠廉等均建议摄政王应在偏殿召见听政,未被采纳,最终仍保持草案原拟在养心殿东暖阁召见臣工的规定。显然,朝臣们不认为摄政王在养心殿听政就会危害皇权,养心殿毕竟不是乾清宫。给事中忠廉等还建议封奏宜直达摄政王前,则被回避,未在礼节中规定。赵炳麟请统一政权折被留中,因此对礼节制定没有影响。赵炳麟奏请摄政王总统禁卫军以固根本一折,被交陆军部议奏。据报道称,庆亲王披览此折,“颇不谓然”,“嗣经政务处大臣以民政部说帖本有裁定军国政事字样,且摄政王代表皇上统率全国海陆各军,不特分际适合,并与君主立宪之制亦相暗合。已决议将此条采入”。赵炳麟此折本意并非对摄政王礼节提出建议,而政务处王大臣会议时推而广之,认为应将摄政王代表皇帝统率全国海陆各军这一条加入礼节清单中,遂形成“军权”条款。而钤章署名条款的增加,则与赵炳麟所奏规复谕旨署名旧制折密切相关。

御史江春霖、史履晋、叶芾棠、谢远涵等奏折,是在十一月十二日内阁会议之后呈递的,因而有很强的针对性。江春霖、史履晋均建议修改“紫禁城内值班执事文武官弁兵丁均归监国摄政王调遣”一语及“凡王公百官非有军国要政概不得于府第及居住之所随时诣谒”的规定,江春霖、叶芾棠都认为应修改公费数额(江春霖还认为应由内务府拨给),史履晋建议摄政王不应告祭太庙,认为礼节清单中不应出现“曰”“或曰”“可”之类的商榷、游移之辞,这些建议基本都得到采纳。叶芾棠建议王公百官向御座跪安、谢恩时,摄政王不必在座,十八日会画稿没有采纳,但二十日上奏稿却照此修改了。江春霖请斟酌摄政王自称及称呼王公百官的规定,得到部分修改。史履晋认为摄政王恭代祭祀不应列入摄政王礼节内,未得到采纳,不过,他建议“仍照旧例临时先期请旨遣官恭代”则被吸收。另外,江春霖置疑“摄政王帽顶用东珠十三颗、八团龙坐褥”等的规定,史履晋认为在外交事务及召见时,摄政王或坐或不坐,外务部参议或坐或立,礼仪并不统一,而会画稿中删除了有关舆服护卫、外交礼仪的条款,上奏稿虽然恢复了外交一条,但也删除了详细礼仪规定。这应与江、史二人的意见有关。

江春霖建议摄政王府第应仿照清初摄政王制度;史履晋又提出召见地点问题,反对摄政王在养心殿召见,并置疑文华殿班见时近支王属尊者传免的规定;叶芾棠建议摄政王名分独尊,不宜与军机大臣同居办事,还反对臣工章奏中称述摄政王时单抬,建议平抬;谢远涵同样提出此前忠廉等的建议“封奏应直达监国摄政王所居便殿”;这些意见均未被采纳。而十一月十八日郭曾炘折、刘廷琛折被归箍或留中,且已在内阁各部院画稿之后,因而未对礼节修改产生影响。

另外,召见时臣工坐立问题之所以在礼节清单会画稿中被删除,应与各位议礼官员意见众说纷纭,难以形成共识有关,不过,朝臣有一共识,那就是不再跪对,最终此问题被以另旨规定的方式解决。

