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动员组织社会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务形式参与北京国家图书馆事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工作,规范志愿者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志愿服务条例》《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智慧、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本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无偿为公益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二章 志愿者招募与录用
第三条 志愿者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认同本会的宗旨与理念,热爱文化公益事业;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五)积极乐观,认真负责,团队合作意识强;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 志愿者招募与申请:
(一)本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发布志愿者招募公告,具体内容以官方网站或媒体平台实时发布的公告信息为准;
(二)凡符合本会志愿者申请条件者,可根据招募公告中的具体要求向本会提出志愿申请;
(三)根据本会工作需要和志愿者自身愿望,申请者需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工作或活动,并可持续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
第五条 志愿者审核与录用:
(一)根据服务岗位需要,确定录用人选;
(二)视具体服务岗位需要组织有关人员面试;
(三)向志愿者发放录用通知。
第六条 志愿者凭录用通知到本会报到并登记,确认成为本会注册志愿者。
第七条 在履行志愿服务之前,本会与志愿者签订志愿服务协议书。
第三章 志愿者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的信息,接受相关志愿服务培训;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请求本会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申请取消志愿者身份;
(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相关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按照本会安排积极完成服务任务;
(三)自觉维护本会形象和志愿者自身的专业形象;
(四)保守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
(五)服务过程中,自觉维护本会及第三方合法权益;
(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营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或行为;
(七)退出志愿服务时,履行提前告知的义务;
(八)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要求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内容
第十条 志愿者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为本会开展的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各项工作或活动提供相关帮助和服务。
第五章 志愿者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志愿者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志愿服务需求信息安排与发布、志愿者招募、档案管理、日程管理及保障激励等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对志愿者进行实名登记,建立完善的志愿者档案,记录、更新并认定志愿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
第十三条 本会根据志愿服务需要与志愿者签订志愿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约定服务内容、方式和时间等。
第十四条 为保证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满足实际工作需求,同时帮助志愿者本人在为本会服务期间实现自我提升,本会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理念及相关技能等方面的系统培训。
第十五条 本会定期对志愿者工作进行评估与调查,收集志愿者对本会工作的意见与建议,以利于更好地改进志愿者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对不履行志愿服务义务,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规定,以及因其个人行为对本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终止志愿约定并取消其志愿者身份等措施。
第六章 志愿者激励
第十七条 本会根据志愿者需要,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并视其实际表现提供志愿服务鉴定等材料。
第十八条 本会建立志愿者服务评价制度,根据服务时间和服务成果对志愿者进行评价,为表现优异的志愿者颁发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于2025年6月16日经第一届十九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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