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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四章 服 务

  第三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服务:

  (一)文献信息查询、借阅;

  (二)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

  (三)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

  第三十四条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开展面向少年儿童的阅读指导和社会教育活动,并为学校开展有关课外活动提供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单独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特点,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

  第三十五条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自身条件,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文献信息和相关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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