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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图标委”)是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在图书馆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图标委负责图书馆管理、服务,图书馆古籍善本的收藏、定级、维修、保护,图书馆环境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与国际标准化组织信息及文献工作技术委员会(ISO/TC46)相关联。
第三条 图标委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领导,文化和旅游部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根据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需求,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图书馆标准化工作,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第五条 编制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根据事业发展需求,提出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建议。
第六条 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及标准外文版翻译和审查工作,组织行业标准化研究项目成果的审查,对标准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
第七条 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宣贯、培训工作,推动标准的实施。
第八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承担归口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
第九条 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发展研究,对比分析国内外标准一致性,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国际化工作。
第十条 规划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管理下设分技术委员会。
第十一条 组织召开图标委年度会议和各类工作会议,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化和旅游部有关规定和要求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在图书馆业务工作的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评定中,承担本专业领域标准水平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面向社会开展图书馆专业标准化服务,接受政府部门、各级各类图书馆单位、社会团体、相关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本专业领域有关标准化工作。
第十四条 承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化和旅游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图标委由来自图书馆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图标委的组成方案,由文化和旅游部提出,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图标委委员约50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由文化和旅游部推荐,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委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经文化和旅游部审查同意,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与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二)熟悉图书馆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具有较丰富的标准化工作经验;
(四)具备较好的文字功底和外语水平;
(五)能遵守图标委章程,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六)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并经所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七)符合《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标委会的工作。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标委会活动,或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图标委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经文化和旅游部审查同意,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需增补的委员由图标委推荐人选,经文化和旅游部审查同意,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委员在图标委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图标委的资料和文件。
委员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每次调整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5。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图书馆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对图书馆领域事业发展有全面了解,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厚的理论研究功力;
(二)在图书馆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较强影响力;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四)熟悉图标委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五)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并能兼顾各方利益。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负责图标委的全面工作,指导秘书处履行其职责,通过秘书处就图标委的重大事项和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向文化和旅游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图标委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办理图标委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文件的分发、组织征求意见及反馈意见的整理核校、会议组织、相关报告编写、标准的报批、组织标准宣贯培训等。
秘书处设在国家图书馆。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图标委工作的正常运行。
秘书处承担单位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化和旅游部的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工作,选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并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秘书处全面工作:
(一)组织研究图书馆领域标准体系;
(二)组织拟定图标委及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组织论证并协调拟定年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申报建议;
(四)监督、检查并落实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及行业标准化研究项目的工作进展;
(五)组织、领导、监督并落实标准审定工作;
(六)拟定标准宣贯计划,组织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分析,组织开展图书馆领域相关国际标准研究;
(七)召集专家工作会议,对图标委归口标准制修订项目进行审查;
(八)规划与组织图书馆标准化工作咨询服务;
(九)组织、策划、开展图书馆领域重大标准化科研项目;
(十)拟定图标委、秘书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文件,处理秘书处日常财务收支和设备物资的管理;
(十一)受主管部门委托出版标准成果,组织图标委内部资料的编辑、出版和发行。
(十二)主任委员交办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副秘书长应配合秘书长开展图书馆标准化工作,受秘书长委托,负责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图标委可聘任图书馆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顾问,顾问不超过5人,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图标委可设置观察员。观察员人选由图书馆专业领域有关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图标委批准。观察员人数不限,可以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技术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图标委应当与本专业领域相关联或专业范围有交叉的技术委员会之间建立联络关系,互派联络员,协调相关技术问题。联络员可以获得其负责联络的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并及时向图标委报告联络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图标委可建立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分技术委员会的印章和委员聘书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各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由图标委领导和协调。分技术委员会应按要求向主管部门和图标委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图标委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全体委员应当参加年会。图标委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召开会议时,应当提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三十条 根据标准研制工作需要,图标委可以组建标准起草工作组(简称工作组),负责开展标准起草的调研、论证、编制和征求意见处理等具体工作。对应标准发布后,起草工作组随即撤销。工作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通过工作组牵头单位或召集单位开展工作。工作组不得制备印章,不得超范围开展工作。工作组组建、变更、撤销后30日内应及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和旅游部。
第三十一条 以下事项应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一)图标委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工作计划;
(三)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
(四)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五)国家标准送审稿;
(六)技术委员会调整建议;
(七)工作经费的执行情况;
(八)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
(九)分技术委员会的决议;
(十)本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一)(四)(五)(六)(七)(八)事项审议时,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
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三十二条 图标委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化和旅游部标准化工作要求,征集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及行业标准化研究项目。经批准下达任务后,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
第三十三条 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应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
行业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和行业标准化研究项目立项建议,应根据文化和旅游部标准化相关要求组织表决论证。
通过立项表决论证的项目,经主任委员批准后,向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交建议立项申请。
第三十四条 图标委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化和旅游部下达的计划项目任务,签订项目工作协议书,组织项目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或标准起草工作组开展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指导和督促行业标准化研究项目的研究进展。
第三十五条 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或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在科学地组织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向秘书处提交符合标准编制要求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等相关附件。秘书处组织标准业界征求意见的具体工作,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1—2个月。对业务相关或重大利益相关的部门、单位、组织等,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向征集意见。
第三十六条 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或标准起草工作组对意见反馈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与完善,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稿,完善编制说明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材料,通过秘书处审查后,形成标准送审材料。
第三十七条 标准送审稿经主任委员初审后,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召开会议进行技术审查。标准起草人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 会议审查时,秘书处应提前将标准送审稿和相关资料提交图标委委员或审查专家。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审查均应采用会议审查方式,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投票,国家标准审查参加投票委员不低于全体委员的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表决意见的1/4,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提出书面意见者,按弃权计票)。会议代表出席率不足2/3时,应重新组织审查。行业标准审查人数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图标委委员应不少于参会专家人数的1/2),应由投票专家的2/3以上赞成,方为通过。
会议审查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代表名单及未参加审查会议的人员名单。
第三十九条 审查结论为通过的标准,由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或标准起草工作组参考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交标准送审稿修改稿及附件,报送秘书处。
国家标准送审稿修改稿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
标准送审稿修改稿经秘书处审核后形成标准报批稿。
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或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四十条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秘书处应当完整保存不同意见的材料。秘书处应当将标准审查的投票情况和不同意见的材料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四十一条 标准报批稿经主任委员复核同意后,报文化和旅游部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图标委的工作经费须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及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文化和旅游部的有关要求,纳入秘书处所在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十三条 图标委的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于:
(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化和旅游部拨付的标准计划项目支持经费;
(二)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副主任委员、副秘书长所在单位自愿提供的支持经费;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咨询、服务、培训、研究等工作的收入;
(四)有关方面对图书馆标准化工作的专项资助。
第四十四条 图标委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
(一)为标准计划项目及标准化研究项目提供补助;
(二)组织标准计划项目和标准化研究项目成果审查;
(三)召开图标委各类会议、活动等费用;
(四)组织编纂图书馆标准化工作研究成果、翻译标准文件等工作所需的稿酬和人员劳务等费用;
(五)图标委对归口标准组织的宣传、推广活动费用;
(六)图标委及秘书处组织或派员参加标准化专业培训费用;
(七)向委员和观察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八)秘书处日常办公经费。
第四十五条 标准制修订工作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计划内项目经费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化和旅游部提供补助;超出补助部分原则上由起草单位自行解决。
第四十六条 秘书处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要求,以及秘书处承担单位国家图书馆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图标委经费,每年向全体委员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并书面报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化和旅游部。
第四十七条 图标委不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不向委员收取会费,不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图标委的代号为SAC/TC389,英文名称为“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389 on Library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图标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章程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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