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1年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九·一八事变”后占领中国东北,1932年在东北成立了伪满洲国傀儡政权,从此,东北沦为日本的殖民地。日本为进一步对东北经济实行统制和掠夺, 于1934年3月制定了《日满经济统制方策纲要》。法庭证据236号是《日满经济统制方策纲要》全文,具体如下:
(接上条)
二、下述各类型事业以奖励推动为宗旨采取适当的行政上乃至资本上的统制措施。
1. 制盐业
2. 纸浆工业
3. 棉花栽培
4. 绵羊饲育
5. 制粉工业
6. 油脂工业
7. 制麻工业
三、下述各类型事业,要特别考虑到我国产业的实际状况,以限制为宗旨,采取行政性的统制措施。
1. 纤维工业
2. 大米栽培
3. 养蚕
4. 轮船拖网渔业
5. 机轮底网渔业
四、关于不属于上述三项范围内的满洲事业,除国营邮政事业、盐、鸦片及其他专卖事业以外,主要依靠其自然发展,但由于我国重要出口产业沿袭一直以来的关税政策,若出现生产条件不公正等情况,希望尽快改正,在改正实现之前努力采取适当的中间措施。
五、关于“满洲国”的进口税,特别是适合在我国维持或发展的产业,应考虑到对该国财政的影响,需尽快采取适当调整,为此,针对对日满贸易不会产生障碍的商品必要时可上调进口税。
关于“满洲国”的出口税,只要该国财政允许,应尽快予以废除。
六、关于我国的进口税,按与“满洲国”进口税同样的宗旨进行调整,但关于农产品的进口,要考虑到我国农业经济的实情。
七、关于日满共同国防方面必要的物资,需采取适当措施以便其在日满两国间转移。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