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1年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九·一八事变”后占领中国东北,1932年在东北成立了伪满洲国傀儡政权,从此,东北沦为日本的殖民地。日本为进一步对东北经济实行统制和掠夺, 于1934年3月制定了《日满经济统制方策纲要》。法庭证据236号是《日满经济统制方策纲要》全文,具体如下:
(接上条)
四、为向满洲提供产业发展上必要的技术或劳动力,在一定的统制下,尽量多地向满洲输送本国人。
五、日满两国要在特别需要依赖外国供给的资源保有方面尽力,并且努力建立可靠且良好的市场。在同种商品的对第三国输出方面,两国从业者要尽量避免无用的竞争。日满两国努力振兴东洋相邻地区特别是中国的贸易,以期待这些地区相互之间的经济合作。
六、关于本方策纲要的实施,各厅需合作采取最优措施。而作为“满洲国”的经济政策,主要依靠在满帝国机构的内部指导。
第三、统制方法
以加深满洲经济与我国经济的不可分割的关系为主旨,同时考虑到门户开放机会均等的原则,适应各种事业的性质、样态及统制,须采取适当的行政上乃至资本上的统制措施,概要如下:
一、关于下述各类型的事业,原则上由在满洲的该类型事业中占支配地位的特殊公司经营,直接或间接地接受帝国政府的特别保护监督,以此为宗旨进行适当的统制。但若上述特殊公司尚未设立,其国籍一般使其属于“满洲国”。
1. 交通及通信相关主要事项
2. 钢铁业
3. 轻金属工业
4. 石油业
5. 代用液体燃料工业
6. 汽车工业
7. 兵器工业
8. 铅、锌、镍、石棉等的原矿采掘业
9. 煤矿业
10. 硫铵工业
11. 碱工业
12. 采金业
13. 电业
14. 伐木业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