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联盟理事会决议:要求日军向铁道附属地带撤退(法庭证据第927号)(之一)

  1931年“九·一八事变”之后不久,中华民国政府驻国际联盟代表施肇基即奉令向国联提出申诉,要求国联采取有效措施制裁日本;9月30号,国联理事会会议形成正式决议,要求日本政府立即撤军,在10月3日前撤退完毕,将所占领土交还中国政府。但日本方面始终以保护侨民等借口为由拒不撤军,10月24日,国联理事会开会表决,要求日本务必于11月16日前撤军完毕。日本方面继续找借口否决,24日决议又成空文。法庭证据第927号为国际联盟10月24日决议中的部分内容。
  1931年10月24日国际联盟理事会投票决议
理事会,
  为尊重国联在9月30号通过的决议,除了中国政府援引《国际联盟盟约》第11条之外,另有一些政府还援引了《巴黎协定》第2条。
  1. 回顾中日两国政府在该决议中对理事会所作的承诺,特别是日本代表的声明,日本政府将尽快撤军,在日本国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都能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分批将军队撤回铁路区;根据中国代表声明,中国政府将对该区之外的日本国民之生命与财产安全负责任——这种承诺意味着中国政府将对居于“满洲”地区(中国东北)的日本人士提供有效保护。
  2. 进一步回顾两国政府均已做出的保证,双方均不会再采取任何措施激化当下的紧张局势,因而绝不会制定任何侵略性政策或采取攻击行动,并将采取种种措施来平复敌对状态。
  3. 回顾日本关于该国在“满洲”地区并无领土企图的声明,并注意到该声明符合《国际联盟盟约》和《九国公约》之规定;这些条约的签署国均承诺会尊重中国的主权与独立,以及领土完整和行政自主。
  (待续)

  [1] 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影印本]. 第16卷. 北京: 国家图书馆出版社, 上海: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13.  
  [2] 国家图书馆, 上海交通大学编.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证据文献集成. 15: E862A~E946[影印本]. 北京: 国家图书馆出版社, 2014.  
  [3] Exhibits of the prosecution and of the defense, introduced as evidence before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 1945-47 [micro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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