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总动员法》(1938/4/1)(法庭证据84号)(之一)

  自发动侵华战争以来,日本帝国主义军费开支激增,导致各种物资紧缺。为了加强战时体制建设,动员全部国力参与战争,1937年至1938年期间,日本政府颁布了战时三法,即《临时资金调整法》、《关于进出口商品等临时措置的法律》以及《国家总动员法》。
  其中,1938年3月24日,日本政府在第73次议会上通过的《国家总动员法》(昭和13年法律第55号)是日本战时国家主义统制立法的核心,共有50条,于4月1日正式颁布, 5月5日开始实施。这一法案规定,战时政府有权对劳动雇佣、物资、金融资本、行业组织、价格和言论出版实行统制,该法的实施将日本国家的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全部纳入战争轨道,统一调动人力、物力、财力为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战争服务。根据该法案,日本政府又颁布了一系列的动员法令,涉及范围极其广泛,包括兵力动员、劳务动员、国民精神动员、电力动员、物资动员、金融动员等。
  法庭证据第84号为1941年法律第19号,是1941年3月修订的《国家总动员法》,对原法案条款进行了大幅修改,扩大了统制对象的范围。

《国家总动员法》

昭和十三(1938)年4月1日法律第55号

  第一条 本法所称国家总动员,系指日本政府于战时(包含相当于战争的事变,以下本法同),为贯彻国防目的,集中全国之力,有效统制人力与物力资源的行为。
  第二条 本法所称总动员物资,系指以下各款而言:
  一、武器、舰艇、弹药及其他军用器材;
  二、国家总动员所必需的被服、粮食、饮料及饲料;
  三、国家总动员所必需的医药品、医疗器械器具、其他卫生物资以及家畜卫生器材
  四、国家总动员所必需的船舶、飞机、车辆、马匹及其他运输器材;
  五、国家总动员所必需的通信器材;
  六、国家总动员所必需的土木建筑器材及照明器材;
  七、国家总动员所必需的燃料与电力;
  八、上述各款器材的生产、维修、配给及保存所需的原料、材料、机械器具、装置及其他物资;
  九、除上述各款器材,由法令指定的其他国家总动员必需物资。
  第三条 本法所称总动员业务,系指以下各款而言:
  一、总动员物资的生产、维修、配给、供给、进口、出口、保管业务;
  二、国家总动员所必需的运输及通信业务;
  三、国家总动员所必需的金融业务;
  四、国家总动员所必需的卫生、家畜卫生及救护业务。
  (待续)

  [1] 国家图书馆, 上海交通大学编.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证据文献集成. 4: E84~E147[影印本]. 北京: 国家图书馆出版社, 2014.  
  [2] 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 第4卷[影印本]. 北京: 国家图书馆出版社, 上海: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13.  
  [3] Exhibits of the prosecution and of the defense, introduced as evidence before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 1945-47 [micro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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