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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为了高效有序地开展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图标委”)秘书处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图标委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承担单位为国家图书馆,秘书处负责图标委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接受图标委全体委员监督。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秘书1—2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当由委员兼任,且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由秘书处承担单位国家图书馆选派在职工作人员担任。
第四条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以下日常工作:
(一)参与标准体系的编制;
(二)根据图标委年度项目征集工作要求,初核申报项目材料的规范性和齐备性;根据相关申报工作要求,组织项目申报论证并准备相关材料;
(三)根据论证申报结果,汇总、整理、上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申报材料;
(四)及时跟进年度计划项目立项批复情况,并根据国家标准委、文化和旅游部及图标委相关工作要求,落实项目工作协议等文件的签订;
(五)负责标准计划项目工作过程监督管理:跟踪、检查、监督各项目工作进度,协调并协助推进标准制修订工作;
(六)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开展标准技术审查,核校、上报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报批文件等;
(七)参与标准复审计划、宣贯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八)参与前瞻性标准化项目研究和重要标准的起草;
(九)参与图书馆领域标准化工作交流,与图书馆领域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沟通联系,协同推进工作;
(十)联络委员、标准起草单位,负责相关资料的发放;
(十一)起草图标委和秘书处有关文件、编发内部资料;
(十二)维护并及时更新图标委网站信息;
(十三)负责图标委和秘书处收发文登记及资料建档;
(十四)根据秘书长工作安排,代表秘书处办理有关业务。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秘书长应当是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行政级别,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图书馆领域技术发展情况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从事标准化工作连续3年以上。
第六条 秘书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行政级别,热心图书馆事业和标准化工作,熟悉文秘业务和办公自动化系统,有一定外语水平以及文字、语言表达能力,能认真履行秘书处职责。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化和旅游部标准化工作要求,征集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计划项目。
第八条 按照《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要求,负责对标准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的形式审查,反馈审核意见,并督促起草组落实修改。
第九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征求意见稿应由秘书处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在要求时间内未反馈意见或建议的按照“无意见”处理。
第十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审查均应采用会议审查方式,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投票,国家标准审查参加投票委员不低于全体委员的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表决意见的1/4,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提出书面意见者,按“弃权”计票)。会议代表出席率不足2/3时,应重新组织审查。行业标准审查人数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图标委委员应不少于参会专家人数的1/2),应由投票专家的2/3以上赞成,方为通过。
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报批稿须经全体委员投票表决。表决通过的,经主任委员复核同意后,秘书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负责标准化文件的收发、登记、处理,以及标准项目过程文件的保管和存档。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化和旅游部委托,协助新发布标准的出版,承担标准宣传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图书馆事业发展需求,拟定已发布标准的标准宣贯实施意见,策划并组织标准的宣传,举办标准化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 组织召开图标委全体委员年会,策划年会议题,准备会议文件,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图标委年会及各类型会议的会务工作,会后负责整理、上报、发送会议纪要和决议等文件。
第十四条 负责与其他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协调工作,选派代表参加其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会或重要的标准讨论会。
第十五条 做好委员单位的征集、调整工作,寄发标准化工作相关资料。负责委员及工作组的日常联络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负责建立和维护图标委委员及所在单位名录数据库,及时收集并答复委员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管理图标委印章、办公设备,维护秘书处工作平台及网站。
第十八条 建立图标委收发文件编号、登记和存档等管理制度,管理标准文件档案。
第十九条 完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化和旅游部等有关主管部门和图标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根据图标委标准化工作要求,组织召开图标委各类标准化工作会议,包括:全体委员年会、主任委员办公会、标准审查会及专项工作讨论会。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图标委全体委员年会工作安排,准备会议材料,包括: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讨论稿)、年度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主任委员办公会决议,整理形成主任委员办公会会议纪要,并按要求编号、存档、下发。
第二十三条 根据标准审查会内容和审查结论,整理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批准,秘书处可不定期组织召开专项工作讨论会。
第六章 财务制度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化和旅游部的有关要求及立项通知,管理图标委归口标准项目支持经费的接收与拨付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日常工作经费由秘书处承担单位国家图书馆提供,纳入秘书处所在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及《国家图书馆财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支出。
第七章 文件、档案制度
第二十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在征求意见及审查过程中,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秘书处应当完整保存不同意见的材料。
秘书处应当将标准审查的投票情况和不同意见的材料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八条 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及相关文件,应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审查的,经主任委员复核同意后,秘书处按照行业标准化工作管理相关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九条 按照《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标准档案,对图标委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工作协议书由秘书处保留纸质档案,各工作阶段文件保留电子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图标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自批准之日起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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