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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数字图书馆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数字图书馆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子项目的管理,选择确定子项目合作单位,保障工程按期按规定完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图书馆数字图书馆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根据国家图书馆二期工程暨国家数字图书馆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的工程总体建设要求和各子项目任务,按照本办法组织各子项目合作单位的选择确定;

第三条    国家数字图书馆工程各子项目将主要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法选择确定各子项目合作单位;

第四条    管理处在财政部获准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中选聘一家或多家机构作为招投标代理,具体项目建设指南和招标文件经管理处和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由招投标代理机构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指定的媒介公开发布招标邀标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组织各子项目的招(邀)标、投标、评标和定标,有关规则、程序、中标结果和合同报文化部重点基建工程领导小组备案;

第五条    所有经过评标确定的项目中标单位,必须与国家图书馆签定项目合同,具体规定项目建设的目标、内容、进度、检查验收要求和相应的经费计划,由国家图书馆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和项目中标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六条    所有经过评审确定的项目中标单位,由国家图书馆发给由国家图书馆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公章)的项目通知书,由课题中标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回执(加盖公章),按照项目合同以及补充材料确定的目标、内容、进度、检查验收要求和相应的经费计划执行。国家图书馆收到项目中标单位回执后项目生效;

第七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一般不对合同规定的项目任务方向进行调整。所有需要调整的内容,须以书面形式双方确认,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重大调整须上报领导小组重新审批;

第八条    所有项目均需按照《国家数字图书馆工程项目管理条例》及工作流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组织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项目投入正式运行后,视为完成项目合同;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领导小组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委托管理处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有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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