对于礼节的拟制,摄政王载沣全程深度参与。对于最早的初稿,“摄政王意主谦让,仍交政务处覆改”。改臣工召见时立见为坐见,与载沣的意见有关:“此次摄政礼节,政务处原拟臣工立见,而王则谓国初本有坐见之例,故已改为坐见。”又如乘坐杏黄轿一事,也是载沣自行删改,且称:“从前醇贤亲王曾经赏过杏黄轿,贤亲王始终未肯乘坐,即使今日议定,我亦不便乘坐。”礼节草案、定稿中一些条款的变更,亦是由于载沣的示意或亲自更改。除了前引恽毓鼎日记披露的抬写及公费等问题外,更重要的是摄政王居所问题。刘廷琛、蔡金台、忠廉等折及十二日礼节草案都建议摄政王应(或可)居禁中,十五日叶芾棠折又建议应移入禁中“与皇上朝夕相处”,但会画稿及上奏稿中均不包含这一条。赵炳麟提及,自己“曾向前大学士张之洞言其利害,力嘱主持此事,之洞谓居内非监国摄政王所愿”,可见,这是遵从载沣的意愿。而且,草案中原拟“择宫廷附近之地东华门、西华门一带别营邸第”,而上奏清单中明确说“拟请于中海迤西集灵囿地方修建监国摄政王府第”,规定得如此详细具体,显然只能是遵照载沣的要求。前引鹿传霖十一月十九日记载“摄政王改定礼节”,二十日,鹿氏又记载“摄政王礼节会议奏上,预日先送王阅酌改”,已经说明,摄政王礼节清单上奏前,曾提交载沣阅看修改。因此,最终奏定的文本应反映了载沣的真实意愿。

从摄政王礼节的拟订过程来看,朝臣在维护皇权方面有一定的共识,因而在摄政王代皇帝召见、以谕旨名义施政,朝臣不向摄政王谢恩请安、奏折只书“皇上圣鉴”等方面都无异议。然而,朝臣在礼节拟订中,明显表露出进退维谷、左右为难的心态,也颇值得玩味。这从前引法部司员吴建三说帖中就可以看得出来。另外,光绪三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速定礼节上谕颁布后,《申报》的评论反复追问阁部院诸臣“何嫌何忌”“延不定议”,就正好揭露了这种微妙心态。评论认为,朝臣“狃于旧习”,即有惩于历史上摄政篡权的屡见不鲜。为打破这种陈见,评论举周公为例,“君主亲行之大权,无一不为所统揽”,要求“以国家最高之机关归之摄政”。

言官还试图突显摄政王威仪,将摄政王与军机大臣明显区别开来,如要求封奏直达摄政王前或摄政王便殿,摄政王名分独尊不宜与军机大臣同居办事,又如摄政王“当立于政府之上而为最高机关”等,但这均未得到采纳。个中原因,一则这只是言官的“预防性”措施,实际上奏折还是由摄政王载沣先阅看,再下发军机大臣,载沣除了召见之外,日常并不与军机大臣共居一室处理政务。二则载沣似乎也不想通过刻意贬低军机大臣而强调自己与之位分悬绝。不过,言官的建议虽然看似无的放矢,但实际上表达了他们的焦虑与担忧。他们担心摄政王地位不够崇高,权力不足,只是“枢府之领袖”,造成皇权旁落。

余   论

摄政王礼节既奉旨由内阁各部院会议具奏,按理说主稿衙门应该是内阁(恽毓鼎称礼节草案稿是“阁臣杂采众议为之”,就是按惯例做的推理),但恐怕不然。根据档案记载来看,文件的收发,确由内阁典籍厅办理。但是,说帖的整理编纂,则主要是军机章京,如许宝蘅、刘榖孙、胡彤恩等。而礼节的主稿者,有报道称,“摄政王礼节自经庆邸面谕宪政馆提调宝熙拟议,三易其稿,方始定夺”,“摄政王制度屡次议改……此折经庆邸谕令宝熙主稿,各部说帖多未采用”,应该是学部侍郎、宪政馆提调宝熙。而严修则直接称“取来军机处所拟监国礼节稿底”(即十二日内阁会议礼节草案)。也就是说,摄政王礼节的拟制与组织会议,涉及内阁、军机处与宪政编查馆人员。时任内阁大学士六人(孙家鼐、世续、那桐、张之洞、荣庆、鹿传霖)中有三人为军机大臣(世、张、鹿),而军机大臣均为宪政编查馆大臣。当时能同时调动军机章京与宪政馆提调的只能是军机大臣。而且,文件收发只是例行工作,关键还是在于说帖的整合与文稿的纂拟。由此看来,礼节会议一事的主持者并不是内阁大学士,而应该是军机大臣。内阁只是负责收发相关文件,并提供会议场所(内阁大堂)而已。可知光宣之交,作为中央衙门之首的内阁已彻底成为摆设。

