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落实《北京国家图书馆事业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北京国家图书馆事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财务收支及报销工作,提高财务工作效率,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并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收入管理
(一)收入票据
收到捐赠收入,应及时开具捐赠票据。无论捐赠方是否需要,财务人员都应开具捐赠票据。捐赠票据纸质版作为捐赠收入的原始凭证,电子版注意留档保存。
(二)财务缴款
收到捐赠款或捐赠物,经办人应及时填写缴款清单,向财务确认捐赠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缴款清单的填制要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不涂改或挖孔,不缺漏或含糊不清。填写时,“收款内容”栏填写捐赠款或捐赠物。“附注”栏填写限定性捐赠的捐赠项目名称或其他需要备注的内容。捐赠款后附捐赠票据、捐赠协议等相关文件,捐赠物后附捐赠票据、捐赠协议、入库单、资产入账价值确定材料等相关文件。
二、支出管理
(一)资助支出
1.经办人填写报账清单,“摘要(用途)”栏写明资助项目名称或资助费用名称、首付款(或尾款)等信息,“附注”栏写明捐赠项目名称,后附捐赠票据、发票等合法有效票据及事项报文、资助协议等相关文件。涉及项目验收的,按照资助协议约定完成验收后提供验收相关文件方可申请支付尾款。涉及实物捐赠的,还需要提供出库单、受赠人接收文件等。
2.资助项目一般由本会支付资助款项,被资助方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具体支出,本会因审计、评估等事宜需要提供资助项目具体支出财务单据的,由经办人协调被资助方提供。
(二)餐费
1.工作餐费,主要指本会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的误餐费,用餐标准原则上不超过50元/人·餐。进行财务报销时,填制报账清单,“摘要(用途)”栏写明工作餐费,附发票等原始票据作为报销凭证,“备注”栏写明用餐人员情况。
2.接待餐费,主要指本会因对外联络、公务接待、业务洽谈等活动发生的餐费,用餐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50元/人·餐。接待餐费应秉持从严从简的原则,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严格履行事前审批程序。经办人填写《国家图书馆基金会接待审批单》(附件1),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秘书长审批。
(2)严控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
(3)接待用餐的菜品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烟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等。
(4)进行财务报销时,填制报账清单,“摘要(用途)”栏写明招待餐费,附发票、接待审批单等原始票据作为报销凭证,如实际情况较接待审批单有变动,请在备注栏写明实际情况。
3.会议餐费,按照会议费相关条款执行。
(三)差旅费
差旅费主要包含出差过程中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1.本会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出差应履行出差审批程序,出差前需进行报文请示,经本会领导审批。
2.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因特殊情况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应报请秘书长审批,未经审批同意超标准乘坐的,超标部分由个人承担。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职级序列
飞机
火车
轮船
部级及相当职务
人员
头等舱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司局级及相当
职务人员
经济舱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其他人员
经济舱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3.住宿费报销标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执行。
4.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伙食补助标准为100元/人·天,市内交通补助标准为80元/人·天。参加培训或会议由主办方承担食宿的,除往返在途外,在会期间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
5.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填制“差旅费报销单”,提供机票、火车票、住宿费发票等相关票据凭证及会议通知、培训通知、活动通知、报批文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并填制“差旅费报销结算汇款信息明细表”(附件2)。因城市间交通发生的订票费、改签或者退票费、保险费等据实报销,金额填写在差旅费报销单的“其他”栏,涉及改签或退票的,在“备注”栏写明原因。
6.因本会工作需要出差的非本会工作人员,其差旅费应由本会承担的,参照上述条款执行,市内交通及相关餐费参照标准实报实销。
(四)会议费
会议费指本会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会议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文件制作费等。其中,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会议统一组织的调研交流等活动的交通支出,不包含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
1.本会组织会议应严控会期和规模,会期原则上不超过2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会议规模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保持在合理范围内。
2.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标准为550元/人·天,其中住宿费340元/人·天,伙食费130元/人·天,其他费用80元/人·天,各项费用可调剂使用。
3.本会利用馆区内会议室召开会议,不安排住宿但需要安排用餐的,用餐标准参照接待餐费原则上不超过150元/人·餐。
4.会议期间发生的专家讲课、评审、咨询等劳务费不包含在会议费标准内,按照劳务费标准执行。
5.会议结束后,经办人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填制报账清单,附票据凭证、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等,涉及会议申报审批流程的还应附会议报文等相关文件。
(五)劳务费
劳务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讲课费、评审费、咨询费、研讨和座谈费等劳务性支出,劳务费标准为税后金额。
1.讲课费
讲课费是指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专家或相关人员进行授课、报告、讲座等活动产生的劳务性支出。讲课费按学时计算(每学时为60分钟),每半天最多按照4学时计算,具体支出标准如下:副高级及以下职称人员、处级及以下干部、高级技师及以下工勤人员不高于500元/学时;正高级职称人员、局级干部不高于1000元/学时;院士、全国知名专家、部级干部不高于1500元/学时。
2.评审费
评审费是指组织专家开展评审、评标、评估、论证、鉴定、验收等工作产生的劳务性支出。支出标准分为按天计算、按次计算和按评审数量计算3种方式。按天计算的,支出标准为不高于2000元/半天。按次和按数量计算的,支出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按对应天数计算的标准。
3.咨询费、研讨和座谈费
咨询费、研讨和座谈费是指组织专家开展咨询、研讨和座谈等工作产生的劳务性支出。支付标准按天计算,支出标准为不高于1000元 /半天。
4.其他劳务费
其他需要委托专业人员从事的专业性服务,包括媒体、专业设备维护等,支付标准按次计算,支出标准为不高于1000元/次。
其他非专业性劳务费支出,包括搬运、保洁等,支付标准按天计算,支出标准为不高于500元/天。
本会因工作需要涉及的志愿者、项目顾问等人员劳务,视具体情况确定。
5.劳务费发放及报销
经办人报销劳务费时,应填制《劳务费申请表》(附件3),并将申请表电子版发给财务人员,用于个人所得税申报。经办人在支付劳务费收集个人信息时,可使用《劳务费申请单》(附件4),该申请单供经办人收集个人信息并填报《劳务费申请表》汇总表时使用,不作为报账附件。
三、其他事项
(一)按照现阶段本会工作需要,发生支出时涉及增值税发票的,原则上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有变更,以财务通知为准。
(二)经办人收到票据后,应对票据真伪进行查验,增值税发票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电子捐赠票据可通过“财政部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进行查验,查验无误后,在票据背面写明“票据已验”并签名。
(三)支出涉及电子票据的,经办人应将电子票据电子版发财务人员留档备存。
(四)办公用品、耗材、资产等涉及数量和单价的发票,应在发票上体现明细或后附明细清单。
四、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会有关制度执行。
五、本规定于2024年3月20日经第一届十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六、本规定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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