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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图书馆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图书馆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独立招收博士后的科研工作站。

  第二条 为贯彻落实《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精神,规范和加强国家图书馆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国家图书馆馆务会负责工作站重大事项的审定。

  第四条 工作站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研究院,负责工作站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馆务会有关决定;

  (二)拟定博士后年度招收计划;

  (三)负责博士后进、出站工作;

  (四)组织博士后中期考核与出站考核等;

  (五)组织博士后科研项目申报;

  (六)开展有关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负责工作站的信息发布与宣传;

  (八)完成全国博管办和馆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国家图书馆人事处是博士后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在站博士后的人事管理。

  第六条 合作导师负责博士后的科研管理工作,项目所在部门或合作导师委托的部门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合作导师

  第七条 国家图书馆在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人事处审核,报馆领导审批后,具有担任合作导师的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治学严谨、作风正派;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致力于本学科前沿问题研究。

  第八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应指导博士后制定研究方案、开展研究工作,承担科研管理和思想教育工作;

  (二)安排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研究任务;

  (三)对于国图与导师分担经费的博士后,按期足额发放博士后日常经费中应承担的部分。


第四章 博士后

  第九条 招收博士后分为全职与兼职两种类型,全职博士后主要指应届统分博士毕业生,与原工作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的博士毕业生,以及留学回国后尚无工作单位的博士毕业生;兼职博士后指每年能够保证至少6个月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在职人员。

  第十条 申请进站的博士后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遵纪守法;

  (二)已获得博士学位,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能够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在职人员应以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并提供现工作单位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招收

  第十一条 工作站招收的博士后根据经费来源不同,分为国图全额资助和国图与导师(或部门)分担经费。

  国图全额资助的博士后,原则上应为全职博士后,主要由馆里结合重大工作需要招收,并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其日常管理;合作导师及馆内各工作部门也可提出国图全额资助博士后的招收需求,但其在站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图书馆现实事业发展的重大领域和迫切需求。

  合作导师及馆内各工作部门均可根据工作或科研需要,提出国图与导师(或部门)分担经费的博士后招收需求。

  第十二条 招收程序:

  (一)合作导师和工作部门向办公室提出招收需求,其中拟由国图全额资助的,需同时提交《招收博士后人员意向表》,内容包括拟招收博士后的科研或工作项目,博士后在站期间拟达到的目标、成果形式,博士后经费来源等。

  (二)办公室在汇总合作导师和工作部门招收需求的基础上,形成招收计划。经国家图书馆馆务会批准后,办公室发布博士后招收信息并接收申请。

  (三)办公室组织合作导师和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面试,提出招收建议并报文审批。

  (四)对通过审批的博士后,办理进站手续,签订工作协议。

  第十三条 全职博士后进站时,由人事处负责接收其人事档案,并协助办理社会保险、户口、组织等关系的接转;兼职博士后进站时,不予办理上述事宜。

  第十四条 博士后进站时,国家图书馆不解决随站流动的博士后配偶工作,及未成年子女入托、入学等问题。


第六章 科研工作

  第十五条 博士后进站后,应根据工作协议要求和合作导师(或工作部门)安排开展在站研究工作,围绕研究工作提出研究工作报告选题,获准后撰写研究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支持和鼓励博士后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等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以国家图书馆为第一署名单位、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与进站研究领域相关的学术论文;结合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在馆内至少作1次学术报告。

  第十八条 鼓励博士后以国家图书馆为依托单位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

  第十九条 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者出站前,须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承担工作站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用于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

  国图全额资助的博士后人员,由馆里承担全部日常经费;国图与导师(部门)分担经费的博士后人员,日常经费由馆里和合作导师(或工作部门)各负担一半,合作导师(或工作部门)可根据博士后承担的研究任务及完成情况从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全职博士后的日常经费,原则上每人每年应不少于8万元,工作站另行补贴每人每年1.2万元;兼职博士后的日常经费由合作导师或用人部门参照全职博士后经费标准并根据实际在站时间确定,工作站补贴按实际在站时间发放。

  由馆里全额资助的博士后因在站承担项目需要延期出站的,延期期间的工作站补贴由馆里支付;分担经费的博士后因在站承担项目需要延期出站的,延期期间的工作站补贴由合作导师或用人部门从项目经费中支付。因个人原因延期出站的博士后,延期期间不再补贴。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补助经费由博士后科研基金资助,其申请、使用和管理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图书馆为博士后提供午餐补助,补助标准与正式在编员工相同,按实际在站时间核发。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各种公出差旅费从所参与的项目经费中支付,按我馆财务制度报销。


第八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视同本馆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国家图书馆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门进行考勤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可以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进行调整,最长不超过6年。超过工作协议约定的在站期限的,博士后应经合作导师同意后,于约定出站期限前1-3个月向办公室申请延期出站,报馆领导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办公室负责整理其在站期间的各类工作、科研档案,移交人事处,人事处协助办理其人事档案转寄、户口迁移、工资介绍信开具等手续。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除协议约定外,按照国家政策,可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国家图书馆可依照当年人才招聘计划,按程序遴选优秀的出站博士后进馆工作。


第九章 考核与奖罚

  第三十条 博士后进站满一年后,由办公室组织中期考核,对博士后的研究进度、阶段性研究成果、下一步研究计划、敬业精神和协作意识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小组由包括合作导师在内的5-7位馆内外专家组成,考核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归入博士后在站期间个人档案。中期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警示。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由办公室组织研究工作报告鉴定及出站考核,对博士后的研究工作报告、在站期间工作情况、与合作导师及用人部门的协作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小组由包括合作导师在内的5-7位馆内外专家组成,考核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归入博士后在站期间个人档案。出站考核不合格者,由考核小组提出整改意见,一个月内再次考核,如仍不合格,则予退站。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以国家图书馆为依托单位申请立项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与在职人员享受同等科研经费配套政策。

  第三十三条 以国家图书馆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研究成果,与在职人员享受同等奖励政策。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工作站可予以适当奖励。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出站考核不合格且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三)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七)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博士后不再享受博士后的待遇,并须对由此给工作站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图书馆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图书馆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意见》(国图发〔2011〕23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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