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帝国主义为了军事方面通讯的需要,以及从意识形态入手对中国东北进行殖民宣传,企图全面控制该地区的电信事业,于1932年提出了《对满洲国通信政策》,策划建立一个对东北地区的电信、电话、广播和其它通信事业的统一管理的电信电话公司,1933年8月31日,日“满”合办的“满洲电信电话株式会社”(简称“满洲电电”)在长春成立,该公司实际上由日本一手操控,全面垄断中国东北地区的有线无线电信电话及广播事业。
法庭证据第231号为日本内阁于1932年12月9日通过的决议,内容是关于“满洲”电信电话事业的决定事项,分为序言、正文、附则和附件四个部分,附件包括应在秘密交换公文中规定的事项以及“满洲”电信电话事业之件附带决议两项内容。
(接上条)
三、出于维护国防安全和社会治安的需要,日本国驻“满”最高军事机关和“满洲国”最高军事机关可以优先使用该公司的所有人员和设备设施,还可对其实施取缔措施或审查措施。
此外,日“满”最高军事机关还有权命令该公司建设军事设施,并且拥有在该公司范围内自行建设军事设施的权利。
四、根据前两项规定,“满洲国”最高军事机关向该公司下达指示,实施检查或提出要求时,须事先取得日本国驻“满”最高军事机关的同意许可。
“满洲”电信电话事业之件 附带决议
一、如果因设立该公司,而导致“关东厅”特别会计出现岁入亏空,则可考虑用一般会计弥补上述亏空。
二、该公司直接录用“关东厅”现有的电信电话业务工作人员作为公司职员。
三、对于因上述原因而退职的“关东厅”职员,支付相应的退职补贴。
退职补贴的经费来源将会另行考虑。
四、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证作为“满洲国”出资财产担保的政府借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