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国家图书馆事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重大事项管理,促进本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北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重大事项是指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关系本会利益及建设与发展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会是在北京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基金会,应当认真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指定专人负责报告工作,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重大事项报告,主动接受其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报告事项与期限
第四条 本会发生的下列重大事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在业务活动中了解和掌握的重要社情动态;
(二)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三)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导致本会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纠纷、冲突;
(四)本会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第五条 本会开展的下列重要活动,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召开理事会决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换届改选、修改章程等;
(二)举办大型活动、庆典、研讨会、论坛;
(三)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会职务;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出境,开展交流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
(四)开展评比达标活动,进行认证排名;
(五)设立经济实体,参加重大投资项目;
(六)面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活动。
第六条 本会发生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重大事件的,应当即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七条 本会开展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重要活动的,应当提前3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开展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重要活动的,应当提前1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报告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 本会应当据实填写《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重大事项;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主要人物、主要内容、联系人及有效联系电话。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于2025年6月16日经第一届十九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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