在五位时任军机大臣中,张之洞应该起到极其重要作用,甚至有人声称摄政礼节折单“均系公主持”。许同莘在编纂《张文襄公全书》奏议部分时称:“是篇要指必以关系朝章国故、吏治民生为断,首《遵旨妥议折》……终《监国礼节折》,不及管部诸奏。”将摄政王礼节折作为张之洞文集奏议部分的结尾。又称:“阁部会奏,例不言何人主稿,示不敢专也。然鸿篇巨制,要为全集之光,兹从《会昌一品集》例,录公所折衷者一篇,余不备载。”所言“公所折衷者”即摄政王礼节折。许同莘是张之洞晚年重要幕僚,对张氏晚年史事知之甚详,他既然将内阁各部院会奏摄政王礼节折单纳入张之洞个人文集范围,应有所本,张之洞在该折的折衷整合中应起过决定性作用。具体情形,还有待今后进一步发掘史料深入探讨。

在礼节制定过程中,摄政王载沣有着浓厚的谦抑避嫌乃至自我设限心态。因而,他要求改召见时臣工立见为坐见,并拒绝将乘坐杏黄轿纳入礼节中,又将提及摄政王时双抬改为单抬,将经费由20万两改为15万两,将“统率”一词改为“节制”,还改回近支尊属自称其爵的规定等,都反映了这种心态。言官们未能察觉载沣这种心态,力图突显摄政王威仪,遭到载沣的拒绝。然而,摄政王权威不够是宣统朝政治的一大问题,不能不说言官们颇有先见之明。

摄政王载沣权力的来源是慈禧太后懿旨中的规定:“嗣后军国政事均由摄政王裁定,遇有重大事件有必须请皇太后懿旨者,由摄政王随时面请施行。”摄政王礼节则对此有所拓展:“军国政事及黜陟赏罚悉由监国摄政王裁定……凡重大事件有必须请求皇太后懿旨者,由监国摄政王面请施行,他人不得擅请擅传。”摄政王礼节加上了“黜陟赏罚”,且明确了请懿旨只能由摄政王进行,他人不得擅自请、传懿旨,这保证了摄政王在重大事件决策中的自主权。总的来说,摄政王礼节的规定能够从制度条文上确保载沣主持朝政、保持施政主导权、履行最高统治者的权责。但是,上有隆裕皇太后,“重大事件”可能需请懿旨;下有军机大臣,摄政王有仅成为“枢府之领袖”的可能。因此,实际上掌控权力到何种程度,还得看载沣的政治能力与手腕。

值得注意的是,摄政王如此全程、深度介入礼节的拟制,这在此前清代的政治运作中是相当罕见的。尤其是十一月十八日内阁各部院官员阅画之后的“定稿”,仍呈交摄政王阅看修改,然后形成十一月二十日的正式上奏折(而按照惯例,经过会画后的奏稿,一般不再进行修改)。监国摄政王既是礼节折的最终审定者,也是礼节折的批准者。奏折经自己审定,又经自己批准,可以说从某种意义上,摄政王载沣既是“枢府领袖”,又是最高统治者,这与同治以前的清帝施政模式有很大不同。此前,虽然清帝躬理庶政,对于重大事件,也会召见相关大臣作出具体指示,但由于位分悬绝,不大可能在正式上奏前三番五次亲自阅看修改奏稿。而摄政王载沣则不然,地位虽高于军机大臣,但不算悬绝,与军机大臣之间有了更多交流,能够更加深入直接地参与到军国重事的处理中,因此有这种正式奏折上呈之前多次阅看修改的可能。可以说,这成为宣统朝军国重事处理的新模式,或许我们应对摄政王载沣在朝政处置上的作用有新的评估。

【作者简介】刘文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副研究馆员。研究方向:清代档案与历史。

本文发表于《文献》2026年第3期,为省篇幅删去注释,如需引用请参考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