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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古籍保护中心
国家古籍保护中心

  2007年5月15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国家图书馆加挂“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牌子(中央编办复字[2007]53号),5月25日国家古籍保护中心正式挂牌成立。现任国家古籍保护中心主任熊远明,副主任张志清。

  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的职能是:

  一、进行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国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家图书馆将在文化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同时负责汇总古籍普查成果,建立中华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形成全国统一的中华古籍目录。具体职能有:

  1.在部际联席会议的领导下,按照统一部署,认真安排,积极开展自身的古籍普查登记工作。

  2.加强对各省级分中心的业务指导,负责省级分中心普查人员的培训工作,与各省级分中心密切协作,开展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和全国古籍普查成果的汇总工作,接受各省级分中心上报的古籍普查数据。

  3.直接联系、安排在北京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各部委直属藏书机构的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接受其古籍普查成果。

  4.负责研制古籍普查软件平台,建立中华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在专家委员会的协助下对古籍普查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审核校订,同时组织专家对全国珍贵古籍进行最终定级,为部际联席会议提供普查成果和数据分析成果。

  5.负责建立中华古籍保护网,在网上及时发布、定期更新全国普查成果,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华古籍联合目录。

  6.为实现古籍分级保护,国家图书馆将协助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国家珍贵古籍名录》,会同各省级分中心积极组织申报工作。同时负责牵头与海外藏书机构合作,制订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海外古籍调查工作,摸清各国藏书情况,建立《国家珍贵古籍名录》(海外卷)。

  7.为实现古籍书库的标准化建设,国家图书馆将协助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命名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工作。除加强对自身古籍保护工作的管理外,会同各省级分中心积极组织申报工作。

  二、负责全国古籍保护培训工作

  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在全国古籍保护工作中承担培训中心的工作,主要培训工作分为两个方面:

  1.为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培训普查人员,特别是为各省级分中心培训普查师资人员,以便各省级分中心能够在本地区进一步组织培训,有效开展普查登记工作。

  2.培养古籍保护修复人才。国家图书馆将协助上级机构制订条例,建立图书馆古籍修复人员认证和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对古籍修复质量的监管,以保证修复质量的高水平。采取分批对现有古籍修复人员进行轮训和资格审核认定、面向省级分中心开办基础班以及与高等院校协作,开设古籍保护相关专业等方式,全方位培训,保证古籍保护修复人才的良性循环。

  三、推动全国古籍保护研究工作

  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协同各省级分中心做好研究工作,为全国古籍保护提供科学保障。这部分工作主要有:

  1.加强古籍保护修复标准的研制工作,逐步向国际标准靠拢,逐步建立、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标准体系,引导全国古籍保护工作不断提高和发展。

  2.加强古籍保护修复政策调研,及时发现问题,总结全国古籍保护工作的实践经验,汇总编制相关信息简报和科研成果,加强与文物、档案保护界,以及国际图书保护界的合作,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为上级单位决策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

  3.加强古籍保护教科书和标准使用手册的编制,为古籍普查登记培训、古籍保护修复培训和高中级古籍保护专业提供高水平的教材。

  4.加强基础实验和研究工作,力争在国家财政支持下建立高标准的古籍保护实验室,建立古纸标本库,为各地古籍保护基础实验和研究项目提供实验和检测方便,积累科学数据,研制相关保护设备,使全国古籍保护工作走上科学轨道,缩小与世界先进水平间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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