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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关于加强古籍普查登记审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古籍保护中心:

  根据《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办社文函[2011]518),从2012年一月起,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全面展开。一年多来,已有200余家古籍收藏单位提交古籍普查登记数据80万条。为进一步规范普查机制,提高普查质量,加快普查进度,及时公布普查成果,充分发挥省级古籍保护中心审校人员和古籍专家的积极性,特就加强古籍普查审校工作通知如下:

  各省级古籍保护中心负责组织完成本辖区的普查登记数据审校工作,并与国家图书馆出版社联系古籍普查登记目录出版事宜。

  一、各古籍收藏单位将纸本普查目录加盖公章,一式二份,分别提交省级古籍保护中心和国家保护中心存档,电子数据提交省级古籍保护中心审校。

  二、省级古籍保护中心将审校后的普查数据交国家图书馆出版社,进入出版环节,并按季度向国际古籍保护中心提交《古籍普查进度报告》(见附件)。

  三、国家图书馆出版社负责《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出版相关事宜,根据普查进度按期发放相关费用。每月向国家古籍保护中心提交出版进度报告,包括古籍收藏单位的原始数据和出版整理数据。

  古籍普查审校工作应按照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发布的《全国古籍普查登记手册》、《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格式整理规范》、《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审校要求》(详见“中国古籍保护网”)等文件规范古籍著录格式。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将不定期编辑《古籍普查登记著录常见问题解答》,通过中国古籍保护网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古籍普查进度报告》

国家古籍保护中心
20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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