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健全北京国家图书馆事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贯彻落实党组织参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根据本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等事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四)其他有关本会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人事任免事项包括:
(一)选举、罢免理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其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包括:
(一)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二)年度支出占总支出20%的慈善项目;
(三)捐赠(资助)超过50万元的慈善项目;
(四)其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资金运作事项包括:
(一)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二)一次性募捐超过50万元的活动;
(三)一次性超过50万元的投资;
(四)50万元以上的资产变动;
(五)50万元以上的交易及资金往来;
(六)其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应当由党组织研究讨论并经理事会审议后作出决定,监事发挥好监督作用;
(二)坚持依法决策,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本会章程等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理事会成员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增强决策科学性,有效防范决策风险;
(四)坚持规范决策,理事会应当按照决策议事规则及职责、权限进行决策,不断提升决策规范化水平。
第八条 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当有2/3以上理事会成员到场,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参加或列席审议、决策,监事应当列席、监督。审议事项须经出席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审议下列重要事项,须经出席成员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及慈善项目;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九条 每名成员均享有一票表决权。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书面委托他人,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权限。每位受托人每次只能接受一位成员的委托。
第十条 参与决策的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意见。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理事会应当为党组织参与决策、发表意见、进行监督提供便利,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阻挠。
第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党组织成员、监事、本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按照本会章程以及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2025年10月29日经第一届二十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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