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审判的被告罪状与判决

 
图:东京审判被告席上的战犯(后两排)

  东京审判的起诉书由国际检查局负责制作完成。1946年4月29日下午4时,首席检察官季南向法庭呈递经所有盟国检察官签署的起诉书原本,起诉的时限从1928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为止,起诉的对象限于个人,并未同纽伦堡审判一样将“犯罪性组织”包括在内。起诉书第二部分提出55条罪状,分为反和平罪、杀人罪、普通战争罪和反人道罪三大类。但因篇幅庞大、编排繁杂、各罪行缺少逻辑和平衡,在最终判决书中,法庭将原先的55条罪状削减为10条(其中涉及中国的诉因主要有4条)。
  1948年4月16日,历时两年的东京审判结审。在休庭6个月后,于当年11月4日重新开庭,由庭长韦伯宣布判决结果,到11月12日宣判终结。最初确定起诉的28名甲级战犯中,因开庭后松冈洋右和永野修身病亡,大川周明精神失常,东京审判最终对25名被告分别处以绞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948年12月23日凌晨,东条英机等7名甲级战犯被绞死在东京巢鸭监狱的死刑架上。

表1:东京审判判决结果及被告各罪状概览

犯罪种类

第一类 反和平罪

第三类 其他违反战争罪和反人道罪

判决

罪状条项

1

27

29

31

32

33

35

36

54

55

   罪状内容

 

被告

共同谋议侵略战争

实行对中国的侵略

实行对美国的侵略

实行对英联邦国的侵略

实行对荷兰的侵略

实行对法国的侵略

在哈桑湖区域实行对苏联的侵略战争

在哈拉哈河区域实行对蒙古人民共和国和苏联的侵略战争

命令、授权及许可违反战争法规的行为

无视遵守对俘虏及平民的条约的行为

东条英机

 

绞刑

松井石根

绞刑

广田弘毅

 

绞刑

土肥原贤二

绞刑

板垣征四郎

绞刑

武藤章

 

绞刑

木村兵太郎

 

 

 

绞刑

梅津美治郎

 

 

无期徒刑

畑俊六

 

无期徒刑

星野直树

 

无期徒刑

荒木贞夫

无期徒刑

桥本欣五郎

 

 

 

无期徒刑

南次郎

 

 

 

无期徒刑

贺屋兴宣

 

 

 

无期徒刑

佐藤贤了

 

 

 

无期徒刑

平沼骐一郎

无期徒刑

小矶国昭

 

 

无期徒刑

木户幸一

无期徒刑

岛田繁太郎

 

 

 

无期徒刑

冈敬纯

 

 

 

无期徒刑

铃木贞一

 

无期徒刑

白鸟敏夫

 

 

 

 

 

无期徒刑

大岛浩

 

 

 

无期徒刑

东乡茂德

 

 

有期徒刑20年

重光葵

 

有期徒刑7年

注:●为有罪  ○为无罪  △为无判定

  [1] 程兆奇,龚志伟,赵玉蕙编著. 东京审判研究手册. 上海: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13.  
  [2]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编; 张效林译.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 中英文版. 北京: 国家图书馆出版社,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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