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联盟理事会要求日中双方遵守国际联盟决议并履行义务、任命5名调查委员的决议及美国政府对国联决议的赞同声明(法庭证据928、929号)(之一)

  “九﹒一八”事变后,中国驻国联代表施肇基奉国民政府外交部训令,向国联提出“申诉”,请求国联采取有效办法,制止日本对和平的威胁及局势的恶化。国联理事会1931年9月30日决议要求日本撤兵,但并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日军在东北继续扩大侵略战争。在中国代表的一再要求下,1931年12月10日,国联理事会通过决议,决定派遣一个五人调查团赴东北实地调查“九﹒一八”事变情况,同日,美国国务卿发布声明表示美国政府赞同国联决议。
  928号法庭证据是国际联盟理事会1931年12月10日决议的摘要。

  理事会重申了1931年9月30日一致通过的决议,中日双方庄严承诺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理事会要求双方政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该决议的实施,以便日方能够按照决议的要求,把军队从速撤离到铁路线附属区域。
  理事会决定成立一个五人调查团进行现场调研,任何影响国际关系,威胁中日和平或和平赖以存在的中日之间相互理解的事实,均应向理事会报告。
  929号法庭证据是1931年12月11日美国国务卿史汀生致美国驻华公使约翰逊的电文,其内容为美国政府对国际联盟理事会决议发布赞同声明。
  1931年12月10日美国国务卿向媒体发表声明,其内容如下:
  美国政府非常高兴国际联盟理事会一致通过了12月10的决议。这意味着白里安(Aristide Briand)及其同仁们以极大的耐心推动的漫长而艰难的谈判明确前进了一步。
  9月18日满洲事变最初发生之际,正值国际联盟理事会会期。中方立即依据《国际联盟盟约》第11条向理事会提出申诉。理事会马上受理了此申诉。中日双方作为《国际联盟盟约》的当事方,以前参与过履行国联条约义务的审议。过。美国政府从事件之初便通过对中日两国的外交渠道,竭尽全力与国际联盟理事会合作,支持理事会所做出的努力。
  (待续)

  [1] 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影印本]. 第16卷. 北京: 国家图书馆出版社, 上海: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13.  
  [2] 国家图书馆, 上海交通大学编.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证据文献集成. 15: E862A~E946[影印本]. 北京: 国家图书馆出版社, 2014.  
  [3] Exhibits of the prosecution and of the defense, introduced as evidence before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 1945-47 [micro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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