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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木村兵太郎正在听庭长宣读对他的判决
关于木村兵太郎的罪状(庭审记录第49807-49810页)(二)

  命令、授权及许可违反战争法规以及无视遵守对俘虏及平民的条约:
  木村同意在许多场合使用俘虏工作,而这种工作是为战争法规所禁止的。由于俘虏的工作处境特殊,数以千计的俘虏遭受了极限的艰困甚至死亡。作为后者的例证之一,就是在建筑泰缅铁路中使用俘虏,这些命令都是经由木村批准和传知的。
  此外,木村明明知道在所有战争地区日军犯下了何等程度的暴行,仍接任缅甸方面军的指挥。从他抵达仰光司令部的那天起,到后来司令部迂移至毛淡棉时止,暴行从未减少。好几次距他的司令部数英里以内发生大规模虐待俘虏的情况,但他从未采取惩诫方法或其他措施,去防止他指挥下的军队实施暴行。因此,他有意不顾自己法律上的责任,未采取充分措施来防止违反战争法规。

  [1]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编; 张效林译.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 中英文版. 北京: 国家图书馆出版社, 2014.  
  [2] 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影印本]. 北京: 国家图书馆出版社, 上海: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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