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2年上海“一·二八事变”后,2月12日,中国代表依据国联盟约第十五条第九款,请求召集国联特别大会处理中日纠纷。国联理事会不顾日本代表的极力反对,20日决定将中日冲突移交国联大会处理,并以3月3日(日内瓦时间)为大会开会日期。2月下旬,美国国务卿史汀生(Henry Lewis Stimson)也再次出面警告日本,重申《九国公约》等必须维护。2月23日,史汀生以给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主席波拉(William E. Borah)的书信的形式,申述维护中国门户开放政策及九国公约、非战公约的重要性,重申“不承认主义”的立场。24日,美国政府将这封信转交给国联秘书长、中日两国政府及英法等国。同时,美国政府还决定派代表出席即将召开的、讨论中日问题的国联特别大会,希望促成中日双方的停战谈判,尽早结束上海战争(《中华民国史》第8卷第68—69页)。法庭证据第932号为美国国务卿史汀生致美国驻沪总领事坎宁安命令电文(1932/2/24),以下为电文主要内容:

图:亨利·刘易斯·史汀生
(图片来源:https://history.state.gov/departmenthistory/people/stimson-henry-lewis)
(接上条)
因此,九国公约代表了经过深思熟虑的成熟国际政策,一方面,保证了所有缔约方在中国境内以及与中国之间的所有权利与利益,另一方面,遵照世界人民相信并维护的近代的开明标准,要确保中国人民得到充分的发展机会,领土和独立不被损害。条约签订之际,众所周知的是,中国近年来经历了摆脱专制政体的革命,正在尝试建立一个自治共和国的自由制度。要想达到这一目的,需要从经济、政治上多年励精图治,因此中国的进步发展必然蜗行牛步。因此,本条约是各缔约国的自我否定,他们慎重地放弃了任何可能会妨碍中国发展的侵略政策。我们相信——整个门户开放政策的发展史也证实了这一信念——只有以这种方法,在这一协议的保护下,不仅是中国,任何与中国有交往的国家的全部利益,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维护。
在就这一条约写给总统的报告中,美国代表团团长、前国务卿查尔斯·埃文斯·休斯(Charles Evans Hughes)表示:
“可以相信通过这个条约,中国的门户开放终于实现了。”
在条约制定前的讨论过程中,英国代表团主席巴尔福勋爵(Lord Balfour)曾声明:
“大英帝国代表团悉知,参与讨论的各国代表中,没有任何一方认为,过去‘势力范围’的做法会得到任何一方政府的拥护,也没人认为这一做法能够为此次会议所容忍。迄今为止,就英国政府关注的而言,各国已经以最正式的方式,公开宣布‘势力范围’这一做法在当前状况是绝对不合时宜的”。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