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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家图书馆事业发展基金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2025年11月03日    信息来源:国家图书馆基金会秘书处

第一条  为健全北京国家图书馆事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贯彻落实党组织参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根据本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等事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四)其他有关本会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人事任免事项包括:

(一)选举、罢免理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其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包括:

(一)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二)年度支出占总支出20%的慈善项目;

(三)捐赠(资助)超过50万元的慈善项目;

(四)其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资金运作事项包括:

(一)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二)一次性募捐超过50万元的活动;

(三)一次性超过50万元的投资;

(四)50万元以上的资产变动;

(五)50万元以上的交易及资金往来;

(六)其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应当由党组织研究讨论并经理事会审议后作出决定,监事发挥好监督作用;

(二)坚持依法决策,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本会章程等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理事会成员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增强决策科学性,有效防范决策风险;

(四)坚持规范决策,理事会应当按照决策议事规则及职责、权限进行决策,不断提升决策规范化水平。

第八条  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当有2/3以上理事会成员到场,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参加或列席审议、决策,监事应当列席、监督。审议事项须经出席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审议下列重要事项,须经出席成员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及慈善项目;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九条  每名成员均享有一票表决权。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书面委托他人,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权限。每位受托人每次只能接受一位成员的委托。

第十条  参与决策的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意见。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理事会应当为党组织参与决策、发表意见、进行监督提供便利,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阻挠。

第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党组织成员、监事、本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按照本会章程以及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2025年10月29日经第一届二十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86 10) 8854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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