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务卿赫尔递交至日本驻美大使野村的文书(1941/11/26)(法庭证据1245-I号)(之四)

  1941年11月下旬,日本已完成偷袭美国珍珠港作战准备,危机日益迫近,日美谈判处于破裂边缘。11月26日,经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批准,国务卿科德尔•赫尔(Cordell Hull)交给野村吉三郎(Nomura Kichisaburo)和来栖三郎(Kurusu Saburo)一份措词强硬的“美日协定基础条件纲要”,即《赫尔备忘录》。其主要内容是:日本从中国和印度支那撤军;美日两国只承认重庆的国民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支持其他政权;美、英、日、中、苏、荷、泰等国缔结一项多边互不侵犯条约,以重新确立《九国公约》精神,取代三国同盟条约。法庭证据1245-I号就是赫尔备忘录的内容。东条英机内阁将此备忘录视为美国对日本的最后通牒。

  (接上条)
  (3)日本政府从中国和印度支那撤离陆军、海军、空军和警察等全部武装力量。
  (4)美国政府和日本政府将不会对以重庆为临时首都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之外的中国任何其他政府或政权,给予军事性、政治性及经济性支持。
  (5)双方政府将放弃在华的全部治外法权,包括在公共租界和居留地的权利与利益,以及1901年《辛丑条约》规定的权利。
  两国政府将努力使英国和其他国家政府放弃在华的治外法权,包括在公共租界和居留地的权利与利益,以及1901年《辛丑条约》规定的权利。
  (6)美国政府和日本政府将,在互相给予最惠国待遇和相互削弱两国间贸易壁垒(包括美国政府将生丝列入免征进口税名单中)的基础上,为了签署贸易协定而开始谈判。
  (7)美国政府和日本政府将分别采取措施,解除美国对日本在美资产以及日本对美国在日资产的冻结。
  (8)两国政府将同意一项旨在稳定美元、日元间汇率的方案,用于支持该计划的资金由美国和日本各自负担一半。
  (9)两国政府同意,两国将不与其他任何第三国或第三方诸国签署或以此种方式解释为与本协定的基本目的——即确立和维护整个太平洋地区的和平——相冲突的协定。
  (10)两国政府将运用各自的影响力,促使其他国家坚持并在实际当中应用本协定确立的基本政治、经济原则。

  [1] 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 第18卷[影印本]. 北京: 国家图书馆出版社, 上海: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13.  
  [2] 国家图书馆, 上海交通大学编.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证据文献集成. 17: E1107~E1245K[影印本]. 北京: 国家图书馆出版社, 2014.  
  [3] Exhibits of the prosecution and of the defense, introduced as evidence before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 1945-47 [micro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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