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帝国主义为了军事方面通讯的需要,以及从意识形态入手对中国东北进行殖民宣传,企图全面控制该地区的电信事业,于1932年提出了《对满洲国通信政策》,策划建立一个对东北地区的电信、电话、广播和其它通信事业的统一管理的电信电话公司,1933年8月31日,日“满”合办的“满洲电信电话株式会社”(简称“满洲电电”)在长春成立,该公司实际上由日本一手操控,全面垄断中国东北地区的有线无线电信电话及广播事业。
法庭证据第231号为日本内阁于1932年12月9日通过的决议,内容是关于“满洲”电信电话事业的决定事项,分为序言、正文、附则和附件四个部分,附件包括应在秘密交换公文中规定的事项以及“满洲”电信电话事业之件附带决议两项内容。
(接上条)
丙、附则
一、日“满”两国政府共同设置公司设立委员。设立委员由日“满”两国人组成,负责处理一切与公司创设有关的事务。
二、设立委员拟定公司章程,经日“满”两国政府认可后,募集股份。
三、设立委员须于首次募股完毕后,向日“满”两国政府提交认股权证,请政府批准成立公司。
四、获得前项认可时,设立委员须督促各股东缴纳第一次股金,不得愆滞。
缴纳股金后,设立委员应尽快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五、召开创立大会之后,设立委员须将其事务移交给公司。
应在秘密交换公文中规定的事项
一、根据本协定相关条款,日“满”两国政府对该公司业务实行监督、命令、认可,须依据日“满”两国规定的监督官署协议。
当日方和“满”方的监督官署意见出现分歧时,以日方监督官署的意见为准。
二、日本国军部驻“满”最高机关和“满洲国”军部最高机关对该公司的事业做出军事上的必要指示。
此外,平日还须派遣必要的人员,对该公司的通信设施和业务实施等情况开展监察。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