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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图标委”)是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在图书馆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图标委负责“图书馆管理、服务,图书馆古籍善本的收藏、定级、维修、保护,图书馆环境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与国际标准化组织信息及文献工作技术委员会(ISO/TC46)相关联”。

第三条 图标委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领导,文化和旅游部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负责对其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根据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需求,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图书馆标准化工作,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第五条 编制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根据事业发展需求,提出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建议。

第六条 组织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及标准外文版翻译和审查工作,组织行业标准化研究项目成果的审查,对标准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七条 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宣贯,组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承担归口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

第九条 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 开展本领域标准化发展研究,对比分析国内外标准一致性,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

第十一条 规划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管理下设分技术委员会。

第十二条 组织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专家工作会议及全体委员年会,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化和旅游部有关规定和要求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面向社会开展图书馆专业标准化服务,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本领域有关标准化工作。

第十四条 承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化和旅游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图标委由图书馆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图标委的组成方案,由文化和旅游部提出,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图标委委员约 50 人,其中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不多于 5 名。秘书长 1 名,副秘书长 1—2 名。

第十七条 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由文化和旅游部推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委员由单位推荐,经文化和旅游部审查同意,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与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二)熟悉图书馆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具有较丰富的标准化工作经验;

(四)具备较好的文字功底和外语水平;

(五)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第十九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标委会的工作。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标委会活动,或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图标委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经文化和旅游部审查同意,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需增补的委员由图标委推荐人选,经文化和旅游部审查同意,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委员在图标委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图标委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图书馆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对图书馆领域事业发展有全面了解,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在图书馆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四)熟悉技术委员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五)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并能兼顾各方利益。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负责图标委的全面工作。通过秘书处就图标委的重大事项和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向文化和旅游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报告。主任委员指导秘书处履行其职责。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图标委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图标委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国家图书馆。秘书处所在单位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化和旅游部的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工作,选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并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秘书处负责处理图标委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组织、各相关报告编写、标准的报批等。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图标委可聘任图书馆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顾问,顾问不超过 5 人,无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图标委可设臵观察员。观察员人选由图书馆专业领域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图标委批准。观察员人数不限,无表决权。观察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图标委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观察员有权获取图标委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图标委可建立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设臵和组建,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分技术委员会的印章和委员聘书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各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由图标委领导和协调。分技术委员会应按要求向主管部门和图标委报告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图标委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化和旅游部标准化工作要求,征集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及行业标准化研究项目。

第二十七条 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应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 3/4。参加投票委员 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 1/4,方为通过。

行业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和行业标准化研究项目立项建议,应根据文化和旅游部标准化相关要求组织表决论证。

通过立项表决论证的项目,经主任委员批准后,向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交建议立项申请。

第二十八条 图标委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化和旅游部下达的计划项目任务,签订项目工作协议书,组织项目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

第二十九条 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在科学地组织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向秘书处提交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附件文件,由秘书处组织标准业界征求意见的相关工作,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一至两个月。

第三十条 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标准起草工作组对意见反馈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文本进行修改与完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稿及附件,报送秘书处审查,形成标准送审稿。

第三十一条 标准送审稿经主任委员初审后,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对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标准审查可采用会审或会审与函审结合的方式进行:组织专家或委员会议审查,或在会审结论基础上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函审。强制性国家标准审查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要求。

第三十二条 会议审查时,秘书处应提前将标准送审稿和相关资料提交参加会议审查的专家组成员或图标委委员。会议审查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代表名单及未参加审查会议的人员名单。

第三十三条 函审时,秘书处应提前将函审通知和标准送审稿等相关文件提交图标委委员。图标委委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秘书处反馈“送审稿函审单”。由秘书处负责汇总并填报“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第三十四条 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会议代表出席率或函审回函率不得少于 3/4,赞成率不少于2/3,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表决意见的 1/4,方为通过。会议代表出席率或函审回函率不足 2/3 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第三十五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标准起草工作组参考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送审稿修改稿及附件,报送秘书处。国家标准送审稿修改稿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 3/4。参加投票委员 2/3 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 1/4,方为通过。标准送审稿修改稿经秘书处审核后形成标准报批稿。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或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对标准报批稿
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六条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秘书处应当完整保存不同意见的材料。秘书处应当将标准审查的投票情况和不同意见的材料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三十七条 标准报批稿经主任委员复核同意后,报文化和旅游部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八条 行业标准化研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完成《行业标准化研究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化研究工作,提交标准化研究成果。由秘书处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对研究成果进行审定并形成专家审查会会议纪要,报文化和旅游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结项。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九条 图标委的活动经费须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化工作管理相关规定及文化和旅游部有关要求,纳入秘书处所在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十条 图标委的经费主要来源于:

(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化和旅游部拨付;

(二)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副主任委员、副秘书长所在单位自愿提供的补助经费;

(三)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四)有关方面对图书馆标准化工作的资助(含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筹集经费)。

第四十一条 图标委的经费主要用于:

(一)为制修订标准项目及标准化研究项目提供补助;

(二)标准审查、标准化研究项目审查经费;

(三)图标委各类会议等活动费用;

(四)组织编纂图书馆标准化工作研究成果、翻译标准文件等工作所需的稿酬和人员劳务等费用;

(五)图标委对相关标准的宣传、推广及培训费用;

(六)向委员和观察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七)秘书处日常办公所需办公用品、消耗物品等费用。

第四十二条 标准制修订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计划内项目经费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化和旅游部提供补助;计划外项目经费原则上由提出单位自行解决。

第四十三条 秘书处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及国家图书馆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图标委经费,每年向全体委员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并书面报告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图标委的代号为 SAC/TC389,英文名称为“ 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389 on Library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图标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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