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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为了高效有序地开展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图标委”)秘书处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图标委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承担单位为国家图书馆,秘书处负责图标委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接受图标委全体委员监督。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 1 人,副秘书长 1~2 人,秘 书 1~2 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文化和旅游部推荐,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后聘任。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秘书由秘书处承担单位国家图书馆选派在职工作人员担任。

第四条 秘书长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秘书处全面工作:

(一)组织研究图书馆领域标准体系表;

(二)组织拟定图标委及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组织论证并协调拟定年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申 报建议项目;

(四)监督、检查并落实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 划项目及行业标准化研究项目的工作进展;

(五)组织、领导、监督并落实标准审定工作;

(六)拟定标准宣贯计划,组织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分析,组织开展图书馆领域相关国际标准研究;

(七)召集专家工作会议,对图标委归口标准制修订项目及标准化研究项目成果进行审查;

(八)规划与组织图书馆标准化工作咨询服务;

(九)组织、策划、领导图书馆领域重大标准化科研项目。

(十)代表秘书处签署有关文件;

(十一)拟定图标委、秘书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文件,处理秘书处日常财务收支和设备物资的管理;

(十二)受图标委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出版行业标准,组织技术委员会内部资料的编辑、出版和发行。

第五条 副秘书长配合秘书长开展图书馆标准化工作,受秘书长委托负责相关工作。

第六条 秘书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秘书处以下日常工作:

(一)参与标准体系表的编制;

(二)根据图标委年度项目征集工作要求,初审申报项目材料的规范性和齐备性;根据秘书长要求,安排开展项目申报论证并准备相关材料;

(三)根据图标委项目申报论证结果,汇总、整理、上报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和行业标准化研究项目申报材料;

(四)及时跟进年度计划项目立项批复情况,并根据图标委和国家标准委相关工作要求,落实项目工作协议等文件的签订;

(五)负责标准制修订过程监督管理:跟踪、检查、监督、协调各项目工作进度,初审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等相关材料,审核送审材料并组织开展标准审查,核校、上报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报批文件等;

(六)参与标准复审计划、宣贯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七)参与前瞻性标准化项目研究和重要标准的起草;

(八)参与标准化技术交流及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工作;

(九)联络委员、标准起草单位,负责有关资料的发放;

(十)在秘书长指导下起草有关文件、编发内部资料;

(十一)维护并及时更新图标委网站信息;

(十二)维护与管理秘书处办公设备;

(十三)负责图标委和秘书处收、发文登记及资料建档;

(十四)受秘书长委托,代表秘书处处理有关业务。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七条 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有良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熟悉图书馆领域技术发展情况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 3 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秘书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行政级别,热心图书馆事业和标准化工作,熟悉文秘业务和办公自动化技术,有一定外语水平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勤奋好学,有敬业奉献精神。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八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化和旅游部标准化工作要求,征集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及行业标准化研究项目。

第九条 按照《章程》要求,组织对标准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的审查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负责标准化文件的收发、登记、处理,以及标准项目过程文件的保管和存档。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化和旅游部委托,承担新发布标准的出版与宣传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业界需求拟定已发布标准的标准宣贯实施意见,策划并组织标准的宣传,举办标准化相关培训。 第十二条 管理图标委印章,维护图标委协同工作平台及网站。

第十三条 组织召开图标委全体委员年会,策划年会议题,准备会议文件,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在年会筹备和举办期间负责会务工作,会后负责整理、上报、发送会议纪要和决议等文件。

第十四条 负责与其他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协调工作,选派代表参加其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会或重要的标准讨论会。

第十五条 做好委员单位的吸收、调整工作,寄发标准化工作相关资料。负责委员及工作组的日常联络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负责建立和维护图标委委员及所在单位名录数据库,及时收集并答复委员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建立图标委和秘书处文件收发、编号、登记和存档等管理制度,管理各类文件档案。

第十八条 完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化和旅游部等有关主管部门和图标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根据标准化工作需要和主任委员要求,组织召开图标委各类工作会议,包括:主任委员办公会、专家工作会议及全体委员年会。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或授权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就图标委重要事项进行商讨。秘书处根据主任委员办公会的议题准备相关材料。根据会议决议,整理形成主任委员办公会会议纪要,并按要求编号、存档、下发。

第二十一条 专家工作会议可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秘书长委托相关委员召集和主持,就图标委各项日常工作(包括标准审查、标准化研究项目成果鉴定以及图标委年度工作安排等)进行商讨。秘书处根据会议内容或决议形成审查结论或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 全体委员年会由秘书处根据主任委员要求组织召集,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全体委员参加,就图标委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秘书处汇报图标委年度工作总结及经费收支情况,并根据会议决议形成会议纪要。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批准,秘书处可不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商讨专项工作或审查标准。

第六章 财务制度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化和旅游部的有关要求及立项通知等文件,管理图标委归口项 目的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接收与拨付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日常工作经费由秘书处承担单位国家图书馆提供,按照《国家图书馆财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支出。

第七章 文件、档案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草案、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以及行业标准化研究项目报告等相关文件,应由秘书处统一进行形式审查。

第二十六条 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及相关文件,应由秘书处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征求意见稿需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在要求时间内未反馈的按照“无意见”处理。

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送审稿需提交全体委员审查,在要求时间内未反馈审查意见的按照“弃权”处理。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秘书处应当完整保存不同意见的材料。秘书处应当将标准审查的投票情况和不同意见的材料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报批稿须经全体委员投票表决。表决通过的,经主任委员复核同意后,秘书处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七条 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及相关文件,应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审查的,经主任委员复核同意后,秘书处按照行业标准化工作管理相 关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 行业标准化研究项目成果报告应组织业界专家审查鉴定。通过鉴定的,秘书处按照行业标准化工作管理相关规定的程序报批申请结项。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应按照《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标准档案,对图标委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和行业标准化研究项目工作协议书由秘书处保留纸质档案,各工作阶段文件保留电子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 5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自批准之日起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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