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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古籍保护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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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国家民委 新闻出版总署 宗教局 文物局 中医药局关于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厅(局)、教育厅(委、局)、科技厅(委、局)、民委、新闻出版局、宗教局、文物局、中医药局,国家古籍保护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9号)精神以及201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新疆地区的各民族不断交流融合,构成了璀璨的地域文化特色,积淀了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丰富的新疆古代典籍是新疆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这些文化典籍记录着各民族发展的轨迹,凝聚着各族人民的智慧,是民族融合、发展的见证,是中华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中华民族悠久的文化传承,展现了中华文化丰富深广的历史内涵。加强新疆古籍保护工作,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民族团结和国家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疆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贯彻落实《方案》的具体要求,加大对新疆古籍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

  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是援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文化、教育、科技、民族事务、新闻出版、宗教、文物、中医药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中央关于援疆工作的分工,根据《方案》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在人员、经费、物资和信息交流以及技术支援等方面,加强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的对口支援,切实加大支持力度,努力促进新疆文化事业的大发展大繁荣。

  特此通知

 

  文化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国家民委

  新闻出版总署

  宗教局

  文物局

  中医药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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