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亚洲舰队司令官亚内尔致海军部长斯沃森电文——日本战机轰炸美国军舰“帕奈号”事件(法庭证据964号)

  “帕奈号”隶属于美国海军亚洲舰队长江巡航舰队,1927年美国委托上海江南制造厂建造。为便于区别长江中的其他船只,“帕奈号”在船的顶棚漆有美国国旗,船桅上亦悬挂着美国国旗。1937年12月12日,当日军猛烈围攻当时的首都南京时,对中立国船只没有事先通知,突然袭击在中国长江上担任护航任务的美国炮舰“帕奈号”及另外三艘载有美国侨民的商船,造成船沉人亡,即“帕奈号”事件。法庭证据964号,系美国亚洲舰队司令官亚内尔(Harry Ervin Yarnell)致海军部长斯沃森(Claude Swanson)电文,时间是1937年12月23日。
  下文为受令调查日本战机轰炸并击沉美国军舰“帕奈号”事件的调查法庭的意见,且得到了承认。概括为以下八条:
  美方认为,遭到日本战机轰炸时,“帕奈号”承担着美国政府下达的明确任务,即保护美国人民的生命和财产。
  日本飞行员应当熟悉美国兵船的标志,因为日本空袭南京期间,“帕奈号”也在现场。
  即便日本战机发射第一枚炮弹时受高度所限并未识别出美国“帕奈号”,未识别目标就盲目攻击也毫无借口,特别是在日方知晓中立国船舶在长江出现的前提下。
  日军六架轻型轰炸机在距离船只(指“帕奈号”及另外三艘载有美国侨民的商船,译者注)约600英尺(约180米)内持续轰炸20分钟却并未注意到目标船只身份,这一说法完全不可理解。
  日本应独自且全部为此次轰炸的损失负责。
  恩斯明格(C.L. Ensminger)和赫尔斯布斯(E.W.G. Hulsebus)艇长的死亡是由于当时在执行规定任务,并非自身失误处理不当导致。
  美国兵舰“帕奈号”的船员在执行规定任务中受伤,不是由于自身失误、处理不当。
  考虑到整个事件及其伴随事件,法庭认为,美国海军没有任何过错,也无任何可指责之处。

  [1] 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影印本]. 第16卷. 北京: 国家图书馆出版社, 上海: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13.  
  [2] 国家图书馆, 上海交通大学编.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证据文献集成. 16: E947~E1106[影印本]. 北京: 国家图书馆出版社,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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