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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二章 设 立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覆盖城乡、便捷实用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人口分布、环境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公共图书馆的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加强固定馆舍和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图书馆。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图书室,服务城乡居民。

  第十五条 设立公共图书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章程;

  (二)固定的馆址;

  (三)与其功能相适应的馆舍面积、阅览座席、文献信息和设施设备;

  (四)与其功能、馆藏规模等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五)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

  (六)安全保障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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