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帝国主义为了军事方面通讯的需要,以及从意识形态入手对中国东北进行殖民宣传,企图全面控制该地区的电信事业,于1932年提出了《对满洲国通信政策》,声称“帝国在满最高指导机关应是日本人,特别是帝国将校参与满洲国电信电话公司的创设和经营”。1932年12月9日,日本阁议通过了《关于满洲电报电话事业之件》。1933年3月,日本政府与伪满政府签订了《关于设立日满合办通讯会社的协定》,4月成立“新京放送局”,全部垄断东北广播电信事业。8月31日,日“满”合办的“满洲电信电话株式会社”(简称“满洲电电”)在长春成立,该公司实际上由日本一手操控,全面垄断中国东北地区的有线、无线电信电话及广播事业。
法庭证据第231号为1932年12月9日的日本内阁会议决议,内容是关于“满洲”电信电话事业的决定事项,分为序言、正文、附则和附件四个部分,附件又包括秘密交换公文中应规定的事项以及“满洲”电信电话事业之件附带决议。
关于“满洲”电信电话事业之件
为了使“满洲”的有线、无线电信电话及广播事业与日本帝国国策,尤其是国防需求相适应,同时还要促进“满洲国”的经济和文化发展,日本政府特派遣全权大使武藤信义与“满洲国”政府代表共同商议有关设立日“满”合办公司的具体事宜,并签署了该项协定。
根据协议内容,日“满”将共同创设一个置于两国政府监督之下的经营机构,对“关东州”、“满铁”附属地区以及“满洲国”的有线、无线电信电话及广播事业进行经营管理。
该协定内容大致如下。
甲、序言
日“满”两国政府一致认为,将两国政府在“关东州”、“满铁”附属地区以及“满洲国”的通信设施进行整合,对有线无线电信电话及广播事业(不包含铁道、航空附属部分以及警备专用部分)开展合作经营,该项举措对于双方都是有益的,因此签署了该项协定。
乙、正文
一、日“满”两国政府共同设立日“满”合办株式会社,该公司对“关东州”、满铁附属地区以及“满洲国”的有线无线电信电话及广播事业进行经营管理。
二、公司资金规模约为5000万日元,经过日“满”两国政府批准之后,可以增加或减少资金规模。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