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联盟理事会决议:要求日军向铁道附属地带撤退(法庭证据第927号)(之二)

  1931年“九·一八事变”之后不久,中华民国政府驻国际联盟代表施肇基即奉令向国联提出申诉,要求国联采取有效措施制裁日本;9月30号,国联理事会会议形成正式决议,要求日本政府立即撤军,在10月3日前撤退完毕,将所占领土交还中国政府。但日本方面始终以保护侨民等借口为由拒不撤军,10月24日,国联理事会开会表决,要求日本务必于11月16日前撤军完毕。日本方面继续找借口否决,24日决议又成空文。法庭证据第927号为国际联盟10月24日决议中的部分内容。
  (接上条)
  1931年10月24日国际联盟理事会投票决议(续)
  4. 为使中日两国之间的关系恢复正常,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下述各条款中的保证与承诺事项:
  a) 吁请日本政府立即开始撤军,分批将其部队逐渐撤入铁路区,以便在下一次理事会会议日期确定之前完成全部撤军。
  b) 呼吁中国政府履行承诺,对居于“满洲”地区(中国东北)的日本人士的生命与财产安全负起责任,安排接管日军撤出的领土,同时确保当地日本人士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为完成上述事项,要求中国政府协调其指定的专门机构与其他诸国代表,确保这些代表可以监督决议的实施。
  5. 建议中日两国政府立即任命本国代表,安排执行军队撤离及领土接管等事项的一应细节,保证相关事项顺利进行,毫不拖延。
  6. 建议中日双方政府在日军撤离之后立即开始谈判,直接就两国间悬而未决的问题展开磋商,尤其是近期多项事件,以及“满洲”地区铁路局势造成的现有困难等一应问题。理事会建议,为达到这一目的,双方应成立一个调解委员会或其他同类常设机构。
  7. 理事会决议休会至11月16日,届时国际联盟将再次审视局势,不过若有必要提前的话,已授权国联主席可在16日之前任何日期召开会议。

  [1] 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影印本]. 第16卷. 北京: 国家图书馆出版社, 上海: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13.  
  [2] 国家图书馆, 上海交通大学编.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证据文献集成. 15: E862A~E946[影印本]. 北京: 国家图书馆出版社, 2014.  
  [3] Exhibits of the prosecution and of the defense, introduced as evidence before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 1945-47 [micro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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